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道路和公路设计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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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道路和公路设计指导意见

《试行》

1、总则

l.1城市道路和公路是彰显城市建设水平和整体形象的重要窗口之一。

为了进一步提升设计水平,提高设计质量,规范设计原则,统一设计标准,特制定《上海市城市道路和公路设计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设计指导意见(试行)》。

1.2本意见依据现行的国家、行业、地方规范和标准,结合上海市特点和条件,遵循安全、先进、适用、环保、经济、美观等原则,制订各条款。

1.3本意见适用于上海市域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公路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等级为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子路,公路等级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

城市支路或三级(含)以下公路设计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1.4适用项目应严格遵循国家、行业、地方规范标准及《设计指导意见(试行)》相应条款;本意见未作规定的,按国家、行业、地方有关规范和标准执行;当国家、行业、地方,颁布新的规范或标准,相关条款要求高于本意见的,适用从高、从严原则。

1.5本意见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具体技术规定的解释工作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负责。

l.6本意见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2、路基设计

2.1一般规定

2.1.1路基设计应保证路基工程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

2.l.2路基设计采用保证路基稳定和控制工后沉降的双控指标确保路基工程质量。

一般路段通过提出路基填料、压实度控制指标,采取边坡防护和排水等措施确保路基强度和路基稳定;对于工后沉降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路段,需进行地基处理。

2.l.3根据路基干湿类型、地下水位埋深进行路基填料的选择。

对于处于潮湿和过湿状态的路基应换填粒料或采用固化处理等方法进行处理。

2.1.4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城市快速路、承受重交通荷载的二级公路等道路土基回弹模量应不小于4OMPa;一般二级以下公路、城市主干路、承受重交通荷载的城市次干路等道路土基回弹模量应不小于30MPa;城市次干路、承受重交通荷载的城市支路等道路土基回弹模量应不小于25MPa。

2.2基底地表处理要求

城市次干路、二级公路及其以上道路的填方路基基底清除表土后,应在路基底面设置3O厘米砂砾或矿渣或宕渣。

对于二级以上公路,当地下水位高,影响到上路床底面时,应设置盲沟或加厚砂砾垫层;对于次干路以上城市道路,当地下水位高,影响到上路床底面时,应加厚砂砾垫层。

2.3一般路基设计

2.3.1二级公路、城市次干路及其以上的公路和城市道路的填方路段,当采用粉质粘土、粘土等细粒土填筑时应集中场拌掺加3%~5%的石灰处置后方可使用,水泥等固结建筑渣土可用于各级道路路基。

对于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路床,采用粉质粘土、粘土等细粒料填筑时,应采用2.3.2

水泥固结处置。

2.3.3桥涵台背路堤应采用渗水性良好的粗粒土填筑或采用石灰-粉煤灰的二灰材料填筑。

2.3.4路基应分层铺筑压实,压实厚度应为20厘米;设计应根据层位及道路等级注明分层铺筑厚度及压实度。

2.3.5当道路下埋设地下管线时,管线沟槽回填宜采用下述方法进行:

①采用粗砂(细度模数3.1~3.7)回填至管顶标高。

②管项标高以上50厘米回填厚粗粒料,并要求粒料最大粒径不大于10厘米,土含量不大于10%,并具有一定的级配。

③车行道范围的各类地下管线管顶以上最小覆土厚度(路床顶以下)不宜小于70厘米,否则应采取如下措施:

覆土厚度在3O~7O厘米时,宜采用C20水泥混凝土外包,外包厚度应大于20厘米;覆土厚度小于3O厘米时,应要求管道改排降低高度。

采用细粒料回填时,应掺加3%~5%的水泥均匀拌和处置。

采用小型机具压实.,每层压实厚度应不大于l5厘米。

各层压实度不得小于路基压实度要求。

④车行道范围两个沟槽间净距小于l米时,应同沟槽施工,统一回填。

2.4填浜(塘)路段路基处理

2.4.1道路路基影响范围内遇到的浜塘应全部处理。

2.4.2一级公路、主干路及以上的公路和城市道路遇到暗浜应全部处理;其他等级道路应根据暗浜的地质条件、经济性等因素,结合道路沉降变形要求、交通量大小以及实施条件等综合分析后确定是否进行处理。

