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核算中的纳税处理(ppt 199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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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核算中的纳税处理,第一部分企业筹建活动财务核算中的纳税处理第二部分企业经营阶段财务核算中的纳税处理第三部分投资活动财务核算中纳税处理第四部分重组与清算财务核算中纳税处理,授课提纲,第一部分企业筹建活动财务核算中的纳税处理,1、筹建期间如何确定,筹建期费用的账务处理及纳税处理。

2、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用与业务宣传费用纳税最佳处理。

3、货币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的纳税风险。

4,企业征地建设何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何时停止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产生纳税争议如何处理?

5、企业以以土地、房屋等非货币资产出资帐务处理方法与纳税处理。

6、接受固定资产、存货投资账务核算及如何降低企业税负?

7、筹建期间所得税是按亏损申报,还是进行零申报纳税处理。

8、如何避免其他应收款、其他付款账务核算中的纳税风险,1、筹建期间如何确定,筹建期费用的账务处理及纳税处理,关于筹建期的定义,财政部财法字1999第003号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筹建期,是指从企被批准筹建之日起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下同)之日的期间。

财政部1995年6月27日下发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治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中规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外资企业自我国有关部门批准成产立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为筹建期。

从以上可知,筹建期即企业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开始就是筹建期间的结束。

那么,在实务中,如何判定企业开始生产经营?

是领取营业执照还是开始购买原材料,还是从开始生产产品或者开始销售产品或是其他?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的会计制度中均没有对此做出说明。

现行税法经常界定税收优惠的起始时间为“自取得第一笔收入起”,因此,将首次确认收入的时间作为会计实务中划分企业筹建期间结束,生产经营开始的标志是符合税法及会计的相关规定的,是种划分方法,不仅可以解决会计人员对企业何时开始生产经营缺乏明确判定标准的问题上,而且在实务中容易操作掌握,符合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

站在反避税的角度仍存在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财务核算,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管理费用”科目是核算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对于企业筹建期间的开办费用,既然准则规定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就单设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进行核算,而不应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

筹建期间可能发生的所有支出都可以归为以下几种性质的费用,

(1)为企业筹建所发生筹建人员工资、差旅费、培训费、咨询调查费、交际应酬费、文件打印费、通讯费、开工典礼费等

(2)筹建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和汇况损益(3)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生产性费用(4)企业为开始生产经营做预备所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等生产性费用(5)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以前,为生产产品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和专利注册费用(6)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以前,发生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这样,会计核算与纳税处理就有可能产生差异。

如果企业对开(筹)办费企业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会计与税法无差异,无需纳税调整;否则会计与税法有差异,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案例分析:

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同时企业处理筹建期发生的费用时,还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用与业务宣传费用纳税最佳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3、货币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的纳税风险,对于企业虚假注册资本,或者抽逃资本,企业财务人员常见的做帐方是:

借:

银行存款贷:

实收资本借:

库存现金贷:

银行存款借:

其他应收款虚拟的债务人货:

库存现金通过以上会计处理,将验资时真实投入的货币资金抽逃出来,然后归还给他人。

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的纳税风险,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156号)的罚则如下:

第六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部分企业为了壮大企业实力的需要,登记的注册资本很大,但实际到位的实收资本很小,往往只有30%,或者属于虚假注册资本,或者属于抽逃出资。

税务机关出于自身的执法权限,即使证据确凿也不能对企业进行处罚。

(税务机关真得没有处罚的办法了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特别强调,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文件体现了反避税的推定股息的精神。

推定股息是指公司支付给股东或者关联方的现金或者实物等各种报酬,但并不以股息的形式出现。

尽管如此,这些报酬符合一定的条件,会被税法视为股息分配,对其股息课税。

5、企业以以土地、房屋等非货币资产出资帐务处理方法与纳税处理。

会计准则:

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对于接受投资的土地使用权,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时缴纳的契税,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支出,会计上也应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

对于接受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在办理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之后,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5、企业以以土地、房屋等非货币资产出资帐务处理方法与纳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通过比较可以得出结论,5、企业以以土地、房屋等非货币资产出资帐务处理方法与纳税处理。

