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信托的起源与发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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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信托的起源与发展,学习目标和要求,了解信托的起源了解英国、美国和日本信托业了解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程,第一节信托的起源,用益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信托制度的产生信托关系的最终确立,一、用益制度的形成和发展,1.用益制产生公元579年,奥古斯丁奉罗马教皇的命令到英格兰开始传教,许多人加入了基督教:
信奉“活着时多捐赠,死后可进入天堂”,许多教徒将土地遗赠给教会或宗教团体。
按照当时英国的法律,对教会的土地既不能课税,也不能没收。
13世纪时,英国教会已经通过教徒捐赠及买入等方式占有了大量土地,占有的耕地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1/3之多。
1.用益制产生,1279年爱德华一世没收条例规定:
凡将土地让与教会者须得到君主或诸侯的许可,否则将没收土地。
为规避上述法令,教徒们创造了用益制:
教徒生前立下遗嘱,作为捐赠者先将一部分财产(即土地)转让给教会以外的可信赖的第三者(受托人),由第三方按教徒意愿替教会管理土地,收益交给教会,教会拥有土地的受益权。
2.用益制的广泛应用,规避封建地产制度土地层级:
国王贵族骑士农民。
下一级:
缴纳钱财、义务劳役。
规避封建继承制陪臣死后,只有长子缴纳一大笔钱财才能继承(监护权)。
否则,土地要交还给上一级领主。
规避婚姻财产制度英国当时规定:
男女结婚后,妻子的财产归丈夫所有;且新婚夫妻要缴纳一笔婚姻税,税款按女方的财产数额来计量。
保障家人的日常生活英国中世纪战事较多,领主或骑士参战前将家庭财产转交家人,但家人可能存在经营能力不足的情况。
3用益制的不足及其弥补,甲乙丙英国普通法遵从形成主义的原则,认为土地的所有权应属于受让人乙,相应的土地收益也归受让人所有,丙并不对甲转移给乙后的财产占有法律上的任何权利。
但是,由代表国王的王室大法官凭借公平和良心来判案。
大法官并不否认受让人在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只是强迫受让人按照土地转让人的指示或嘱托利用土地以及土地收益,承认了受益人在衡平法上的受益权。
二、信托制度的产生,到15世纪,用益制度已经变得十分普遍,国王和封建领主失去了很多土地上的收益。
1535年亨利八世用益权法,宣告土地的受益人同时也是普通法法定的土地所有人,对普通法法定的土地所有人可以实施没收或课税普通法承认了用益。
不过,用益权法的使用范围只限于民间的自由保有土地(freeholdland)所有权的转移,不涉及动产、租借地(leaseholdland)和经官册登记的土地(copyholdland)。
也不承认“用益之上的用益”。
另外,该条例禁止的是当时的一种被动信托关系。
因而民间以寄赠方式管理财产仍然很流行。
双重USE(UseUponUse),第一个use第二个use1557年泰雷尔案:
用益之上的用益无效,不受普通法承认(寻求衡平法院)。
1635年萨班奇诉达斯顿案:
用益之上的用益有效。
土地持有者,其儿女,土地持有者的好友,教会,三、信托关系的最终确立,1640年,英国建立资本主义制度,信托制度得到了资产阶级的大力支持,信托的形式和内容也得到了极大地丰富。
但是,法律上对USE的两种不同裁决结果依然存在,当对普通法的实施与对衡平法的实施产生矛盾时,优先适用于衡平法规则。
1873年司法条例颁布,普通法法院与大法官法院合并,对USE关系的认可得到统一。
第二节英国信托业(以个人信托和土地信托为主),一、受托主体(个人官选个人法人)英国最早的信托是个人承办的,主要处理公益事务和私人财产事务。
受托人一般是具有一定社会地位、信誉良好的人士如牧师、律师等。
后来,由于信托业务的增多,受托人开始对信托业务收取合理的报酬,个人非营业信托发展到个人营业信托。
1896年,颁布司法受托人法,规定在适当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为委托人指定受托人。
1886年,伦敦信托执行和证券保险公司成立(英国第一家私营的信托机构)。
1906年,颁布官立信托局条例,规定某些情况下可由政府指定某法人机构作为信托受托人。