2.4.3填浜材料应采用砂砾或矿渣或宕渣回填。

2.4.4填浜基坑内应设集水井,及时收集并排除坑内积水,不得带水回填。

2.4.5埋深小于2.5米暗浜时应采用开挖换填法,埋深大于2.5米的暗浜,应采用复合地基处理方案。

2.5路堤与结构物衔接段路基处理

2.5.l跨河桥梁的台后最大填土高度宜控制在3.5米左右跨线桥及立交匝道桥梁等台后最大填土高度应控制在2,5米左右。

2.5.2填土高度大于2.0米的路段应采用石灰粉煤灰填筑。

2.5.3一般情况下,桥台后应设置搭板。

2.6路基拓宽处理

2.6.l当软土层浅且厚度小于3.0米时,应采用表层处理或开挖换填处理;软土层厚大于3.0米时,应按不同的道路性质与土质条件,分别采用排水固结、超载预压、强夯、复合桩基、轻质路堤等方法。

2.6.2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原路基中心附加沉降按30毫米控制。

2.6.3设计应控制新老路基之间的差异沉降,原有路基与拓宽路基的路拱横坡度的工后沉降增大值不应大于05%。

2.6.4高速公路拓宽新路基的工后沉降一般控制在50毫米以内,总沉降量不应超过毫米以内,总沉降量不应超80毫米;其他道路拓宽新路基的工后沉降一般控制在015

200过毫米。

新老路基结合部应加强处治,可采用在既有路基边坡上开挖台阶、在结合部设2.6.5

置加筋材料、必要时采用冲击碾压或强夯等增强处治措施。

2.7软土路段地基处理软土路段地基处理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节约资源,提倡积极应用新技术、2.7.l

新工艺。

以确定最佳处理方设计应从技术经济合理、质量工期可控等方面进行方案比选,2.7.2施初步设计应包含有关软土地基处理的方案比选、方案设计图及处理规模等内容。

案。

工图还应包括软基处理平面布置、动态监测设计等内容。

一级公路、城市主干道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和公路应采用动态设计方法和动态施2.7.3

工控制技术。

动态监测工作应包含的主要内容为:

①路堤填筑前,应根据设计要求及时埋设观测标志、安装观测仪器,路堤填筑阶段

应定期观测沉降和侧向位移。

②对观测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提出填筑控制建议,提出是否需要调整预压期和超

载厚度等设计意见,提出预留沉降建议值。

③根据沉降观测结果,提供路基沉降土方量,校验路基填筑标高。

2.7.4具备预压条件时,应采用等载预压、超载预压和竖向排水体结合超载预压等措施;若工期紧张不具备预压条件时,可选用低能量强夯、真空联合堆载预压、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等软基处理方法。

2.7.5梁式或板式桥的桥头:

箱涵、管涵等相邻路段应选用刚性桩复合地基、水泥搅拌桩复合地基结合粉煤灰轻质填料的方案,台后20~30米长度范围内的复合地基桩一般应穿透软土层。

2.7.6二级以上公路不宜采用EPS填料方案。

2.7.7采用塑料排水板结合超载预压时,超载高度一般为填高的30%~50%,填方较高且填筑工期较紧的路段可采用真空堆载预压,预压时间不小于4个月。

2.7.8单轴单向搅拌水泥土搅拌桩的桩径应不小于0.5米,处理深度不应超过12米;单轴双向搅拌水泥土搅拌桩的桩径应不小于0.7米,处理深度一般不宜超过24米;采用水泥土搅拌桩处理的桥头应采用堆载预压,预压时间不小于2个月。

