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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签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Q/POLYGC300X-20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开发项目的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工作,合理控制项目工程成本,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通过明确签证管理原则、规范签证管理流程、统一签证管理表单,减少人为随意性,使合同之外的成本透明、可控,真实掌控动态成本,最终达到合理控制我司项目工程成本的目的。

第三条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各区域房地产开发平台公司与专业平台公司(以下称“平台公司”)开发项目的施工现场签证工作均按本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术语和定义

(一)施工现场签证:

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就费用补偿、工期顺延以及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达成的签认证明。

施工现场签证包含因设计变更、零星工程等原因导致的所有需做签认工作的统称,以下简称“现场签证”。

(二)设计变更类现场签证:

因设计变更导致无法在竣工图上反映或无法再次进行现场验证的工程的签认证明。

(三)非设计变更类现场签证:

因非设计变更导致的现场签认证明,如:

合同外增加的零星工程、因我司原因导致的工程返工、修补等。

(四)现场签证完工确认:

现场签证内容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对签证完成情况、签证工程量及造价等确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办理现场签证的情形。

如出现下述情形,可办理现场签证手续:

(一)由于设计变更(含修改或补充的图纸),原已完成的工程,其工程实体、工艺、材料将被拆除或废弃,在竣工图上不能反映或无法再次进行现场验证的;

(二)施工单位提出及我司相关部门发出,将引起施工单位改变施工顺序、工期、周转材料、使用合同规定之外的工艺,影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租赁等费用,产生合同外费用补偿的;

(三)合同外增加的零星工程、因我司原因导致的工程返工、修补的;

(四)其他需要办理现场签证手续的情形。

第六条不允许办理现场签证的情形。

以下情况不允许办理现场签证:

(一)合同约定不另计费用的工作内容,如:

合同约定包含的包干费、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措施费等;施工雨水的排除;因地形影响造成的场内料具二次运输;20米高以下的工程用水加压措施;完工清场后的垃圾外运;施工材料堆放场地的整理;水电安装后的补洞工料费;工程成品保护费;施工中的临时停水停电;基础埋深2米以内挖土方的塌方;日间照明施工增加费(不含地下室和特殊工程)等;

(二)设计图纸中已包含的技术措施;

(三)经甲方审核确定的施工组织方案中已包含的工作内容;

(四)发生但不属于我司责任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乙方免责的工作内容;

(五)非我司原因造成的返工;

(六)其他不应办理现场签证的情形。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本级工程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制定及完善股份公司签证管理办法。

第八条平台公司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工程部的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平台公司签证管理操作指引;

2、负责审核现场签证原始手续是否齐全,签证是否应该发生,是否合理。

(二)项目部的主要职责

1、负责现场签证相关资料的收发、建立台帐以及原始资料的整理保存;

2、负责现场签证的发起及进行审批流程;

3、应保证签证单签证工作内容、工程量及图纸准确无误,并对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成本控制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正确及合理地对现场签证进行预算估价,对签证完成实际发生费用进行核定;

2、建立现场签证台账,对完工现场签证资料进行备案;

3、每月对每个项目所发生的签证进行统计,监控签证对项目成本的影响,签证超额后应及时向公司汇报;

(四)技术部主要负责与技术相关现场签证内容进行审核;

(五)营销部主要负责与销售相关现场签证内容进行审核;

(六)计划部门主要负责对现场签证流程的监督及会签审核,对现场签证情况进行台账登记。

第三章签证管理原则

第九条一单一算原则:

一份现场签证应编制一份预算,且对应一个工程合同。

如果内容简单,也可以一份预算对应多个现场签证,但是该预算书内应根据不同签证单的内容分别列项。

第十条一月一清原则:

成本控制部门在每月月底前与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共同核对当月发出的全部现场签证单及其资料,以保证三方资料的完整统一,于次月3日前完成项目所有上月发出的现场签证单份数核对,统计已发生签证金额,作为项目动态成本控制依据。

第十一条先审批后施工原则:

原则上应在施工前完成现场签证的内部审批手续,才能安排施工单位施工,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报领导审批,后补审批手续,但最迟应在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已发生现场签证的审批。

第十二条完工确认原则:

所有现场签证应按要求完成现场签证完工确认后才能进行结算。

未进行完工确认的签证为无效结算资料,不计算相应费用。

第四章签证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现场签证审批单、工程业务联系单、现场签证单等签证审批资料需在明源或OA等系统上进行线上审批。

