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之基本理念与法制基础後京都时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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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之基本理念与法制基础後京都时代

能源管理之基本理念與法制基礎

—後京都時代

劉華美

(台灣科技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教授)

 

壹、前言

能源管理對國家經濟發展有重要之影響,並且能源政策亦牽涉到環境政策、貿易、科技,影響國計民生甚鉅,也具有戰略上之意義。

能源資源並具有資源有限性的特色,據研究指出,全球現存的石油含量約只可再使用五十年(若係技術上得開發而供使用之石油含量,則為四十年),天然氣可再使用六十五年,煤炭亦不過得使用兩百年,鈾礦約可再開採五十年,因此如何建構正確的能源管理原則,係當代及未來人類重要的課題。

我國在能源管理之先天條件上,由於欠缺天然資源,故相當仰賴貿易進口,且台灣地狹人稠,一旦能源管理沒有正確的理念跟方向,很容易對這塊土地有著難以恢復之損失。

從企業角度言之,妥善的能源管理不僅可降低企業營運成本,增加國際競爭力,並亦顧及企業形象,符合世界潮流。

法制面上,我國過去之能源管理法規相較於其他領域可謂係相對落後的一塊,除了六十年代前後制頒之能源管理法和電業法以外,其餘領域大多是由各式各樣行政命令或援引國營事業法規來規範,近年來已逐步嘗試法制化,不但在主管機關方面在組織法上予以健全化,在具體的能源法規方面,也陸續通過法令或制定相關草案等待立法院之審查,對我國能源法的體系建構有相當重要的影響。

_此外,能源議題往往也受到國際政策的影響,當今國際上最重要的議題可謂係京都議定書之生效實施,此關係到世界生態及環境之保育,人類之永續發展,並直接衝擊各國產業之營運成本與績效,迫使各個國家,不論北半球或南半球,締約國或非締約國,都必須具體地面對與規劃內國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的調整,以維持或甚至增強國家整體競爭力。

本文以下即針對能源管理之重要原則與基本方針加以探討,並兼及與能源政策主要相關的其他政策領域,在分析過程中,亦將從比較法的角度,特別是如歐盟和德國之相關歷史、產業經驗、與重要法制之介紹,來協助我國探討我國在建立能源管理相關法制上之參考,針對重要之能源國際公約,尤其是京都議定書之實施,在國際上所引起的回應情形,以及我國如何就此趨勢加以掌握因應,而不致影響產業之國際競爭力,自是能源政策上之重要課題,最後,就各個具體之能源法領域,對其市場背景、基本規範理念、重要內容與發展等,亦加以詳細探討,以期能有助於了解我國整體能源法制之現況與未來可能調整之方向。

唯屬於核能的部份,核能本身並不產生二氧化碳,也無自由化之問題,在各國亦多以專法加以規範,暫不在本文討論範圍內。

 

貳、能源管理之意涵

一、能源之概念

能源是指能夠提供一定形式能量供利用的物質,依照不同的分類方式可將能源區分成所謂初級能源和次級能源,初級能源包括石油、天然氣、煤炭、水力能及核能(鈾礦)等,另外持續研究開發階段的初級能源包括風能、地熱能、潮汐能、太陽能、沼氣能等,此類初級能源亦稱為再生能源(renewableenergy),次級能源則包括了汽油、柴油、燃料油、煤油、火力發電、蒸氣、汽電共生等。

此外,按照能源的利用狀況可分為潔淨能源和污染能源,前者例如各種再生能源,後者例如各種石化能源;按照能源的存在狀態可分為固態能源(如煤)、液態能源(如石油、水力)、氣態能源(如天然氣、沼氣)、核燃料等等。

不同的能源種類往往也代表了不同的能源管理重點,例如許多工業國家係以石油為主要的能源結構,南非、印度等少數國家係以煤炭為主要能源結構,亦有國家係以天然氣為主要能源結構,例如俄羅斯,此外,初級能源在能源管理上所要面對的主要是它的輸入、輸出、探勘、製造、運輸通路的問題,而次級能源在能源管理上則是處理它的轉化利用、商品化過程及市場權益關係。

