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和细化评价指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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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和细化评价指标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根据**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是指按照本办法要求,通过自愿申报、组织评定、确定等级并向社会公示、作出等级评定结论、颁发等级牌匾的过程。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分级评定、统筹推进、公开透明、综合施策、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养老机构等级采用五个等级,从高到低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授予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

第二章评定对象及指标设置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第七条养老机构应符合其申报评定等级的基本要求与条件。

首次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最高申报评定四级。

第八条评定指标分为必备、基础和创新指标。

养老机构符合必备指标方可申请等级评定,基础指标为900分,创新指标为100分。

其中,一级得分不低于360分;二级得分不低于450分;三级得分不低于570分;四级得分不低于780分;五级得分不低于850分。

第九条必备指标是指养老机构依法办理登记并且开办运营一年以上,同时对照《**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细化评价指标》符合其申报等级对应的基本要求、床位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十条基础指标包含4个二级指标,分别为环境指标,分值100分;设施设备指标,分值115分;运营管理指标,分值135分;服务指标,分值550分。

第十一条创新指标共100分,区分以下5类。

(一)创建党建品牌;

(二)推进智慧养老转型;

(三)创新康养建设;

(四)养老护理员在全国、省、设区市举办的竞赛中获奖;

(五)其他具有较高社会评价效果的创新举措。

第三章职责分工与评定组织

第十二条省民政厅是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并对各地民政部门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协助上级民政部门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监督管理。

其中,四级以上由省民政厅组织评定,三级由设区市民政局组织评定,二级以下由县(市、区)民政局组织评定。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成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组织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

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省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四级、五级养老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督导各级民政部门做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

(二)负责指导本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复核工作,对违反规定的评定结果进行纠正;

(三)组织实施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抽查复核,每年抽查复核三级以上机构比例不低于5%;

(四)管理评定专家库,组织对评定专家开展培训;

(五)统一印制和颁发等级证书、牌匾;

(六)完成评定委员会交办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3年,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5至7人。

委员应具备下列资格和条件;

(一)熟悉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讲政治、守诚信、信用良好;

(二)在养老机构服务领域具有较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

(三)具有客观公正、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各级评定委员会按要求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七条政府部门、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参加专家评选。

各级评定委员会对本级专家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并纳入专家库。

评定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养老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养老服务行业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并从事养老服务相关工作满4年;或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养老服务相关工作满5年;或熟悉养老机构管理、护理、照料、安全等主要业务,担任过二甲以上医疗机构或15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中层以上管理职级。

(三)具有维护评定工作客观、公平、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与操守。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定工作。

第四章评定程序与要求

第十八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等级评定工作每年开展1次,线上受理申报,年底前完成评定;

(二)养老机构对照《**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细化评价指标》进行网上自评,符合条件的,按相应级别进行申报;

(三)县(市、区)评定委员会对申报三级的养老机构进行初评,设区市评定委员会对申报四级、五级的养老机构进行初评,初评不合格的,自动终止评定程序,并通过“浙里康养”平台通知养老机构,初评合格的,提交上一级民政部门进行评定;

(四)评定委员会在本级专家库中按不同专业类别随机抽取3至5名成员,组建评定专家组,进行线上线下复核,其中,线下复核要抽取若干项指标进行实地考评,提出评定意见;

(五)评定委员会召开审定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且过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六)各级民政部门公示评定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四级、五级由省民政厅机关纪委受理异议申请;三级由设区市民政局机关纪委受理异议申请;一级、二级由县(市、区)民政局负责纪委工作的人员受理异议申请。

(七)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分级评定要求,由民政部门发布通报,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

第十九条初评由设区市、县(市、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对养老机构申报评定等级对应的各项指标进行审核,提出初评意见,报评定委员会书面审定。

第二十条评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评定工作档案管理制度,评价材料不得用作等级评定工作以外的其他用途。

评定结束后,评定组织应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评定资料文件应移交给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在养老机构评定等级确认后30日内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备案;评定为五级的养老机构,由省民政厅报民政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民政部门授予养老机构相应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网上办理

第二十三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应当通过“浙里康养”平台进行申报。

对照等级评定标准应当在公布截止日前完成网上自评,自评不达标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自评的养老机构,自动终止评定程序。

第二十四条“浙里康养”平台根据养老机构申报材料自动获取相关数据,并进行线上比对。

第二十五条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通过“浙里康养”平台每年对等级有效期内养老机构是否达到各项评定指标进行线上抽查。

