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资料群众文化美术博物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自 2020 年 8 月 17 日起施行有效期 至 2022 年 8 月 16 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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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资料群众文化美术博物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自 2020 年 8 月 17 日起施行有效期 至 2022 年 8 月 16 日).docx

关于印发山东省图书资料群众文化

美术文物博物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的通知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单位:

现将《山东省图书资料群众文化美术文物博物专业职称评价

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7月17日

-1-

山东省图书资料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图书资料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图书馆事业发展,根据国家、

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在山东省文献信息资料管理、服务、

研究、技术应用等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图书资料专业职称名称为:

研究馆员(正高级),

副研究馆员(副高级),馆员(中级),助理馆员(初级)。

第二章标准条件

第四条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爱岗敬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近5年内年度考核均为

“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2-

(三)继续教育情况等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研究馆员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

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副研究馆员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

后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三)馆员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试用期满并考察合格可认定馆员职称;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考察合格可认定

馆员职称。

(四)助理馆员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可认定助理馆员职称;或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

上。

第六条能力业绩条件

(一)申报研究馆员职称,应当具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和丰富

-3-

的工作经验,能够提出并解决本专业的重大业务问题,为业务发

展提供决策依据,能够主持本专业的某一项目或业务建设工作。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应当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和了解本专业的业务规范和工作标准,能够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业务工作成效显著。

参与(前三位)

过本专业的某一项目或业务建设工作。

(三)申报馆员职称,应当具有本专业较为坚实的理论基础,具备独立的专业工作能力,能够撰写研究报告和相关总结,参与

过本专业的某一项目或业务建设工作。

(四)申报助理馆员职称,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工作能力,熟悉业务工作规范和要求,能尽职尽责完成工作任务,掌握本专

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第七条学术技术条件

(一)申报研究馆员职称,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以来,必须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独著1部(15万字以上)或合著2部以上(第一作者,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本专业较高学术价值专著或译著并经出版

社正式出版;

2.在正式公开发行的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需附检索报告),其中至少1篇为在本专业中文

核心期刊上发表;

-4-

3.主持完成本专业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或市厅级以上课题

2项;

4.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前三位)或市厅级奖励一等奖(首

位)。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取得馆员资格以来,必须同时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独著或合著1部以上(第一或第二作者,本人撰写12万字

以上)本专业较高学术价值专著或译著并经出版社正式出版;

2.在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第一作者,需附检索报告);

3.主要参与完成本专业市厅级以上课题1项(前三位);

4.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前三位)或市厅级奖励二等奖以上

(首位),或省级行业(学会)类奖励一等奖。

(三)申报馆员职称,取得助理馆员职称以来,必须同时具

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著作、学术期刊上发表过本专业学

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或第二作者,需附检索报告);

2.取得助理馆员职称以来,提出过1项以上有关工作计划方

案、规章制度、调研报告等。

(四)申报助理馆员职称,应当了解本专业工作开展的主要

流程和环节,初步掌握一定的研究方法,能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5-

并积极参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活动和职业培训。

第八条破格申报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确有真才实学、能力突出、成果特

殊、业绩显著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破格申报相应的高级职称。

(一)破格申报研究馆员职称,应当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且在近5年年度考核中至

少有2年为优秀等次,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获得过国家级奖励前三位,或省部级奖励一等奖首位,或

2项省部级奖励二等奖首位;

2.在本专业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3篇学术论文(第一作者,

需附检索报告);

3.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2项以上;

4.获得省部级以上本行业先进工作者(个人)奖励或享受省

部级以上劳模待遇;

5.有3名以上研究馆员提名推荐。

(二)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应当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且在近5年年度考核中至少

有2年为优秀等次,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奖励二等奖以上(前三位);

2.在本专业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第一作者,

需附检索报告);

-6-

3.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以上;

4.获得省部级以上本行业先进工作者(个人)奖励或享受省

部级以上劳模待遇或获得市厅级以上人才称号;

5.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县级以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岗位上累计工作30年以上,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

作5年以上;

6.有3名以上研究馆员提名推荐。

高评委组织破格答辩的,破格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情况

作为高评委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凡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的人员,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可不受

学历、资历、原职称限制直接申报评审相应职称。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本标准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足年限计算,

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

第十一条因岗位调整需要进行转系列评审的,须在现岗位

工作一年以上,经考察合格,转评前后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

第十二条本标准条件中相应词语或概念的含义

(一)本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均应是

-7-

取得当前等级职称以来所取得的,所附检索报告应为具有资质的查重机构出具的文本复制检测报告单,论文重复率不得超过

20%,著作和课题项目重复率不得超过25%。

(二)本标准条件中所提到的中文核心期刊以文章发表当年的上一年度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北大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

索引来源期刊目录(南大版)为准。

(三)本标准条件中所提到的奖励主要指经批准开展的科技奖、成果奖、推广奖、创新奖、服务奖等,以及相关行业(学会)类奖励;国家级奖励是指党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奖励,省部级奖励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颁发的奖励,市厅级奖励(人才称号)是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市委、市政府颁发的奖励或授予的人才称号。