二、能源之供需市場

能源管理的涵蓋範圍可包括能源之探採、提煉、生產、儲存、運輸、配置、銷售、使用,並可大致分為能源供應面與能源需求面兩類。

我國在地理及天然特性上屬於能源蘊藏貧乏,而隨著經濟發展和國民生活水準的提高,能源的需求卻不斷增加,故對進口能源的依賴度相當高,以民國九十年計算,高達97%。

在我國能源供給結構中,水力數量有限,且再生能源尚未達經濟開發之規模,因此基本上是以石油之供給為主,隨著政府推動能源多元化政策,強調分散能源來源種類以穩定能源供應,石油之比重已降至50.4%,煤炭則上升至32.3%,核能發電占8.1%,液化天然氣占6.3%,天然氣占0.8%,水力發電占2.1%,唯石油幾乎全賴進口,進口石油依存度歷來一直在99%以上。

此外電源的開發亦相當不易,整體而言電力的備用容量率均有待提升。

能源事業在供給特性上,屬於資本密集、具有規模經濟的經營特性,且投資的前置時間長,故產能的調整較為緩慢,而我國由於能源之進口倚賴度高,能源結構市場之長途運輸及交易成本亦相當可觀,在結構上將使能源供給市場容易形成獨占或寡占的情況,這也是各國早期在能源事業經營上,多由國營事業獨占之緣由。

從能源消費的觀點,電力消費隨著產業型態的調整,自八0年代起電力消費量已首度超過石油產品,居各個能源別之冠,尤其是高科技產業,而電力供應的品質與穩定,將影響產業的發展。

就各部門觀之,工業部門仍是目前最主要之能源耗用者,若從工業部門中各產業之能源消費結構比重來看,也隨者經濟情勢的變化而發生更迭,例如電子業、化學材料業之能源消費量均逐年攀升,而鋼鐵、石化、造紙、人造纖維、和水泥業等則屬於二氧化碳排放量較高之耗能產業。

能源之需求市場同樣關涉到一國能源結構之調整,尤其是對節約能源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之查核。

此外,能源用戶之分級,往往也是能源市場自由化實施過程之考量因素。

參、能源管理之基本原則與政策理念

一、概說

對能源部門之管理究竟應注重哪些基本原則,在各個國家歷史脈絡上容有不同,學說上也有不同的觀點:

例如有學者認為,在能源管理上的重點原則是能源供應安全性的問題,能源部門自由競爭的問題,以及能源產製過程如何對生態環境保護的問題;亦有學者認為,綜和許多國家的發展脈絡,能源管理可從法律的觀點、經濟的觀點、以及科技的觀點來觀察,並且應該注意與能源有關的國家財政方面、環境保護方面、技術發展方面可能的問題,在能源發展策略上,對非自產性能源國家而言,尤其應注意能源供應的安全性,和在技術方面發展替代能源的重要性;亦有學者從能源的生產、傳送、分配與一般經濟上的財貨不同之觀點出發,認為能源部門涉及到國家基礎設施的問題、經濟計劃的問題、和生態的問題,因此能源管理須綜合技術發展、經濟理性、環境生態、國際能源政策、權責機關等不同的面向來探討,技術發展方面首重能源供應的安全性,經濟方面則強調能源供應在基礎設施上的穩定充足及合理價格,環境方面則重視有效率的使用能源,國際能源政策方面則發展自由競爭的機制,組織方面則強調從中央至地方,甚至個別事業單位均遵守上述的原則。

雖然在各國的做法上以及學說上對能源管理可提出許多紛陳而有益的觀點,但大體而言仍可歸納出一些共通的理念和原則,本文以為不論從法制面、經濟面、政策面或科技面言之,能源管理至少應遵守以下幾個基本原則,包括「安全與穩定的原則」、「環境與生態保護的原則」、和「理性競爭的原則」,以下將於二至四分述之,並將參照德國及歐盟能源法制上之原則和脈絡一併加以探討,德國學者亦有將上述原則分類為屬於能源競爭類之規範(Energiewettbewerbsrecht),屬於能源環保類之規範(Energieumweltschutzrecht),和屬於產業管制面之規範(Energieregulierungsrecht)。

