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书面统计分析报告1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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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书面统计分析报告1修改版

第一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书面统计分析报告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书面统计分析报告

一、排查概况:

参加检查人员(部门、职务、姓名),采取什么样的检查方式,重点检查了哪些项目,检查深度如何,涉及范围多大,查出问题条数,问题分类情况,问题整改情况,责任追究起数。

二、工作亮点:

三、存在问题:

(一)问题描述

1.共性问题

2.突出问题

3.一般问题

(二)整改措施

1.共性问题

2.突出问题

3.一般问题

四、工作建议:

五、存在停工停产或挂牌整改重大问题落实情况:

问题描述、责任落实、整改要求、跟踪管理等情况

六、责任追究情况:

第二篇: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报告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月份

隐患排查治理分析报告

批准:

校核:

编制:

单位:

年月日

(公章)

隐患排查治理分析报告

为了保障项目部管理人员及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安全生产稳步发展,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项目部具体情况,于本月24日开展安全大检查的下旬检查,在检查中查出如下各项隐患,但是都及时对隐患进行了排查治理。

1,雨天施工现场容易产生积水。

进入八月份以来,我项目施工进入了防汛度汛的关键时期,由于项目施工大部分属于土方开挖工程,在下雨天气容易形成多处积水深坑,影响施工作业的进度,针对此情况,对雨天容易形成积水的地方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以防止发生不安全事故。

2,施工现场违章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由于现在属于高温作业的天气,现场施工人员有不带安全帽的行为,针对此情况,派专兼职安全员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巡查监督,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

3,不按规范使用电焊机。

渠道衬砌现场,存在工人不按电焊机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现场安全员发现后当场对其进行了安全教育。

现对存在的隐患的原因做以下分析:

1,安全防护措施有缺失,虽然按照规范要求做了防护,但是有时有人随意拆除,没有及时修复,安全标志张挂不够,有些防护不够规范。

2.安全教育培训不足,尤其是对施工现场违章违规行为的教育不足。

3.安全奖惩力度不强。

项目部不能对施工现场习惯性违章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和批评教育,致使施工作业人员意识不强,态度敷衍,违章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南水北调郑州2-1标项目部

2012年8月25日

第三篇: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本矿的安全生产,杜绝安全隐患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按《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要求,制定本制度。

1.每月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五落实”(落实措施、落实责任、落实资金、落实时限、落实预案)原则和有关规定要求逐条进行整改、验收、销号做到闭合管理并进行效果评价。

按效果评价情况分为A、B、C三级。

A级:

隐患及问题按照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到位。

B级:

隐患及问题按照整改通知单基本整改到位。

C级:

隐患及问题未按照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

2.安全科对当月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统计,对隐患建立台账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并根据整改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将统计分析情况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

3.矿长每月组织召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会议,根据安全科提供的月度统计分析情况,对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进行通报,分析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提出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措施,并编制月度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告。

4.每月在行人斜井口利用牌版向全员通报事故隐患分布、治理进展情况。

5.及时在行人斜井口利用牌版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地点、主要内容、治理时限、责任人、停产停工范围。

第四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

附件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从排查、治理、报告整个过程全面受控,确保安全生产。

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公司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成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

董事长、总经理为组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为副组长,副总工程师、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成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的等级划分和分类。

等级划分:

按危害程度将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两类。

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分类:

按事故隐患性质划分为采掘、机运、一通三

1防、防治水、管理和其它共六类。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依据国家及安徽省相关文件及公司的规定(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责任主体。

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

第六条各矿实行“五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矿长必须每月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重大事故隐患要对照认定标准逐项排查,并按规定逐级上报;矿副总以上领导必须每周组织各专业人员进行一次全覆盖现场事故隐患排查;科(区)必须每天对本单位生产作业场所进行一次隐患排查;班组必须每班进行一次班前隐患预排查,落实安全责任人;岗位人员必须动态排查本岗位作业过程中产生的隐患。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填写隐患排查登记台帐,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第七条公司每月组织一次事故隐患集中审查,对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上报的事故隐患确认。

第八条根据公司《关于印发生产技术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恒源煤电生技[2011]10号)、《关于印发“一通三防”及防治水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恒源煤电通地[2011]11号)的相关要求,为切实有效地开展“一通三防”、防治水隐患排查工作,特作出如下规定。

21.会议由公司总工程师主持(特殊情况下,总工程师可委托分管副总工程师主持),参加人员为:

公司负责安全生产的副总工程师,矿总工程师及生产技术、通防、防治水科区负责人和有关技术人员,公司安监局、生产技术部、通防地测部、机运管理部、总工办等部门有关人员。

2.隐患排查周期为一个月(两次排查之间的时间段),各矿根据相关要求提前准备会议相关材料。

生产技术部、通防地测部要对各矿提交的会议图纸、资料进行统一规范。

3.会议以在公司本部召开为主,必要时也可在矿召开(现场会)。

会议的主要内容为:

(1)上月隐患排查整改意见落实情况汇报。

(2)周期内安全生产情况通报。

(3)周期内安全、生产、技术方面亮点展示和存在问题剖析。

(4)上月一通三防、水害事故追查、分析。

(5)本月“一通三防”、防治水隐患排查。

(6)其它有关一通三防、防治水技术方面的内容。

4.总工办负责会议记录工作。

生产技术部、通防地测部按专业形成会议纪要,由总工办汇总整理后发布。

5.各矿根据本规定安排“一通三防”、防治水隐患排查要与公司隐患排查会议有效衔接。

第三章事故隐患治理

第九条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主要负责人要及时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制定治理方案。

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研究矿不能解决的事故隐患,并制定治理方案。

第十条现场能解决的事故隐患由责任单位主要负责

3人或者指定隐患整改人,组织整改。

对现场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以“事故隐患整改五定表及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的方式通知责任单位,进行事故隐患整改。

责任单位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后,立即进行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认真组织事故隐患整改工作,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信息。

同时要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第十一条安全监察及职能业务部门对事故隐患整改单位的整改结果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进行事故隐患整改完成登记,不合格的再次下发整改通知,要求继续整改,并追查原因。

第十二条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基建)矿井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矿不能解决的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对各单位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公告制度。

第十三条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臵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臵、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重大事故隐患停产整顿、复产开工验收程序。

生产(基建)矿井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的,要根据隐患

4涉及范围,下令全矿或危害区域立即停止生产,进行隐患整改。

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由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公司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和验收。

自检合格后向公司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要包括整改内容、标准和自检结果,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经公司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属于上级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向组织检查的上级部门及监察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其验收合格后方可按程序恢复生产。

恢复生产要制定恢复生产安全措施,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各单位要完善事故隐患的登记建档工作。

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事故隐患排查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登记建档工作;公司安监局负责公司(含基建、托管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的登记建档工作。

事故隐患的登记建档要做到内容齐全,填写规范。

第四章事故隐患报告

第十六条事故隐患报告实行生产(基建)矿井向公司、公司向上级逐级上报制度。

第十七条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每月26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将本单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及预排查出的下月安全工作重点以“隐患排查材料”的形式报公司安监局。

隐患排查材料应包括以下五个方

5面内容: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上月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包括已完成整改的各类隐患和未整改的隐患,未完成整改的隐患要注明原因;下月预排查安全工作重点情况;本月新增的事故隐患;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公司事故隐患排查小组每月底前召集相关业务处室对业务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确认,形成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报公司安全办公会研究解决。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九条公司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每季、每年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要根据本规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其他生产经营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事故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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