对于股东投入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剩余年限计算摊销,与被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约定的企业经营期限无关。

对于股东投入的房屋,一般情况下按照不低于20年计算折旧。

但如果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低于20年的,可以按照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剩余年限计算折旧。

1)接受投资时的会计处理

(2)无形资产摊销时的会计处理借:

无形资产借:

管理费用贷:

实收资本贷:

累计摊销,如果被资资企业接受的是不动产投资,则会计处理为:

借:

固定资产贷:

实收资本,6、接受固定资产、存货投资账务核算及如何降低企业税负?

接受投资的存货其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相同。

如果纳税人通过非商业目的实施避税,由减免税或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通过非法手段提高评估价格,来增加被投资方资产的计税基础,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接受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进行合理调整。

会计上也应按公允价值调整账面成本。

对于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和计税基础的确定,也可比照上述方法处理。

7、筹建期间所得税是按亏损申报,还是进行零申报纳税处理。

8、如何避免其他应收款、其他付款账务核算中的纳税风险,企业在正常经营中,也有可能向自然人借款,既包括非股东的自然人,也有可能包括自然人股东及其关联自然人。

前者不受资本弱化的限制,后者受资本弱化的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特别指出,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全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娄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规定,准予扣除。

其他应收款产生的原因虚假出资、抽逃资本、企业灰色支出、高管年薪支出、老板年终个人分红、关联方占用资金。

在报表中常体现在其他应收款的金额较大,有的企业甚至大于应收账款的金额;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不动。

1、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的成因

(1)、虚假出资的目的注册资本的多寡往往是判断企业生产经营实力的第一印象;为了与大企业合作,只好虚增。

有些行业的经营资质政府明确要求了最少的注册资本金额有关企业对合作方、投标方往往有注册资本最低限的要求。

银行融资的要求;为享受政府的有关优惠补贴;,

(2)、虚假出资的原因是筹借或由其他企业代为出资。

(虚假出资)是出资人出资后再将出资额以各种名义抽回或转移(抽逃)。

根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由于验资时是借他人的资金,所以验资后要将这部分资金转出企业,所以通常情况企业财务人员的账务处理是:

借:

其他应收款股东,此做法最容易受税务局和工商关注。

灰色支出的财务处理借:

其他应收款贷:

银行存款,2、高管年薪、买车房支出在年度发放时,借:

其他应收款贷:

库存现金3、老板个人分红处理民营企业个人投资者从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分得税后利润,切记不要通过“其他应收款”。

个人其他应收款风险的规避,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费用化处理:

能够用费用处理解决要尽可能费用化借:

管理费用贷:

库存现金设立一人有限公司,以有限公司的身份代替个人出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然后再在限公司中消化。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将利润转移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征收的是个人所得税,其税负相对公司制企业而言较低,而且在全国各地对此类企业往往采取的是核定征收的方式。

一般个人所得税税负为收入的0.4%,营业税及附加最高仅为5.55%,综合税率为6%左右。

而在公司制企业中则可以抵扣25%,相差达19%左右,其他应付款常见业务事项的纳税风险处理1、隐匿收入或延迟收入例某企业将一批货物已销售给另一家企业,但该企业并不急于要增值税发票,企业将收到的款项暂挂在其他应付款。

借:

银行存款,贷:

其他应付款。

若客户需要发票时才做收入实现。

若客户不需要发票则做为押金,然后套现。

借:

其他应付款贷:

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2、接受虚开发票例某企业增值税税负较高,欲通过购票降低税负,在账务处理时,只能虚构业务。

第一步:

构成借款。

借记“库存现金”,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这项业务往往子虚乌有。

第二步,再做借记“原材料”科目等(油品、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借记“应交税费进项税额”贷记“库存现金”科目主要满足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账目平衡的需要,借款业务并没有发生。

企业的“其他应付款个人”越累越多,无法销账。

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第一条主要是排除了非法集资,第二条要求扣缴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等。

对于个人税款的扣缴,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合计5.5%,个人所得税税率是20%,并且不得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等,实际税负25.5%,高于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25%。

对于非法集资,主要是具有两个特点之一,即公开揽储和利率超过基准利率的四倍。

综上所述,由于众多无法回避条件的限制,能够依据国税函2009777号在企业所得税前申报扣除向个人支付的利息的企业很少,多数情况下是不是在账簿中体现向个人的资金借入,在未来的税务检查和评估中存在较大的风险。

案例分析:

核定征收期间形成的资产(如开办费)在以后查账征收年度能否摊销?