2.7.9采用刚性桩复合地基处理的桥头应采用等载预压,预压时间不小于2个月。

2.7.10预压期卸载控制指标采用双标准控制,即要求推算的工后沉降量小于设计容许值,同时要求连续2个月的实测月沉降量小于5毫米。

2.7.11摊铺沥青混凝土面层的控制指标是基层顶面施工后连续2个月的实测月沉降量小于3毫米。

2.8挡土墙

2.8.1挡土墙的外露墙高不宜超过4米。

2.8.2桥台后挡主墙应采用复合地基。

3、沥青路面设计

一般规定3.1

3.1.1路面结构及材料设计应针对道路性质、交通轴载组成及交通量、材料供应、施工期气候等进行多方案比选。

3.1.2特重交通及一级公路、城市主干路以上(含),沥青混凝土面层应采用三层,且上、中面层应选用改性沥青;一般二级公路、城市次于路的沥青混凝土面层可采用两层或三层,上面层应选用改性沥青;三(四)级公路、城市支路的沥青混凝土面层可采用两层,上面层应选用改性沥青。

3.1.3特重交通及一级公路、城市主干路以上(含),基层应采用水泥稳定碎石或贫混凝土;其他等级道路视情况可以选择水泥稳定碎石、石灰粉煤灰稳定碎石。

水泥稳定碎石基层的垫(底基)层应选择灰土类材料;石灰粉煤灰稳定碎石基层的垫(底基)层应选择砾石砂或者灰土类材料。

垫层也可视情况采用固结建筑渣土。

3.2路面材料

3.2.1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应采用70号A级沥青,质量损失要求不大于0.6%,残留针入度比应大于65%;其他等级道路可采用B级沥青,残留针入度比应大于60%。

3.2.2特重交通及一级公路、城市主干路以上(含)的上面层、总面层应选用SBS改性沥青(I-D),中面层也可选用普通沥青掺加岩沥青;二级公路、城市次干路的上面层应选用SBSI-C、I-D改性沥青、改性沥青软化点应高于65℃。

3.2.3一级公路、城市主干路以上(含)的道路表面层用粗集料的针片状颗粒含量要求为:

粒径≥9.5毫米的粗集料,针片状颗粒含量不大于10%;粒径<9.5毫米的粗集料,针片状颗粒含量不大于15%。

一级公路、城市主干路以上(含)的道路表面层用碎石压碎值要求为≤24%,中、下面层用碎石<26%。

3.2.4拌和楼回收的粉料不得用于拌制特重交通和一级公路、城市主干路以上(含)等级道路的路面沥青混合料;其他等级道路的上面层不得采用回收粉料,下面层替代矿粉量不得超过总量的20%。

3.2.5沥青混合料动稳定度设计值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道路等级沥青面层动稳定度

(不小于)4500上面层特重交通4500中面层

1200下面层4500上面层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

3500中面层

1200下面层3500上面层一级公路、城市主干路

3500中面层

1200

下面层.

二级公路、城市次干路

上面层

3000

下面层

1000

(四)

级公路、

城市支路

上面层

2000

下面层

1200

3.2.6沥青面层层间必须设置粘层油。

沥青路面基层项面应喷洒透层油,特重交通、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必须设置下封层。

3.3路面改建与拼接设计

3.3.1既有路面结构强度采用强度系数SSI(路面设计弯沉与路面实测代表弯沉之比)按下表评价。

特重交通、

一级公路、

(含)市主干路以上道路其他道路

1.0

0.90.660.5<0.5<0.66<0.9<1.0

<0.50.661.0

0.830.5<0.66<1.0<0.83

中3.3.2既有道路路面结构整体强度评价为良以下,或翻挖既有道路面层发现基层材料存在开裂、破碎病害现象,需要进行加铺补强层设计;应在既有道路基层上加铺沥青碎石、应力吸收薄膜层、无纺土工布、钢筋网、玻璃纤维格栅等夹层结构。

3.3.3现有水泥混凝土路面的损坏状况和接缝传荷能力评定等级为良或以上时,可采用沥青路面结构加铺,并须设置20~25毫米聚合物改性沥青应力吸收层、应力吸收膜,或铺设土工织物等。

