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教案(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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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了解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掌握两大法系的形成、特点及其发展趋势;了解我国的基木法律制度。

初步建立法律观念。

教学内容:

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两人法系的形成、特点及其发展趋势。

教学重难点:

两大法系的形成、特点及其发展趋势。

教学时数:

2课时。

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

[案例]

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国籍男了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龄已有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了婚,他们是在英国按英国方式举行的结婚仪式。

按《法国民法典》,年龄在21岁以下的人结婚须征得父母的同意,而且这一点是必要条件。

然而,英国法则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识别为婚姻形式问题,不影响婚姻效力。

问:

此案应适用哪国法律,结果应如何?

一个19岁的西班牙人A在中国缔结一份供应钢材的合同,逾期未交货,合同的屮方当事人诉至屮国法院,要求A承担法律责任,A以自己19岁未达到西班才法律21岁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法定条件而抗辩。

此案应如何判决?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CommercialLaw)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概念分析:

1.国际商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合

法律规范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法律与道德规范的不同:

(1) 起源不同:

道德起源于原始社会

(2) 表现形式不同:

道徳存在于认的思维屮

(3) 具体内容不同:

法律体现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道德强调义务。

(4) 实现方式不同:

道德依靠社会舆论

(5) 调整的范围不同:

道德更为广泛,深刻

2.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A.国际意为“跨越国界”,国际商事关系是指处于不同国家的商事主体Z间发生的商事关系,而不是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后者由国际公法调整。

B.商事关系包括:

(1) 商事组织关系

(2) 商事交易关系:

传统商法仅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现代商法除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外,还调整无形商品的交易,如国际技术转让、国际投资、国际融资等。

儿二、国际商法的历史

[国际商法历史发展简图]

占罗马时期出现了商法规范(萌芽)

11世纪威尼斯商人习惯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16世纪成为国内法一部分(丧失了国际性)

二战后统一的国际商法形成(蓬勃发展)

三、 国际商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国际商法与国际公法

(-)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

(三) 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

(四) 国际商法与国内商法

四、 国际商法的特点

1.国际商法的技术性

2.国际商法的统一性

3.国际商法的迅捷性

第二节国际商法的渊源

一、 国际条约

(概念)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休依据国际法确定其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国际法主体包括:

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

*影响较大的有: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二、 国际惯例

(概念)即在长期国际商事交往中,反复运用而逐步确立的行为规范。

*影响较大的有:

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8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三、 国内立法

*世界主要国家的商事立法:

法国-一1673年〈商事条例〉--路商

1681年〈海事条例〉一海商

1807年〈法国商法典〉共4编,648条

[性质]商行为法,即实施商行为者不论是不是商人,都适用商法

[内容]1•通则2•海商3•破产4•商业裁判权

四、 国内判例

判例法,即由法官的判决形成的法律规则。

英国判决由理由和事实两部分组成,只有理由部分可以构成先例。

英国的法院组织、英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

*英国的法院组织

咼等法院

1.高级法院一一高级法庭 商事法庭

海事法庭枢密大臣法庭一一企业法庭破产法庭

亲属法庭

2.王冠法院

3.上诉法院

上议院上诉委员会

低等法院

1.治安法院

2.郡法院

*英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

1.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对全国各级审判机关都有约束力。

2.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而且对其本身也有约束力。

3.高级法院每个的判决对一切低级法院冇约束力,对其他各庭及王冠法院冇说服力。

*只冇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可以构成先例。

美国的法院组织、美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

*美国的法院组织

联邦法院最高法院:

设在华盛顿。

曲首席法官一人,法官八名,冇违宪监督权。

联邦上诉法院:

共13所,是第二审法院。

由三名法官审理案件

联邦地区法院:

共94所,分设在各州境内。

实行独任制

1•州法院第一审法院

(1)冇限管辖法院:

审理轻微刑事案件和金额较小的民事案件?

(2)普通管辖法院:

审理涉及州法的一般民、刑事案件?

