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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指标体系

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指标体系

为做好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工作,2004年11月24日水利部和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水农[2004]547号),请各地参照有关要求执行.

(一)主要内容:

农村饮用水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分安全和基本安全两个档次,由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组成。

四项指标中只要有一项低于安全或基本安全最低值,就不能定为饮用水安全或基本安全.

1.水质:

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要求的为安全;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的为基本安全。

2.水量:

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40~60升为安全;不低于20~40升为基本安全.根据气候特点、地形、水资源条件和生活习惯,将全国分为5个类型区,不同地区的具体水量标准可参照下表确定。

不同地区农村生活用水量评价指标  单位:

升/(人·天)

分区

一区

二区

三区

四区

五区

安全

40

45

50

55

60

基本安全

20

25

30

35

40

一区包括:

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西北部,陕西、山西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四川西部。

二区包括: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西北部以外地区,河北北部。

三区包括:

北京,天津,山东,河南,河北北部以外地区,陕西关中平原地区,山西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以外地区,安徽、江苏北部。

四区包括:

重庆,贵州,云南南部以外地区,四川西部以外地区,广西西北部,湖北、湖南西部山区,陕西南部。

五区包括:

上海,浙江,福建,江西,广东,海南,安徽、江苏北部以外地区,广西西北部以外地区,湖北、湖南西部山区以外地区,云南南部。

本表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

实行分质供水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饮用水水量与其他生活用水量,以降低工程造价。

3.方便程度:

供水到户或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为安全;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为基本安全。

4.保证率:

供水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5%为安全;不低于90%为基本安全。

(二)条文说明:

1.饮用水水质关系到群众的身体健康,因此把饮用水水质作为饮水安全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

《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把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划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为期望值,符合国家标准GB5749要求,属安全饮用水;二级为允许值,属基本安全的饮用水;三级为缺乏其他可选择水源时的放宽值,超过三级的为不安全饮用水。

在有机物污染严重的地区,尚应增加对耗氧量(CODMn)的检测,饮用水的CODMn一般不应超过3mg/L,特殊情况下不应超过5mg/L.

2.农村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的餐饮用水、洗涤用水、散养畜禽用水等日常用水,必须每天获取,关系到群众的正常生活。

3.人力取水往返时间20分钟,大体相当于水平距离800米、或垂直高差80米的情况。

4.水源保证率是保证用水量的首要条件,本条规定的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0%为基本安全,是指在十年一遇的干旱年,供水水源水量能满足基本生活用水量要求。

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前   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水质指标由GB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

—- 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

—-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 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

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

——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

—- 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增加了附录A。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为准备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三卤甲烷、微囊藻毒素-LR等4项指标延至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浙江省卫生监督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金银龙、鄂学礼、陈昌杰、**平、张岚、陈亚妍、蔡祖根、甘日华、申屠杭、郭常义、魏建荣、宁瑞珠、刘文朝、胡林林。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

蔡诗文、林少彬、刘凡、姚孝元、陆坤明、陈国光、周怀东、李延平。

本标准于1985年8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GB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生活饮用水 drinking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供水方式  type of watersupply

3。

2.1集中式供水  centralwater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

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

2.2二次供水  secondarywater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smallcentralwatersupplyfor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3。

2。

4 分散式供水 non-central water supply

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3.3常规指标regularindices

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

3.4非常规指标 non-regular indices

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

 

4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4.1.1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

3 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

4 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1.5 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4.1.6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和表3卫生要求。

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2要求。

4。

1。

7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4执行,其余指标仍按表1、表2和表3执行。

4.1。

8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4。

1.9当饮用水中含有附录A表A.1所列指标时,可参考此表限值评价。

 

表1    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

指   标

限   值

1、微生物指标①

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菌落总数(CFU/mL)

100

2、毒理指标

砷(mg/L)

0。

01

镉(mg/L)

0.005

铬(六价,mg/L)

0.05

铅(mg/L)

0.01

汞(mg/L)

0.001

硒(mg/L)

0.01

氰化物(mg/L)

0.05

氟化物(mg/L)

1.0

硝酸盐(以N计,mg/L)

10

地下水源限制时为20

三氯甲烷(mg/L)

0.06

四氯化碳(mg/L)

0。

002

溴酸盐(使用臭氧时,mg/L)

0.01

甲醛(使用臭氧时,mg/L)

0。

9

亚氯酸盐(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7

氯酸盐(使用复合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7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15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

1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3

臭和味

无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pH(pH单位)

不小于6.5且不大于8.5

铝(mg/L)

0。

2

铁(mg/L)

0.3

锰(mg/L)

0.1

铜(mg/L)

1。

0

锌(mg/L)

1.0

氯化物(mg/L)

250

硫酸盐(mg/L)

250

溶解性总固体(mg/L)

1000

总硬度(以CaCO3计,mg/L)

4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

3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时为5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mg/L)

0.00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0。

3

4、放射性指标②

指导值

总α放射性(Bq/L)

0。

5

总β放射性(Bq/L)

1

①MPN表示最可能数;CFU表示菌落形成单位。

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② 放射性指标超过指导值,应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判定能否饮用.

 

表2  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

消毒剂名称

与水接触时间

出厂水

中限值

出厂水

中余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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