3.3.4新老路面拼接处应在各结构层底面设置大于50厘米台阶并铺设路面加筋土工网。

3.4高架桥承台范围地面道路处理

3.4.1高架桥承台在平面布置时应避免伸入地面道路的机动车道范围。

如受条件限制无法避免时,应保证承台顶面至路面的埋深不小于l.5米。

当高架桥承台伸入地面机动车道范围时,承台基坑内的路基回填宜采用水泥粉煤灰、中粗砂等填料,其压实度要求应满足所在地面道路设计要求。

若基坑较小填料难以压实,可改用中粗砂回填。

3.4.2承台基坑位于新建道路时,基坑范围的路面结构应与新建道路路面结构一致。

3.4.3承台基坑位于既有道路时,基坑范围的路面结构基层、底基层材料应与既有道路一致;若受条件限制无法使用相同材料时,可用C20水泥混凝土替代。

新旧基层、底基层应设台阶搭接,台阶宽度30~50厘米。

为避免拼接面出现结构松散,应采用切割机切割台阶。

3.4.4既有道路沥青混凝土面层加罩施工前,可在新旧结构拼缝处骑缝铺设玻纤格栅或聚酯玻纤布,新老路面结构搭接缝两侧各50厘米。

4、附属工程设计

人行道设施4.1

4.1.1在分隔带端头或交叉口小半径转角处,宜采用小规格的路缘石拼砌或现场浇筑。

4.1.2树池盖板尺寸不应大于1500毫米×1500毫米,宜采用1200毫米×1200毫米,并采用环保材料制作。

4.1.3树池盖板应与人行道平齐;如有景观要求,可在宽度>3300毫米的人行道上设置高度<150毫米的树坛。

4.1.4路口及街坊出入口必须设置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坡口高度应小于10毫米,行人二次过街处应设缘石坡道或压低驻足区与车道平齐。

4.1.5盲道应设在人行道内侧(靠建筑物一侧)25~60厘米处,应避开树木、电线杆、树穴、窨井等障碍物,避免被人行道上停放自行车的位置相阻碍、人行道宽度小于30米或人行通道宽度小于1.50米的可不设盲道。

4.2排水设施

4.2.1中央分隔带宽度≥2.0米的道路应设置中央分隔带排水设施。

4.2.2中央分隔带内应设置相互连通的纵横向排水盲沟,横向盲沟间距一般为40.0米,左右两侧交错设置,在凹形竖曲线底部可适当加密,横向盲沟出口处的边坡应局部铺砌或与急流槽位置对应,以防冲刷边坡。

4.2.3各级公路均不宜设置路肩拦水侧石。

4.2.4雨水口间距应小于40米。

道路沿线单位大门上游、高架(匝道)接地点、交叉口汇水点等处必须布置雨水口,道路纵坡四型竖曲线底部区域宜适当加密雨水口。

4.2.5单坡路面宽度≤8.5米时,宜采用Ⅱ型(立式)雨水口;单坡路面宽度>8.5米时,宜采用Ⅲ型(平式)或者双联Ⅱ型雨水口;高架道路或高架匝道接地点处,宜采用双联或多

联Ⅱ型雨水口。

港湾式公交停靠站或交叉口渠化展宽段等道路宽度变化而形成的路面边缘的低洼处应布置雨水口。

4.3窨并

在次于路等级以上道路的机动车道范围内设市政管线检查井时,应设置具有卸荷作用的防沉降井座。

4.4安全防护措施

人行道与外侧地面高差>0.5米时必须在人行道外侧设置人行护栏。

5、桥梁工程设计

5.1桥梁结构

5.1.1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子路和专用重车线路上的大、中桥应采用行车舒适、耐久性好、养护方便的结构型式,优先选用连续结构体系,一般不得采用预制装配式空心板结构。