1908年英国成立“官营信托局”(营业范围狭窄)。
1925年法人受托者条例颁布。
二、英国信托业务,目前,英国金融信托业以个人受托为主,其承接的业务量占80%以上,而法人受托业务则主要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兼营,专营比例很小,而且在银行的信托业务中,又有90%以上集中于4大商业银行国民威斯敏斯特银行、密特兰银行、巴克莱银行和劳埃德银行。
从经营业务来看,英国信托业仍偏重于传统性业务个人受托(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此外还有资金信托业务中用于证券投资类的信托业务。
二、英国信托业务,1民事信托个人信托以财产管理、遗嘱执行为主,还包括财务咨询和遗产管理等。
法人信托包括:
法人组织的股份注册及过户;年金基金的管理;公司债券的受托;公司的筹备、并购、重组、解散等相关业务的服务。
2.商事信托19世纪初,英国工商界兴起了海外投资热。
投资者通过签订信托契约将资本移交给律师并委托其代为投资;对投资利润由律师扣除有关手续费。
不过,由律师兼营信托很不便,为方便商人在海外投资并维护其利益,英国财政部于1863年成立了历史上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国际财政公司。
单位信托:
信托制开放式基金没有独立的法律实体,没有董事会,不向投资者发行有投票权的证券。
受托人:
保管信托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活动。
投资者:
购买信托“单位”。
开放式投资公司:
资本可变的投资公司/公司制开放式基金1997年英国开放式投资公司法,由公司章程形成的法律实体。
具有董事会和有投票权的股东。
可下设许多分支或子资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目标有区别)。
投资信托:
公司制封闭基金虽然名称中包含“信托”字样,但已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信托,其法律架构为公司。
公司以其购买的企业发行的债券和股票为担保,公开发行债券、优先股和普通股来筹资。
3.公益信托,英国国民信托(NationalTrust)创办于1895年,其前身是共有地保存协会(创办于1868年)。
国民信托通过筹集资金并用来购买土地等财产,保护该财产并以此来给人们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
其主要收入来自会员的会费及捐赠以及其他一些收入,如门票收入、投资收益等。
该信托协会现在有709英里海岸线,25万公顷自然景色优美的土地,超过300处的历史遗迹、公园、古老的纪念碑、自然保护地等。
委托人:
全体会员,受托人:
国民信托,受益人:
通常是会员但不仅限于会员。
三、英国信托业的监管,来自:
法律、法定机构和行业协会。
英国的法院负责对个人信托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主要是因为英国的个人信托业务占全部信托业务的比重较高、个人信托业务的委托人和受托人都较多。
法人信托的监管由英格兰银行(监管吸收存款的信托机构)和“证券及投资委员会”负责。
金融服务局则负责对经营投资业务的信托机构的监管。
第三节美国信托业(以证券投资信托为主),一、美国信托制度的发展1781年独立战争胜利后,美国的股份公司发展较快,社会财富大量增加,并由实物形式的土地、商品,向股票、公司债券等形态转化。
纽约州在1822年授予农业火宅保险放款公司特许权,允许其充当受托人第一次给予法人充当受托人的权利。
1853年,一家专营信托的“美国信托公司”在纽约成立,从此信托业和保险业开始分离。
1865年南北战争结束后,美国急需资金用于恢复建设,政府放宽了对信托公司的管制,便利了信托公司的设立,同时扩展了信托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
一、美国信托制度的发展,1868年罗德岛医院信托公司获准可以兼营一般银行业务美国信托公司兼营银行业务。
1913年联邦储备银行法,允许国民银行兼营信托业务,后来各州政府批准州银行也可开办信托业务银行兼营信托业务。
目前,美国专门的信托公司数量较少,而兼营信托机构则较多,信托业务基本上是由大商业银行设立的信托部所垄断。
不过,在商业银行内部信托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是分离的(如不允许从事银行业务人员担任受托人)。
