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电子实时监管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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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电子实时监管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社区服刑人员电子实时监管工作,根据**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子实时监管是指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通过应用手机、电子腕带等信息化核查电子设备,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行动轨迹进行实时定位监管,确保非监禁刑罚有效执行的监管措施。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司法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提请撤销缓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等司法惩处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电子实时监管工作全程实行法律监督。
县级公安机关根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对违反电子实时监管规定或人民法院禁止令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及时依法给予处罚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电子实时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新入矫的社区服刑人员,除因年满75周岁、身患严重疾病致行动不便、矫正期限不满三个月及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况外,都应当通过定位手机实施电子实时监管至矫正期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附加运用电子腕带等进行电子实时双重监管:
(一)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警告处罚的;
(二)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定而受到处罚,尚未达到收监执行条件的;
(四)累犯、惯犯、涉及黄黑赌毒犯罪等,经犯罪风险评估认定具有重新犯罪风险的;
(五)日常表现异常或不配合监管,经训诫仍不改正的;
(六)被法院宣告缓刑同时适用禁止令,处于禁止令执行期间的;
(七)请假外出至**市以外且请假时间为七天以上的;
(八)其他认为需要实施电子实时双重监管的情形。
第五条 给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电子实时监管时,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其宣读《实施电子实时监管决定书》,并明确告知在监控期间应遵守的相关规定以及违规的后果,同时要求其签订《接受电子实时监管承诺书》。
社区服刑人员拒绝签订《接受电子实时监管承诺书》的,不影响电子实时监管的实施。
实施定位手机与电子腕带双重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因违反本规定信息化核查要求而导致延长电子实时双重监管期限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其宣读《延长电子实时双重监管决定书》。
相关法律文书应于告知后及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必要时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派员参加。
第六条 实施电子实时双重监管的期限每次为三个月,剩余矫正期限不足三个月的,剩余矫正期限即为实施电子实时双重监管期限。
被实施电子实时双重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每违反一次本规定信息化核查要求的,延长电子实时双重监管期限三个月,违反三次本规定信息化核查要求的,延长电子实时双重监管期限一年,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警告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定而受到处罚,尚未达到收监执行条件的,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实施电子实时双重监管至矫正期限届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四)、(五)、(六)、(七)及(八)项情形的,实施电子实时双重监管至情形消失;
第七条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延长、解除电子实时双重监管的,实行审批制。
应当由司法所(执法中队)提出初步意见,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书面决定。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书面决定材料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第八条 实施电子实时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违反信息化核查要求:
(一)信息化核查电子设备故障,未在六小时内通过有效方式和途径报告监管工作人员;
(二)信息化核查电子设备因话费不足造成停机、关机的,停机、关机时间不得超过六小时;因电量不足造成停机、关机的,停机、关机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
(三)人机分离的;
(四)接到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或者司法所(执法中队)的指令,未迅速回应的;
(五)其他信息化核查电子设备异常或社区服刑人员存在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况发生后,未及时按照收到的指令行事的。
一年内有违反上述规定三次以上的,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一次。
第九条 实施电子实时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当予以警告处分:
(一)拒不接受实施电子实时监管决定,拒绝使用、佩戴信息化核查电子设备的;
(二)采取以丢弃、损毁、指使他人冒用、设法屏蔽电子信号等手段,逃避监管的;
第十条 社区服刑人员严重违反电子实时监管规定被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可向公安机关提请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一条 社区服刑人员丢弃、遗失、损毁信息化核查电子设备的,应按价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 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司法所(执法中队)工作人员应指派专人负责实施电子实时监管工作,采取电子实时监管警示提醒、定期通讯核查和电子定位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情况。
**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对电子实时监管情况进行督查。
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对实施电子实时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每日定位核查,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的,应当随时定位核查。
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异常情况的,应当迅速通知司法所(执法中队)派员核查,司法所(执法中队)应当及时反馈核查情况。
司法所(执法中队)信息监控平台应当建立值班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发现异常情况即时派员核查,并上报社区矫正执法大队。
定位核查情况记入《电子定位核查情况登记表》,异常情况记入《电子定位核查异常情况登记表》。
第十三条 因身体原因不适于实施电子实时双重监管的,由社区服刑人员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市县级以上医院的就医记录或病历等证明材料,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实批准,可不实施电子实时双重监管。
第十四条 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电子实时双重监管期限届满、社区矫正期限届满、实施电子实时双重监管情形消失、死亡或被依法收监执行的,应当解除电子实时监管,并制作《解除电子监管决定书》。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实施(延长、解除)电子实时双重监管审核表
2. 实施电子实时监管决定书
3. 接受电子实时监管承诺书
4. 延长电子实时双重监管决定书
5. 解除电子实时监管决定书
附件1
实施(延长、解除)电子实时双重监管审核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居住地
户籍地
罪名
原判刑期
附加刑
禁止令内容
禁止令
期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矫正
类别
矫正
期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事实、依据及承办人意见
承办人:
年 月 日
司法所(执法中队)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社区矫正执法大队
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2
实施电子实时监管决定书
: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市社区服刑人员电子实时监管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现决定对你采用电子实时监管,使用、配戴电子定位设备期限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在电子实时监管期间,应当严格遵守社区服刑人员电子实时监管的相关规定,自觉服从监督管理工作,履行承诺书上的承诺内容。
如违反,社区矫正机构将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市社区服刑人员电子实时监管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给予或提请给予处罚。
(司法局公章)
年 月 日
抄送:
检察院
附件3
接受电子实时监管承诺书
我已收到《实施电子实时监管决定书》,已经知晓并保证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自觉做到:
一、随身携带相关信息化核查电子设备,及时充电、充话费,保持信息化核查电子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发生故障的,要及时通过有效方式或途经报告监管工作人员。
二、在接到越界报警后,立即按指令进行改正,并向司法所(执法中队)汇报说明情况和原因;
三、接到社区矫正机构发送的各类矫正工作短信、管理指令和电话后,必须及时回复短信、接听电话或回复电话。
四、如因个人原因造成电子设备损坏的,自行承担赔偿、修理或更换等费用。
五、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其它各项管理规定。
社区服刑人员:
年 月 日
注:
一式三份,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司法所(执法中队)、社区服刑人员各一份
附件4
延长电子实时双重监管决定书
:
鉴于你在电子实时双重监管期间,未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延长电子实时双重监管期限,延长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在电子实时监管期间,应当严格遵守社区服刑人员电子实时监管的相关规定,自觉服从监督管理工作,履行承诺书上的承诺内容。
如违反,社区矫正机构将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市社区服刑人员电子实时监管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给予或提请给予处罚。
(司法局公章)
年 月 日
抄送:
检察院
附件5
解除电子实时监管决定书
: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及有关规定,本机关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对你采取了电子实时监管,因电子实时监管期限届满(社区矫正期限届满、实施电子实时双重监管情形消失、死亡、被依法收监执行的),现决定予以解除。
(司法局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