第十四条现场签证审批单、工程业务联系单、现场签证单内容应填写规范,应有明确编号、工程名称、签证事由、签证内容及依据、发生的时间日期、发生的部位或范围、变更的内容、变更前图纸号(如不是整张图纸替换的变更,应将变更部位用云线标示并附图作为附件)、变更后图纸等内容。

第十五条现场签证审批单、工程业务联系单、现场签证单均一式四份,我司两份(一份工程管理部门留底,一份存成本控制部门作为结算资料留底)。

不得以复印件作为结算资料。

第十六条所有签证单我司应有工程管理部门的经办人及其部门经理签字,否则视为无效。

所有签证单的预算书应有成本管理部门的编制人员及其部门经理签字,否则也视为无效。

所有签证单签认人员必须签署日期(年/月/日)。

第十七条我司工程管理部门、成本控制部门及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台帐(详见施工现场签证统计台帐模版)和档案,编号连续清楚、装订整齐。

应使用标准现场签证审批单、工程业务联系单、现场签证单,不得使用白纸签证,原则上采用打印机打印。

编制结算资料时应装订成册,如有附图,图纸应为电脑绘制图纸且有监理工程师(无需监理的工程除外)、工程管理部门经办人员及部门经理签字,不得采用手图结算;工程量计算较复杂时应附工程量计算书。

第十八条对于施工现场签证的造价增加应严格控制,单项签证工程的估价在5千元以下的由经办部门签认,经办部门经理审批;5千元至5万元以下的由工程管理部门、技术部、成本控制部门三个部门共同协商处理,工程分管领导审批;5万元及以上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原规定“对于工程变更造成签证,引起的造价增加应严格控制,单项签证工程造价在5千元以下的经办部门签认,5千元至1万元由经办部门、技术部门、成本控制部门共同协商处理,1万元以上,报公司领导审批。

”)

第十九条签证的预算估价金额超过原合同总价(含暂定总价)的10%且大于10万元,或金额超过50万元时应签补充协议或合同,不能以现场签证形式结算。

第二十条对现场签证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我司内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签证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应在签证内容完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现场签证单并上报,我司10个工作日内完成签证确认手续。

第二十一条工程管理部门在签证完工确认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将现场签证单原件、内部审批资料原件各一份以及相关的设计变更、工程业务联系单原件一份交成本控制部门备案。

未经成本控制部门备案的签证单不予结算。

第五章现场签证审批流程及说明

第二十二条现场签证审批流程:

工程管理部门编写现场签证审批单、工程业务联系单→由工程管理部门统一编号并发起审核→相关部门会签意见→成本控制部门进行预算估价并审核→报公司领导审批→工程管理部门2个工作日内下发盖有公司公章的工程业务联系单→施工单位安排施工。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提出的现场签证需求,应以工作联系单方式按要求填报签证内容及依据提供给工程管理部门经办人,由经办人进行现场签证审批流程。

第二十四条现场签证的经办人为工程管理部门各专业工程师,为了便于专业造价工程师进行估价,应在审批单及联系单上写明签证原因、签证内容、预估工程量,同时将相应图纸、文件资料均作为联系单的附件,具体填写要求:

(一)在内容描述上要有将发生的工作部位、工程量或人工工日数量;

(二)签证中的工程量计量过程应详尽;

(三)机械台班的签证,工程管理部门只签台班,台班费用由成本控制部门核定;

(四)安装材料设备需注明厂家、型号、规格、品牌;

(五)特殊部位还应用节点简图予以说明;

第二十五条进行现场签证审批时,若涉及到需要重新报建的变更应添加相关部门人员会签后方可办理;若涉及到对客户销售承诺的变更须添加营销部会签并征得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六条成本控制部门专业造价工程师在会签时须明确估价的原则、范围及估算费用等内容(估算费用仅填写在内部审批单上)。

第二十七条对于减少费用的现场签证,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跟踪、落实、核定减少的具体数额,并通过现场签证完工确认程序确定最终减少费用,防止因漏报而给公司造成损失。

第六章现场签证完工确认与签证结算流程及说明

第二十八条现场签证完工确认与签证结算流程

现场签证内容完工并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由施工单位填写现场签证单→报监理单位签字确认→成本控制部门进行完工结算价格核定→报公司领导审批→工程管理部门3个工作日内报成本控制部门备案并把审批资料下发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成本控制部门建立签证台账→每月3日前,成本控制部门牵头,三方核对签证台账→工程结算时送签证资料→核对资料→结算→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在现场签证内容完工并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现场签证单确认完成情况并报监理单位、工程管理部门,超过10个工作日后补签的签证单无效。