此外,落實能源政策與理念之際必然會牽涉到相關之配套措施,與能源政策發展相關之政策領域較重要者包括環保、科技、及貿易政策,以下將於五分述之。

二、安全與穩定原則

能源供應的穩定與安全是指避免發生能源供應的短缺、中斷、或其他緊急危機、公共危險,這個原則是長期以來能源管理上極重要的原則。

在能源安全性之管理措施上首要確保供應能源網絡系統的安全性,因為有許多能源產業必須透過資本密集的供應網絡系統(Leitungsgebundenheit)來營運,例如輸配電網絡系統、輸油管系統、輸氣管系統等等,這些網絡系統多屬於基礎設施(Infraststrukture),除了涉及到能源產業之間的競爭關係以外,它本身的建造和安全性檢查,就是重要的行政監督項目。

此外為了維持能源供應之穩定充足性,平日即應做好關於一國整體發電容量之規劃,由於能源類產品例如特別是電力,往往具有儲存不易的特性,或是需要較特殊的設備和儲存容量,因此應一併考量發電設備之充足性和汰舊換新之規劃,以及充足發電原料的儲存(安全存量)。

許多國家如同台灣一般,能源來源多依賴進口,自產能源嚴重不足,因此能源來源之多元化,即成為重要的能源供應穩定措施,尤其是各種初級能源例如石油的供應,容易受到國際上各種自然及非自然因素之影響,平日內國即應建立多元之能源來源管道,包括對各種再生能源或新能源的開發,才可儘量避免發生類似美國加州電力危機之能源來源過度集中之缺失。

歐盟執委會就此亦如同大多數的歐盟成員國,認為核能的風險過高,因而從安全性的角度,應減少核子能源的使用,而增加再生能源的利用。

增加能源理管理之安全與穩定,除了前述建立能源來源多元化管道之「開源」措施以外,尚須配合降低能源之消耗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節流」措施來確保,譬如透過增加消費能源之稅捐負擔之方式,來降低整體的能源需求。

以德國在能源供應安全性上之發展脈絡為例,第一個在德國設立的瓦斯供給系統,始於十八世紀初期,至十九世紀末由數家電力公司組成的城市電力供應系統逐漸成形,當時的電力由於欠缺足夠的電力傳輸網,主要電力還是依賴蒸汽渦輪及蒸汽機提供。

稍後,個別電力供應系統間的運輸線建立後,開始出現了一些地域性的電力供應公司,最初多為私人公司,直到當地政府意識到電力供應可以更經濟、更有效率時,始以公營事業或與民間公司共營之方式介入電力供應市場。

數百家的能源供應企業在各地陸續設立,並在其各自的能源供給領域,加強維持能源供給的安全性原則。

時至今日,在歐洲大部分地區已建立了能源供給安全系統,依照統計,其中又以德國之消費者,享有每年平均僅十五分鐘之能源供應中斷,是全歐洲數據最低的。

鑒於美國加州的經驗,歐盟執委會即建議成員國間應成立一能源供給安全監督機關,以確保成員國皆具充足之供電總量,執委會並提出有關歐盟能源供應安全策略之綠皮書(GreenPaper),希望未來能建立能源供給安全性原則的衡量基準。

三、環境與生態保護原則

各國能源政策之發展,從早期工業革命以來對石化燃料的大量需求,使得能源的利用往往構成環境污染的來源,也是形成氣候暖化溫室效應的因素,一九八六年的車諾比爾(Chernobyl)事件更突顯核子能源的高風險,因此在能源管理上已逐漸強調環境與生態的保護,以使能源的利用儘可能地遵守永續發展(sustainabledevelopment)的理念來進行,這也可謂是能源管理上最基礎的原則。

永續發展的議題從八0年代聯合國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宣示「我們的共同未來」(OurcommonFuture)以來,於一九九二年里約的世界高峰會正式提出,與會各國並發表「二十一世紀議程」(21centuryAgenda),隨後聯合國成立永續發展委員會。

能源的永續發展係指能滿足當代的需求,又不損及後代子孫滿足其需求的發展,基本上係建構在環境保護、經濟發展、及社會公義三大基礎之上。

伴隨著京都議定書(詳後述)而產生的新交易市場—「二氧化碳排放交易」是具體的執行措施之一,使得各國在發展經濟、利用能源的同時,能兼顧環保與生態,也增加了能源產業的選擇可能性。

雖然美國拒絕簽訂京都議定書,但美國芝加哥氣候交易所從幾年前即已開始二氧化碳排放交易市場的運作,包括自願減量、森林碳匯(CarbonSink)、北美除碳專案等不同方案,日本亦從二○○四年年初開始試行二氧化碳排放權模擬交易。

