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的定义极其特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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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权的定义极其特征
行政权:
行政权是指执行管理权,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利。
行政权的特征:
1)公益性;2)执行性;3)法律从属性;4)单方意志性;5)强制性;6)不可自由处置性;7)优先性与收益性。
2、行政关系(4个)
主要有4种:
1)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
3、行政法的特点
1)缺乏统一完备的实体法法典;
2)行政职权职责具有统一性;
3)行政法律规范立,改,废的经常性。
4)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
5)行政法是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
4、
5、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行政法非制定法法源
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
1)宪法与法律;2)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3)行政立法(包括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4)国际条约与协定。
行政法非制定法法源:
1)法律解释;2)判例;3)习惯与惯例;4)行政法理。
6、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合理行政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
2)合理行政原则;包括a)公平公正原则;b)考虑相关因素原则;c)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3)程序正当原则;包括a)行政公开原则;b)公众参与原则;c)回避原则;
4)高效便民原则;包括a)行政效率原则;b)便利当事人原则;
5)诚实守信原则;包括a)行政信息真实原则;b)信赖保护原则;
6)责权统一原则。
7、行政法的效力等级
就行政法的效力而言,首先要遵守2个原则,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先法;就具体而言,1)宪法>法律;2)法律>行政法规;3)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8、行政法主体的含义及范围
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或者个人,行政法主体只指那些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受者,行政法主体主要有2大类1)行政主体2)行政相对人;具体来说,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则包括国家公务员以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9、行政机关有有哪些?
就我国现行行政体系而言,行政机关主要分为以下几大类:
1)中央行政机关,主要有国务院,国务院正式工作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与办事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2)一般地方行政机关;
3)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
4)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目前主要指香港与澳门)
10、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及其他们的区别
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设立机关管理该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
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该设立机构管理该行政区域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
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区别:
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最大的区别在于,派出机关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而派出机构则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除非它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11、公务员的范围、处分、救济途径
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我国的公务员范围主要由以下几类:
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7)民主党派机关工作的公务员。
公务员的处分主要由以下几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公务员处分的救济途径: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12、行政相对人的概述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13、行政法制监督(私权利监督和公权利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包括私权利监督和公权力监督,公权力监督主要是指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a.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立法的监督,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政府规章的监督,c.国家权力机关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监督;
2)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a.人民法院的监督,b.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3)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a.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b.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
私权利主要是指个人组织可以通过向有关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起诉,或者通过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等舆论工具对违法行政行为予以揭露曝光,从而实现行政法制监督的目的。
要注意的是,公权力监督一般是直接的,私权利监督一般是间接的,通过各种途径推动公权力进行监督。
14、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特征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包括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
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政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力,它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将要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3)准立法性。
抽象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但它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法律特征,并须经过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议、通过、签署、发布等一系列程序。
4)不可诉性。
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
如果相对方对抽象行政行为有异议,认为它们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5、行政立法的主体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且仅限于高层行政机关,只有下列行政机关才能进行行政立法:
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16、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机制
行政法规规章有如下情形的可以由有权机关与以改变或者撤销,a.超越权限的,b.违反上位法规定的,c.违背法定程序的。
1)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2)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地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3)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4)省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正当的规章
17、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以下几类:
1)依据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行政行为的条件可以分为,依申请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依职权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规划,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2)依据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可以分为,拘束的具体行政行为;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3)依据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可以分为,授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4)依据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可以分为,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18、行政许可定义、(设定权)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规范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布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的设定就是法律规范的一般禁止,而行政许可的事实就是对是否可以解除一般禁止依法作出判断的过程,其目的是对符合和具备资格的特定对象解禁。
19、行政给付原则、行政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给付原则:
1)公平公正平等原则;
2)信赖保护与持续给付原则;
3)行政给付与助成性行政指导相结合原则;
4)行政规范透明的原则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
1)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或公定力。
2)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其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违法行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要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加以赔偿。
3)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亦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或改变这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4)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但这种改变需利益最大化。
20、行政处罚的种类、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
一事不再罚原则:
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与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2)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得再给与人身自由的处罚;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与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与当事人罚款处罚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21、行政指导行为及其概念
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的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效力。
它的3个特征:
1)行政性;2)多样性;3)自愿性。
22、行政合同的概念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职能,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过协商设立变更终止双方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23、行政事实行为(法律和事实行为的区别)、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具有行政性、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可致权益损害性的三大特征。
两者的区别:
行政法律行为就是在行政机关的意思下,达到其想要的法律效果,如:
行政许可,发许可证给申请人,这是它想要的效果;行政事实行为就是违背了行政机关意思或不是行政机关的意思,但在行政行为中造成这样的事实,如:
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违法将他人打伤,这个打伤的事实行为,就不是行政行为,因其不是行政机关的意思或者说不是其要的行政行为的效果,是一个事实行为,不能复议不能诉讼,但可以申请赔偿!
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的活动。
24、行政复议概述,范围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的范围:
A)可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1)行政处罚;2)行政强制措施;3)行政许可变更中止撤销行为;4)行政确权行为;5)涉及经营自主权的行为;6)变更或者废止农村承包合同行为;7)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8)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为;9)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行为;10)行政给付。
B)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行政法规和规章;2)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3)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25、行政诉讼概述、基本原则、及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此作出裁决的一种活动。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5)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6)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7)合议原则回避原则公开审判原则和两审终审原则;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A)应予受理的案件。
1)行政处罚案件;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3)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4)行政许可案件;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6)抚恤金案件;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8)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10)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
B)不予受理的案件。
1)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公安国安登记官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5)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定的具体行政行为;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10)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案件。
26、行政赔偿范围、标准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且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的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行为。
a.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b.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2)侵犯财产权的行为;(侵犯财产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等)
行政赔偿的标准: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计算标准。
《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据此,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具体标准是按日支付赔偿金。
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即公民应得的赔偿金等于该公民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违法拘留、拘禁的天数乘以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对受害者给予一次性赔偿。
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按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
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计算标准。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7条的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规定计算,并且从造成身体伤害、致残和造成死亡三个方面分别规定了赔偿标准: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
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
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3.侵犯财产权的计算标准。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8条的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金;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