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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重大工程项目的税收意义与税务

 

重大工程项目的税收意义与税务管理

重大工程项目的税源管理与征纳博弈关系浅析

番禺地税石楼分局李聪颖

【观点综述】:

重大工程项目历来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管理的重中之重。

本文将重大工程项目的税收管理作为特定的税收意义主体去分析,认为其存在的巨大的劳动量导致其必将产生巨量的税收价值,因而必须理清其价值来源和意义所在,并且借助第三优课税理论去进行重大工程项目税务管理的目标策划,明晰税收征管的信息匮乏和行为约束的现实障碍,从而确立重大工程项目税收管理的最理性目标。

在管理目标明确的基础上,通过辨析重大工程项目中征纳双方的税收博弈关系,进行典型的博弈学模型“囚徒困境”的设置,把重大工程项目的税收管理纳入到该模型的各个环节,然后通过“激励相容约束”手段的运用,刺激征纳双方在重大工程项目的税收管理中达成双赢局面。

 

作为税收执法人员,我们必须注意到重大工程项目在地方税收中的重要性和加强对其税收管理的必要性。

重大工程项目究竟有怎样的独特意义使得我们不得不从一般税收管理中将其抽离出来单独辨析呢?

我们又该确立什么目标和采取什么手段去做好重大工程项目的管理呢?

这一切,可以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谈起。

一、劳动创造价值——重大工程项目存在的巨大劳动需求产生巨量税收价值。

马克思在《资本论》曾经讲过:

“商品要成为价值,首先必须是效用。

同样,劳动要被看作抽象意义上的人的力量,人类劳动耗费,首先必须是有用劳动。

”因此,价值是社会对个体活劳动耗费在商品经济关系中的有效用程度的一种评价。

从劳动到价值有一个质和量都要进行转化的客观的社会过程。

在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中,有关商品价值这一术语的内涵是很明确的,它指的是商品在交换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那个为一切商品所共有的某种等质的东西,即商品中所包含(凝结)的抽象人类劳动。

它已经转化成社会劳动(对社会有效用的劳动),而不再是私人劳动(即个别劳动者的具体活劳动耗费)。

这样,价值被抽象人类劳动所决定,并在现代社会经济关系中由实在的货币价值去体现。

在抽象劳动决定价值的同时,具体的私人的劳动便在价值的体现——货币价值中得到实现,劳动有了转化为财富的机遇。

正是基于劳动转化为财富的考虑,现代国家无不重视具体劳动机会的社会供给。

所有正常的政府都在为其公民提供尽可能多的劳动职位。

在必要的时候,政府会发挥其社会调控和社会福利职能,依靠自身财政力量去组织一定的大规模项目或者工程(这些项目或者工程通常是劳动量巨大而牵涉经济价值极高的,可称为“重大工程项目”),以此创造更多的劳动机会以供给公民。

在重大工程项目的组织中,由于其巨大的实际劳动量,它能够把财富在一定时段内迅速组织起来,形成巨大的货币价值。

从现代课税制度视觉来看,如此规模庞大的财富实体无疑蕴含了巨额的税收能量,能够短时间内帮助政府组织到巨大的税收收入,从而帮助政府拥有更加充裕的财力去支持国家安全和民生改进等公共事业的建设。

像前苏联政府成立初期,斯大林创建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即通过国家权力,全面干预和管理国民经济各部门,通过指令性计划集中进行资源配置,进行社会生产活动。

其中,大规模的工业工程建设的实施成为当时苏联经济状况的主要体现。

尽管这样的“斯大林模式”完全违背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对苏联政府的命途起到了致命的影响,但是,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正是这样的一个模式使苏联得以形成庞大的劳动价值能量,在全社会产生了巨大的社会财富,对国家也形成了较大的税收收入,从而拥有下一步改造和发展社会的能量,为后来取得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以及后来的美苏争霸奠定了物质基础。

同样,1935年前后的美国,面对严重的经济危机,罗斯福总统在其“新政”中,把“救济”确立为重振经济的一个主要方面。

在进行直接救济的同时,更主要的方面是以工代赈。

罗斯福上任后从一开始就倾注了极大的力量兴办大规模的公共工程,以扩大政府开支来弥补私人投资下降而出现的空白,并解决部分就业问题。

1935年4月28日,罗斯福正式宣布工赈计划,明确规定对有工作能力的失业者不发放救济金,而是帮助其通过参加政府组织或筹划的不同劳动获得工资。

通过这样的“罗斯福新政”,美国很快便在国家财政聚集了足够的财政资金去摆脱了经济危机的阴霾,重新振兴了国家。

还有,包括二战后日本经济的重振,亚洲“四小龙”的经济腾飞,中国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也与重大工程项目的不断组织分不开的。

