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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具索具管理制度

吊具、索具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起重机械配套吊具的使用、维护、保养,保障操作人员的安全健康,加强起重设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炼铁厂所有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的吊具及索具。

吊具为通过机构闭合、机构连接或机构与物品之间摩擦力提取物品的装置。

4.1设备科职责

4.1.1负责制定吊具及索具使用及检验标准。

4.1.2负责制定吊具及索具管理制度。

4.1.3负责起重设备及其吊具维修时技术指导。

4.1.4负责全厂吊具的备品备件管理。

4.1.5负责配合公司相关部门对本厂起重机械吊具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4.1.6定期对起重机械吊具进行专业检查及处理事故隐患,并做好记录。

4.2安全科职责

4.2.1贯彻实施吊具、索具的安全规程、标准,落实国家行业部门颁发的法规、规章等要求。

4.2.2负责对车间使用吊具、索具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4.3车间职责

4.3.1负责执行吊具及索具管理制度,按照制度及相关检验标准对本车间所使用的吊具及索具进行定期检查、维护。

4.3.2负责建立本车间吊具及索具的技术档案,填写本车间吊具及索具的检查、保养及更换记录。

4.3.3负责责成专人对本车间使用的吊具及索具进行管理,制定本车间吊具及索具的管理、检查责任制。

5.内容与要求

5.1总则

5.1.1吊具及其与起重机械的连接方法应安全可靠;必要时,应有保证吊具安全作业的保护装置或措施。

5.1.2吊具上外露有伤人可能的活动零部件,应装设防护罩;露天使用的吊具,其结构应避免积水,吊具上的电气设备一般应为防水型,否则应有防水措施。

5.1.3经检验合格的吊具,应有不易磨损的标记和合格证。

标记内容应包括:

额定起重量(极限工作载荷)、检验标志、生产编号、制造日期、制造单位。

合格证内容应包括主要技术性能参数并附有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5.2购置

5.2.1起重机械吊具购置,供应部门必须购买经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登记注册、集团公司安环处备案的生产厂家检测合格后的产品。

5.2.2购买起重机械吊具时,须同时索取附有安全技术专业资质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起重机械吊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书》。

5.3仓库验收时必须认真核对合格证明

5.3.1起重的钢丝绳、吊带、白棕绳、吊钩、压钩、吊环、卡环等工具,仓库在发放前必须认真核对制造厂的合格证明,有合格证明的方准发放投入使用。

5.3.2无合格证明或自制的起吊工具,必须按有关技术标准(规定)进行材质检查和负荷试验,检查和试验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

5.4使用

5.4.1各类吊具的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5.4.2起重机械吊具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时,使用单位应及时申请报废。

5.4.3从外面租用的起重吊具必须有合格证明,方可投入使用。

5.4.4严格遵守安全规程,正确使用起吊工具。

5.5吊钩

5.5.1吊钩必须由正式专业厂按吊钩技术条件和安全规范要求生产制造。

5.5.2吊钩应有制造单位的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

5.5.3吊钩应设有防止吊物意外脱钩的保险装置。

5.5.4吊钩表面应光洁、无剥裂、锐角、毛刺、裂纹等。

5.5.5吊钩上的缺陷不得补焊。

5.5.6吊钩危险断面上磨损深度超过10%,应报废。

5.5.7试验:

新吊钩使用前,应做负荷实验。

将额定负重1.25倍的重量,在吊钩上悬挂10分钟,卸载后测量钩口,看是否有永久变形和裂纹,钩口开度变形不得大于0.25%,如果有上述情况则应放弃使用。

5.5.8检验:

吊钩应每月进行检验,用20倍放大镜观察表面有无裂纹和破口,钩尾和螺纹部分有无裂纹,如有上述情况,则应报废。

5.6龙门钩

5.6.1龙门钩应严格按照工艺技术要求制作。

5.6.2试验:

新龙门钩使用前,应做负荷实验。

将额定负重的1.25倍的重量,在龙门钩上悬挂10分钟,卸载后看是否有永久变形,焊口有无开裂现象,如果有则应放弃使用。

5.6.3检验:

5.6.3.1龙门钩应每月进行检验,观察各部位有无裂纹和破口,如有则应报废。

5.6.3.2销轴磨损量达原直径的3-5%,销轴衬套磨损量达原厚度50%应更换。

5.6.3.3吊环与吊钩接触处磨损量达原直径10%应更换。

5.6.3.4片状吊钩变形,起吊不平衡应更换。

5.6.3.5吊钩口防磨板磨损量达原厚度50%应更换防磨板。

5.7抓斗

5.7.1抓斗必须由正式专业厂按抓斗技术条件和安全规范要求生产制造。

.

5.7.2抓斗应有制造单位的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

5.7.3抓斗闭合时,两水平刃的错位差及斗口接触处的间隙不得大于3㎜,最大间隙处的长度不得大于200㎜。

5.7.4抓斗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各处零部件是否缺失,如有零部件缺失,必须恢复后再使用。

5.7.5抓斗钢丝绳在一个捻节距内断丝数达钢丝绳总丝数的10%,应报废,更换新绳。

5.8链条索具

5.8.1链环直径磨损超过名义尺寸的的10%应立即报废。

5.8.2链条磨损部位通常指两链环接触处易磨损的部位。

5.8.3双环节距伸长量超过名义节距的3%,单环节距伸长量超过名义节距的5%,应立即报废。

5.8.4当链环的扭曲度超过母线3度时,应立即报废。

5.8.5链条拉长变形超过原长度名义值的10%时应立即报废。

5.8.6用肉眼或其它设备检查出链环断裂、焊接开裂或其他有害缺陷的链条应立即报废。

5.8.7链环之间不灵活,螺栓和金属丝连接的链环应立即报废。

5.8.8链条索具端部配件危险断面磨损量达到或超过名义值的10%应立即报废。

5.8.9链条两端配件、链环、吊钩、吊环的扭曲度超过母线的10%应立即报废。

5.8.10链条两端配件经检测,发现有裂纹或严重凹凸不平、碰伤痕迹时应立即报废。

5.8.11有开口度的端部配件,开口度比原先增加10%应立即报废。

5.8.12严重锈蚀以及积垢不能排除应立即报废。

5.9钢丝绳、白棕绳、吊带、铁链、吊环及卸扣

5.9.1必须由正式专业厂按照安全规范要求生产制造。

.

5.9.2必须有制造单位的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

5.9.4钢丝绳截取必须采用切割的方式,不得采用烧割方式。

5.9.5钢丝绳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外层钢丝松动等现象,必须立即更换(报废标准执行炼铁厂特种设备规程)。

5.9.6钢丝绳必须做到定期涂油(无油绳例外)至少每月进行一次。

以减少钢丝绳的磨损,保护钢丝绳不受锈蚀,阻止湿气和水分浸入绳内。

5.9.7使用中的起吊工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更换或报废。

1)钢丝绳断了一股。

2)磨损达到钢绳直径的30%以上。

3)受物体尖棱角重压打扭,局部严重变形损坏。

4)钢丝绳断裂后,不允许再接起来使用。

5)钢丝绳在无腐蚀磨损情况下,每一捻距离内断丝超过下表规定值时应报废。

 

13)卡环(卸扣)销轴螺纹滑牙或不能拧紧,应予报废。

14)正在使用的铁链链节不得有裂纹、严重变形等现象,有裂纹、严重变形必须更换。

5.10点检

5.10.1在交接班时首先要点检吊具使用情况,并及时把检查记录填写在交接班记录上。

5.10.2吊具所属区域负责人每周要对吊具对照使用标准进行详细的检查。

5.10.3检查时发现吊具、索具达到报废标准,应立即停止使用。

5.11考核

5.11.1吊具已达报废标准而继续使用的,考核该区域负责人400元,考核该车间负责人200元。

5.11.2吊具已经发生变形而继续使用的,考核该区域负责人200元,考核该车间负责人200元。

5.11.3吊具零部件缺失而继续使用的,考核该区域负责人400元,考核该车间负责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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