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涉林案件的表现形式及防范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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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涉林案件的表现形式及防范对策

浅析涉林案件的表现形式及防范对策

近年来,国家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逐步改善,林业建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但同时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违法行为,导致一些地方乱砍滥伐林木案件屡有发生,乱占林地现象比较普遍,使森林资源遭到较大破坏。

据统计,近两年平桥区林业公安机关共查处各类林业案件142起,处罚各类林业违法犯罪分子273人。

平桥区检察院渎检科近年来共立案查处乡镇主管林业领导和林业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案件4件,这些人员的渎职行为共导致滥伐林木近千亩,毁林5万余株,给当地林业资源造成重大损失。

笔者结合办案实践,试对目前涉林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做一分析并提出一些对策。

  一、目前涉林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

  1、农村滥伐林木现象比较普遍。

由于近年来林业公安部门对盗伐林木犯罪打击力度日益加大,《森林法》等有关法规的深入宣传贯彻,盗伐林木现象已基本得到遏制。

但同时一些农民出于毁林开荒或其它目的,不办理有关采伐手续,擅自滥伐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林地;或也办理一定的采伐手续,但故意逃避有关监督管理,采取批少伐多等手段大肆滥伐林木。

  2、某些乡镇政府默许本辖区的毁林事件。

这些乡镇政府的主管领导,出于本乡镇地方利益,或为了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对本辖区内发生的乱砍滥伐林木事件视而不见。

更有甚者,个别主管领导肆意超越自己权限,擅自批准社会上一些人员大肆采伐林木,给当地森林资源造成严重破坏。

如我科1999年立案查处的平桥区邢集镇人大主席团副主席方某涉嫌滥用职权案,1998年8月至11月间,方某超越职权范围,违反森林法有关规定,不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同意孙某、宁某等伐树,致使该镇173亩林木被滥伐,被伐树木8000余株,给林业资源造成重大损失。

  3、少数基层林业部门工作人员执法随意性大。

他们出于小团体的经济利益,对涉林案件的违法犯罪分子压案不报,以罚代刑,降格处理。

有的有法不依,严重不负责任,对持证采伐者疏于管理监督,导致其随意扩大采伐面积,更改采伐方式,造成林木资源的破坏。

如我科2002年立案查处的王岗乡林业工作站负责人汪某涉嫌玩忽职守案,1999年10月至2000年元月间,村民孙某持证采伐,但在采伐中随意更改采伐方式,并超范围采伐,汪某上山查看时发现此情况但未采取任何措施予以制止,致使273亩林木被滥伐,株数14600株。

  4、多方干预造成林业部门执法不能。

随着近年来经济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在部分机关单位建办公住宅区、施工企业修路筑桥过程中,不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不按法律规定交纳植被恢复费,在向当地乡镇政府或村组、群众支付少量补偿费后,擅自圈占大量林地改做其它用途。

林业主管部门在查处过程中,由于领导出面干预,相关部门协调难以实现,导致查案阻力大,最后只能不了了之。

  5、土地管理部门执法违法,边审边犯。

该部门不遵守《森林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不严格把关,在征占用林地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或出于部门利益,在收取本部门相关费用后,明知征占用林地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仍非法批准其征用、占用大量林地性质的土地,导致许多城镇周围、公路沿线的林地、宜林地遭到严重破坏,失去林业利用价值。

  二、对策

  1、有关职能部门利用多种形式,深入乡镇、村组和山区农户等基层进行《森林法》等有关法规及有关环保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当地农民及全社会的法制、环保意识,坚决实行依法治林。

同时充实基层林业管理队伍,保证经费等物质支持及时到位,同时赋予其一定的行政执法权,以便及时、有效地制止乱砍滥伐林木等违法犯罪行为。

  2、结合检察机关开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预防工作,深入在涉林案件中多发、易发渎职犯罪的地方或部门,加强国家森林法规和刑法关于渎职犯罪有关规定的宣传教育,增强有关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按照职责要求严格依法行政的观念,以达到从源头上预防此类渎职犯罪的目的。

  3、结合大力查办涉林案件中发生的渎职犯罪案件,及时向发案地方或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或结合案例以案释法,提高有关人员执法水平,促使其依法行政,文明行政;或指出其队伍建设管理上的漏洞和不足,帮助其理顺林业管理体制,加大林政执法队伍建设,达到更有效地管理森林资源,打击涉林违法犯罪的目的。

  4、总结以往查办林业主管领导和林业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有效经验和手段,根据其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加强执法监督,对林业执法过程中暴露出的职务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通过再查办一批有震动、有影响的渎职犯罪案件,促进林业工作人员严格执法,以便有效、及时地打击破坏林业资源行为。

  5、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把森林资源保护纳入目标管理,乡镇主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

指派专门执法人员对采伐地点、木材市场、木材经营加工点等处加强监管,整顿流通秩序。

对在监管中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执法人员,由渎检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建议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研究林业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越权,不违规,在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审批制度后再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切实加强管理,坚决制止随意侵占、破坏林地的行为。

 

林业资源与人类生存息息相关,它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破坏森林就是破坏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坏境,破坏全球的生态平衡。

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森林整体资源的优劣消长,涉林违法犯罪的发生多与少,对我国的生态环境的平衡,及落实中央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都有着不可估量的义意。

  近几年来,我局辖区内的涉林违法案件的发生成上升趋势,涉林犯罪对我国的生态环境和能源资源造成了极大的破坏,此类案件也成了近几年来林区审判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

主要包括盗伐林木、盗窃木材、毁林开荒、非法狩猎等各类涉林刑事案件。

这其中有历史遗留因素,也有现实因素、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总的看重视不够,执法不严规章制度不建全落实不全面,这些都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

