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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MIV美国精神疾病诊断标准

DSM-IV美国精神疾病诊断标准

关于DSM-IV的介绍

  美国精神病学会(APA)从1952年起制订《诊断与统计手册:

精神障碍》(DiagnosticandStatisticalManualofMentalDisorders);后来称之为DSM-Ⅰ。

1968年制订了第二版,DSM-Ⅱ。

从1974年着手制订而在1980年正式出版的DSM—Ⅲ特别受到重视,因为它有一整套临床工作用的诊断标准,对于美国的、甚至世界各国的精神病学家说来,不论于临床工作、还是科学研究,都有很大帮助。

1987年APA又修订出版了DSM-Ⅲ-R.但是,精神医学发展迅速,这也已不能适应需要,所以从1987年起就开始着手DSM-Ⅳ的制订。

  

  在历届主席的支持下,APA组织了一个工作班子DSM-IV制订工作组,主席为AllenFrances,副主席为H.A.Pincus,共有NancyC.Andreasen与R.L.Spitzcr等27名成员。

下设13个起草小组,每组5~12人,各负责起草一个部分。

  组长分别是:

焦虑性障碍,M.R.Liebowitz;

  谵妄、痴呆、及遗忘,G.J.Tucker;

  首次诊断于童年期的精神障碍,D.Shaffer与M.Campbell;

  进食障碍,B.T.Walsh;

  心境障碍,A.J.Rush;

  多轴诊断,J.B.W.Williams;

  人格障碍,J.Gunderson;

  月经前精神障碍,J.H.Gold;

  适应性障碍等,R.E.Hales;

  精神分裂症,N.C.Andrcasen;

  性障碍,C.W.Schmidt;

  睡眠障碍,D.J.Kupfer;

  物质所致精神障碍,M.A.Schuckit。

  

  每个小组在起草前先广泛复习文献,重新分析已有的资料数据。

起草后,将草稿交50~100位顾问专家征求意见(包括我国杨德森教授)。

同时又征询了60多个有关学会(如美国心理学会、美国护理学会等)的看法;也与WHO的ICD—10制订小组交流意见、APA又在HospitalandCommunityPsychiatry杂志上辟专栏进行讨论.然后进行了12次现场测试,共计70余单位参加,涉及6000余病例。

2年前,APA出版了一本“DSM-Ⅳ意见选择书”,广泛征求世界各国专家的看法。

1993年最后定稿,1994年5月正式出版。

  为了提供我国精神卫生上作者学习参考,我们把DSM一Ⅳ主要类别的诊断标准译成中文,作为本刊的增刊,最后还附上“鉴别诊断”(DicisionTree),供实际临床应用时参考。

  

  在原书序言中,关于什么叫精神障碍,有一段相当详尽精辟的定义,现附译后:

“精神障碍是发生于某人的临床上明显的行为或心理症状群或症状类型,伴有当前的痛苦烦恼Distress)(例如,令人痛苦的症状)或功能不良(disability)(即,在某一个或一个以上重要方面的功能缺损),或者伴有明显较多的发生死亡、痛苦、功能不良.或丧失自由的风险。

而且,这种症状群或症状类型不是对于某一事件的一种可期望的、文化背景所认可的(心理)反应,例如对所爱者死亡的(心理)反应.不论其原因如何,当前所表现的必然是一个人的行为、心理、或生物学的功能不良。

但是,无论是行为偏离正常(例如,政治的、宗教的、或性的),还是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冲突,都不能称为精神障碍,除非这种偏离或冲突是正如前述那样的个人功能不良的一种症状。

”  

  最后,在译成中文时,有些细节要说明一下:

“ageneralmedicalcondition"实际上是指除精神障碍以外的疾病,在我国没有这种统称,所以译成“躯体情况”;“separation”是指儿童与父母亲人分开,所以译为“离别”,以示与“分离(dissciation)”有别;至于“disability”,以前一向译为“残疾”,实际上在本书中不是这种意思,只是指能力不佳,所以译为“功能不良”;还有“bereavement”,实际是指对所爱者的生离或者死刑,不一定是亲友死亡,故“离丧”。