英國的研究報告曾指出,解除能源市場的管制,實施自由化的政策和公營事業民營化的政策也有助於環境保護目的的達成,因其可達到能源資源較有效率的生產和供應,或是以較高效率和潔淨的能源設備取代老舊的設施。

此外,環保標章(ISO)的推動,或是其他節約能源標章的推動,也有助於環境生態保護的目的。

德國為因應能源利用所引起的環保議題,已藉由一系列的立法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例如自十九世紀起,德國便持續進行維持一定數量林地的山林保育政策,一九六○年原子能法致力提升核子能源用在非軍事用途的安全性,由於受到一九七二年斯德哥爾摩環境會議(theStockholmEnvironmentalConference)的影響,一九七四年起聯邦法更專注在有害放射物質的控制,尤其是對現役的發電廠。

因應京都議定書的簽定,藉由節約能源、或是調整稅率來增加再生能源與汽電共生業者的競爭力等不同方式,已成為歐洲與德國能源立法的新趨勢。

四、理性競爭原則

競爭性原則可謂係近年來能源管理上之熱門議題,傳統能源管理的理論認為,能源產業為資本密集產業,投置前置時間長,具有沈入成本(sink-cost)的特性,因此能源產業在早期多為獨占性的產業。

但隨著科技的進步,消費型態的改變,國際潮流的趨勢,在能源部門,尤其是供應能源之一方,以自由化的原則取代傳統的政府管制制度,將可促進更優惠之能源供應價格、更有效率之經營、以及更穩定更有品質的能源供應,並進一步帶動能源科技的研發,這也是各國在八0年代以來所興起的管制革新風潮。

在產業政策上,具體的措施則包括對能源市場進入限制的解除或放寬、價格或費率管制的解除或縮小、用戶選擇權的開放、投資限制的放寬、能源輸送通路的開放(代輸制度)、交易資訊的透明化等等。

此外,競爭法主管機關亦將對能源事業之各種限制競爭或不正競爭行為予以防範,並與產業主管機關協調合作以共同維持能源市場之秩序。

以德國為例,早在二十世紀初,如何以較低價格提供社會各階層所需能源的問題已被提出,實務上因存在過多的瓦斯與電力供應商造成了許多無效率投資,此現象促成一九三五年通過促進能源經濟法(DasGesetzzurFörderungderEnergiewirtschaft),本法立法目的之一即在避免因能源事業互相的競爭而造成對國家經濟的傷害。

本法將電力供應事業置於聯邦政府之廣泛監督下,包括採取廣泛的市場進入管制措施、投資管制措施、價格管制措施等,事業不論是建造、整修、擴張或關閉發電廠時,皆須獲得主管機關的許可;另對公用電力事業,並規定其負有一般性電力供應義務。

直到一九五七年德國營業競爭限制防止法(GWB)通過,就此曾引起廣泛的討論,唯對瓦斯、電力與水力之供應在該法第一○三條以下仍設有除外,聯邦最高法院甚至在一九七二年肯認這套制度可維持消費者之最適利益。

稍後受到世界各國解除管制與市場開放的影響,例如電信業、郵政、鐵路運輸等,歐盟亦於一九九六年與一九九八年分別公布電力指令(ElectricityDirective)與天然氣指令(GasDirective),其目的即在剌激能源市場的競爭,降低對商業性用戶及一般消費者之能源價格,並可藉此來提升歐盟事業之國際競爭力,德國也因此修正了能源經濟法(Energiewirtschaftsrecht)和營業競爭限制防止法,使得能源業終於回歸到一般競爭性原則的適用。

一九九八年到二○○○年歐盟的平均電力價格的確因能源產業的自由化而呈現下降的趨勢,例如對工業性用戶而言,全歐洲電力價格約下降10%左右,而在德國則下降21%左右,對於小型企業和住家用戶,也顯現價格下降的趨勢,例如在德國下降的幅度介於16%和10%之間,對某些住家用戶,甚至節省了30%。

電力供應事業所以降低他們的供應價格,也是為了擴展市場或至少維持現有的市場地位。

另外就能源供應事業的更換(用戶選擇權)而言,一般住家的更換意願是很低的,約只有2%,而商業性用戶,則約10%,部分大型的工業型電力用戶對電力供應事業的更換率較高,可達34%。

