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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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
行政权力类别
数量
保留
备案管理
备注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483
70
413
行政强制
16
9
7
行政征收
行政给付
行政奖励
行政确认
行政裁决
行政征用
其他
8
7
1
合计
500
86
421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类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状态
备注
1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
...(三)过期、失效或者变质的;...《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
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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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六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应当接受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样品和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擅自启封、隐匿、转移、销毁或者销售依法登记保存、封存的产品。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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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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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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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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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条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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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二十一条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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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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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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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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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违反规定标注标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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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无证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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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使用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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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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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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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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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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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对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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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对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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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参与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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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对无执行标准生产销售产品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视为假冒伪劣商品:
...
(二)无执行标准的;...《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七条...第
(二)项规定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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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对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便利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第八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便利:
(一)提供场地、设备、物资、资金或者提供仓储、保管和运输等服务的;
(二)传授、提供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技术和方法的;(三)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其他方式提供广告服务的;(四)提供票据、帐号、代签合同,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五)展销会的举办者未履行审查等责任,致使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展销会场的;(六)制作、销售、提供标识、包装、装潢或者其生产工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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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对不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或者拒绝、干扰依法检查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不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或者拒绝、干扰依法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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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对无证生产销售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部门规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27号令2002年12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七条未按本办法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防伪技术产品,以及已获得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而超出规定范围生产防伪技术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15%至2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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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对生产假冒他人的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部门规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27号令2002年12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分别予以处罚:
...
(二)生产假冒他人的防伪技术产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做必要技术处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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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对为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部门规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27号令2002年12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分别予以处罚:
...
(二)...为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做必要技术处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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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对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的处罚
【部门规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27号令2002年12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分别予以处罚:
...
(二)...以及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做必要技术处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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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对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部门规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27号令2002年12月1日施行)
第二十九条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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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对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部门规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27号令2002年12月1日施行)
第二十九条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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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对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部门规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27号令2002年12月1日施行)
第二十九条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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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对伪造或者冒用防伪技术评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及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的处罚
【部门规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27号令2002年12月1日施行)
第三十条伪造或者冒用防伪技术评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及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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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对已经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继续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79号令2005年9月1日施行)
第七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已经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继续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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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79号令2005年9月1日施行)第八十条第二款: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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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79号令2005年9月1日施行)
第八十一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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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79号令2005年9月1日施行)
第八十二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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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79号令2005年9月1日施行)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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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对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79号令2005年9月1日施行)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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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79号令2005年9月1日施行)
第八十八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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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的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79号令2005年9月1日施行)
第八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责令限期改正,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建议有关部门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撤销食品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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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79号令2005年9月1日施行)
第九十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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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对在食品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79号令2005年9月1日施行)
第九十一条在食品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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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对生产和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79号令2005年9月1日施行)第九十二条:
生产和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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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对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79号令2005年9月1日施行)
第九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