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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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的管理和监督,减轻村级组织负担,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现制定**镇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管理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1.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账内核算,以收定支,强化预算监督管理。

2.坚持厉行节约、标准从严。

村级非生产性开支实行“定性、限额、分类”管理,坚持节约从紧,区别各村实际情况,合理使用。

3.坚持公开透明、管理规范。

坚持民主理财、科学理财、阳光理财,严格执行村级财务逐笔联审联签和收支逐笔公开等制度,接受村民监督。

二、主要内容

1.规范村干部报酬。

已享受财政补贴基本报酬的村主要干部按照《关于重新印发遂昌县村主要干部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县组通〔2012〕3号)执行,不得再以“岗位津贴、责任补贴”等名义从村集体经济中领取报酬。

以固定工资形式核定报酬标准的村干部(包括村监会主任,村计生员不得再领做计生相关事务的误工补贴,若参加村里其他事务领取的误工需单独清楚表明具体事务),不得再领取误工等各类补贴。

村其他干部报酬按照实际误工计算,误工工价不得突破省农负办审核的标准,并经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表决后执行。

确因重大突发应急事件、突击性任务需要发放额外报酬的,需经村民(股东)代表会议通过,报请镇“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2.规范办公、会务费。

主要指必要的办公用品购置费、水电费、党建经费等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开支。

政府部门和镇机关在各村召开的现场会、推进会、观摩会等所产生的费用由所在政府部门和镇机关列支。

村级集体召开的会议需附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单,误工标准参照村民(股东)大会确定的误工标准,不得列支烟酒费用。

村级党员会议(如党员活动日等)一律不得发放误工。

3.规范通讯、交通、差旅费。

村干部的通讯费和在本镇开会、办事的交通费实行限额补贴。

村主要领导的通讯费、交通费等各类津贴性费用实行限额控制,决不允许巧立名目领取补贴费用,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村,村主要干部根据工作量每年交通费及通讯费加和补贴不超过3000元;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村,村主要干部根据工作量每年交通费及通讯费加和补贴不超过2000元,村内的其他干部(包括村报账员、计生员及小队长)交通费补贴由村两委会提议、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不得超过主要干部补贴数,领限额补贴的村级干部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报销来镇办事相关差旅费及每年的通讯费。

村干部(或其他村民)因村级公务出差补贴,在本县城村务出差,住宿费每人每晚在120元以内,伙食补贴80元以内。

县外公务出差,住宿费报销 160元以内,伙食每人每日补贴 100元以内。

超出部分自理,住宿费需开具正式发票。

组织安排有工作餐的会议或活动,不再报销伙食补贴。

垫付的差旅费,在回村 30日内填好报销单,办好各项手续交给村报账员。

4.规范招待费。

乡镇和县级各部门及下属单位下村开展公务活动、村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工作联系、村与村之间工作联系、村级日常工作等村级公务,一律实行“零招待”。

村级公益事业(行政村组织干部群众从事抗洪抢险、扑救山火、等为公众谋求利益及推进镇公益事业的活动和行为)、村级商务(行政村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开展各种形式的经贸往来、商贸洽谈等活动)招待支出实行限额制和报批制。

每人每餐不超过30元。

5.规范外出学习考察。

村级不得自行组织无实质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学习考察。

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经镇里批准,凭镇里的外出学习考察审批表报销费用。

上级单位组织的学习、培训、考察,按书面通知规定费用标准报销。

严禁党员干部公款旅游。

6.规范报刊订阅。

按照浙政办发(2012)131号文件规定,全面实行农村村级组织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 人口在 1000人以上,报刊费限2000元以内,人口1000人以下,报刊费限1500元以内;上一年村集体经济收入100万元的村,订阅报刊限额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一倍。

优先安排订阅党报党刊、农村经济发展等刊物,杜绝各类摊派和订阅娱乐性杂志。

7.规范捐助、赞助行为。

村级集体不得以捐助、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确需捐赠的须经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政府审核同意。

  

8.规范钱物发放行为。

村集体不得发放年画、挂历等钱物慰问,包括常见的参军慰问、各类节日的老人慰问、老党员(干部)红白喜事慰问等,如有特殊困难情况(村民生命财产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特困),需发放相关慰问金的,要通过村民(股东)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数通过,并报镇政府审核同意。

三、工作要求

1.明确职责分工。

镇党政主要领导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规范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具体领导责任。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为村级集体经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村财务工作负总责;村监会(合作社监事会)对村级财务提出监管意见,禁止违规开支,负主要监督责任;村级财务人员对财务工作具体负责,及时、准确地做好报结账工作,认真审核票据和业务的真实性,对不规范、不合理的票据应拒绝报销入账。

2.严格责任追究。

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和问题,要按照《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3.本实施细则与《**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不符内容以本细则为准。

4.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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