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厦管理维护公司受任管理维护业务契约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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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任人签章:
受任人签章:
委任人 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或管理负责人,以下简称甲方)
立契约书人
受任人 公寓大厦管理维护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公寓大厦管理维护事项,双方签订本管理维维护契约(以下简称本约),并同意遵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 管理维护之标的物
名称:
地址:
范围:
(注:
指针的物共享及约定共享部分)
第二条 管理维护服务内容
一、乙方同意提供甲方下列服务项目:
1.公寓大厦一般事务管理服务事项。
(附件一)
2.建筑物及基地之维护及修缮事项。
(附件二)
3.建筑物附属设施备之检查及修护事项。
(附件三)
4.公寓大厦之清洁及环境卫生之维持事项。
(附件四)
5.公寓大厦及其周围环境安全防灾管理维护事项。
(附件五)
二、前款服务项目之具体内容,详如附件 至附件 (注:
视选定项目填列)
第三条 管理维护服务之专属或转委任
一、前条第一款第一目乙方提供甲方之服务事项,非经甲方事先以面同意,不得转委任予第三人执行。
二、前条第一款第二目至第五目业务有涉及其它行业专业法规规定时
口甲方同意乙方得分别委任「 (营造、土木工程业)」、「 (机电工程业)」、「 (环境污染防治业、废弃物清除处理业)」、「 (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服务。
口甲方同意另以契约约定,由乙方委托经领有各该目的事业法规许可之业者办理。
三、受任第三人之行为,视为乙方自己之行为;乙方对该第三人提供之服务应全权负责。
第四条 契约有效期间及续约
一、本约自民国 年 月 日起至民国 年 月 日止,为期一年。
二、本约届满前一个月,一方未以书面通知他方不再续约者,视为本约展期一年;嗣后亦同。
第五条 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
一、甲方每月应给付乙方服务费用新台币(以下同) 元正,另加5%营业税 元正,合计 元正(如行政院变更营业税征收率时,营业税金额与合计金额配合变更。
)
二、前项服务费用,甲方应于每月 日前,以下列方式之一,支付予乙方:
1.自行汇入乙方指定之金融机构(银行库邮局,户名:
帐号:
)。
2.通知乙方派员收取,并以现金或即期票据支付。
三、本条服务费用,自乙方提供服务满一年后,遇有物价重大变动、服务内容变更或人员增减时,得经双方合意后随时作适当之调整。
第六条 协力义务
一、为利乙方执行业务,甲方应提供下列协力义务:
1.无偿提供适当之办公场所、休息处所、仓库、岗亭、服务台、投币式电话、桌、椅、灯等便利服务之设备。
2.无偿提供环境维护与设备保养需使用之器具、工具、材物料、零件;及警备(报)设施、消防设备。
3.负担留驻人员之水电费。
二、下列事项由乙方自行负担:
4.投币式电话费及膳食费。
5.留驻人员之服装与执行勤务之适当装备。
第七条 乙方之注意义务
一、乙方对于本约所订应提供之管理维护服务(含治安维护及紧急事故处理),应善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
二、乙方执行业务时,应遵守诚实信用之原则,不得有不正当行为或废弛其职务。
三、对于各项管理维护配合防范注意事项,乙方应对甲方尽告知说明之义务。
四、对于应保守秘密事项,尽保密之责,乙方不得对外任意泄露相关讯息。
第八条 乙方留驻人员之纪律
一、留驻人员由乙方负责管理运作,并受甲方之监督。
二、留驻人员除应遵守乙方之管理规章及勤务准则外,并应服从甲方之管理规定。
三、留驻人员如有怠忽职守或其它不法之情事,甲方得知乙方按情节轻重予以惩处或调换。
第九条 保险事宜
甲方标的物之共享部分、约定共享部分之一切责任及财产保险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条 损害赔偿
乙方未能善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或泄漏应保守之秘密,致甲方权益受侵害或甲方共享部分、约定共享部分内各项设施遭受损害者,乙方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免责事由
因下列事由所致之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乙方及第三条所委任之公司均不负赔偿之责:
一、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之损害。
二、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等事由所致之损害,但因乙方故意或过失所者,不在此限。
三、甲方持有之设备或相关设施,因其本身固有瑕疵所致者。
四、另有他项约定者,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契约终止
一、任意终止
1.甲、乙双方于本约有效期间内,得于一个月前以书面通知他方后,提前终止本约。
2.甲方双方于不利于他方之时期终止契约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但因非可归责于该当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终止契约者,不在此限。
二、因可归责乙方事由之终止契约
3.乙方违反本约第三条规定,甲方得径行终止本约。
4.乙方违反本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经甲方以书面要求改善,乙方未能于十五日内改善时,甲方得终止本约。
5.因可归责乙方事由终止契约,致甲方有损失者,甲方并得请求赔偿。
三、因可归责甲方事由之终止契约
6.甲方违反第五条规定,未按时给付服务费用予乙方,经乙方定期催告(含以电话或函件或派员方式)仍未于十日内缴交者,以违约论。
7.乙方除得终止本约、停止服务及撤回留驻人员外,并得请求甲方支付迟延给付之利息。
第十三条 诉讼管辖
因本约发生之诉讼,双方合意以甲方标的物所在之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十四条 未尽事宜之处理
本约如有未尽事宜,依有关法令、习惯及诚信与平等互惠原则公平解决之。
第十五条 附件效力及契约分存
一、本约之附件视为本约之一部分,与本约有同等之效力。
二、本约壹式贰份,甲方双方各执壹份为凭。
立契约书人 甲 方:
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
主任委员(管理负责人):
地 址:
电 话:
身分证字号:
乙 方:
公寓大厦管理维护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签:
地 址:
电 话:
统一编号: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