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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宣传资料范文

  

  法制教育宣传资料【一】:

法制教育宣传材料

  法制教育是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培养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新要求,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一、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当前,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点有①犯罪呈低龄化趋势。

据有关部门统计,80年代初,青少年初犯的平均年龄为16岁,到90年代,初犯的平均年龄已降低到14-15岁。

②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突出。

  目前,违法犯罪青少年多数是辍学生、失学生,以及一些盲目外出务工

  的青年农民等。

他们大多闲散在社会,无所事事,

  极易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③在校学生作案

  逐年递增,其中以初中生居多,约占青少年作案人数的18-22%。

④犯罪的类型复杂,他们或敲诈勒索,或盗窃抢劫,或聚众斗殴,或残害亲人,或吸毒,有的甚至是计算机犯罪。

总而言之,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律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国无法则不能立足于世界,更不用说在世界上建立自己的威信。

  无论是一个单位,还是一个人,都要以法为重。

我们每位中学生都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

  人人都要有安全意识

  生活中无处不存在安全;生活中无处不需要安全。

  安全是一种爱。

  安全的爱是父母对外出儿女永远的牵挂,

  是朋友

  寄来贺卡上的眷眷祝福,

  是同事带着微笑的一声问候,

  是陌生人邂逅

  时的彼此关照,安全更是一种以人为本的社会制度奏出的爱之歌。

  安全是一种美。

  安全的美体现于维系安全的行为过程之中。

  一种

  规范娴熟的安全行为是美,

  对安全知识的熟练掌握并在实际工作中运

  用自如是美,

  在异常情况下能够运用在平常的日子里培养出的正常心

  态和应变能力潇洒应对突变更是美。

  安全的美的本质就在于能够预防

  安全是一种情。

  安全的情是一种美好的感觉状态。

  安全的情不仅

  仅体现为一种美好的自尊自恋情结,亦体现为对他人个体生命的尊重,更体现为一个国家和政府对民众的拳拳之心。

  “为官一任,保一

  方平安”

  是情;

  按章操作,

  防患未然是情;

  善待自然,

  善待自已是情。

  安全的情更是平常日子里的严于律己,

  是灾难面前的斗智斗勇,

  更是

  灾难之后观念的更新、情感的升华、灵魂的涅架、生命质量的提高。

  安全是一种理。

安全的理是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用安全文化对生活方式的理性表达。

重视安全,尊重生命,是先进文化的体现;忽视安全,轻视生命,是落后文化的表现。

安全文化的形成,要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中华民族有着五千年的灿烂文化,

  进入新世

  纪后,必将会创造出更为先进的安全文化。

  安全是一种法。

安全的法是文明的体现,责任的体现。

一个灾难重重、

  动荡不安的社会无疑不是一个文明的有责任感的社会。

  一切非

  安全非文明的行为都是野蛮的行为。

人类已进入

  21

  世纪,野蛮和愚

  昧早应成为历史的陈迹。

呼唤安全,呼唤文明,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利益。

在今天,无论贫富,无论职业,无论城乡,每一位公民都应尊重他人和自己的生命,

  都必须承担维护和保障生产与生活的安全状

  态的责任,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警诫与惩罚。

  法制教育宣传资料【二】:

法制教育宣传资料

  法制教育宣传资料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的犯罪,是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的一种心理状态。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

  1.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必须是明知的。

这种明知既包括明知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包括明知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行为人必须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不论行为人明知的是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还是可能发生,只要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构成故意犯罪。

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在程度上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就是刑法上通常说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采取漠不关心,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结果发不发生,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我国刑法没有直接使用“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概念,但在对故意犯罪的规定中,对这两种心理差别是作出规定的。

区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对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决定量刑,具有一定意义。

  我国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从而构成犯罪。

所谓“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结果的认识能力而言。

“应当预见”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认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否有能力作出判断,包括根据行为人的年龄、工作职责、文化程度、知识水平、工作经验、生活经验等因素。

“疏忽大意”就是通常所说粗心大意、忽略、忘记、没想到等。

如某汽车驾驶员,在倒车时违反操作规程,不事先鸣笛,也不注意观察,结果将在车后玩耍的小孩轧死。

作为驾驶人员,其职责要求在倒车时必须先认真观察,而该驾驶员由于疏忽大意,既不鸣笛,也没有认真观察,致使危害结果发生,应当负交通肇事罪的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构成犯罪。

这种过失,就行为人的认识能力来说,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同时又忙着某种侥幸心理,轻信这种结果也许不会发生。

还是以汽车驾驶员为例,某驾驶员已经知道自己驾驶的汽车制动不灵,需要修理,但由于急于出车跑业务,并认为自己的驾驶技术高超,出不了事,结果遇到紧急情况,将人撞死。

作为驾驶人员,汽车制动不灵,可能会造成事故,是应该预见到的,但该驾驶员自认为技术高超,怀着侥幸心理,结果造成危害,应当负交通肇事罪的责任。

  应当注意到,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与故意犯罪有很大的不同。

一是在过失犯罪的构成条件上作了很大限制,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刑法才规定为犯罪,如果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结果,虽有过失行为,则不是犯罪,可以进行教育或行政处罚。

而在故意犯罪中,许多犯罪只要行为一经实施,就构成犯罪,比如行为人实施了杀人行为,虽然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得逞,也应当负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

二是在处罚上,鉴于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比故意犯罪小,刑法对过失犯罪的处罚比对故意犯罪的处罚规定得轻。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这种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的;可能是对本人的,也可能是针对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或其他权利,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即符合本要件。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所谓“不法侵害”,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违法的侵害行为。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

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应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

另一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人往往没有防备,骤然临之,情况紧急,精神高度紧张。

一般在实施防卫行为的当时很难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确实意图的危险程度,也没有条件准确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

因此,只要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关于防卫过当刑事责任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因为正当防卫行为是不法侵害引起的,是为了使被不法侵害者所侵害的客体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以“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关于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不负责任的规定。

本款是对第一款的重要补充。

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这些不法侵害行为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紧急,因此,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和其他后果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类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实施的爆炸犯罪等。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公民应牢记这个权利,善于运用这个权利,保卫国家、公共利益,保卫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利。

由此可知,所谓正当防卫,是指用给不法侵害者造成某种损害的方法,来保卫是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公民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一个法律武器,公民应当掌握好这个武器。

当遇到抢劫、盗窃、强奸、行凶、杀人、放火等等违法犯罪行为时,就要善于运用正当防卫行为来维护合法权利。

  防卫误区

  “正当防卫”的误区。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

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

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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