二、美国的特色信托业务,1.房地产投资信托(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s,REITs)REITs是一种通过对外发行股份或受益凭证,吸收公众资金,委托专业机构管理,投资于房地产权益资产和房地产抵押贷款(包括抵押支持证券)等债权资产,风险收益由股东或受益人按比例承担或分享的封闭式基金。
根据资金投向不同,REITs分为权益型、抵押型、混合型三种基本类型。
目前美国市场上权益信托的数量占近80%,市值占90%左右。
(1)权益信托(EquityREITs),以收购现存房地产或即将开发的房地产作为投资,通常是购物中心、公寓、办公楼、仓库等收益型房地产。
通常房地产拥有人可以与信托公司或投资银行共同组建REITs,并通过向公众发行受益凭证来募集资金之后,该REITs就可以利用所筹集到得资金去购买该拥有人的房地产。
特点:
投资对象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房地产或其相关权利;投资收益大部分源于租金收入(美国75%,香港90%,新加坡、韩国70%);必须进行组合投资(不同地域、不同行业);房地产持有的期限不能低于一定年限(香港2年);政策优惠信托税收、不动产登记、房地产过户与买卖等。
(2)抵押信托(MortgageREITs),一般是金融机构以发行受益凭证的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发放各种抵押贷款或购买住房抵押贷款的债权,收入主要来源于发放抵押贷款所收取的手续费和抵押贷款利息。
抵押信托拥有以基础房地产为抵押品的抵押贷款合同,而不是拥有房地产所有权。
(3)混合信托(HybridREITs)不仅进行房地产权益投资,还可从事房地产抵押贷款,其收益比抵押信托稳定,但不如权益信托收益高。
2.证券投资信托,据1943年投资公司法的规定,投资公司分为面额证书公司、单位型投资信托公司和管理型投资公司。
面额证书:
表示发行者于未来某个固定日期支付的债务,公司将由此筹集的资金投资于债券、普通股等。
投资者可通过一次性或分期付款的方式认购公司面额凭证。
目前这类投资公司已很少。
单位型投资信托公司:
依据契约发行一个特定单位的投资信托证券,向投资者出售,将所募资金投资于有价证券,投资者凭借所持有的受益证券按股份的净资产价值取得一定的收益。
管理型投资公司:
可分为封闭型投资管理公司和开放型投资管理公司。
3.企业年金信托,企业年金信托是主要由经济实体包括企业、公共部门、社会组织的雇主根据经济状况为雇员或其他个体防范老年经济风险而建立的养老金信托。
1875年,美国运通公司为其雇员建立世界上第一只正式的年金信托,为“永久残疾”工人提供伤残抚恤金。
二战后,美国联邦所得税开始大幅度提高,而退休金计划缴费一定比例可以在税前列支,以及退休金信托投资收入在分配前免征联邦所得税,这些税收政策极大地激励了雇主的积极性,使企业年金信托在战后得到迅速的发展。
美国企业年金信托基本分为两类:
一类是待遇确定型年金信托(雇主确定未来待遇而缴费),另一类是缴费确定型年金信托(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
4.员工持股信托,员工持股信托是指由企业内部员工出资认购本企业部分股权,委托一个专门机构(员工持股信托基金)以社团法人身份托管运作,集中管理,并参与董事会管理,按股份分享红利的一种新型股权安排方式。
美国企业的员工持股信托是以“福利型”为主,其直接目的是为企业员工谋取福利,吸引员工和保留人才。
总体上可分为“杠杆型”(由公司担保,基金向银行贷款购买公司部分股票)和“非杠杆型”(公司直接将股票交给基金,股票红利归还购买股票的欠款)两种。
此外,还有风险型员工持股信托。
5.子女信托,信托目的在于满足孩子的教育和其他重要支出。
美国税务局为鼓励父母设立子女信托,还给予这种信托特定免税额(目前每年11000美元)。
子女信托设立后,由特定的受托人持有并管理该信托财产,子女虽然享有信托收益,但不能对财产进行自由支配。
隔代子女信托(无限制的免税待遇)。
6.隔代转让税信托财产转移的税收有遗产税、赠与税及隔代转让税,不过隔代转让财产可以享受100万美元的免税额,因此一些美国人为隔代子女设立了数额在100万美元以内的信托以转赠财产。
7.人生保全信托(AB信托),以配偶及子女为受益人的信托。
使一对夫妇在两人都去世后把最大数额的财产留给他们的孩子或其他收益人,同时保证生存配偶在生前经济上的宽裕。
信托文件规定,在第一方去世后,该生前信托的财产会分割成A信托和B信托。
A信托:
不可撤销(已故配偶的财产)。
B信托:
可撤销(生存配偶的财产)。
