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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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办法修订》
南昌大学文件
昌大校发〔2013〕23号
南昌大学关于印发《南昌大学学生综合素质
考评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南昌大学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办法(2012年修订)》业经2012年12月24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昌大学
2013年3月19日
南昌大学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办法
(2012年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努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考评内容:
思想与道德素质、专业与文化素质、社会实践与创新素质、人格与身心素质。
第三条 考评总分的计算方法。
考评总分=思想与道德素质评分×15%+专业与文化素质评分×70%+社会实践与创新素质评分×10%+人格与身心素质评分×5%
第四条 考评时间和程序
(一)考评时间
学生综合素质考评以学期为单位进行,采取本学期评上学期的办法,对毕业学年下学期不再考评;毕业学年下学期除对学生上学期综合素质进行考评外,还应对其在校期间的综合素质进行总评;每学期初开始考评,考评工作应在开学后4-5周内完成。
(二)考评程序
1.学院指导班级成立考评小组,负责班级学生综合素质考评、班级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等工作;
2.学生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自评,填写考评表,并附证明材料上交其所在班级;
3.班级考评小组审核、初评,并通过学生工作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学生综合素质考评程序统一录入数据。
打印初评结果在全班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辅导员核准签字报送学院;
4.学院审核通过后,在学院内张榜公示一周。
经公示无异议后,数据正式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五条 考评结果的使用
考评结果将作为学生评定各类奖学金、助学金、优秀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活动积极分子、优秀毕业生等)、推荐免试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就业推荐等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思想与道德素质考评内容及分值。
思想与道德素质考评总分为100分,由基本要求分和奖励分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要求分为70分,奖励分为30分。
(一)基本要求分(70分)
1.基本要求如下: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立场坚定,能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问题,15分;
(2)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爱劳动、爱社会主义,15分;
(3)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校纪校规,有强烈的爱校意识和主人翁意识,15分;
(4)热爱集体、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助人为乐,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15分;
(5)政治理论学习认真、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形势与政策教育、新生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日常思想政治教育活动,10分。
2.凡在被考评学期内有以下情形者,在基本要求分中按以下标准扣分,可累计扣分,直至扣完思想与道德素质总分为止。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煽动闹事、组织非法游行集会、张贴大小字报、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思想与道德素质项不得分;
(2)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扣30分,受严重警告以下处分者扣20分,受校级、院级通报批评者分别扣10分、5分;
(3)有恶意拖欠学费等其他不良诚信记录者,扣15分;
(4)凡各种考勤(上课、早锻炼和要求参加的集体活动)缺勤次数未达处分下线者,每缺勤一次扣2分,迟到或早退累计两次计1次缺勤;
(5)中共党员、班(团)学生干部,校院团委、学生会以及在校院学生工作部门管理和指导的学生组织内任职的主要学生干部,工作严重失职者,对突发事件或恶性违法违纪案件不报告、不及时处理、不制止或不抢救的扣15分,在事故中负有领导、组织责任者,扣20分;
(6)新生参加安全法纪和校纪校规联合考试不及格者,扣10分。
(二)奖励分(最高不超过30分)
1.凡在被考评学期内有以下情形者,按以下标准加分:
(1)思想上要求进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凡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须满1学期)、中共(预备)党员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且考核合格者,最高可加5分,考核不合格者不加分(根据《南昌大学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考核手册》考核结果,由学院学生党总支或党支部提交合格名单交至班级,作为加分依据)。
(2)凡有勇于举报违法行为、勇于向违法行为作斗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突出事迹者,受到校级、省级或国家级表彰(有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表彰决定或县级以上报刊宣传报道,并经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认定),按校级、省级或国家级分别给予最高5、10、20分奖励。