  译者颜文伟1994年7月1日

 

精神分裂症及其他精神病性障碍

  A.特征性症状:

下列2项以上,均应在一月内的(如经有效成功的治疗,限期可以较短)显著较长时间里呈现。

        

(1)妄想;

        

(2)幻觉;

        (3)言语紊乱(例如,常常乱扯(“出轨”)或散漫);

        (4)明显的紊乱或紧张症行为;

        (5)阴性症状,即情感平谈、言语贫乏、或意志减退。

      注:

如妄想荒谬怪异,或幻觉是对患者的行为或思想作实况广播样的评议,或有2个以上声音在互相对话,则仅需1项便已足够。

B.社交或职业功能不良:

自起病以来在显著较长时间内,一个以上重要方面的功能

(如工作、人际关系、或自我照料)明显地较起病前差得多(如起病于童年或青少年,则为未能达到应有的人际关系、学业、或职业水平)。

    C.病期:

病情的持续性表现至少持续6月。

此6月应包括至少1月符合A标准(即急性期症状)的症状(如经有效成功的治疗,限期可较短),可包括前驱或残留期。

在前驱或残留期中,病情可表现为仅有阴性症状或A所列2项以上较轻表现的症状(例如,古怪想法,不寻常的知觉体验)。

    D.排除心境障碍及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

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及伴有精神病性表现的心境障碍均已排除,因

(1)既无重性抑郁、躁狂、或混合发作同时出现于急性症状期,

(2)而且,如在急性症状期出现情感(心境)发作,其持续时期与急性期或残留期相比均明显较短。

    E.排除物质或一般躯体情况:

此病情并非由于某种物质(例如,某种滥用药物,某种治疗药品)或由于一般躯体情况所致之直接生理效应。

    F.与广泛性发育障碍的关系:

如有婴幼儿孤独症或其他广泛性发育障碍的病史,除非出现至少一月(如经有效成功的治疗,限期可较短)的明显妄想或幻觉,否则不作精神分裂症附加诊断。

长期病程的分类(仅适用于急性期症状起病之后至少一年病或者)

心境障碍

重性抑郁发作

   

    A在同一个2周时期内,出现与以往功能不同的明显改变,表现为下列5项以上,其中至少1项是

(1)心境抑郁,或

(2)丧失兴趣或乐趣。

    注:

不包括明显是由于一般躯体情况,或者与心境协调的妄想幻觉所致的症状。

   

(1)几乎每天的一天中大部分时间都心境抑郁,这或者是主观的体验(例如,感到悲伤或空虚),或者是他人的观察(例如,看来在流泪);注:

儿童或青少年,可能是心境激惹;

   

(2)几乎每天的一天中大部分时间,对于所有(或几乎所有)活动的兴趣都显著减低;

   (3)显著的体重减轻(未节食)或体重增加(一月内体重变化超过原体重的5%),或几乎每天食欲减退或增加;注:

儿童则为未达到应增体重;

   (4)几乎每天失眠或嗜睡;

   (5)几乎每天精神运动性激越或迟缓(由他人观察到的情况,不仅是主观体验到坐之不安或缓慢下来);

   (6)几乎每天疲倦乏力或缺乏精力;

   (7)几乎每天感到生活没有价值,或过分的不合适的自责自罪(可以是妄想性的程度,不仅限于责备自己患了病);

   (8)几乎天天感到思考或集中思想的能力减退,或者犹豫不决(或为自我体验,或为他人观察);

   (9)反复想到死亡(不只是怕死),想到没有特殊计划的自杀意念,或者想到某种自杀企图或一种特殊计划以期实行自杀。

    D.这些症状并不符合混合发作的标准。

    C.这些症状产生了临床上明显的痛苦烦恼,或在社交、职业、或其他重要方面的功能缺损。

    D.这些症状并非由于某种物质(例如某种滥用药物;某种治疗药品)或由于一般躯体性情况例如甲亢所致之直接生理性效应。

    E这些症状不可能归于离丧;后者即,在失去所爱者后出现这些症状并持续2月以上,其特点为显著的功能缺损、病态地沉湎于生活无价值、自杀意念、精神病性症状、或精神运动性迟缓。