暂且搁置政治与民生的考虑,仅从国家课税主题来分析重大工程项目的作用,不难发现一个清晰的国家赋税循环圈:

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巨大的劳动市场,劳动市场在特定时段创造巨量货币价值,巨量的货币价值部分生成税收,税收转入国家或地方政府财政收益,财政收益的支出又支持着重大工程项目的形成与实施。

正是基于这般赋税循环圈的认识,在尊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的前提下,我国政府向来重视重大工程项目的作用,努力彰显其公共福利和财政收入的巨大功能,不断慎重而大胆的推进各项重大工程项目的施行。

像公路、铁路、航空网络的不断扩大延伸,像北京亚运会、奥运会等等相关的体育场馆及配套项目的建设等等,都是中国政府执行该原理的成功产物。

同样,我们广州也不乏这样的案例。

一个天河体育中心带动了整个片区的发展,使得天河区飞速发展成广州甚至广东税收增长的亮点,这一直都是我们税务部门所津津乐道的例子。

如今,广州新客运站、广州地铁网络、广州2010年亚运会场馆和亚运城等等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设,都同样能发挥如此课税功效。

仅广州亚运城及市属亚运新建及扩建场馆等工程建设,便预计投入近120亿元,在近三年的施工过程中,仅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起码能达到5亿元,对地方税收收入影响殊大。

面对着这样巨大的税源,作为税务工作者,我们务必要从根本上认识到重大工程项目存在的税收意义,务必要抓住重大项目工程组织实施的巨大机遇,在理论上弄清其经济往来的各个关节,把握好税收政策的实质,努力增长见闻,善于把各种有益于赋税的经济学理论及其他理论的实际效用在税收征管各环节极大发挥出来,在日常工作中尽可能把重大项目工程的潜在税收价值高效地转化成实际税收收入。

二、重大项目工程的税务管理目标的策划:

第三优课税理论的优势。

如何进行重大工程项目税务管理的目标策划?

这首先要从高效的课税理论说起。

西方现代税制优化理论中最先产生“最优课税理论”。

最优课税理论要求,政府应当采用无扭曲的税收工具,以使市场资源达到最优配置;其中,纳税不与纳税人能够加以改变的因素相联系,从而使纳税人不可能通过改变自己的行为选择而减轻纳税义务。

同时,税务机关能够以低廉的成本获取有关经济活动的全部信息,并能达成完全的税收目标。

最优课税建立在以下五个主要假定的基础上:

1、所有经济主体都是理性的,拥有需要的完全信息,决策都是合理的;2、完全竞争的市场,要素具备完全的流动性;3、价格是影响经济主体行为选择的唯一因素;4、政府支出不影响相对价格,不能够弥补税收对相对价格的扭曲;5、市场觉得所得、财富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且是合理的和可接受的,收入再分配不是税收的主要目标。

显然,现实社会不可能满足或者完全满足最优课税理论的假定条件。

为此,20世纪60年代后期,哈维·S·罗森等一些西方经济学家提出了“次优课税理论”。

次优课税理论承认政府干预经济、调节分配的必要性,也承认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及整个市场经济运行所能把握的信息的局限。

它立足于现实条件,明确了在保证政府既定税收收入目标的前提下,选择能够充分协调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并能够被政府充分掌握运用的能为政府一定政策目标服务的税收工具。

在次优课税的理论基础上,第三优课税理论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前后,该理论在体系上与最优课税理论及次优课税理论一脉相承,但它更加强调税收管理中对信息把握的不完整与约束,认为在现实社会中,税收管理所需要的纳税人和市场信息不仅仅是不完整的,而且是备受各种关系所约束的。

因此,要达到更加高效的征收税款的目标,只能在不同的信息约束和行政成本的限制下把握好“可利用”的最重要的信息和适度的行政成本去进行税收管理。

综上所述,第三优税收理论在税收管理目标的策划和确认中拥有着实实在在的优势。

尤其是重大工程项目,由于其牵涉财富价值巨大,劳动力繁多,参与层次复杂,社会关注度大,税务机关对其管理所受到的约束绝非一般税源可比。

在如此情形下,我们的税务管理只能在既定行政成本的基础上,更好的把握“可利用”的最重要的信息去进行税收实务管理。

三、重大工程项目管理的手段:

博弈论的应用。

既然在现实条件下,第三优课税理论是策划税收管理的目标,那么,对于重大工程项目,税务机关应该采取怎样的管理手段去获取关键信息并在实际工作中合理合法利用起来,从而在合理的行政成本下去达成良好的征税目标呢?