对不符合等级条件的养老机构,降低或取消等级。

第二十六条等级评定信息在“浙里康养”平台进行归集,按权限进行查询和共享:

(一)社会公众可查询养老机构等级状态及基本资料;

(二)养老机构可查询申办进度及历次申办记录信息;

(三)被取消或者被终止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可查询下次参与申办的条件及需要完善的地方;

(四)针对有异议的申请,养老机构可查询有异议的处理结果。

第六章回避、复核与复评

第二十七条评定委员会委员、评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申请评定的养老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二)在申请评定的养老机构任职或离职不满3年的;

(三)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评定结果公正情形的。

评定委员会受理回避申请,评定委员会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养老机构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实施等级评定的上一级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评定委员会认为理由充分的,应当对复查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组织认定复查。

评定委员会的复查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养老机构,并通过“浙里康养”平台公示或短信等形式通知。

第二十九条评定委员会可以听取评定专家组的复查情况介绍,同时应当充分听取养老机构的陈述,必要时可以重新进行现场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复核结果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三十条在评定等级有效期内,评定委员会每年对本级所评定的等级养老机构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复评。

对复评结果达不到相应等级的养老机构,取消或者降低等级评定结果,并予以公布。

第七章评定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有效期为3年。

评定等级有效期满前3个月,可以申请重新评定。

前一次等级评定后的第二年度,可以申请升级评定,如当年没有通过,次年不得申报。

第三十二条评定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原评定等级自动失效。

已申请的,保留原等级直至新的评定等级。

第三十三条受到行政处罚的养老机构在一年内不得申请等级评定。

第三十四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定组织、评定人员、评定程序、评定等级、回避纪律执行等方面情况的审查和监督,畅通监督举报渠道,确保评定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三十五条在评定过程中发现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评定:

(一)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提供虚假评定资料,有伪造、涂改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并被查证属实的;

(三)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养老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提供明确线索,已经查实的;

(四)存在可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风险,被责令停业限期整顿的;

(五)违反评定纪律,采取不规范行为,影响评定专家的公正公平性,干扰评定专家工作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已取得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按照权限作出降低评定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撤销评定等级,并收回牌匾和证书:

(一)等级评定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定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定结果失实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伤亡或财产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的;

(三)经查实存在欺老虐老行为的;

(四)经查实存在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

(五)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实施联合惩戒或者被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的;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养老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被降低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在2年内不得提出等级晋升的评定申请,被取消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在3年内不得提出等级评定申请。

第三十八条民政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评定等级的决定通知被处理的养老机构,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九条等级评定委员会委员、评定专家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不具备履职能力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委员或评定专家、工作人员资格。

评定委员会对评定人员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定工作,影响评定结论公信力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被撤销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定等级证书、牌匾交还民政部门。

拒不交还的,由民政部门公告作废。

第四十一条等级评定所需经费由各级民政部门在工作预算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被评定机构收取费用。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细化评价指标

一、必备指标

序号

评定指标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基本

要求

1

养老机构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原许可证尚在有效期限内且参加养老机构综合保险的

必备

必备

必备

必备

必备

2

床位入住率要求

注: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等)申报一、二、三星级评定时,入住率要求可下调10个百分点

≥30%

≥35%

≥40%

≥45%

≥50%

3

养老机构规模(床位)

≥10

≥30

≥50

≥100

≥150

4

养老机构运营时间

开办运行时间为一年以上

5

1年内无责任事故发生,无消防、治安、食品安全等事故

必备

必备

必备

必备

必备

6

认知症床位占比(适用于公办、公建民营机构)

——

——

≥3%

≥5%

≥8%

信用与等级要求

7

未列入信用信息失信名单

必备

必备

必备

必备

必备

8

社会组织等级要求(适用于社会服务机构类养老机构)

——

——

——

民办非营利企业单位登记的应取得社会组织AAA或以上

民办非营利企业单位登记的应取得社会组织AAAA或以上

安全

要求

9

应急导向标识齐全,且信息准确无误

必备

必备

必备

必备

必备

10

建筑主要出入口为平坡或满足无障碍通行

必备

必备

必备

必备

必备

11

建筑内的公共交通空间(公共走廊、过厅、楼梯间等)地面平整、防滑,无缺损

必备

必备

必备

必备

必备

12

老年人公共活动空间照度充足、均匀,灯具无明显眩光

必备

必备

必备

必备

必备

13

老年人居室、卫生间、洗浴空间配有完好有效可响应的紧急呼叫装置或为老年人配备可穿戴紧急呼叫设备

必备

必备

必备

必备

必备

14

视频监控系统覆盖养老机构内各出入口、接待大厅、护理站值班室、楼道、餐厅等公共场所

必备

必备

必备

必备

必备

设施

要求

15

设有服务台、值班室等,能提供接待管理、值班咨询等服务

——

——

必备

必备

必备

16

收住中度失能老年人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4床;收住重度失能老年人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6床