案例分析:

甲公司于2011年1月1日起建造办公楼,工期预计为1年零6个月,工程采用出包方式,公司为建造办公楼的借款是:

2011年1月1日取得专门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8%;2011年7月1日取得专门借款4000万元,借款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10%。

两项借款均按年付息。

暂时闲置资金用于固定收益债券短期投资,月收益率为0.5。

该办公楼于2012年6月30日达到可使用状态。

甲公司为建造该办公楼的支出金额如表:

2011年2011年借款利息20008+4000106/12360万元借款1资本化利息20008-5000.56145万元借款2资本化利息4000106/12-20000.56140万元合计资本化利息145+140285万元2011-12-31借:

在建工程360贷:

应付利息360借:

应收利息75(5000.56+20000.56)贷:

在建工程75,2012年1-6月2012年借款利息(20008+400010)6/12280万元借款1资本化利息200086/1280万元借款2资本化利息4000106/12-5000.56185万元合计资本化利息80+185265万元2012-6-30借:

在建工程280贷:

应付利息280借:

应收利息15贷:

在建工程15,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的计量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开始资本化,暂停,停止,同时符合三个条件,非正常停工3个月,达到预定使用状态,资本化期间的确定,以购建办公楼为例,判断下列建造过程中发生的中断是正常原因还是非正常原因?

购建过程中由于资金匮乏(包括自有资金和借入的款项全部用完)发生施工中断。

(非正常中断)由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导致施工中断。

(非正常中断)由于发生劳动纠纷(比如:

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罢工)引起的施工中断。

(非正常原因)由于缺乏工程物资导致停工。

(非正常中断)由于企业可以预计到的不可抗力的因素(比如:

雨季的大雨、北方冬季冰冻、沿海台风等)导致的施工中断。

(正常中断),第二部分企业经营阶段财务核算中的纳税处理,一、采购业务财务核算中的纳税处理二、销售业务财务核算中的纳税处理三、资产财务核算中的纳税处理四、期间费用财务核算中的纳税处理实务,一、采购业务财务核算中的纳税处理,一、历史成本的实战应用如何确认历史成本二、存货计价方法及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有哪些税收风险?

三、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三流不统一,如何进行纳税处理?

四、代购业务的财务核算中的纳税处理五、“三付”在账务核算中的纳税处理,三年未支付应付款项确认收入了吗?

存货计价方法及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有哪些税收风险?

企业发出的存货可以按实际成本核算,也可以按计划成本核算,但资产负债表日均应调整为按实际成本核算。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商品流通企业发出的存货,通常还可以采用毛利率法或售价金额核算法等方法进行核算。

二、存货计价方法及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有哪些税收风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

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温馨提示:

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税法对后进先出法也禁止使用。

存货领用与发出的计价方法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应协调一致,便于实际操作。

此外,对于采用个别计价法的企业,如果其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一致,其成本的结转效果与后进先出法是一致的,由于会计与税法均允许采用个别计价法,二者仍然没有差异。

风险提示,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的存货计价方法已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变更的原因,并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税法规定,企业需要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就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原因向主管税务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出的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愿意,应就其合理性情况进行分析、核实。

凡经认定企业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原因不充分、或者存在有意推迟纳税嫌疑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知企业维持原有的存货计价方法。

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作纳税调整处理。

三、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三流不统一,如何进行纳税处理?

四、代购业务的财务核算中的纳税处理,案例一A贸易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从石材厂购买石材销售给房地产企业,由于石材进货拿不到增值税发票,所以要缴纳很多的增值税,采用何种方案可以节税?