近年来在国内广为传播的博弈论,对这个问题有相当实用的答案。

博弈论又称为对策论,是研究“斗争或者竞争性质现象的理论和方法”。

博弈论确立的是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对象在同一平台上的竞争对策。

在税收关系中,政府(往往以税务机关为代表)与纳税人必须共同遵守具体税收制度这一行为规则,并在这一规则下双方都会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的利益或者最大化自身的利益。

这便形成了税收博弈。

税收博弈的大前提是,社会成员必须向政府纳税。

因此,政府税收目标的达成,不仅取决于政府从立法到管理上的策略选择,还取决于纳税人的策略行为选择。

在政府立场上,政府为了满足其财政管理和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要求“应收尽收”。

在纳税人立场上来看,由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内在动力,尽可能少交税是其天然目标。

在现实上,如上文所述,政府对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存在相当的信息约束,并且,政府的征税成本必然受到掣肘,征纳双方永远无法在同一平台上达成绝对对称关系。

税收博弈实质上只能是一种“非对称信息博弈”。

要解决税收博弈的非对称信息关系,政府必须科学地进行税制安排和管理安排。

政府必须设置一种征管方式,在这种征管方式里,有一种征税机制得以满足个人“激励相容约束”,使得纳税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过程中的行为选择符合政府税收目标。

在目前的非对称信息税收博弈前提下,如何达成上面所说的征税机制,从而让纳税人诚实地依法纳税呢?

博弈论中的经典模型“囚徒困境”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

由塔克给出的“囚徒困境”博弈模型是博弈论中含有占优战略均衡的一个著名例子。

该模型用一种特别的方式为我们讲述了一个警察与小偷的故事。

假设有两个小偷A和B联合犯事、私入民宅被警察抓住。

警方将两人分别置于不同的两个房间内进行审讯,对每一个犯罪嫌疑人,警方给出的政策是:

如果一个犯罪嫌疑人坦白了罪行,交出了赃物,于是证据确凿,两人都被判有罪。

如果另一个犯罪嫌疑人也作了坦白,则两人各被判刑8年;如果另一个犯罪嫌人没有坦白而是抵赖,则以妨碍公务罪(因已有证据表明其有罪)再加刑2年,而坦白者有功被减刑8年,立即释放。

如果两人都抵赖,则警方因证据不足不能判两人的偷窃罪,但可以私入民宅的罪名将两人各判入狱1年。

表1给出了这个博弈的支付矩阵。

表1 :

囚徒困境博弈

囚徒B

坦白

抵赖

囚徒A

坦白

-8,-8

0,-10

抵赖

-10,0

-1,-1

我们来看看这个博弈可预测的均衡是什么。

对A来说,尽管他不知道B作何选择,但他知道无论B选择什么,他选择“坦白”总是最优的。

显然,根据对称性,B也会选择“坦白”,结果是两人都被判刑8年。

但是,倘若他们都选择“抵赖”,每人只被判刑1年。

在表2.2中的四种行动选择组合中,(抵赖、抵赖)是帕累托最优(所谓帕累托最优,是指资源分配的一种状态,在不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情况下,不可能再使某些人的处境变好。

)的,因为偏离这个行动选择组合的任何其他行动选择组合都至少会使一个人的境况变差。

不难看出,“坦白”是任一犯罪嫌疑人的占优战略,而(坦白,坦白)是这个博弈的纳什均衡,也即一个博弈参与人全体占优的战略均衡。

我们探讨重大项目工程的税收管理,与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又有怎样的联系呢?

首先,重大项目工程同样存在着征纳双方这样的纳税博弈对象,并且,由于一般重大项目工程都会在当地吸引足够的关注度,其征纳双方所受到的约束更为巨大。

其次,重大项目工程往往是由政府规划牵头举办的大规模项目,在实际支付程序中,政府多数是支付的源头,这也使得税务机关在实际管理中相对于其他税源更有利于把握好整个项目的资金安排和分配等信息,或多或少地解决了征纳双方的非对称信息博弈关系,从而形成一种趋向平衡的博弈关系,与“囚徒困境”的A、B双方的博弈更为相似。

总之,相比于其他完全由市场支配决定的征纳关系,重大项目工程的纳税博弈由于政府本身的大规模参与而使得双方信息约束趋于相同,因而能够更好的借鉴“囚徒困境”博弈模型中的各项潜在信息去改进我们的管理手段。

那么,我们该如何运用博弈论对重大工程项目的税收管理去有效实现我们的税收管理目标呢?