如上所述,德國的電力價格雖然因為自由化的措施而享有成果,但因初級能源的成本持續增加、能源環境稅的提高、再生能源法與汽電共生法所增加的成本轉嫁到消費者,因此結果上電價是又再度提高。

天然氣市場方面,市場自由化的成果是否反應在歐盟天然氣價格的下降,目前尚無法清楚看出,理由之一乃是因為歐盟天然氣指令較歐盟電力指令晚了許多時間施行,所以可比較的時間還不長,理由之二為天然氣市場與電力市場不同之處在於天然氣的價格與石油的價格息息相關,而石油的價格在近年來則不斷的攀升。

但從英國的經驗或許可以得到証明,天然氣市場的自由化還是可以達到降低天然氣價格的成果,在英國從一九九0年到一九九九年,對於工業型用戶天然氣價格實際下降達45%,對於一般家庭用戶也下降20%。

能源部門的競爭,從天然氣市場和電力市場的經驗顯示,大型的工業型用戶通常能從自由化過程享受較多的價格優惠的利益。

上述三個原則之間,就像一部法律所追求的不同立法目的之間,有相輔相成的可能性,有優先順序比重不同的可能性,也有發生衝突的可能性,例如為確保能源供應的穩定,就可能增加事業的競爭成本,為達成環境保護目標的同時,卻可能不利於能源供應的充足性,時間的長短也會帶來不同的效益,例如為了保護環境和生態,在長期雖然可降低事業的營運成本或社會成本,但在短期則可能增加支出而減少競爭力,因此究竟三個原則之間處於哪一種比重的平衡關係,除了可透過立法的方式明確界定優先實踐的目標以減少爭議外,似只有在個案中,依照立法目的、行政裁量、司法實務經驗及當時之社經背景來判斷。

五、能源與科技、環境、貿易政策

(一)能源與科技

我國科技政策之推動主要是以科學技術基本法為依據,並定期召開全國科學技術會議,擬定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相關之組織還包括行政院科技會報、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科技顧問會議、產業科技策略會議等,就能源領域而言,也在這個大的科技發展架構之下,由產官學界共同追求創新研發能源科技。

能源科技的目的在於降低能源使用上所產生的污染性及危險性,並在全球有限能源資源下提高利用上的經濟性,與前述能源管理之三大原則相符,亦即能源科技之創新可帶動更完善有益之能源管理制度,而良好的能源管理模式又可促進能源科技的進一步發展。

我國能源科技之政策依據主要為行政院核定之全國能源會議結論具體行動方案、全面節約能源及提升能源效率推動計畫、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五年籌撥一百億元經費規劃運用方案、及再生能源發展方案等。

而未來能源科技之研發重點為「開發再生能源」、「能源的新利用」、及「節約能源」,推動前瞻性的和永續性的能源技術。

實際措施例如促進電動機車的研發、無鉛汽油的研發,可降低空氣污染及達到溫室氣體減量之環保效應,減少能源之消耗;燃料電池的研發、發展氫能源技術,可具體應用在交通工具上;奈米技術之進步、LED運用在照明設備和交通號誌燈的推廣,亦有助於節約能源;甚至未來電力科技可配合光纖網路跟通訊科技的發達,促成電力直購的電力交易所,而可整體降低供電成本;此外,能源局亦陸續推動許多強制性用電器具之能源利用效率管理,並將挑選經典示範案件,建置「陽光電城」、「風力電場」及「地熱公園」,期望於2008年能如期完成「國家發展重點計畫—水與綠計畫」。

相較於政府推動之能源科技計畫,產業界亦已投入大量資源於再生能源的開發,但礙於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遲未通過,復欠缺跨部會的整合機制,因此相較於美、日、德等國積極鼓勵民間企業發展再生能源,甚至以高價收購民間再生能源的政策相比,我國民間業者的能源科技自行研發能力並未完全開發,對我國產業之國際競爭力不無影響。

而京都議定書生效之後,各國直接面臨溫室氣體減量的壓力和大國貿易制裁的威脅,對如何加強能源科技的研發產生更多的挑戰。

(二)能源與環境

我國環境政策與法制之落實主要以環境基本法為出發點,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九條特別規定:

「行政院應設置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負責國家永續發展相關業務之決策,並交由相關部會執行」,相關之組織還包括經建會之國家永續發展論壇,及國科會之永續發展研究推動委員會,民間企業亦成立永續發展協會以配合國家永續政策。

