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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学校对外交流工作的不断深入,同时为促进学校外事工作的发展,加强外事工作制度建设,规范外事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外事工作系学校涉外工作范畴中的一系列活动。

主要包括:

聘请外国专家或邀请专家来校讲学、合作研究;国外人员顺访来校参观访问,或作专题学术报告;与国外高校建立校际交流合作关系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国外人员来校捐资、投资、捐赠等;校内人员出国(境)访问、考察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校内人员公派出国进修、合作研究、攻读学位等;组织国际学术会议;在校生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咨询;外国记者、驻华使领馆人员来校参观、采访等活动;留学生工作及其它外事工作。

第三条学校外事工作必须严格贯彻、国务校关于外事工作实行“统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认真执行上级的有关决策和指示精神。

同时,学校的外事工作必须紧密围绕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开展,为学校的改和发展服务。

参加涉外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自觉维护、民族和学校的利益和尊严,要求外方人员遵守的法律,尊重的民族风俗习惯。

第四条学校外事办(设在学校政办公室)是全校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各单位和部门根据各类外事工作的具体情况承担相应工作。

校内各单位和部门应一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或部门的外事工作。

第二章外国专家的聘请与管理

第五条聘请外国专家应遵循“以校为主,按需聘用,择优选取,讲求实效”的原则。

逐步调整聘请外国专家的专业结构,聘请语言专家的同时,针对专业教学和学科建设工作,增加聘请各专业专家的人数。

第六条需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每年11月将本单位聘用外国专家计划报外事办,该计划须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聘请长期(3个月及以上)外国专家来校从事教学、合作研究等工作,须提前40个工作日将拟聘请专家的学历、工作经历等背景资料提交外事办,由外事办负责报批手续。

第七条外国专家的报酬由学校统制定标准。

负责学生教学工作的外国专家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八条外事办负责受理和审定各单位每学年外国专家的聘请计划,配合聘请单位做好外国专家的物色、考察和评估工作,完成报批工作,负责办理入境签证、外国专家证及在华居留许可证等有关手续,并代表学校与外国专家签订聘用合同,负责外国专家的日常生活管理。

外事办要及时将外国专家的到任情况通知保卫处。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对外国专家进行管理,若中途出现工作变动,须在外事办指导下补签合同。

第九条聘用单位负责提供符合条件的外国专家人选,报学校外事办,并与其取得联系。

专家到任后,应按照计划安排外国专家的工作,并配备一名中方合作教师协助工作,定期检查和评估外国专家的教学效果。

第十条后勤管理处负责为外国专家提前做好公寓基本设施的维修、维护等保障工作。

保卫处负责与公安、安全部门保持联系,将外国专家的宿舍作为防范重点,保障外国专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章短期来校访问人员的邀请与接待

第十一条国外人员来校3个月以内为短期来访。

学校鼓励各单位和部门结合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邀请并接待外国专家来校短期参观访问、合作研究、学术交流等。

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学校承担。

第十二条来访期间涉及以下情况:

与学校领导会见,洽谈学校之间合作项目,需在校内住宿,在校内有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活动、涉及多个部门需学校出面协调,以及来访者为外国记者或外交人员,应提前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来访者身份、背景、来校目的、在校活动日程安排及所需经费等详细情况报外事办。

访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接待工作总结交外事办备案。

第十三条如来访时间较短,活动范围仅限于邀请单位或部门,以及来我校顺访,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外事办,访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接待工作总结交外事办备案。

第十四条如涉及签证,邀请单位或部门应提前30个工作日报外事办,由外事办按规定报批后,方可发出正式邀请。

第四章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五条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包括:

校际师生交流,互认学分,学校或学校下属单位之间的合作研究,教学与研究资料交流,以及其他与学校工作相关的涉外活动。

第十六条学校各下属单位应紧密结合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特点,积极探索开展各类国际交流项目的途径。

形成初步合作意向后,向外事办报送拟开展项目的论证材料。

经学校同意后,由外事办或经外事办书面授权相关单位承办。

洽谈结果如需签订书面文件,须经学校批准,由外事办审核。

未经学校批准,学校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启动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前,应根据相关协议,起草实施细则并报外事办,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外事办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协调和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鼓励各单位或部门与国外学校或机构积极开展图书资料交流活动。

交流所获图书资料为学校资产,由实施交流的单位或部门使用,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

交流活动结束后,应将资料数目清单及活动总结书面报外事办备案。

如图书资料的内容与我国法律法规或国情不符,或涉及机密,应立即报外事办,以便做出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中涉及本校学生出国事宜,暂由学校外事办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教师以个人名义与国外同行开展的科研合作项目由科研处管理,项目中我方参与人应在项目立项和结题时分别将有关材料送外事办备案。

第五章因公(私)出国(境)

第二十一条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需要,或按上级主管部门安排,需组团或派遣人员短期出国(境),由外事办按规定办理各项出国(境)手续。

第二十二条学校组织部、人事处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审。

外事办负责出国(境)人员行前外事纪律和安全保密培训。

第二十三条计划出国(境)团组应于出访前60个工作日申报计划;同时出访2个以上,每增加1个,应提前10个工作日申报。

第二十四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应严格执行出访计划,不得擅自变更出访路线、日程安排和活动内容。

境外停留期间,要维护、学校的利益和尊严,严守秘密,自觉遵守外事纪律。

出国(境)人员必须按期返回,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

回国后按要求将因公护照和出访报告交外事办。

第二十五条因公出国(境)人员行前、回国后均应到人事处备案。

学校在职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探亲、访友和旅游,必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离境。

非假期期间,必须向人事处请假。

第二十六条在国(境)外人员应随时与外事办保持联系,遇特殊情况及时报告,并服从学校做出的决定。

第六章举办国际学术会议

第二十七条组织国际学术会议单位应提前1年(最少6个月)提出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书面申请报外事办。

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二十A条会议经费由学校负责落实,会务工作由举办单位承担。

必要时可由外事办协调学校有关管理部门给予帮助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会议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将会议中所形成的有关文字材料、重要照片、讲话录音和录像等资料加以收集、整理,同会议总结报告送外事办备案。

第七章互赠礼品

第三十条如需向来访人员赠送礼品由接待单位负责,出访时向外方赠送礼品由组团单位负责。

礼品的选择应根据对方的身份及所在习惯,原则上不送贵重礼品。

第三十一条赠送和接受礼品应在接待总结或出访报告中写明。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及个人在涉外活动中不得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

第八章其他外事工作

第三十三条聘请国外人员担任我校名誉职务或学术兼职,应向人事处提交有关材料,按规定办理手续。

聘任后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向人事处汇报联络情况并报外事办备案。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和部门与国外机构或个人联系、接受各类捐赠、捐资项目前,应将捐赠、捐资意向报外事办,外事办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对外联络工作。

捐赠项目须按权限经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接受。

第三十五条校内各单位和部门邀请或接受外国记者来校访问等活动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报告外事办,由外事办报主管领导审定,同意后方可承办。

第三十六条校内各单位、部门向校外新闻单位发送我校有关涉外内容的稿件(含照片、音像材料),必须事先征得外事办及宣传部同意。

如校外新闻单位采访我校聘请的外籍人员,必须征得外事办和宣传部同意。

第三十七条国外人员在学校招待所住宿,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报保卫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外事办负责解释,原《XX学院外事工作暂行管理办法》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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