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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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1.docx

常州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1

常州市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案件

名称

被处罚的

自然人

姓名

被处罚的

企业或其他

组织的名称

被处罚的

企业法定

代表人姓名

违反法律、法规

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

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决定的

行政执法机关

名称和日期

公布方式

及网址

1

溧市监溧城罚字〔2016〕010号

无证分装食品

徐明煜

徐明煜

徐明煜

当事人于2016年1月2日在溧阳市溧城镇平陵东路小吕家村3号租用民房分装土特产,当事人分装三个品种的土特产没有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作如下处罚:

1.没收电子秤2台、封口机1台;没收干地衣30.8公斤,竹海板栗1500袋,乌米饭1400袋;2、罚款5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如下处罚:

1.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任一网点缴清罚款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26日

局外网Http:

//

2

溧市监溧城罚字〔2016〕020号

销售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保健品

潘东升

溧阳市恒寿堂药业有限公司

潘东升

溧阳市恒寿堂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的保健食品(汉生堂牌资癸元阳胶囊香港汉生堂药业有限公司出品生产批号2015.10.22生产日期2015.10.23有效期2017.10.21)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关减轻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的保健食品13盒;2、没收违法所得425元;3、并处10000元罚款。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任一网点缴清罚款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17日

局外网Http:

//

3

溧市监溧城罚字〔2016〕019号

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宋琴芬

溧阳华韩丽人医疗美容门诊部

宋琴芬

溧阳华韩丽人医疗美容门诊部手术室使用的三类医疗器械无中文标识,经查未依注册。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关减轻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2、并处20000元罚款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任一网点缴清罚款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18日

局外网Http:

//

4

溧市监戴罚字〔2016〕00030

无证经营从事餐饮服务

潘益军

潘益军

潘益军

经查:

当事人在未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于2016年1月起租用他人房屋,擅自从事餐饮服务。

据溧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月29日调查报告,有部份上海游客于3月17日中午在当事人经营的饭店用餐后当日晚上出现腹痛、腹泻等症状,经流行病学和样本采集工作,判定为一起细菌性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

至案发止,当事人餐饮服务共取得营业额6600元,未获利。

依据《中华人民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第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于30日内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5万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任一网点缴清罚款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19

作出

局外网Http:

//

5

溧市监上兴罚字〔2016〕003号

销售过期食品案

林荣波

溧阳市上兴人本购物中心

林荣波

经查:

当事人所销售的玉带糕点生产日期为2015年12月10日,保质期为90天,保质期限为2015年12月10日至2016年3月8日。

至案发日止,当事人在超过保质期后销售该糕点0.885公斤,销售金额为20.9元,获取违法所得20.9元,剩余3.6公斤尚未销售的过期糕点被查获,按销价23.6元/公斤计算货值84.96元,合计货值105.8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一)项应当减轻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过期食品3.6公斤,没收违法所得20.9元,并处罚款30000元,合计罚没30020.9元。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任一网点缴清罚款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16年5月16日

局外网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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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溧市监别桥罚字〔2016〕003号

销售过期食品案

潘教和

溧阳市别桥东大街上海青远超市

潘教和

经查,当事人2016年3月9日销售的双汇好劲脆火腿切片3袋(净含量40g/袋,生产商:

双汇集团江苏淮安双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51202,保质期90天)为过期食品。

销售额6元,违法所得0.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关减轻处罚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0.6元,罚款人民币30000元,共计30000.6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任一网点缴清罚款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20日

局外网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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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溧市监别桥罚字〔2016〕004号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倪留娣

溧阳市后周华新自选商店

倪留娣

经查,2016年3月22日当事人销售4袋鸡蛋豆腐(净含量80g/袋,生产商:

苏州吉盛堂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2度到7度温度下1个月,2袋生产日期为2016年1月21日,2袋生产日期为2016年1月25日)与1袋尚湖香糕(生厂商:

常熟市豆制品加工中心,保质期10度以下15天,常温3天,生产日期为2016年3月1日)为过期食品。

销售额8.8元,违法所得2.6元。

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4袋过期的鸡蛋豆腐,依法进行扣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关减轻处罚的规定,处以1、没收没收8袋鸡蛋豆腐;2、没收违法所得2.6元,罚款人民币30000元,共计300026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任一网点缴清罚款

溧阳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2016年6月8日

局外网Http:

//

8

溧市监竹箦案〔2016〕0003号

经营过期食品

姜中廉

溧阳市竹箦中廉百货商店

姜中廉

经营过期食品

《食品安全法》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任一网点缴清罚款

溧阳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2016.6.6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9

溧市监中关村罚字〔2016〕032号

无证生产食品案

周伟新

常州天目湖天天食品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

周伟新

经调查确定:

常州天目湖天天食品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生产地址、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审核并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作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甜酒酿;2、没收“周大厨”牌甜酒酿30箱;3、罚款伍仟元整(¥5000)。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农业银行溧阳市支行任一网点缴清罚款。

溧阳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于

2016年9月8日

局外网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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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溧市监中关村罚字〔2016〕033号

食品标注违法

狄昕

溧阳市天睦秀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狄昕

2016年1月份,天睦秀公司生产野鸡80包(每包1只),其外包装均未标明贮存条件。

2016年4月份生产青鱼300包(每包1条),其外包装均未标注生产日期。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决定作如下处罚:

1、没收300条青鱼;2、没收违法所得240元;3、罚款20000元,合计罚没贰万零贰佰肆拾元整(¥20240)。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农业银行溧阳市支行任一网点缴清罚款。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于

2016年9月8日

局外网Http:

//

11

溧市监中关村罚字〔2016〕035号

无证从事餐饮服务

彭杰

溧阳市奥体宾馆有限公司

彭杰

经调查确定,奥体宾馆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利用一楼厨房间及餐厅,分别于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3日、2016年5月20日,为住宿客人提供了早餐服务及晚餐服务,早餐270人/次,每人10元,晚餐250元/桌,共15桌,合计货值金额6450元,未赚取利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决定作如下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50000)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农业银行溧阳市支行任一网点缴清罚款。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于

2016年9月8日

局外网Http:

//

12

溧市监稽查罚字〔2016〕023号

生产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

史志明

溧阳市天目湖伍员山食品有限公司

史志明

当事人涉嫌在经营的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未标明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处罚款贰万元(¥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农业银行溧阳市支行任一网点缴清罚款。

溧阳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2016年9月12日

局外网Http:

//

13

溧市监稽查罚字〔2016〕027号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食品

李建忠

溧阳市苏南冷饮食品有限公司

李建忠

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贰佰伍拾贰元整(¥252元)

二、处罚款壹仟零捌元整(¥1008元);

合计壹仟贰佰陆拾元整(¥126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农业银行溧阳市支行任一网点缴清罚款。

溧阳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2016年9月8日

局外网Http:

//

14

溧市监稽查罚字〔2016〕024号

在食品生产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

丁红辉

溧阳维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丁红辉

当事人涉嫌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生产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用于生产中使用的活性炭18袋(360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贰仟玖佰陆拾元(¥2960元);

3、处违法销售的食品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贰拾玖万陆仟元整(¥296000元);

合计贰拾玖万捌仟玖佰陆拾元整 (¥29896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农业银行溧阳市支行任一网点缴清罚款。

溧阳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2016年9月8日

局外网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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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溧市监稽查罚字〔2016〕026号

将Ⅲ类医疗器械低中频高电位治疗仪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经营企业或使用单位

付安定

南京红瑞健百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付安定

当事人作为一家医疗器械批发公司,利用设立在溧阳市的授权经营店对其产品进行推广宣传后,向溧阳的个人消费者销售三类医疗器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上述行为,并对当事人罚款壹万元整(¥10000)。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农业银行溧阳市支行任一网点缴清罚款。

溧阳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2016年9月12日

局外网Http:

//

16

溧市监社渚罚字〔2016〕007号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彭爱民

溧阳市河心彭小红食品超市

彭爱民

经查,2015年12月29日,当事人从溧阳市江南春爱民副食批发部购进一箱“皇厨”牌鸡精调味料,放置于店内销售,2016年3月21日该批鸡精被抽检确定为不合格产品,截止案发当事人共计共计销售25袋“皇厨”牌鸡精调味料,库存15袋,销售额192元,利润是12.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同时没收库存的“皇厨”鸡精调味料15包。

溧阳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于

2016年7月15日

局外网Http:

//

17

溧市监社渚罚字〔2016〕006号

超范围经营处方药及甲类非处方药案

施水林

溧阳市社渚周城仁博药店

施水林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8月19日起,在未办理经营处方药及甲类非处方药的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溧阳市社渚镇周城新街22号的溧阳市社渚周城仁博药店内销售处方药及甲类非处方药。