躁狂发作

   

    A.持续至少1周,(或更短时期,只要达到必须住院程度)的一个异常的而且持续的心境高涨、夸大或激惹。

    B.在此心境障碍时期内,持续地表现出下列症状3项以上,并有较显著的程度:

   

(1)自我估价过高或夸大;

   

(2)睡眠需要减少(例如,感到只要3小时睡眠便休息好了);

   (3)比平时更健谈,或感到一直要讲话的紧迫感;

   (4)意念飘忽,或主观上体验到思想在赛跑。

   (5)随境转移,容易分心(即注意很易转移到无关紧要的外界刺激上去);   

 (6)有目的的活动增多(木论社交、工作或学习、或者性活动都是如此),或精神运动性激越;

   (7)过分地参与某些有乐趣的活动,而这种活动有潜在或能会乐极生悲地造成痛苦的后果(例如,无节制地狂欢狂饮,轻率的性行为,或愚蠢的商业投资)。

    C.这些症状并不符合混合性发作的标准。

    D.此心境障碍已严重到会产生职业和日常社交活动及人际关系的明显缺损,或严重到必须予以住院以防伤人或自杀,或者具有精神病性表现。

    E.这些症状并非由于某种物质(例如,其种滥用药物,某种治疗药品,或其他治疗方法),或由于一般躯体情况(例如,甲亢)所致之直接生理性效应。

    注:

清楚地由躯体性抑郁治疗(例如,治疗药品,电体克治疗,光疗)所致引起的躁狂样发作,不应归于双相I型障碍。

心境恶劣障碍

300.4     

    A.至少2年内,多数日子里,一天的多数时间出现抑郁心境,或者是主观的体验,或者是他人的观察。

注:

如是儿童或青少年,心境可为激惹,而病期至少1年。

    B.在抑郁时,至少呈现下列2项以上:

   (l)食欲差或食量过多;

   

(2)失眠或睡眠过多;

   (3)精力不足或疲劳乏力;

   (4)自我估计过低;

   (5)注意集中差或难以作出决断;

   (6)感到绝望;

    C.在此障碍的2年病期中(儿童或青少年为]年),没有一次A及B症状消失长达:

  月以上。

    D.在此障碍的2年病期中(儿童或青少年为I年),从无重性抑郁发作;即,不可能归于慢性事性抑郁障碍,或重性抑郁障碍,部分缓解。

    注:

在心境恶劣障碍之前可以先有一次重性抑郁发作,随之为充分缓解(无明显症状2月之久)、此外,在2年(儿童或青少年为I年)。

心境恶劣障碍中,可以叠加重性抑郁发作,此时可以同时给予2种诊断,只要诊断标准符合。

    E.从来没有过躁狂发作、混合性发作、或轻躁狂发作,而且也从不符合环性心境障碍的标准。

    F.此障碍并非发生于某种慢性精神病性障碍,例如精神分裂症或妄想性精神障碍。

    G.这些症状并非由于某种物质(例如滥用药物或治疗药品),或由于一般躯体情况所致之直接生理性效应。

    H.这些症状产生了临床上明显的痛苦烦恼,或在社交、职业、或其它重要方面的功能缺损。

焦虑障碍

广泛性焦虑障碍

    A.至少在6个月以上的多数日子里,对于不少事件和活动(例如工作或学习),呈现过分的焦虑和担心(忧虑的期望)。

    B.患者发现难以控制自己不去担心。

    C.这种焦虑和担心都伴有下列6种症状之3项以上(在6月中,多数日子里至少有几种症状)。

    注:

儿童只需1项。

    

(1)坐之不安或感到紧张;

    

(2)容易疲倦;

    (3)思想难以集中或头脑一下子变得空白;

    (4)激惹;

    (5)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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