我國永續發展之推動早自一九九五年行政院設立全球環境變遷指導小組,於一九九七年改組為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直到二00二年環境基本法通過,則正式賦予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組織上的法定地位。

永續會依其任務需要而分為八個工作小組以及再加上氣候變遷及京都議定書因應小組,其中資源及產業組之任務即在於,

(1)提升能源及資源效率,發展清潔能源,

(2)發展綠色科技及產業。

就能源領域而言,於二000年五月由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制定之「二十一世紀議程—中華民國永續發展策略綱領」,其中第三篇永續經濟之第十五章能源策略當中提到,能源政策的永續目標為「穩定供應」和「節約能源」,亦即利用先進能源技術之研發,追求高效率、低污染的能源供應,並加強需求面的管理以節約能源,以達到能源供應、環境保護、經濟發展平衡的政策體系。

能源政策與環境政策的具體配合措施包括了在工業、運輸、住商、電力等各部門大力推動節約能源措施,預計在民國九十九年時達到節約能源16%之目標,一0九年時達到節約能源28%之目標;積極研擬我國因應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及京都議定書之發展與調整,控制污染的排放,特別是發電、煉油等能源事業,預計以民國一0九年時二氧化碳的排放量降到民國八十九年的水準,或人均排放量十公噸的目標;加速推廣再生能源的利用,預計至民國一0九年時,再生能源佔全體能源需求比例可達3%;大力推廣天然氣之使用,增加全國潔淨能源使用量;針對新興產業,在政策上鼓勵其朝向高附加價值、低耗能、高產業關聯性效果之產業發展;調整租稅措施,加強考量產業之能源利用效率,或是以減免租稅之方式,獎勵節能績優之廠商;適當調整能源價格以促進能源之使用效率;積極推動能源產業之自由化與民營化,透過競爭之機制,鼓勵產業汰舊換新。

唯由於本策略綱領不具備法律拘束力之特質,因此是否能真正供發揮引導能源政策與環境政策平衡之指導方針功能,不無疑問。

(三)能源與貿易

國內貿易政策是以貿易法為基礎,然就能源與貿易議題之接軌,主要焦點在於國際上有關世界貿易組織(WTO)之相關規定,WTO最重要之法律基礎是附件一之商品貿易多邊協定(GATT)、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

台灣是屬於對貿易依存度高之國家,我國自一九九0年起即致力於加入WTO,並以臺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之名義組織入會工作小組,在尋求入會的過程中,為了符合WTO之相關規定,逐漸將電力、天然氣等能源產品之價格管制措施做一定的調整,此外電力設備之採購市場,為了因應加入WTO之後面臨的政府採購協定,亦作適度地調整開放,終於我國正式自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成為WTO之成員國,故未來國內能源政策之推動與法制之修訂,自不能與國際貿易之相關規定相違背。

國際上為了達到環保之目的,使用貿易限制措施之國際規範已日漸增加,貿易雖然和能源問題看似無直接相關,但就開發中國家而言,其經濟的發展多停留在提供已開發國家耗能產品之生產利用,而全球暖化主要是來自於碳化合物排放,碳化合物的來源正是能源密集產業(例如煉鋼廠、火力及煤炭發電廠)、汽車等運輸工具的使用,故貿易本身也是一個影響全球暖化的重要因素,所以WTO就此亦有相對應之能源發展策略及環境保護策略,例如各種貿易障礙措施以及租稅措施等。

尤其是京都議定書生效後,能源問題所可能引發對我國的貿易衝擊將更明顯,各國為因應該議定書,例如歐美市場已強制將產品依耗能分級,以提高能源效率,我國耗能產業與產品將難與其競爭,尤其我國產品能源效率低於其他國家,在台灣能拿到節能標章的產品,有時在歐洲只能被列在A到G級中的F級,或甚至不符合標準,將來台灣產品外銷,很可能被要求加入限制溫室氣體排放量標準之基本條件,如未達到標準,產品將很難進入國際市場,所受到衝擊的產業包括半導體、液晶面板、鋼鐵、石化、水泥、家電及汽車等等,二氧化碳減量已成為台灣企業無法忽視的貿易成本。

綜上所述,能源實為重要之全球貿易商品,能源部門不論產銷階段或需求面,牽涉到科技發展、環境保護、以及可能的貿易制裁,基於前述能源管理之基本理念,在國際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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