在紧急情况下挺身而出,为救死扶伤而义务献血(如稀有血型、捐献骨髓)行为,受到有关部门的通报表扬、表彰,可参照此标准酌情加分。
献血证不加分。
(3)在争先创优、文明评比等活动中获表彰奖励者,可参照下表相应标准加分:
按名次
按等次
院级
校级
省级
国家级
备 注
1-30%
一等奖
3
5
10
20
①集体(或合作)项目其成员根据对应标准减半加分;②除实践创新之外的其他校园文化活动竞赛,参照此标准加分。
30-60%
二等奖
2
4
8
15
60-100%
三等奖
1
3
6
12
优秀奖/单项奖
0.5
2
4
8
注:
校园文化活动竞赛主要是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主办的各种主题征文比赛、演讲比赛、摄影大赛、大学生社团文化艺术节、五星级寝室评比、特色寝室评比、寝室文化艺术节、前湖诗会、前湖大舞台周末文艺展演(晋级月赛未获奖者参照校级优秀奖加分)、益智大赛、校园歌手大赛等活动,安全法纪和校纪校规联合考试获奖参照此标准加分。
只面向国防生开展的各类活动,暂不作为加分范围。
(4)学生干部依据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工作处统一印发的《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经所在班级、学生组织或聘用单位考核合格者,可按以下标准加分:
学生校长助理、班长、党(团)支部书记、校院团委学生会、社团联合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各学生工作组织(含学生助理团团长)等学生组织的部长以上的学生干部,最高可加8分;校学生会、学院团学联、各学生工作组织等学生组织内设的各部门副职学生干部、社团联合会下属的各学生社团负责人、班委、党(团)支部委员,及其他学生干部最高可加5分;寝室长最高可加2分。
如其有违纪受处分现象,或有重修两门课程以上,或所在寝室未达三星级等,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不予加分。
以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学生助理岗不属于学生干部,不予加分。
国防生学生干部按相应等级参照以上规定加分。
身兼多职的学生干部只计一次最高分。
(5)认真上好思想政治理论课,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国近现代史、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等课程,课程考试85分以上或考查成绩优秀者可加5分。
(6)考评标准中凡同类项目加分,只计高分,不重复累计。
(7)凡以综合素质考评成绩为依据,或通过非竞赛途径、推荐评比所产生的各种奖励、奖助学金、荣誉不加分。
如每学年的优秀学生评选、十佳学生干部、学生魅力人物、各级学生组织内评优、党员评优、团员评优、国家奖学金、社会奖助学金、班级工作评优、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学生会干部、优秀教官等。
第七条 专业与文化素质考评内容及分值。
非医学类学生专业与文化素质分=平均学分绩
平均学分绩计算方法为:
平均学分绩=∑(课程百分制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医学类专业学生专业文化素质分=平均学习成绩
第八条 社会实践与创新素质考评内容及分值。
社会实践与创新素质考评总分为100分,由基本要求分和奖励分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要求分为40分,奖励分为60分。
(一)基本要求分(40分)
1.积极参加大学生课外小实验、小制作、小论文竞赛等课外学术科技活动,10分,不按规定参加不得分;
2.积极参加与专业学习相关的学科竞赛等群众性科技实践活动,10分,不按规定参加不得分;
3.积极参加学校要求参加的有关学科实验或专业实习,10分,不按规定参加不得分;
4.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10分,不按规定参加不得分;
5.选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每门减2分。
(二)奖励分(最高不超过60分)
1.积极辅修第二专业、第二学位学习成绩合格,取得学校正式颁发的辅修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者,以及理工科试验班(尖子班)的学生满两年学习期且成绩合格者,可加10分,未取得证书、成绩不合格、未修满学分或学习期未满者不加分。
2.学生参加与专业学习相关的学科竞赛、发表学术论文、出版著作、取得科研成果或科技发明专利以及发表文学、艺术、新闻作品等,按以下标准加分:
(1)与专业学习相关的学科竞赛等。
参加学生课外小实验、小制作、小论文等相关竞赛和与专业学习相关的学科竞赛(如英语口语、数理化竞赛)等群众性科技实践活动获奖的,参照以下标准加分。
按名次
按等级
院级
校级
省级
国家级
备 注
1-30%
一等
3
8
15
30
集体(或合作)项目成员根据对应标准减半加分。
30-60%
二等
2
6
12
20
60-100%
三等
1
4
8
15
优秀奖/单项奖
0.5
2
6
10
(2)发表学术论文。
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正式出版的刊物上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学术论文的,按下表加分。
所有论文加分均应有出版刊物原件(录用通知证明无效),不同论文按篇数累计加分;被转载的论文按转载最高级别刊物计分;集体合作论文根据对应标准减半加分。
刊物级别由学院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认定。
SCI、SSCI、EI、ISTP论文
国家级
省级
学术论文集(省级以上)
20
15
10
5
(3)出版著作。
公开正式出版学术、文学、艺术等著作的,按下表加分。
不同著作可累加计分,合著者按作者实际承担的工作量计分。
独(合)著
主(参)编
≥10万字
<10万字
≥10万字
≥5万字且<10万字
≥1万字且<5万字
<1万字
20
8—15
15
12
8
5
(4)科研成果与科技发明。
参加科学研究和科技学术活动,取得科研成果获奖或通过鉴定的,或取得发明专利的,或参加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竞赛获奖的,获奖等级从高到低分别参照下表的相应等级加分。
不同成果可累计加分,同一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按最高级别奖励加分,不累加。
集体合作成果根据对应加分标准减半加分。
成果获奖或鉴定等级由学院根据有关规定认定。
科研成果、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竞赛
等级
国际级
国家级
省级
(市)校级
一
40
30
20
15
二
30
25
15
10
三
25
20
10
5
优秀
20