——

——

——

必备

必备

17

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居室中有卫生间的比例

——

——

≥50%

≥60%

≥80%

18

居室门、卫生间门的开启净宽≥0.80m

——

——

——

必备

必备

19

老年人居室内床位平均可使用面积不低于6m2,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0m2

必备

必备

必备

必备

必备

设施

要求

20

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不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相邻布置,居室及公共卫生间如厕区设有扶手

必备

必备

必备

必备

必备

21

洗浴空间满足老年人基本的安全洗浴需求,且浴位空间宽敞,可容纳护理人员在旁辅助老年人洗浴,湿区电源插座等设备,有防水防触电保护装置

必备

必备

必备

必备

必备

管理

要求

22

养老机构院长、副院长学历

初中及

以上

初中及

以上

高中及

以上

大专及以上

大专及以上

23

社会工作者配比

——

——

每60名老年人至少配有1名社会工作者,每200名老年人至少配有1名专职社会工作者

每60名老年人至少配有1名社会工作者,每200名老年人至少配有1名专职社会工作者

每60名老年人至少配有1名社会工作者,每200名老年人至少配有1名专职社会工作者

24

养老护理员、膳食服务人员有健康证明或无传染性疾病的体检结果

必备

必备

必备

必备

必备

25

服务人员参加岗前培训

必备

必备

必备

必备

必备

26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必备

必备

必备

必备

必备

27

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必备

必备

必备

必备

必备

服务

要求

28

提供出入院服务、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医疗护理服务、文化娱乐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缓和照顾服务、委托服务

必备

必备

必备

必备

必备

29

提供康复服务

——

——

必备

必备

必备

30

提供教育服务

——

——

——

必备

必备

31

提供社区居家上门服务

——

——

——

——

必备

32

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体老年人健康体检

必备

必备

必备

必备

必备

33

老年人能力评估执行率100%

必备

必备

必备

必备

必备

34

服务合同签订率100%

必备

必备

必备

必备

必备

说明

具体要求见基础指标内容

二、基础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序号

评定标准

分值

得分

评定方法

环境(100分)

交通

便捷度

(7分)

1

(1)机动车(含救护车、消防车)能直接停靠在机构主要出入口和建筑主要出入口处,得2分;

(2)机动车(含救护车、消防车)能停靠在机构主要出入口处,但不能直接停靠在建筑主要出入口处,得1分。

2

现场查看机构主要出入口和建筑主要出入口

环境(100分)

交通

便捷度

(7分)

2

机构的公共交通情况符合以下条件时得相应分数:

(1)机构主要出入口300米步行距离内,有至少1个公共交通站点(包括公共汽车站点、轨道交通站点等),得1分;

(2)机构主要出入口500米步行距离内,有至少1个公共交通站点(包括公共汽车站点、轨道交通站点等),得0.5分;

(3)机构设有定期班车接送老人到达附近的公共交通站点,得1分。

1

现场查看公交站点情况或使用手机地图应用测量机构出入口到最近的公交站点的距离、查看班车表

3

养老机构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符合以下条件时得相应分数:

(1)位于独立的建筑分区内,且设有独立的交通系统(楼电梯)和对外出入口,得1分;

(2)位于独立的建筑分区内,且设有独立的对外出入口,但楼电梯存在与其他建筑合用的情况时,得0.5分。

注:

当机构未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此项自动得分。

1

现场查看

4

机构设有供货物或垃圾、殡葬等单独运输的通道和出入口。

注:

“单独”指不与机构主要出入口合并使用。

1

现场查看

5

机构内的交通组织便捷流畅,满足疏散、运输要求。

注:

当机构无院区或内部道路时,此项不参与评分。

1

现场查看

6

(1)人车分流(老年人通行道路无机动车辆通行),得1分;

(2)人车混行,但能避免车辆对人员通行的影响(例如道路设计区分步行道与车行道),得0.5分。

注:

当机构无院区或内部道路时,此项不参与评分。

1

现场查看

周边服务设施(9分)

7

机构的床均建筑面积符合以下条件时得相应分数:

(1)建筑面积≥35m2/床,得3分;

(2)25m2/床≤建筑面积<35m2/床,得2分;