5.1.2当桥梁工程以砼结构为主、局部节点采用砼结构存在困难时,宜优先选用具有砼桥面板的钢一砼组合结构,保持桥面铺装的连续性、一致性。

5.1.3当采用钢结构桥梁时,构造设计应充分考虑养护维修空间要求。

对于有可能受到水、潮湿空气或其它腐蚀性物质侵蚀的部位,应从构造上预留检查、养护及维修空间和条件。

5.1.4对于涉水桥梁以及陆上高墩桥梁,当支座在桥梁使用寿命期内需要更换时,应在墩桥梁构造上预留支座更换条件。

5.1.5高驾桥下存在地面道路时,承台基础应尽可能控制在地面道路分隔带或分隔岛范围内;否则应适当增加基础埋置深度,承台顶面应置于路面以下不小于1.5米,同时承台边缘设倒角过渡。

5.2桥面铺装

5.2.1公路和城市道路桥梁应优先采用沥青混凝土桥面铺装和钢筋混凝土调平层相结合的铺装结构。

5.2.2中、小桥梁沥青混凝土桥面铺装厚度宜与引道路面结构的上面层、中面层一致;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城市快速路的桥梁沥青混凝土桥面铺装厚度不小于90毫米。

5.2.3预制装配式空心板、T梁和小箱梁钢筋混凝土调平层局部最小厚度不得小于60毫米。

5.2.4沥青混凝土桥面铺装之前应对水泥混凝土桥面板进行喷砂处理,清除水泥浮浆。

5.2.5为将沥青混凝土铺装层内的积水排出,应在沥青铺装的下层桥面横坡底端沿桥面边缘设置纵向排水系统。

5.3桥面防水

5.3.1桥面防水材料的选择应以能够有效防止有害物质的侵蚀作用、保证桥梁在寿命期内的使用功能原则,综合考虑桥梁所处环境、路面铺装结构形式以及桥梁使用寿命期内防水

层的更新修复次数等条件确定,应明确防水材料的有效使用年限及更新修复等技术条件。

5.3.2对于连续梁负弯矩区、通行重载车辆的桥梁和坡度大的桥梁,应加强桥面防水设计。

5.4伸缩缝

5.4.1应采用性能优良、车辆行驶震动小、噪音小的伸缩装置,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不得采用板式橡胶式伸缩装置和填充式伸缩装置。

5.4.2异型钢单缝式伸缩装置伸缩量不大于80毫米;伸缩量大于160毫米时,应选用模数式伸缩装置;伸缩量80~160毫米时,可选用梳齿板式伸缩装置,但须保证梳齿板式伸缩装置与主体结构连接牢靠。

5.4.3伸缩缝两侧预留槽高强弹性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50,在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前不得开放交通。

5.5桥面排水

5.5.1桥面集水井一般布置在桥面伸缩缝的纵坡上游;桥梁总体布置时要尽可能避免在竖曲线最低点或附近位置设置桥梁伸缩缝,否则应在伸缩缝两侧同时布置桥面集水井。

5.5.2桥粱竖曲线的最低点,必须布置桥面集水井,沿纵桥向设水平连接管并入相邻桥墩落水管。

5.5.3采用梁体内置式落水管对,应考虑到一旦堵塞后改为外置时需要预留外置接口;钢结构梁不得采用内置式桥面落水管,桥面落水管如需穿越钢梁翼板内部,应采用不锈钢材质。

5.6桥头搭板

5.6.1桥头搭板长度一般取用6~8米,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桥头搭板长米。

8度不得小于

5.6.2搭板上铺装结构宜与桥面和路基弓{道路面结构的上面层、中面层一致,以方便摊铺施工。

5.7施工组织

中心城区桥梁上部结构施工组织应优先考虑无(少)支架的预制节。

段安装或拼装工艺,鼓励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工艺。

中心城区设计,原则上不推荐采用满堂支架现浇工艺。

若选用满堂支架现浇工艺,则必须结合施工组织、交通组织、施工占地、工期安排、投资控制等方面,与其他工艺作同深度方案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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