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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第一节经济法主体概述,1,第二节经济管理主体,2,第三节市场主体,3,第四节社会中间层主体,4,第一节经济法主体概述,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人。

第一,经济法主体是由经济法赋予法律资格的社会实体。

第二,经济法主体是存在于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主体。

第三,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第一节经济法主体概述,经济法主体较之民法、行政法的主体,具有如下特征:

主体资格的重叠性,主体外延的广泛性,主体形态的多样性,主体能力的差异性,第一节经济法主体概述,二、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一)“政府一市场”框架经济法主体体系的“两层框架”,与学理上的分析框架和立法上的制度安排基本吻合,即使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正向“政府一社会中间层一市场”三层框架发展的背景下,“两层框架”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原始、基础和普通意义仍然存在。

(二)“政府一社会中间层一市场”框架一般而言,“二层框架”与“三层框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并存的。

在许多领域,“三层框架”是在“两层框架”基础上的进化,是对“两层框架”的超越和修正。

三层框架”既保留了“政府-市场”相关联的优势,又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未能完全弥补的“市场缺陷”和市场未能弥补的“政府缺陷”。

第一节经济法主体概述,三、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一)经济法主体资格的界定经济法主体资格,又称经济法人格,即一定社会实体依法能够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资格。

经济法主体资格与民事主体资格、行政法主体资格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其区别主要在于:

(1)民法和行政法都是设定抽象的法律人格,经济法则是设定具体法律人格

(2)民法仅从横向关系的维度,行政法仅从纵向关系的维度设定主体资格;经济法则从多种维度的经济关系,设定主体资格。

第一节经济法主体概述,(3)民法给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法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设定的条件,都是普通性条件;经济法给各种主体设定的条件多是特殊性条件(4)民事主体资格、行政法主体资格都不体现主体在经济生活中的具体职能;经济法主体资格则体现各种主体在经济生活中的具体职能其联系主要在于:

具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主体,一般也应具备宪法及民法、行政法所规定的基本法律人格。

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并不当然取得经营者或消费者资格,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也不当然取得市场监管主体或宏观调控主体资格。

第一节经济法主体概述,

(二)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D,B,C,A,宪法,国家机关组织法,有关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律依据,第一节经济法主体概述,(三)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方式,第二节经济管理主体,一、经济管理主体的界定经济管理主体即经济法主体体系“三层框架”中的政府主体,是指具有经济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具有经济职能的部门或机构。

经济管理主体具有下述主要特征:

第二节经济管理主体,二、经济管理主体的资格关于经济管理主体资格的立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职权法定,第二节经济管理主体,第二,权限适当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赋予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必须遵循政府与市场互补的规律,限定其职权的边界,特别是在“权力与权利”关系中的边界。

第三,权责对称,第二节经济管理主体,三、经济管理主体的双重身份

(一)双重身份的界定和存在模式现代各国的经济管理主体,都兼有公共管理者与国有资产所有者双重身份。

这两种身份的存在有多种模式:

(1)“主从-分开”模式

(2)“并重-合一”模式(3)“并重-分开”模式,第二节经济管理主体,

(二)双重身份分开的方式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实践中,公共管理者与所有者的分开有机关分开和规则分开两种思路。

机关分开,是指为改变以往同一经济管理主体兼有双重身份的现象,将执掌公共管理者职能的机关与执掌所有者职能的机关分开。

规则分开,是指就公共管理者职能和所有者职能分别设立各自不同的运行规则,而允许同一机关兼有两种身份,当执行哪种职能时就适用与其职能相应的运行规则。

第二节经济管理主体,四、经济管理主体的层级框架

(一)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内涵我国学界主要有四种代表性观点:

利益关系,权力关系,权力义务关系,事权财权与责任的关系,即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利益,地方政府既是设在地方的国家利益代表,也是地方利益的代表,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分配及统属关系,中央与地方政府间存在相互权利义务,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事权、财权与责任的分配及协调关系,第二节经济管理主体,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具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二节经济管理主体,

(二)中央一地方政府关系的改革实现中央和地方经济职权的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改革,呈现出三种倾向:

倾斜分权,纵向分权,经济分权,三种倾向,第二节经济管理主体,(三)地方政府的地位

(1)地方政府包括了除中央政府以外的各级政府;

(2)与各级地方政府相对应的是,国家为进行行政管理而设置的行政区划;(3)地方政府是国家设在地方的国家行政机关,它同中央政府的区别是基于行政系统中的地位、职责、权限的不同而管辖范围不同;(4)省级政府在各级地方政府中处于特殊地位,其职权与权限间接决定着中央政府的集权度。

