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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终端设备

编号:

CNCA—08C—031:

2007

 

电信设备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信终端设备

 

2007-08-06发布2007-08-15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信终端设备

1.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电信终端设备的强制性认证。

电信终端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末端,为用户提供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电信设备。

本实施规则中的电信终端设备包括:

固定电话终端、无绳电话终端、集团电话、传真机、调制解调器(含卡)、移动用户终端、ISDN终端、数据终端(含卡)、多媒体终端设备等。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申请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检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申请

4.1.1申请单元划分

4.1.1.1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

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但生产厂不同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型式试验仅在一个生产厂的样品上进行,必要时,其他生产厂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供认证机构进行一致性核查。

4.1.1.2产品的电气结构、产品的安全件和对产品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附件3中带*号的零部件)完全相同的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原则上应明确同一单元内产品的具体型号。

认证时具体产品申请单元划分说明见附件1。

4.1.2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与安全和电磁兼容试验相关的电气原理图(如电源部分的电气原理图)和/或整机的系统框图/安装结构图等;

(2)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

(3)中文使用说明书

(4)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

(5)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6)其他需要的文件(如维修手册)。

4.2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送样原则

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系列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申请认证时,应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并且选送的样品应覆盖系列产品的安全要求,不能覆盖时,还应选送申请单元内的其他产品做补充试验。

申请整机认证时,整机内的关键安全元器件(附件2)应按对应要求单独送样进行检测,关键元器件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可为整机强制性认证承认认证结果的自愿性认证证书的,可免于单独检测,但仍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供认证机构核查。

4.2.1.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

整机产品的送样量见附件1。

随整机单独检测的安全件送样数量以及送样要求见附件2。

4.2.1.3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试验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2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检测标准

GB4943《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

YD/T993《电信终端设备防雷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GB9254《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GB19483《无绳电话的电磁兼容性要求及测量方法》

YD1032《900/1800MHzT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系统电磁兼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第一部分:

移动台及其辅助设备》

GB19484.1《800MHz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系统电磁兼容性要求和测量方法:

第一部分移动台及其辅助设备》

注:

上述标准应采用现行有效版本,如遇特殊情况,由国家认监委另行说明。

4.2.2.2检测项目

(1)安全检测项目:

产品的安全检验项目为该产品安全标准GB4943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雷击检测项目(YD/T993)

用户线雷击

电源线雷击

(3)电磁兼容检测项目:

GB9254

辐射骚扰

传导骚扰

GB19483

辐射连续骚扰

传导连续骚扰

谐波闪烁

电压起伏和闪烁

辐射杂散骚扰

静电放电抗扰度

辐射骚扰抗扰度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

RF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电压暂降和短时中断抗扰度

工频磁场抗扰度

YD1032

辐射杂散骚扰

辐射连续骚扰

传导连续骚扰

静电放电

辐射抗扰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

浪涌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电压暂降和短时中断

GB19484.1

辐射杂散骚扰

辐射连续骚扰

传导连续骚扰

谐波电流

电压波动和闪烁

静电放电抗扰度

辐射骚扰抗扰度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

浪涌(冲击)抗扰度

RF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电压暂降和短时中断抗扰度

(4)GB19483仅适用于无绳电话终端,YD1032仅适用于900/1800MHzGSM用户终端,GB19484.1仅适用于800MHzCDMA用户终端。

4.2.2.3检测方法

依据相应的标准规定的要求以及该标准所引用的标准和/或检测方法进行。

4.2.3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描述报告

型式试验结束后,检测机构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项目部分不合格时,允许申请人进行整改;整改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自型式试验不合格通知之日起计算),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申请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

《产品描述报告》是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与认证相关的信息的描述,认证机构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组织编制《产品描述报告》,内容应清晰、完整。

认证机构应及时向持证人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描述报告》,持证人应保证在生产厂能获得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描述报告》。

4.3初始工厂检查

4.3.1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由认证机构派检查员对生产厂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5)及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补充检查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

同时,还应按照《电信终端设备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4)进行核查。

4.3.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按照每个制造商、每种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一致性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包括目证试验和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为涉及安全与电磁兼容性能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测试时的样机一致;

3)直插式AC适配器的插头尺寸应符合GB1002要求的结构形状。

4)认证产品所用的安全件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元器件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目证试验时,安全性能按GB4943标准中型式试验的试验要求至少进行下列适用试验:

Ⅰ类设备耐压试验接地电阻

Ⅱ类设备耐压试验

电磁兼容性能可以采取目证试验,也可核查确认检验记录。

4.3.1.3检查范围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工厂。

4.3.2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

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型式试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

工厂检查的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和分布,一般为1至4个人日。

4.3.3检查结论

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检查结论。

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

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

型式试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任一不合格的,认证机构不予批准认证申请,认证终止。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其中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整机30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当整机的安全件需要进行随机试验时,按安全件最长的试验时间计算(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用起计算,需用户开通的设备,自设备开通之日算起)。

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审核员完成现场检查,收到生产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的监督

4.5.1获证后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的监督包括年度监督检查,以及认证机构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

4.5.2年度监督检查

原则上采取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监督。

同一生产场地、不同制造商,均应接受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时,工厂应保证获证产品类别处于正常的生产状态。

持证人应在规定的周期内接受监督,否则按不能接受监督处理。

4.5.2.1年度监督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从初次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12个月内至少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责任时;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检验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2年度监督检查的内容

年度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检验,见4.5.3。

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

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

此外,还应按照《电信终端设备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4)进行核查,以及检查“CCC”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

4.5.2.3监督检查时间

工厂监督检查时间根据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和分布,一般为1至2个人日。

4.5.2.4监督检查结论

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监督检查结论。

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查组直接向认证机构报告不合格结论;发现不符合项的,工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

4.5.3抽样检测

需要进行抽样检测时,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工厂销售网点)随机抽取。

同品种产品抽样检验的数量为1台(套)。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

认证型式试验采用的标准所规定检测项目均可作为监督检测项目,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以及其对产品安全性或电磁兼容性的影响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

4.5.4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获证产品年度监督检查合格的,方可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不合格的,按照5.3规定执行。

4.5.5认证机构的跟踪调查

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的要求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

并根据跟踪调查的结果对认证证书的状态进行相应的处理。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5.1.1证书的有效性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的监督获得保持。

当认证规则要求(如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期限换证,超过规定期限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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