省级行业

(学会)类奖励应为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开展的奖励。

(四)本标准条件所称“年”为周年,“以上”“以下”包

含本数。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已经取得职称,经查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可依纪依规撤

销其职称:

(一)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

恶劣影响的;

(二)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材料、科研成果等申报材

-8-

料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仍在受处分期

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本标准条件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相关政

策规定执行。

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

-9-

执行。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至2022年8月



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条件自2020年8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

16日。

山东省群众文化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群众文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山东省群众文化文艺创作(表演)、理论研究、组织策划、培训辅导、展览展示、非遗保护等

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群众文化专业职称名称为:

研究馆员(正高级),

副研究馆员(副高级),馆员(中级),助理馆员(初级)。

第二章标准条件

第四条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爱岗敬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近5年内年度考核均为

“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10-

(三)继续教育等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研究馆员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

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副研究馆员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

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三)馆员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试用期满并考察合格可认定馆员职称;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考察合格可认定

馆员职称。

(四)助理馆员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可认定助理馆员职称;或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

上。

第六条能力业绩条件

(一)申报研究馆员职称,应非常熟悉掌握群众文化政策法

规、工作要求和服务规范,有很丰富的群众文化实践经验,具备

-11-

很强的群众文化活动组织策划能力和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培训指

导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群众文化文艺创作或表演的,独立创作(主演)的群众文艺作品入选省部级(主管主办,下同)群众文化活动(展演)1次以上或市厅级群众文化活动(展演)3次以上,作品在行业

内或社会上影响较大;

2.从事群众文化理论研究的,应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被有关部门采纳或应用,取得了显著社会

效益;

3.从事群众文化活动(展览展示)组织策划的,策划组织省部级以上群众文化活动(展览展示)1次以上,或市厅级以上群众文化活动(展览展示)3次以上,活动在行业内或社会上影响

较大;

4.从事群众文化培训辅导的,主持(主讲)市厅级以上群众

文化培训8期以上,活动产生较大影响;

5.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组织参与省部级以上非遗展览展示、展演、论坛、对外交流等3次以上,活动在行业内

或社会上影响较大;

6.从事群众文化数字化建设工作的,策划实施国家级数字资源建设项目3次以上,或主持本单位数字化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并组织数字化宣传推广活动3次以上,活动在行业内或社会上影

响较大。

-12-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应熟悉群众文化政策法规、工作要求和服务规范,有丰富的群众文化实践经验,具备较强的群众文化活动组织策划能力和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培训指导能力,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群众文化文艺创作或表演的,独立创作(主演)的群众文艺作品入选省部级群众文化活动(展演)1次以上,或市厅级群众文化活动(展演)2次以上,作品在行业内或社会上有一

定影响;

2.从事群众文化理论研究的,应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

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文化项目规划,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

3.从事群众文化活动(展览展示)组织策划的,策划组织省部级以上群众文化活动(展览展示)1次以上,或市厅级以上群众文化活动(展览展示)2次以上,作品在行业内或社会上有一

定影响;

4.从事群众文化培训辅导的,主持(主讲)群众文化培训4

期以上,活动产生一定影响;

5.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组织参与省部级以上非遗展览展示、展演、论坛、对外交流等1次以上,或市厅级以上非遗展览展示、展演、论坛、对外交流等2次以上,活动在行业

内或社会上有一定影响;

6.从事群众文化数字化建设工作的,参与实施国家级数字资

源建设项目2次以上,或参与本单位数字化平台的建设与管理,

-13-

并组织数字化宣传推广活动2次以上,活动在行业内或社会上有

一定影响。

(三)申报馆员职称,应掌握群众文化政策法规、工作要求和服务规范,有一定的群众文化实践经验,具备一定的群众文化活动组织策划能力和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培训指导能力,并具备下

列条件之一:

1.从事群众文化文艺创作或表演的,独立创作(主演)的群

众文艺作品能够入选市厅级群众文化活动(展演),作品有影响;

2.从事群众文化理论研究的,应撰写本专业调研报告或项目

规划,有社会效益;

3.从事群众文化活动(展览展示)组织策划的,参与组织市

厅级以上群众文化活动(展览展示),活动有影响;

4.从事群众文化培训辅导的,参与组织群众文化培训活动,

活动有影响;

5.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参与市厅级以上非遗展

览展示、展演、论坛、对外交流等活动,活动有影响;

6.从事群众文化数字化建设工作的,参与本单位数字化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并参与数字化宣传推广活动1次以上,活动有影

响。

(四)申报助理馆员职称,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工作能力,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清楚群众文化工作规范和要

求,能尽职尽责完成工作任务。

-14-

第七条学术技术条件

(一)申报研究馆员职称,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以来,须具

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独著1部(15万字以上)或合著2部以上(第一作者,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本专业较高学术价值专著或译著并经出版