第二节经济管理主体,(四)地方经济行政系统的框架设计改革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突破以行取区划为基础的地方行政管理框架的新现象,主要有:

(1)新的管理层次

(2)新的职能部门结构(3)新的地方管理方式,第二节经济管理主体,重构地方经济管理系统的框架,应当从行政区和经济区两个层面采取措施:

(1)在行政区层面,为淡化地方政府的区域利益主体角色,减少和消除地方政府的不合理经济行为,应当实行倾斜发展与公平发展相结合、区域政策与产业政策相结合的区域经济政策;构建开放式的区域市场体系;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并使财权与事权相适应;引导和促使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过渡。

第二节经济管理主体,

(2)在经济区层面,鉴于目前行政区的区域利益主体角色弱化不够而经济区区域利益主体和决策主体缺位的局面,为建立以经济区为主体的宏观分级调控体系,应当建立跨行政区的经济区协调与管理机构,允许其在各相关行政区共同参与和协商下行使一定的决策权、节权和争端处理权;制定一套经济区内各相关行政区政府或其部门相互沟通、协作的制度,以实现经济区内各利益主体相互竞争与合作的规范化。

第三节市场主体,一、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

市场经济以市场主体为基本要素。

(一)市场主体的部门法属性经济法中的市场主体制度,是实施不同市场主体差别待遇的制度。

差别的性质、内容和程度均以市场经济的需要及国家对其施以干预的力度而定。

第三节市场主体,

(二)市场主体的资格市场主体资格有一般市场主体资格和特殊市场主体资格之区分。

前者是指从事各种市场活动都必须具备的资格,适用民法中民事主体制度。

后者,即进入特定市场,从事特定项目、行业、地域、场所等的交易和竞争的资格,它所适用的主体范围不具有普遍性,换言之,它是对社会实体之市场准入资格的限制。

第三节市场主体,特殊市场主体资格之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经济领域限制,地域限制,主体职能限制,所有制性质限制,法律制裁限制,资本来源国限制,第三节市场主体,二、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

(一)市场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三种情况:

(1)法律对同质市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配置将各种市场主体都视为平等主体,给予同等力度的保护,任由市场主体在市场上自由竞争。

(2)法律对异质市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配置,为追求社会公平和安全,对不同位势的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作出非均衡安排,对其中的弱势主体应给予偏重保护。

(3)法律对当事人与相关人间的权利义务配置,充分考虑到经济活动的外部性,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和当事人与相关人间的权利义务作出关联性的制度安排。

基于经济活动的外部正效应,法律多运用奖励性规范赋予当事人权利。

第三节市场主体,

(二)市场主体与政府主体和社会中间层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

(1)市场主体相对于政府主体的权利义务,应当实行法定原则;市场主体相对于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权利义务,法律只应当作出基准性或纲要性的规定,同时允许市场主体与社会中间层主体以章程和合同等方式,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具体确定。

(2)在不同领域,政府干预力度和市场化程度都不尽相同,因而市场主体作为监管与调控相对人的权利义务配置呈现出结构性特点。

第三节市场主体,(3)在不同领域,政府经济职能的非行政化和社会化程度不尽相同,政府主体与社会中间层主体之间的监管和调控职能分工也不尽相同,市场主体分别相对于政府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权利义务的配置也呈现出结构性特点。

(4)市场主体的权利中,有单个市场主体的自益权,更多的是群体性的乃至所有市场主体的共益权;市场主体的义务中,有的既是对市场相对人的义务,也是对国家与社会的责任。

第三节市场主体,三、市场主体分类的原则

(一)市场主体类型法定原则市场主体类型法定化的含义包括

(1)名称固定化

(2)内涵特定化

(二)符合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目的原则(三)多标准并存原则,第三节市场主体,四、投资者

(一)投资者的界定广义投资包括直接投资(狭义投资)和间接投资。

直接投资一般指营利性投资,即追求保值增值目标的投资,国有资产投资中还包括有非营利性投资。

(1)它是资本经营者而非商品经营者,即它所经营的是体现为生产要素的资本,而非运用生产要素所生产出的商品或劳务

(2)它取得的是出资者所有权(或股权)而非债权,即它作为出资人(或股东)控制或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

(3)它分享利润并承担风险,即它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享有和承担与其投资额和责任形式相对应的利润和风险。

第三节市场主体,

(二)投资者的资格主要是指法律对投资者所作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第三节市场主体,(三)投资者的类型,法人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国有投资者与非国有投资者,内资投资者与外资投资者,投资者类型,第三节市场主体,五、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依法获准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经营者的资格一般有下述几个方面的内容:

1意志能力。

2经营范围。

又称营业范围,它表明经营者能在哪些行业从事生产经营,并限定其生产经营项目。

经营者只能在其经营范围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3财产能力。

即经营者从事经营的财力和物力,寓于经营者所拥有的货币形式和实物形式的财产之中。

4技术能力。

即经营者以自己的技术从事生产经营的能力,表现为职工技术素质与技术设施、技术资料的统一。

第三节市场主体,六、劳动者劳动者,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公民要成为劳动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年龄条件,二是健康条件。

劳动者的权利以劳动力所有权为核心,是劳动力所有权的具体展开。

其内容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四个方面,其中处分权和收益权是表明劳动者拥有劳动力所有权的根本标志劳动者法律地位的确立,应当考虑两个问题:

一是劳动者是劳动力资源的载体二是劳动者是弱者,第三节市场主体,七、消费者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

其主要特征:

一是生活消费者,而非生产消费者;二是个人(家庭)消费者,而非单位(集团)消费者;三是商品的购买、使用者或服务的接受者。

在市场交易中,消费者较之经营者处于弱者地位。

一是消费者的满足程度低于经营者,而其风险负担重于经营者。

二是消费者的信息条件劣于经营者。

第三节市场主体,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的弱者地位,决定了偏重保护消费者符合公平目标;消费者在经济发展中的主权地位,决定了偏重保护消费者符合效率目标。

基于“消费者是弱者”与“消费者主权”的理念,至少应当从以下三个维度就消费者权利进行制度设计:

一是在市场交易中对经营者的权利二是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对企业的权利三是在政府与市场互动中对政府的权利,第四节社会中间层主体,一、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特征和职能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指独立或相对独立于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

主要特征:

第四节社会中间层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职能,主要是公共性中间服务职能。

其应有和共有职能中主要包括:

辅助职能,干预与制约职能,协调职能,公共性中间服务职能,第四节社会中间层主体,二、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法律地位在民法中,社会中间层主体或为法人,或为非法人组织。

这种定位是将社会中间层主体与其他市场主体置于同一层面作为平等主体,不考虑社会中间层主体不同于一般市场主体的特殊地位和职能。

在行政法中,社会中间层主体在一般情况下定位为行政相对人,当其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能时定位为行政主体。

这种定位不考虑社会中间层主体在政府与市场之间的中介地位,以及在政府与市场互动机制中既受控又控制的双向混合职能。

经济法应当从社会中间层主体所参加的多维度的经济关系中,多方位把握其地位。

第四节社会中间层主体,

(一)社会中间层主体与政府主体的关系社会中间层主体与政府主体之间,存在着公共资源配置关系,亦即共同向市场主体提供公共产品的关系。

1社会中间层主体独立于政府主体。

2社会中间层主体与政府主体合理分工。

(1)优势互补原则

(2)承受力原则(3)非均衡原则,又称差别原则或多样性原则3社会中间层主体受政府监管4社会中间层主体辅助政府干预5社会中间层主体制约政府干预,第四节社会中间层主体,

(二)社会中间层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

(1)民事关系

(2)市场化监管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作为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社会团体与作为其成员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有:

(1)自律关系

(2)保护关系,第四节社会中间层主体,(三)社会中间层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各种社会中间层主体因其所处地位、所占资源、所辖范围等不同,具有各自优势和局限性,它们相互之间一般有分工、合作和制约等多重关系,第四节社会中间层主体,三、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类型社会中间层主体以组织形式为标准,可分为团体性主体和单元性主体

(一)团体性主体团体性主体,即具有社会团体资格的主体。

第四节社会中间层主体,

(二)单元性主体1社会评价主体社会评价主体,是指依法成立,并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利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受托人或社会提供社会评价服务的组织。

社会评价主体除具有社会中间层主体的一般特征外,还具备以下特征:

(1)公证性

(2)中立性,第四节社会中间层主体,2经济调节主体经济调节主体,是指依法成立的运用其货币经营、资本经营等业务,配合政府宏观调控部门,对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调节的特殊企业或事业单位。

其特征有:

(1)它所运用的资源对宏观经济具有重大意义,资源配置具有极大的外部性,在市场结构中往往具有支配地位,并因此受到政府较大程度控制,是故经常被政府利用来实现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

(2)它主要是通过信贷、投资等市场行为,利用货币和资本市场的运行机制,调节资源配置,传导和实现政府的宏观意图和政策目标。

第四节社会中间层主体,3市场中介交易主体市场中介交易主体,是指依法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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