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领域“认罚择轻”制度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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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领域“认罚择轻”制度实施办法.docx

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认罚择轻”制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执法效能,化解行政争议,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根据**等规定,综合考量行政相对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认罚”情况,结合本局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认罚择轻”,是指行政相对人自愿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对于市场监管部门查明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并愿意接受处罚,可以对其在法定范围内处以较低幅度处罚。

二、“认罚择轻”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相对人曾在其他行政处罚案件中自愿认罚,后又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不宜再次适用。

行政相对人在调查终结后提出认罚的,一般不再适用“认罚择轻”制度,确存在特殊原因的,由办案单位综合考量后决定是否适用。

三、办案单位认定“认罚择轻”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

(二)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

(三)案件调查过程中提出申请,并签订《自愿认罚承诺书》。

四、办案单位行使“认罚择轻”,应对照以下情形,依法作出裁量决定:

(一)行政相对人无法定从轻、减轻或从重情形,但认罚的,可从轻处罚,从轻幅度一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到最高限值的20%-30%之间(含本数)。

(二)行政相对人有法定从轻情形并认罚的,可从轻处罚,从轻幅度一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到最高限值的20%以下(不含本数)。

(三)行政相对人有法定减轻情形并认罚的,可减轻处罚,减轻幅度一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的10%-75%之间(不含本数)。

(不含本数)。

(四)行政相对人具有法定从重情形并认罚的,应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作出裁量决定。

前述法定情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药品监管局、台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的情形。

五、办案单位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注重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在立案后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认罚择轻”制度有关规定,引导和教育行政相对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出认罚。

但不得强迫行政相对人认罚,不得剥夺行政相对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不因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加重处罚,不得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具体罚款数额的从轻承诺。

六、适用“认罚择轻”制度的案件,办案单位应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写明行政相对人认罚情形及裁量基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由裁量说理部分以法定情形规范表述。

《自愿认罚承诺书》归入案卷副卷保存。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对本办法中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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