每方配偶都指定对方作为终生受益人(lifebeneficiary)和他/她的A信托的受托人;且指定他/她的最终受益人(finalbeneficiary),在配偶双方都去世后得到自己的信托财产。
8.离婚赡养信托,比较富有的一方用部分财产设立离婚赡养信托,目的在于为经济条件不佳的离异配偶支付赡养费,离异配偶可以不断收到赡养费却不能动用全部财产。
9.自由裁量信托通常用于规避所得税。
这种信托的受托人拥有很大的权利,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己决定财产收益的分配和积累事项,通常会根据受益人的收入状况和税收待遇做出具体决定。
这种信托通常有多个受益人,信托财产的收益需要在受益人之间进行分配。
10.离岸信托/外国信托(庞鼎文案)委托人或受托人在境外,目的:
防止债权人追债、归避经营风险、延期纳税等。
第四节日本信托业(以金钱信托为主),一、日本信托业发展历程明治维新后,为支持本国产业发展、缓解资金不足的瓶颈,开始自欧美引进信托制度。
1900年日本兴业银行法,允许兴业银行经营地方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信托业务。
1902年,日本兴业银行成立,并据上述法律开始开办信托业务。
1904年,东京信托公司成立,这是日本第一家专业性信托公司。
一、日本信托业发展历程,1906年,东京信托公司根据日本公司法改组为股份公司,更名为东京信托株式会社,主要经营不动产管理和不动产抵押贷款。
该公司是日本国内第一家将日本的信托业务从证券代理提升到承受财产管理层次的信托公司。
随后,各类信托机构纷纷设立。
到1921年,日本国内已有信托公司488家。
不过,80%的公司资本不足100万日元,实际从事高利贷等其他业务。
一、日本信托业发展历程,1922年,日本制定了信托法和信托业法。
在随后的整顿中,不符合信托业法要求(100万日元资本金)的信托公司被关闭(符合信托法要求的信托公司只有50家)。
到1928年只剩下37家优质信托公司,创设了包括金钱信托等新型信托业务品种,为经济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
同时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兼营银行业务,实现了信托业和银行业分离。
一、日本信托业发展历程,1942年,为筹集二战经费,日本政府开始鼓励普通银行兼营信托业务,并于1943年通过关于普通银行兼营信托业务的法律。
战后,幸存的专营信托公司只有7家。
1948年证券交易法规定信托公司不再办理除国债、地方债和政府担保债以外的债券业务,日本信托公司经营惨淡。
为帮助这几家信托公司的生存,日本政府允许信托公司先变身为银行,再允许其兼营信托业务。
结果,6家信托公司转变为信托银行,1家转为证券公司。
一、日本信托业发展历程,1954年,日本政府对金融业进行规范和整顿,将信托业和银行业分离,长期金融和短期金融分离。
日本政府要求信托银行要以信托业务为主业,执行长期金融职能,信托银行可以继续经营银行业务,但是只能在与信托业务有关的范围内开展。
同时规定其他商业银行一般不能再兼营信托业。
经过调整,日本的信托业务再次集中到信托银行。
二、日本信托银行的信托业务,金钱信托(广义)包括金钱信托(狭义)和金钱信托以外的金钱信托。
金钱信托又可细分为指定(指定运用方法)、特定(运营对象只限于特定财产)、无指定(不指定和不特别指定运用方法)金钱信托。
金钱信托以外之信托包括有价证券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土地及其附着物信托)、金钱债权信托、综合信托、其他信托(知识产权信托、排放权信托)等。
二、日本信托银行的信托业务(2007.3.31),金钱信托财产形成信托,1971年,依据促进劳动者财产形成法,劳动者财产形成促进制度的目的:
在国家援助与事业主协助下,以“促进劳动者有计划性的财产形成,为实现劳动者安定的生活,增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由企业或者财产形成基金把信托资金交给信托公司管理以期望该财产可以增值,受益人是企业员工。
具体形式:
财产形成给付金信托和财产形成基金信托。
前者以企业为直接的委托人;后者先由企业和员工在为员工设立财产形成基金后,再由该基金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
金钱信托贷款信托,贷款信托是日本信托业的独创和特色,据1952年贷款信托法的有关规定为向重要产业提供贷款而创设。
信托财产主要用于贷款或票据的贴现;发放“受益证券”(不记名式和记名式)给委托人购买。