15
8
3
鉴定成果(前三名)
20
15
10
5
发明成果(前三名)
获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加15分
备注:
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指校级以上官方机构或正式组织公开主办的相关竞赛,如“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和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数学建模大赛、电子制作大赛、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等。
(5)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
在合法的刊物和正规新闻媒体(网络媒体除外)上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的,根据作品的字数、质量每篇按下表酌情加分。
所有作品加分均应有刊物原件(录用通知证明无效),不同作品可累计加分,同一作品被不同刊物和媒体发表或转载的,只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集体合作作品根据对应加分标准减半加分,因工作性质而发表作品者,减半加分。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字数
国家级权威报刊或新闻媒体
省级重要报刊或新闻媒体
公开发行的地市级报刊或地方新闻媒体
学校主办的其它报刊或媒体
学院主办的内部刊物
≥1500字
15
12
8
5
3
600-1500字
12
8
5
3
2
<600字
8
5
3
2
1
3.凡在考评学期内获得各种专业技能、职业技能等证书且符合以下要求者,每项证书可加10分(累计不超过20分)。
(1)专业技能证书是指通过与某些专业相关的等级考试所取得的证书,如普通话等级证、英语口译笔译等级证、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软件资格水平等级考试证书等;职业技能证书是指一些带有职业准入性质的资格证书,如驾驶证、心理咨询师证、秘书职业资格证、营养师资格证、会计从业资格证、导游资格证、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证以及报关员、单证员、物流师、教师资格证等;其他培训类证书应具体分析,由学院严格审定;
(2)所有证书均应为国家行政机关(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或其授权、派出机构颁发的有效证书(由各学院审查原件,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核查);
(3)凡单科成绩合格证之类不属此加分范围,但修完几门课程后取得某专业合格证可享受加分;
(4)专科生、艺术、体育类学生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合格线,本科生、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合格线者可加10分。
取得英语以外其它外语如德、日语等语种相应的国家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者,参照此标准酌情加分;
(5)各种证书的时间界定,原则上以证书落款时间为准,在该学期可享受一次加分,逾期不申报的不再享受加分;
(6)凡同类分等级的专业技能、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可按最高级加10分,每低一级减2分加分。
由各学院鉴定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等级加分标准。
同类同等级的证书只能享受一次加分。
第九条 人格与身心素质考评内容及分值。
人格与身心素质考评总分为100分,由基本要求分和奖励分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要求分为60分,奖励分为40分。
(一)基本要求分(60分)
1.具备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质,具备较强的心理调适能力,20分;
2.具备健康、高雅的审美情趣和正确的审美观,努力培养辨别美、丑的能力,20分;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
具有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积极参加文化体育活动,20分;
4.体育不达标或体育课成绩不合格者,扣30分。
(二)奖励分(最高不超过40分)
参加各种体育类竞赛获奖者,按以下标准加分。
凡同类项目获不同等级奖励,只计一次最高分。
名次级别
破记录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第六
第七、第八
参加
国家级
30
20
18
16
14
12
10
8
5
省级
20
15
13
10
8
7
6
5
3
校级
15
10
8
6
5
4
3
2
1
院级
5
4
3
3
2
2
2
1
1
注:
集体项目的非主力队员,以及非体育专业的体育特招生按上述标准减半加分,各班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的前六名按院级竞赛名次的前六名标准减半加分。
第十条 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考评工作以学院为单位进行,在学院党政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
辅导员为各班学生考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组织实施。
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并抓好落实。
(二)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另外制定相关评定细则或评分标准,但不得与本办法相冲突。
(三)考评期间,学生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反映(逾期可不受理),学院必须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及时处理并回复。
学院考评结果一经审定报送,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原《南昌大学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办法》同时废止。
南昌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年3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