  一、涉林犯罪案件主要特点

  1、盗伐林木、毁林开荒、非法狩猎呈逐年上升趋势。

  2、盗伐林木、毁林开荒、盗窃木材背后有着利益趋动的因素,因而盗伐林木、毁林开荒案件经常发生。

  二、涉林案件犯罪的主要原因

  1、东方红林业局辖区内外来人口增多,而且无业人员多,无就业的人员没有生活出路,常年到山上盗伐林木,特别是在冬季没事做时,就常上山盗伐林木,卖到附近的木材加工厂,东方红林业局,施业区内的木材加工厂,多是地方开办的,林业局无法关闭。

辖区内村屯的农民土地少,靠种地保障生活不能满足生活需要,同时随着粮食价格的上涨,农民对土地的需求,在春季常去林中毁林开荒,这些农民他不知道林地是不能开地的,有些农民知道林地内是不允许开荒种的,但是抱着侥幸的心理也常上山盗伐林木,毁林开荒,农民在湿地内开荒种地,不受法律的追究,只是行政上给予罚款处理。

因此盗伐林木、盗窃木材、毁林开荒的现象屡禁不止。

林业局辖区内有着许多林蛙养殖点,在冬季因为要烧柴取暖,携带油锯见树就伐,将伐倒的树木当烧柴,也是常有的。

  2、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外来人员的法制宣传、法制教育不到位,也是不可忽视的方面,在东方红林区周边村屯,许多村民法制观念,特别是环境资源保护意识淡薄。

林业局周边的农民对资源保护、国有林木能否随便采伐、森林案件的立案标准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几乎一无所知,认为没钱用时就上山伐树卖钱是应该的,没有从思想上给予足够的重视,导致有些人无意中触犯了法律。

  3、对滥伐林木犯罪刑事处罚较轻,震慑力不足。

盗伐林木行为人大多是一次性盗伐林木数量少,多数案件刚够立案标准,往往能够获得一定程度的宽容,由于犯罪成本较低、风险小,客观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和冒险心理,使得犯罪分子敢以身试法,为所欲为。

  三、涉林案件犯罪的对策措施

  1、加大对林场、村屯普法宣传力度,形成重视资源保护的社会氛围。

预防和遏制盗伐林木犯罪,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涉林普法宣传力度,特别是对林场干部、林场主管林业资源干部和群众的相关宣传。

林业行政执法部门、政法部门特别公安机关森保大队,应相互配合,深入林场、村屯,采取发放法律知识小册子、选取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开展法律咨询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将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涉林案件有关罪名及立案标准等传播到群众的心中,不断增强林场居民、村屯农民及外来人口的法制观念和对违法犯罪危害性的认识,从源头上减少犯罪的发生。

  2、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素质和能力。

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在加大对林业执法的投入、充实基层执法队伍的同时,加强林业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法律法规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执法素质和业务能力,切实做到严格执法,不徇私情。

  3、加大林业执法部门的监管力度,促进依法履行职责。

要充分发挥林业执法部门在保护森林资源、预防盗伐林木、毁林开荒、盗窃木材、非法狩猎等方面的职能作用。

进一步规范执法操作规程,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严格执法责任追究,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林业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森林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达到立案标准的要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查处。

并结合审判机关刑事打击效果,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司法建议活动,协助开展行业整顿,促进依法认真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以达到震慑和惩戒犯罪分子的目的。

对毁林开荒所种的土地由林场收回,并由毁林开荒者植树并进行管理,确保林木的成活,让犯罪分子不能再继续耕种毁林开垦的土地,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遏制滥伐林木案件的发生。

 

2006年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涉林刑事犯罪严重,案件逐年上升。

据统计,2006年批准逮捕涉林刑事案件8件13人,分别占全年总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数和人数的7.8%和7.5%;2007年批准逮捕涉林刑事案件14件26人,占全年总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数和人数的14.8%和17.2%;2008年仅1至7月,批准逮捕涉林刑事案件15件17人,占此期间总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数和人数的21.8%和18.7%.涉林刑事案件的骤然增多,不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而且破坏了生态平衡,必须引起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下面就涉林刑事犯罪增多的特点、原因及对策作简要分析,以便更好地预防和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

  一、涉林刑事案件增多的特点

  1、失火案件呈高发性态势。

据批准逮捕数据统计,2006年为3件3人,2007年上升为5件12人,2008年仅1至7月就高达13件15人,其中最大一起案件造成过火有林面积达300余公顷。

  2、涉林刑事案件与职务犯罪相伴而生。

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在利益驱动下,置法律不顾,亲自组织或指使他人违章作业,导致案件频繁发生。

如该县林业局职工伍某,明知炼山报告县防火办未批准,仍组织人员炼山并亲自点火,造成过火有林面200余公顷;该县广福乡原人大副主席黄某,在收到他人5500元钱和炼山报告后,不报请县林业局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指令村干部派人炼山,烧毁有林面积300余公顷。

  3、涉案数额大、森林破坏严重。

盗伐、滥伐林木少则几十立方米,多则几百立方米;失火烧毁森林少的几十公顷,多的竞达几百公顷。

数额均超该县历史之最。

  二、涉林刑事犯罪增多的原因

  1、防火意识差是导致涉林刑事犯罪增多的主要原因。

随着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极大地调动了广大群众造林的积极性,群众偿到了造林的甜头,纷纷种植桉树、松树、杉树等效益好的林木,但由于缺乏防火意识,不按正常的用火条件及审批程序办理,随意用火炼山,导致大量失火案件发生。

2008年1至7月批捕的涉林刑事案件15件17人,其中失火案件占13件15人,分别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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