贷款信托一般向重工业部门进行长期贷款。
期限不得少于2年,未满1年的不得变现,避免和银行存款业务竞争。
信托金额为1万日元或其整数倍;信托收益可每半年1次领取(“收益分配型”),也可到期领取(“收益到期领取型”)。
金钱信托贷款信托,贷款信托虽中途不可解约,但可以转让和贴现,收益率一般比银行存款高,且据贷款信托法,信托银行保证贷款信托本金的安全。
不过,信托银行就有关贷款信托缔结本金补偿契约时,必须从贷款信托的收益中提取一部分用来作为特别留保金。
当贷款信托发生呆账等损失时,可动用此笔特别留保金来进行补偿。
金钱以外之信托金钱债权信托,金钱债权是指以给付为目的的债权,金钱债权信托指委托人以管理处分自己持有的金钱债权为目的的信托。
实务上交付信托的债权包括赊销债权、票据债权、租赁债权、贷款债权等。
企业和金融机构将自己持有的金钱债权交付信托,再把受益权出售给投资者,以此筹措资金债权流动化。
可设立信托的金钱债权的性质:
可转让(委托人向受托人转让);不存在纠纷;金额和期限可确定。
金钱以外之信托知识产权信托,2004年12月,因修改后的信托业法撤销了可受托财产的限制,知识产权开始成为信托财产。
中小企业、大学的专利权管理信托受托人作为专利权人,履行向日本专利厅缴纳专利规费的手续、与使用人进行授权使用合同的交涉和签订、收取使用费等。
集团企业内部的信托以集团企业内的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集中管理为目的,母公司为受托人,接受集团企业下属各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信托。
著作权信托,日本信托业对信托财产的运用,20世纪6070年代,信托银行有50%的资金作为长期贷款发放给了急需资金的重点项目。
但在90年代的经济发展停滞期,贷款信托减少,到2008年在信托业总资产的占比不到1%。
截至2008年6月底,日本信托业投向有价证券、信托受益权、国债的比例分别为44%、30%和16%左右。
三、日本信托银行的其他业务,附属业务不动产业务:
中介业务;分户销售;不动产鉴定评估业务;咨询业务;管理、保管业务等。
证券代理业务:
股东名簿管理事务;股票名义变更事务;股东大会事务;股利相关事务等。
继承的相关业务:
即广义遗嘱信托。
贷款业务通过信托账户和银行账户的方式开展贷款业务。
第五节我国信托业的发展,20世纪前半期的信托业建国初期的社会主义信托业新时期信托业的六次整顿,一、20世纪前半期的信托业,洋信托进入中国1913年日本人设立大连取引所信托株式会社。
1914年美国人在上海设立普益信托公司。
我国私营信托业的发展1917年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成立保管部,通过出租保管箱给客户保管贵重物品。
1922年,该银行将保管部正式改名为信托部,并开办个人信托存款业务。
1918年,浙江兴业银行开办具有信托性质的出租保管箱业务。
1919年12月,聚兴诚银行上海分行成立了首先使用“信托”命名的业务部门,但主要经营运输、仓库、报关和代客买卖有价证券业务。
这是我国最早经营信托业务的三家金融机构。
一、20世纪前半期的信托业,我国私营信托业的发展1920年上海物品证券交易所成立。
由于巨量游资追捧、投资人和融资人不明就里,在不到半年时间就获利50多万元。
在随后一年时间,全国创办交易所的数量达到140多家,交易标的涉及面粉、棉花、煤油等商品。
交易所都以股份公司形式设立,一面发行股票,吸收游资,一面又将股票上市,掀起股票市场投资的狂潮。
1921年8月21日,中国通商信托公司在上海成立,是中国第一家专业信托公司。
在此后不到40天的时间里,又有11家信托公司在上海成立。
这些信托公司多数从事以交易所的股票为质押的证券投机。
一、20世纪前半期的信托业,我国私营信托业的发展1921年底,“民十信交倒闭狂潮”。
“风潮”过后,全国仅存中央、通易两家信托公司。
自1928年起,上海又重新开始设立信托公司。
与此同时,各银行也先后设立机构,兼营信托业务。
旧中国的官办信托业1935年,中央信托局在上海开业,它是旧中国最大的官办信托机构。
其业务种类有:
特种信托业务(以公共机关和公共团体为对象)、特种储蓄业务(以公务员、军人、团体以及普通民众为吸储对象)、保险业务、保管业务、房地产业务等。
二、建国初期的社会主义信托业,对官僚资本信托业的改造坚决没收,逐个接管对民族资本主义的信托业进行改造赎买、限制、利用、改造新中国成立初期信托业的试办与停办1949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信托部成立,1951年6月成立天津市投资公司,1955年3月成立广东省华侨投资公司。