现场签证单应盖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公章。

第三十条对现场签证单的内容必须满足结算编制的要求,必须将工程名称、签证的原因、时间、签证内容、材料材质、施工方法等描述清楚,如果文字描述不能满足结算编制的要求,要求附图,并达到根据签证单可准确计算工程量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及工程管理部门在签认前须认真核对签证工程的实施时间、工作内容、发生原因以及由何方承担签证所发生的费用等内容;特别是对发生的原因以及责任单位的交代应详尽。

监理工程师不得直接在签证上签认经济内容。

第三十二条工程管理部门经办人必须在现场签证单上加注明确审核意见,不得使用含糊不清的表述,如大概、差不多、可能发生、情况属实或估计数量等词语进行签认,必须实度实量后签字确认完成或未完成的事实或者工程量、材料材质和规格、工日数、机械台班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工程管理部门确认完工情况时只需要按照相应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现场签证确认其完成情况及质量情况的事实。

如果相应文件的某条或某几条只完成一部分时,监理及工程管理部门应直接在现场签证单中确认相应的完成范围,如直接签认工程量须对其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隐蔽工程签证必须在其覆盖前完成签证完工确认,同时,应按隐蔽工程验收要求进行签认,隐蔽工程签证因未在覆盖前办理完工确认及验收手续的不予结算。

第三十五条对土石方工程签证,不能直接签认土石方工程量,原则上要求绘制方格网图。

土石方工程方格网图标高必须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公司工程管理部门三方共同测量绘制并签字确认,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成本控制部门进行复核。

第三十六条需要现场测量、计算的工程签证及见证签证,原则上要求2个部门以上人员参加(特殊情况下经电话沟通后可由一个部门两人及以上参加),测量与复核由不同人员操作。

第三十七条施工完成后因我司原因修改设计导致的返工只签返工前完成的工作,返工后完成的工作在设计变更中反映。

第三十八条签证工程可通过图纸准确反映工程量的,应以图纸反映,不得签证数量;能在竣工图反映的在竣工图中反映,不再签证;竣工图无法反映的以签证形式表现。

严禁出现签证单和竣工图出现重复内容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禁止弄虚作假,所有签证经办人员必须检查确认签证工程质量合格后才能签认。

现场签证只允许签认工作内容及工程量,无成本控制部门的会签禁止直接签认工程造价。

第四十条成本控制部门对施工队单位填报的现场签证单的内容进行核对并完成签证结算价格审核,对其余所有量差及漏项均视为施工单位优惠。

第七章签证结算规定

第四十一条签证结算的资料应完整、清楚、准确,结算人员应对资料进行详细复核,发现问题,应要求相关人员给予书面解释。

第四十二条签证工程与主体工程应分开编制结算,单独确定签证工程造价,供签证工程分析、整理使用。

第四十三条签证工程结算完成后应分析签证工程引起造价增加的原因,提交分析报告。

第四十四条签证资料应附有技术核定单或现场签证联系单、设计变更、图纸、现场签证单、预算书等有利于证实该签证发生及准确结算的证据。

第四十五条结算人员结算时,应严谨、仔细,进行现场复核。

在施工时,深入现场,了解第一手资料,为结算做好基础工作,必要时拍照作为影像资料。

第八章其他

第四十六条禁止为降低单个现场签证额度人为将整体工程拆散进行签证。

第四十七条工程管理人员不得以施工单位不听指挥等为由,人为积压签证,防止因时间拖延导致签证内容的真实性无法得到证实。

第九章附则

第一条本规定由本级工程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章附录

附录A:

技术核定签证管理流程、现场签证管理流程

附录B:

保利地产施工现场签证管理规定表单汇编

编号

表单名称

Q/POLYGC3006-2015/B1

项目月度现场签证一览表

Q/POLYGC3006-2015/B2

项目现场签证汇总表

Q/POLYGC3006-2015/B3

现场签证审批单

Q/POLYGC3006-2014/B4

工程业务联系单

Q/POLYGC3006-2014/B5

现场签证单

13/13

附录A:

现场签证管理流程

Q/POLYGC3006-2015/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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