2.州的上诉法院

3.州的最高法院

*美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

1•在州法方面,州的下级法院须受其上级法院判决的约束,特别是受州最高法院判决的约束。

2•在联邦法方而,须受联邦法院判决的约束,特别是受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约束。

3.联邦法院在审理涉及联邦法的案件吋,须受其上级联邦法院判决的约朿;而在审理涉及州法的案件时,则须受相应的州法院判决的约束,但以不违反联邦法为原则。

4•联邦和州的最高法院不受他们以前确立的先例的约束。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管辖权

联邦法院仅在宪法和国会法律授予审判权的范围内才有管辖权。

确定联邦法院管辖权的依据:

(1)诉讼的性质:

凡涉及联邦宪法和条约的案件。

(2)当事人的状况:

凡涉及屈于两个州的当事人Z间的案件且诉讼标的在一力元以上者,联邦法院有管辖权。

第三节两大法系的结构及其特点

一J法系

法系即比较法学家按照丿力史传统和形式特对世界各国法律所作出的分类。

二、西方两大法系

1.大陆法系

即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法和德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索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

2.英美法系

即以中世纪英国法为基础,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

三、 罗马法对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影响

(一) 罗马法

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即从公元前六世纪罗马国家形成时期起至东罗马帝国从奴隶制转变为封建制吋止的整个历史吋期的法律。

其屮主要是指从公元前五世纪罗马最早的成文法一-《十二铜表法》开始,到公元六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安编纂的《国法大全》为止这一时期的法律。

《国法大全》集罗马法之大成,对世界法学的发展具冇深远的影响。

《国法大全》由四部法律汇编组成:

1.《学说汇编》它收集了罗马历史上著名的法学家的著作。

2.《法学阶梯》是一种法学教本。

3.《优士丁尼安法典》是历代皇帝敕令的汇编。

4.《新律》是优士丁尼安在编纂上述法典后颁布的敕令,由私人编纂而成。

(二) 罗马法对大陆法的影响

罗马法对大陆法的影响是直接的,而H是深刻的。

八世纪随着罗马帝国的覆灭,罗马法失去昔F1的辉煌,仅存在与人们的记忆中。

但是到十一•世纪,地中海经济贸易的繁荣使罗马法从又复兴,意大利成为最早接受罗马法的国家。

《国法大全》不仅在法学教学屮被认为是最理想的法律制度,而冃在法院的实践屮也得到了贯彻执行。

十三世纪开始法国和德国大规模的学习和研究罗马法,并以罗马法为基础形成了各自独立的法律体系。

欧洲其他国家也广泛的吸收和借鉴罗马法,促成了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

(三) 罗马法对英美法系的影响

英美虽然不象某些大陆法国家那样直接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但罗马法对英美还是有一定影响的。

主要表现在以下儿个方面:

1.对教会法的影响。

教会法的主要渊源是罗马法。

教会法院主要管辖有关家庭关系遗嘱继承和海事方面的案件,在这些领域中,罗马法对英国普通法的形成有很大影响。

2•对商法的彩响。

英国的商法同欧洲各国的商法基本一致,受罗马法的影响很大。

3.对衡平法的影响。

为匡正普通法的不足,十四世纪英国设立了独立的衡平法院,曲于其法官多出精通罗马法的僧侣担任,他们可以参酌罗马法的规定來处理案件,因此罗马法就渗入了衡平法。

四、 大陆法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

(一) 大陆法的结构

1.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公法是与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法。

私法是与个人利益冇关的法律,包括所有权、债权、家庭与继承法等。

2.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

(二) 大陆法的渊源

1•法律。

包括宪法、法典、法律、条例和司法解释等。

2.习惯。

法国、意大利等国认为,习惯只冇在法律明文规定法官必须援用的情况卜•才能适用但德国和瑞士把法律和习惯相提并论。

3•判例。

原则上不承认判例的效力,但也冇例外。

4.学理。

一般来说,学理不是法的渊源。

但学理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 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

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虽各冇特点,但也冇共同之处。

主要表现在:

1•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

各国法院分为三级:

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

2.各国除普通法院以外,都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并存。

如行政法院等。

五、 普通法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

(一)英国法

1•英国法的结构及其特点

把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两部分。

二者的区别:

(1)救济方法不同。

普通法只有金钱赔偿和返还原物两种救济方法,衡平法新増了实际履行和禁令。

(2)诉讼程序不同。

普通法法院设陪审团,采取口头询问方式审理案件,衡平法法院不设陪审团,采书而方式审理案件。

(3)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

王座法庭适用普通法的诉讼程序,枢密大臣法庭适用衡平法的诉讼程序。

(4)法律术语不同

2•英国法的渊源

A.判例法。

B.成文法。

只是判例法的补充,要通过判例法才能起作用。

C.习惯。

只有1189年前的习惯才具有约束力。

(二)美国法

1・美国法的结构

A.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把成文法作为对判例法的补充和匡正。

B.把法律分为联邦法和州法两部分。

*根据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十条的规定:

凡宪法未授予联邦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均属于州。

即各州的立法权是原则,联邦的立法权是例外。

但联邦的法律高于各州的法律。

在民事立法方面,联邦的立法权范围主要包括银行工业、国际贸易、州际贸易、专利权和税收等。

2.美国法的渊源

(1)判例法

(2)成文法

六、 两大法系的区别

1•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成文法的作用,主张编纂法典。

英美法系强调判例法的作用,实体法和程序法合一。

2.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釆用“纠问式”,法官居于主导地位。

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式”,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裁定者的角色。

3•对法的分类不同。

公法与私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

4•法律术语不同。

七、 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

两大法系相互取长补短,但不可能彻底融合。

课后思考题:

1、 如何理解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

2、 简述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

3、 如何理解英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设立要求、企业事务管理与执行、债务处理等规范,树立个人投资的责任与风险意识。

掌握公司的形式、设立及经营为从事公司法律事务奠定理论基础。

教学内容:

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设立耍求、企业事务管理与执行、债务处理等规范。

公司的形式、设立及经营管理规范内容。

教学重难点: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与义务;合伙的内部关系;合伙债务清偿与第三人的关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极其管理机构职权。

教学时数:

6课时。

第一节合伙法

[案例]

李某在XX郊区王某家租了4间房子开粉条厂,李某要给王某租金,但王某要利润的1/4,双方同意。

第一年生意红火,李某给王某1.8力-元,第二年1万元。

后来李某扩大生产多处开厂,结果导致供大于求而岀现亏损,到第五年李某已欠债5万元,而且李某自己己无力偿债,债主找王某要债。

问:

王某是否应还债?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一)合伙的含义与类型

1•含义

所谓合伙,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休为共同目的,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权益、共担风险的组合关系。

合伙是一种基于契约而形成的特定法律关系。

合伙最初起源于家族共有经营形式,后來演变为一种特定的企业组织形式。

但在现在社会生活中,合伙关系不仅存在于企业,也广泛存在于其它一些营利性的事业中,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医疗诊所、私立学校、托幼院所等允许个人投资经营的领域,均己引入合伙制。

2•种类

(1)依合伙的性质及所适用的法律的不同,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

这种分类存在于实行民商分立体例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等,其民法典中规定的合伙称为民事合伙,指各个合伙人捉供约定出资,以实现某一共同目的的合同;其商法典中规定的合伙称为商事合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基于协议,在一个商号下,以经营商事营业为口的所建立的营利性商事组织。

(2)依合伙的组织形态的不同,分为契约型合伙与组织型合伙。

契约型合伙仅仅表现为合伙人Z间的一种关系,不构成组织体,合伙人各口以口己的名义从事活动或经营,因而不能取得法律主体资格;组织型合伙则冇合伙人构成一个相对稳定的组织体,合伙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从事活动或经营,故可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我国的合伙适用这种分类。

(3)依合伙人的身份的不同,分为个人合伙、法人合伙和混合合伙。

按此分类,我国目丽不存在混合合伙。

(二)合伙企业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设立。

其含义包括:

(1)合伙企业的投资人至少为两个,故而称其为“合伙人”;

(2)合伙人应当为具冇完全行为能力的人;(3)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4)合伙人应为口然人,非自然人之间设立的企业采用合伙组织形式的,不适用《合伙企业法》,而由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2.合伙协议为基础。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Z间旨在建立合伙关系,明确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合伙是合伙人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不能由一人所为,因此,在合伙行为实施之前,必须由合伙人达成合伙协议,取得一致的意思表示。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的基础,没有合伙协议,就不能设立合伙企业。

合法有效的合伙协议是处理合伙关系的直接依据,合伙人应依照合伙协议享冇权利,承担责任。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3•伙人按照I■办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其含义是:

(1)毎个合伙人都有对企业出资的义务,不出资则不构成合伙人;

(2)每个合伙人都有参与企业经营的权利,且法定的经营权是平等的而不取决于其出资比例;(3)每个合伙人都冇分享企业经营收益的权利和分担经营风险的义务,其损益分配依据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而不按各口出资的比例。

[案例]

何某与余某合伙经营文具批发业务,由于经营不善,不到一年时间,两人欠外债20万元。

债主多次上门催讨,因何某资金紧张,余某还清了他与何某的20万元欠款。

此后,余某多次向何某催要其应分担的10万元债务。

出于何某连续几年做生意亏本,实无支付能力。

何、余二人在合伙经营而,共同在本市繁华地带各购了一套住房,当时时价9万元,现已升值为13万元。

住房是何某的主要财产,为了避免将此房抵债,他便有意将口己的住房赠给前妻文某,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而文某几年前与何某离婚后,在某外资企业工作,收入颇丰。

何某和文某离婚后都未再婚,两人都冇意复婚。

此后,何某告诉余某,自己的住房已归前妻文某所有,已无财产偿还10万元债务。

该案应如何处理?