(3)建筑面积<25m2/床,得1分。

3

通过“浙里康养”平台查看

8

基础设施完善,周边无污染源、噪声源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

1

通过“浙里康养”平台查看

环境(100分)

周边服务设施(9分)

9

周边1公里或15分钟步行距离内有满足以下设施时得相应分数:

(1)老年人日常保健、常见病多发病护理、慢病护理的医疗机构(例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等)。

(2)商业服务业设施(例如商场、菜市场、超市/便利店、餐饮设施、银行营业网点、电信营业网点)。

(3)供老年人开展休闲、体育活动的公共绿地、公园或文化活动设施(例如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大学)。

注:

养老机构内设相应设施或与该类设施合设时自动得分。

每符合1项得1分,共3分。

3

通过“浙里康养”平台查看

10

周边5公里或15分钟车行距离内有满足急危重症就医的医疗机构或急救机构。

注:

养老机构内设相应设施或与该类设施合设时自动得分。

2

通过“浙里康养”平台查看

公共

信息

图形

标志(6分)

11

设有应急导向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出口标志、疏散路线标志、消防和应急设备位置标志、楼层平面疏散指示图等,且信息准确无误。

注:

申请各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若不符合此项要求,不予以申报。

1

现场查看应急导向标识的设置

12

设有通行(0.5分)、服务导向(0.5分)标识、且信息准确无误,具有一致性、连续性和显著性。

注:

当机构无可评价的外部道路和室内交通空间时,此项不参与评分。

1

现场查看应急、通行、服务导向标识的设置

13

必要处设有安全警示标识,如墙面凸出处贴有防撞标志、透明玻璃门视线高度贴有防撞标志,临空处/水池边设有警告标志/地面高差突变处设有提示标志等,以引起老年人对不安全因素的注意,符合以下条件时得相应分数:

(1)老年人经常活动的场所存在不安全因素的位置均设有安全警示标识,得1分;

(2)仅部分存在不安全因素的位置设有安全警示标识,得0.5分。

1

现场查看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

14

居室入口处设有居室门牌号等信息标识,且设有供老年人个性化布置的空间或设施,利于老年人识别。

1

在老年人居室入口处现场查看

环境(100分)

公共

信息

图形

标志(6分)

15

各类标识安装牢固、无残缺破损,位置易于老年人查看,未被照明设施、监控设施、树木等遮挡,且不影响轮椅坡道等无障碍设施及其他设施功能的安全使用,标识设计在尺寸、颜色、文字、材质等方面符合老年人视觉特点和相关行业标准(如字体放大、增加背景色与内容颜色的明度对比),易于老年人识别。

1

在查看各类标识的过程中记录

16

标识设计在形式等方面体现机构特色,选择坚固、防水、防潮、防腐蚀、防火、耐磨、抗风压的环保材质且与所处环境空间的色彩、明度等方面具有协调性,兼顾实用和美观。

1

在查看各类标识的过程中记录

院内

无障碍(44分)

17

室外人车通行道路地面平整、防滑、不积水。

注:

当机构无室外人车通行道路时,此项不参与评分。

1

现场查看

18

室外人行道与建筑主要出入口、车行道或其他场地(例如活动场地)实现无障碍衔接,便于轮椅通行。

注:

当机构无室外人行道及车行道时,此项不参与评分。

1

现场查看

19

设有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或满足无障碍机动车停放,设有明显标志(例如地面涂有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无障碍标志)。

1

现场查看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并使用卷尺或红外测距仪测量

20

建筑主要出入口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坡度不大于1∶20平坡出入口;

(2)同时设置台阶和轮椅坡道的出入口,轮椅坡道的高度大于300mm且纵向坡度大于1∶20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3)同时设置台阶和升降平台的出入口;

(4)除平坡出入口外,无障碍出入口的门前应设置平台;在门完全开启的状态下,平台的净深度不应小于1.50m。

注:

申请各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若不符合此项要求,不予以申报。

1

现场查看建筑主要出入口

环境(100分)

院内

无障碍(44分)

21

主要出入口的门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门的开启净宽≥1.10m;若含有2个或以上门扇,至少有1个门扇的开启净宽≥0.80m,便于轮椅进出;

(2)门的开启形式为平开门或电动感应平移门,而非旋转门;

(3)门扇易于老年人开启,且开启后不会快速关闭,不会夹伤老年人;

(4)无门槛及高差,或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15mm,且以斜面过渡。

1

现场查看建筑主要出入口、使用卷尺或红外测距仪等工具测量

22

建筑主要出入口符合以下条件时得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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