分析:

五、“三付”在账务核算中的纳税处理,三年未支付应付款项确认收入了吗?

国税发1999195号国税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理的通知:

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这一文件中对外商投资企业“应付账款”做了时间上的规定是“逾期二年”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五条有一个说明:

“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的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

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法条已废止),这一条是对内资企业应付账款转为应税收入的时间限制,但在实际执行的时候非常难,原因有两点:

第一是超过三年以上这个时间是如何计算的?

第二是债务人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交税的前提是“债权人已按本办法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这明显是无法操作的。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队管理办法(2011年公告第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相对应的,如果债务人的应付账款的账龄已经逾期三年以上,也应当界定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并入当年会计损益和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关联方的“应付账款”账务与税务处理,某公司欠其法人股东一笔货款,法人股东明确表示放弃此项债权。

这种情况又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与税务处理呢?

例A企业向关联方B企业销售一批货物,含税价格为800万元,B为A的法人股东,经双方协商,进行债务重组,A企业同意B企业以支付200万元的银行存款了结此项业务。

债务方会计处理:

借:

应付账款8000000贷:

银行存款2000000营业外收入6000000债权人会计处理借:

银行存款2000000营业外支出6000000贷:

应收账款8000000温馨提示:

如果对应付未付款项按照税法规定作了纳税调增处理,而会计上未作账务处理的,一但以后实际支付该款项,还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二、销售业务财务核算中的纳税处理

(一),1、买一赠一促销方式财务核算中的纳税处理2、如何降低赊销业务风险的纳税处理3、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的纳税处理4、平销返利的纳税处理方法5、累计购货商业折扣的纳税处理方法6、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纳税处理7、代销商品、货物业务账务处理,纳税风险管控要点。

二、销售业务财务核算中的纳税处理

(二),8、分期收款销售方式、赊销方式销售收入的确认与纳税处理9、企业出租业务纳税争议问题,以及合理规避房产税的纳税处理10、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对外投资纳税处理11、如何进行投资性房地产处置纳税处理12、淘宝网秒杀,9元钱买90元的商品,企业应纳税处理及个人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1、买一赠一促销方式财务核算中的纳税处理,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因而不影响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

税法对商业折扣的定义与新会计准则是一致的,均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

由此可见,商业折扣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

实务中,计量商业折扣有两种作法,一是折扣销售,即按照折扣后的金额开具发票,确认收入,计算销项税额;二是销售折扣,即将未折扣前的销售额与折扣额开在同一份发票上。

两种作法,均符合现行流转税、所得税处理及会计处理的规定。

案例分析:

某商场为了促销,打出了“买一赠一”的广告,买一台彩色电视机赠一台DVD机,彩色电视机含税售价15000元,DVD机含税售价1000元。

商场实际收款15000元,所赠DVD应如何做账务处理?

2、如何降低赊销业务风险的纳税处理,案例分析:

2012年6月1日,甲企业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采用赊销策略进行促销。

赊销100万的商品给乙企业,双方约定:

赊销期为半年,如果,乙企业一个月之内还款,可以折扣5%,如果3个月内还款,可以折扣2%,如果6个月之内还款可以折扣1%,超过半年不打折。

怎样进行税务处理?

国税函2008875号: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

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现金折扣是在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也就是说,如债务人愿意提前付款,则可以比合同约定的总价款“少”付一部分款项。

计算现金折扣额的依据是否包含销项税额应根据合同或协议的约定。

关于现金折扣的会计核算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是按合同总价款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额计量收入;二是按合同总价款全额计量收入。

我国新会计准则采用的是第二种作法。

这样,当现金折扣以后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销售货物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人当期损益。

由此可见,现金折扣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

税前扣除的票据是什么呢?

3、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的纳税处理,与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均不同,销售折让是企业由于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销售行为在先,购货方希望售价减让在后。

而且,通常情况下,销售折让发生在销售收入已经确认之后,因此,销售折让发生时,应直接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销售折让的增值税、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是完全一致的,均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至十八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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