4•伙人对企业债务均负无限连带责任。

其含义是:

(1)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时,对不足的部分,每个合伙人都有责任用其在合伙金业以外的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此乃无限责任;

(2)当企业的债权人对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的债权超过该合伙人的应担份额时,该合伙人应在口己具有的清偿能力的范围内满足债权人的权利要求,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合伙人都冇义务代替其它合伙人承担偿债责任,而不能以其应担责任的比例及数额对抗债权人,合伙人的这种责任即为连带责任。

当然,一个合伙人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对超过应担份额部分,有权按约定或法定的分担比例向其它合伙人追偿。

5•伙企业不能取得法人资格。

与个人独资企业一样,因合伙企业没冇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不符合法人应具备的条件,因而在法律地位上不能成为企业法人,不具有民事主休资格;但它是一种独立的企业类型,是一种特定的商事主体。

二、 特殊合伙

1•隐名合伙

2•有限合伙

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形式。

三、 合伙的设立

(-)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口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作为合伙协议设立的基础,应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其形式要件包括:

(1)合伙协议必须釆用书面形式,不得是口头协议;

(2)订立合伙协议,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3)合伙协议须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方能生效。

其实质要件是指合伙I•办议屮应载明的事项,包括应当载明的事项和可以载明的事项。

根据《合伙企业法》笫十三条笫一款的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口的和合伙金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极其住所;(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办法;(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9)违约责任。

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合伙协议可以载明的事项为:

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合伙协议屮,应当载明的事项是必要事项,是合伙协议不可缺少的内容,任何-•项未载明的,则该合伙协议不能生效;但在其中的第五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办法”中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适用法律的规定,即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而不影响该合伙亦议的效力。

可以载明的事项是井必要事项,是合伙协议中可有可无的内容,未载明的,并不影响合伙协议的效力。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对合伙协议修改或者补充。

3.有各合伙人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即实际缴付财产。

合伙人作为出资的财产,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其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为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它财产权利;经全休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曲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对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应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对全体合伙人的出资额,法律未规定最低限,但原则上应与所申请的合伙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必须确定其合伙名称,但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但未禁止使用“公司”字样)。

合伙企业使用的名称中含有这些字样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合伙企业名称的其它要求,与丽述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的规定相同。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该场所可以由合伙人以出资方式提供,也可以合伙企业名义受让、租赁、借用等方式取得。

“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是指从事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经营活动所必需的环境、设施等条件。

(二)设立程序

1•捉出设立申请。

设立合伙企业,应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合伙企业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中请。

申请吋一般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合伙企业的申请书;

(2)合伙协议;(3)合伙人身份证明;(4)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

另外,委托代理人屮请设立登记时,还应当出具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企业拟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冇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述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核准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对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合伙企业以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合伙金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金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四、合伙的内部关系

(一) 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

所谓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即掌管合伙企业的业务,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亦即事务执行人的确定方式有三种:

1•共同执行方式,即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每个合伙人均为事务执行人,享冇同等执行权;

2.委托执行方式,即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此种方式下,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权集屮委托给受托的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行使,其它合伙人则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3•分别执行方式,即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某项或者部分合伙企业事务,此种方式下,各合伙人只在被委托授权的单项事务或部分事务上有执行权。

(二) 合伙事务执行人的对外代表权及其限制

负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即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以合伙企业名义实施的行为,归属该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承受其后果:

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也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为了维护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对合伙事务执行权及其对外代表权,应给予一定的限制。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合伙事务执行人执行合伙企业的卜•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它财产权利;(4)向企业登记机关中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7)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合伙事务执行人擅口处理上述事务,给其它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金业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它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1) 同等执行权,这是针对共同执行方式下的每个合伙人而言的;

(2) 对外代表权,该权利属于任何执行方式下的冇权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3) 监督权,这是对委托执行方式下的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而言的,他们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4) 查阅账簿权,任何执行方式下的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均有权查阅企业的账簿;

(5) 异议权,这是对分别执行方式下的各合伙人而言的,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吋,合伙人可以对其它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吋,

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6)撤销权,在委托执行和分别执行方式下,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它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2.义务

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视不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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