但是,从1953年期我国仿效前苏联模式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对国民经济实行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体制,引起信托公司和银行信托业务部的业务逐渐收缩,到50年代中期业务基本停止。
三、新时期信托业的六次整顿,1979年1982年第一次整顿1983年1985年第二次整顿1986年1989年第三次整顿1990年1998年第四次整顿1999年2006年第五次整顿2007年以来的第六次整顿,1979年1982年第一次整顿,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北京成立。
中国银行总行成立信托咨询总部。
1980年6月,第一个涉及信托的政策文件国务院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通知:
“银行要试办各种信托业务,融通资金,推动联合”。
198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积极开办信托业务的通知,指示各分行利用银行机构网点多、联系面广的有利因素,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办信托业务。
随后,各分行在较发达城市试办信托业务(银行开办信托业务)。
1979年1982年第一次整顿,1981年末至1982年中,随着财政分成制度的实行和企业自主权的进一步扩大,很多地区、部门为了发展地区经济和部门经济,纷纷自行筹款集资,组成了各种形式的信托投资公司。
据有关资料介绍,信托投资公司数量突破1000家(地方和部门组建信托机构)。
这些机构与银行抢资金、争业务,加剧了资金供求矛盾。
而且盲目融资后盲目投资,助长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膨胀。
1982年4月,国务院发出61号文,决定整顿国内信托业务,要求信托投资业务一律由人民银行或人民银行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整顿结果不理想)。
1983年1985年第二次整顿,1983年1月,全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
“金融信托主要办理委托、代理、租赁、咨询业务,并可办理信贷一时不办或不便办理的票据贴现、补偿贸易等业务”。
这是人民银行首次比较明确地划定信托业的经营范围(以银行业务经营为主的混业经营模式)。
1984年6、7月,中国人民银行指出:
凡有利于引进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有利于发展生产、搞活经济的各种信托业务都可以办理。
这使得信托投资公司偏离信托本原业务,其信托贷款和信托投资进一步扩大了基建规模,加剧了经济过热。
198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贷款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再次清理整顿金融信托,并停办新的信托贷款与信托投资。
1986年1989年第三次整顿,1986年4月,人行制定发布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使金融信托业务方向和经营范围得到进一步明确,并明确了框定了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
根据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营业务及经营方式实际上均类同于银行的资产负债业务,并可以从事实业投资业务。
1988年底,全国金融信托机构数量达到上千家,其中经人行总行正式批准的为745家。
但是,由于我国多年存在的“投资饥渴”症,固定资产投资增幅居高不下,1988年较1985年上升了69.64%。
为回避中国人民银行对信贷规模的控制,各专业银行纷纷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向信托公司转移资金,导致固定资产投资失控。
1986年1989年第三次整顿,根据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负债资金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