2015年8月19日到2016年5月17日期间,违法货值金额为171.2元,销售额为37元,销售利润是10.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处方药及甲类非处方药,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的7个品种共27盒(瓶)药品;2、没收违法所得37元;3、罚款人民币500元;罚没合计537元,上缴国库。

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溧阳市支行任一网点缴清罚款。

2016年6月29日缴纳罚款537元。

溧阳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于

2016年6月28日

局外网Http:

//

18

溧市监溧城罚字〔2016〕024号

销售不合格“皇厨鸡精”案

沈华

溧阳市东方华盛副食超市

沈华

经查:

2016年5月10日,当事人从溧阳市江南春爱明副食批发部购进共购进10袋“皇厨鸡精”,2016年6月1日,该批鸡精被抽检确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不合格的皇厨鸡精调味料1袋。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农业银行溧阳市支行任一网点缴清罚款。

溧阳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于

2016年8月9日

局外网Http:

//

19

溧市监上兴罚字(2016)0011

销售假冒侵权白酒案

杜锋

溧阳市扬子广场上兴杜锋食品加盟店

杜锋

销售假冒侵权白酒案

商标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农业银行溧阳市支行任一网点缴清罚款。

溧阳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于

2016年11月15日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0

溧市监上兴罚字〔2016〕012号

溧阳市上兴好又乐副食超市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徐涛

溧阳市上兴好又乐副食超市

徐涛

经查,2016年2月3日,当事人销售的“皇厨”牌鸡精调味料,被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在菌落总数项目中被鉴定为不合格,截止2016年6月22日,当事人共销售18袋“皇厨”牌鸡精调味料,销价是6.5元/袋,库存22袋,销售额117元,利润是22.5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除没收库存的“皇厨”鸡精调味料22袋外,不再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其他处罚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农业银行溧阳市支行任一网点缴清罚款

溧阳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于

2016年9月5日

局外网Http:

//

21

武市监遥观罚字〔2016〕5号

常州市武进区遥观全兴包装食品厂生产经营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红油猪耳朵)案

常州市武进区遥观全兴包装食品厂

刘金花

生产经营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红油猪耳朵)案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肆拾元整(¥140.00元);

二、处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元);

罚没合计叁万零壹佰肆拾元整(¥3014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八十五条第(六)项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农业银行常州遥观支行(地址:

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临津路)缴清上述款项。

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04.05

武进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2

武市监湖罚字〔2016〕040803号

常州长虹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水产品兽药残留超标

常州长虹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黄明端

水产品兽药残留超标

没收违法所得91元,并处罚款2000元,合计罚没2091元,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

(二)项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农业银行常州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缴清上述款项。

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常州市武进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04.08

武进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3

武市监案〔2016〕00002号

东平熟菜店经营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卤菜案

王东平

经营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卤菜案

没收违法所得70元,罚款500元,合计罚没570元,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农业银行常州市庙桥分理处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01.11

武进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4

武市监案〔2016〕00003号

陈群(武进区南夏墅南苑超市)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香菇)案

陈群

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香菇)案

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18元,罚款2000元,合计罚没2018元,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

(二)项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农业银行常州市庙桥分理处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01.11

武进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5

武市监案〔2016〕011501

武进区洛阳盛瑞副食品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武进区洛阳盛瑞副食品超市

顾豪杰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52元,并处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5052元,一并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农业银行常州武进洛阳支行缴清上述款项。

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常州市武进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01.15

武进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6

武市监案〔2016〕032301

武进区洛阳盛瑞副食品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武进区洛阳盛瑞副食品超市

顾豪杰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36元,并处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5036元,一并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农业银行常州武进洛阳支行缴清上述款项。

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常州市武进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03.23

武进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7

武市监牛罚字〔2016〕1号

武进区牛塘金色鸿福楼酒店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食品

武进区牛塘金色鸿福楼酒店

江霞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食品

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柒拾柒元(¥77.00元)。

罚没合计壹仟零柒拾柒元(¥1077.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农业银行常州牛塘支行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履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03.18

武进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8

武市监雪罚字〔2016〕022601号

武进区雪堰竹韵山庄饭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俏客土豆粉”)案

武进区雪堰竹韵山庄饭店

卞晓良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俏客土豆粉”)案

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俏客土豆粉”)的行为从轻处罚如下:

没收当事人库存的被检出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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