不妨回头再分析一下“囚徒困境”里的一些积极信息。

我们假设,如果警察在对A、B二犯罪嫌疑人的审讯中,仅仅是各自盘查二人而没有设置“如果另一个犯罪嫌人没有坦白而是抵赖,则以妨碍公务罪(因已有证据表明其有罪)再加刑2年,而坦白者有功被减刑8年,立即释放”这个信息,那么两位犯罪嫌疑人不管对方说什么,只要有一个承认罪行,则会被各判刑8年。

在此起点上,二人从自身利益出发,必然以抵赖为最好抉择,然后每人因为罪行较轻被判1年,并没有得到应得的惩罚。

这一博弈就是“囚徒梦想”。

之所以会出现“囚徒梦想”,是因为警察在审判中撤销了致使囚徒们坦白的激励因素。

同样,要在重大项目工程的税收管理中避免出现“囚徒梦想”这样的博弈,关键便是在纳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条件下,必须使得纳税人在税收博弈中按照法规纳税,否则不但不会增加利益,还会使既得利益减少,通过这样得制度刺激和管理激励,来促使纳税人诚实纳税。

在基层税务单位,管理激励的设置,尤为重要。

对重大工程项目纳税人进行管理激励设置,首先要依法设置适当的纳税奖惩制度。

通常而言,重大工程项目的纳税人不会仅有一两家企业单位来承担,往往会存在着较为复杂的总分包关系。

就建筑业这方面来看,目前该行业的管理难点也在于对总分包关系的不明晰和不到位。

在这种信息缺少的情况下,税收管理人员应当把握好总、分各方的利益点所在,合理利用政策去对各方信息透露的程度去进行考评。

对于纳税信誉良好,透露会计信息充分的企业,我们应当对其进行充分肯定,加强与其沟通联系,并在实际征管工作中为其开具绿色通道,加快其合法减免税等的优惠的实现,从快从重节省其纳税成本,减轻其资金压力。

而对于纳税信誉较差的企业,我们可以通过加强账册取证、调查核实、质疑约谈等方式,在合理合法的范畴内设置纳税成本关卡,使其不但要缴纳正常的税款,甚至还因为自身不诚实而承担既得利益的加大损耗,从而选择诚实纳税作为唯一的纳税途径。

其次,鉴于重大工程项目的劳动款项支付源头往往只是一个或者少数几个,且其多数时候是政府设立的支付机构,与同样是政府机关的税务部门存在天然的“同盟”关系,我们可以把税收管理刺激点放在源头这点,通过代征点的设置来很好的控制支付工程款的流向与税收。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税收代扣代缴手续费的支付刺激代征点的代征代扣热情,使得他们愿意花大力气去做好代征代扣工作。

在税收策划上来说,由于支付机构往往比较充分地掌握着重大工程项目的款项流向及数目,一旦他们能完全参与到税收征管流程里,便能发挥税务机关自身由于信息相对匮乏而无法发挥的作用,更加有效的征集税款。

同时,由于代征点的存在,税务机关一定程度上节省征收环节的成本,能够更加集中精力去进行深入细致的税收调查,获取更多的信息以确保征管成本尽量小化、税款税收应收尽收。

这样一来,税收博弈中的征税政府这一头的信息因为愈发明朗而强化了原非信息均衡博弈中的信息均衡程度,从而更有利于税收管理。

在目前的税收实务操作中,税务机关也越来越多的采取代征点代征代扣这种形式去进行征收管理,像广州大学城的建设施工便是由广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进行代征代扣的,截至2005年共计为我地税机关代征得税款44931万元,效果不错。

据了解,目前像广州亚运城、广深港铁路客运专线(番禺段)也正在采取这一方式来进行营业税款征收。

我税务机关只要持续加强对代征单位的有效管理,代征这一方式必然会长期在重大工程项目的税收管理中不断应用下去。

最后,任何工程项目的实施都是阶段性的,而且,对最基层的税务机关而言,重大工程项目的数目是少量的,影响是全面的。

现实的说,一个重大工程项目在某地的存在,对当地税务机关的即时工作成绩有着莫大的影响。

因此,在这样的税收博弈之中,我们必须设立监察机制,杜绝因目光短浅或者马虎大意等因素导致了营私舞弊或者粗枝大叶的管理方式的出现,使得整个税收博弈减少了税务机关的抗衡力量而使得博弈的天平倾向了纳税人,加重了税收博弈的不平衡,减少了税收收入。

为此,税务机关要防止“一言堂”的出现,要合理设置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小组等集体管理形式来对重大项目管理重点管理,要设立电脑、纸质资料相结合的档案存放管理模式进行长效管理,要增强管理者法制意识和管理水平以降低执法风险和提高执法效用,要设置督察小组对管理小组的管理成绩进行考核,设立合理奖惩机制刺激管理质量的稳步提高。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税收博弈的平衡性与延续性,最大程度的保证地方税收的稳健性和全面性。

参考书目:

1.《资本论》第一卷中译本,马克思,人民出版社法文版。

2.《税收译丛》,1998(3)。

3.《优化税制结构研究》,岳树民、李建清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丹尼尔·W·布罗姆利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5.《博弈论平话》,王则柯,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

6.《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张维迎,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7.《财政学》,哈维·S·罗森,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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