社正式出版;

2.在正式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

者,需附检索报告),其中至少1篇为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

3.主持完成本专业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或市厅级以上课题

(项目)3项;

4.创作、表演、辅导的群众文艺作品、数字文化建设及编创成果、理论研究成果、挖掘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等入选“群星奖”决赛,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前三位),或市厅级奖励

一等奖(首位)。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取得馆员职称以来,须具备下

列条件中的一项:

1.独著或合著1部以上(第一或第二作者,本人撰写10万字

以上)本专业较高学术价值专著或译著并经出版社正式出版;

2.在正式公开发行的期刊或省级群众文化学刊上发表学术论

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需附检索报告);

3.主要参与完成本专业市厅级以上课题1项(前三位);

4.创作、表演、辅导的群众文艺作品、数字文化建设及编创

-15-

成果、理论研究成果、挖掘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等获得市厅级奖励二等奖以上(前三位)或省级行业(学会)类奖励一等

奖。

(三)申报馆员职称,取得助理馆员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

条件中的一项:

1.在正式公开发行的著作、期刊或省级群众文化学刊上发表

过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需附检索报告);

2.取得助理馆员职称以来,提出过1项以上有关工作计划方

案、规章制度、调研报告等。

(四)申报助理馆员职称,应当了解本专业工作开展的主要流程和环节,初步掌握一定的研究方法,能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并积极参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活动和职业培训。

第八条破格申报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确有真才实学、能力突出、成果特

殊、业绩显著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破格申报相应的高级职称。

(一)破格申报研究馆员职称,应当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且在近5年年度考核中至

少有2年为优秀等次,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创作、表演、辅导的群众文艺作品、数字文化建设及编创成果、理论研究成果、挖掘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等获得省

部级以上奖励一等奖;

2.在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第一作者,

-16-

需附检索报告);

3.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以上;

4.获得省部级以上本行业先进工作者(个人)奖励或享受省

部级以上劳模待遇;

5.有3名以上研究馆员提名举荐。

(二)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应当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且在近5年的年度考核中至

少有2年为优秀等次,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创作、表演、辅导的群众文艺作品、数字文化建设及编创成果、理论研究成果、挖掘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等获得市

厅级以上奖励一等奖;

2.在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在中文核心

期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

3.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以上;

4.获得省部级以上本行业先进工作者(个人)奖励或享受省

部级以上劳模待遇或获得市厅级以上人才称号;

5.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县级以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岗位上累计工作30年以上,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

作5年以上;

6.有3名以上研究馆员提名举荐。

高评委组织破格答辩的,破格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情况

作为高评委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17-

第九条凡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从事群众文化专业工作的人员,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可不受

学历、资历、原职称限制直接申报评审相应职称。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本标准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足年限计算,

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

第十一条因岗位调整需要进行转系列评审的,须在现岗位

工作一年以上,经考察合格,转评前后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

第十二条本标准条件中相应词语或概念的含义

(一)本标准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均应是取得当前等级职称以来所取得的,所附检索报告应为具有资质的查重机构出具的文本复制检测报告单,论文重复率不得超过

20%,著作和课题项目重复率不得超过25%。

(二)本标准条件中所提到的中文核心期刊以文章发表当年的上一年度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北大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

引来源期刊目录(南大版)为准。

(三)本标准条件中所提到的奖励主要指经批准开展的科技奖、成果奖、推广奖、创新奖、服务奖等,以及本行业(学会)类奖励;国家级奖励是指党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奖励,省部级奖

励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

-18-

颁发的奖励,市厅级奖励(人才称号)是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市委、市政府颁发的奖励或授予的人才称号。

省级行业

(学会)类奖励应为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开展的奖励。

(四)本标准条件所称“年”为周年,“以上”“以下”包

含本数。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已经

取得职称,经查实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其职称:

(一)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

恶劣影响的;

(二)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材料、科研成果等申报材

料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仍在受处分期

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本标准条件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相关政

策规定执行。

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

-19-

执行。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至2022年8月



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条件自2020年8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

16日。

山东省美术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美术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在山东省从事美术(含绘画、雕塑、

书法、篆刻等领域,下同)创作及理论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美术专业职称名称为:

一级美术师(正高级),二

级美术师(副高级),三级美术师(中级),四级美术师(初级)。

第二章标准条件

第四条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爱岗敬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近5年内年度考核均为

“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三)继续教育等符合有关规定。

-20-

第五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一级美术师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二级美术师职称后

从事美术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二级美术师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三级美术师职称后从事美术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三级美

术师职称后从事美术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三)三级美术师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四级美术师职称后从事美术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美术专业技术工作,试用期满并考察合格可认定三级美术师职称;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美术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考察合格可认定三级

美术师职称。

(四)四级美术师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美术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可

认定四级美术师;或从事美术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六条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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