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道岔产品生产企业认定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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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道岔产品生产企业认定细则

铁路道岔产品生产企业认定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道岔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1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铁路道岔产品是指整组道岔、道岔尖轨、道岔基本轨、道岔辙叉、道岔护轨和道岔混凝土枕产品。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铁路道岔产品的企业,必须经铁道部认定,获得铁路道岔产品生产企业认定证书。

第四条企业可根据铁路道岔产品的适用范围(速度等级、轨型、辙叉号等),按照以快代慢、以大代小的原则选择申请认定。

第五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本细则附件2要求的专业生产设备;

(二)有符合本细则附件2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本细则附件2要求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四)近3年内无产品质量责任事故。

第六条生产整组道岔产品的企业申请认定,必须先获得铁道部对于整组道岔产品的关键部件辙叉、尖轨、基本轨、护轨中任意三种产品的生产认定,外购的作为整组道岔产品组成部件的道岔产品其生产企业也必须获得铁道部认定。

第七条已获得下列整组道岔产品生产认定的企业可生产相对应的复式交分道岔:

(一)获得直向容许速度超过120km/h整组道岔认定的企业可生产直向容许速度不超过90km/h的复式交分道岔;

(二)获得直向容许速度超过160km/h整组道岔认定的企业可生产直向容许速度超过90km/h的复式交分道岔。

第八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铁道部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审查表;

(四)专业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及计量器具规格、名称、数量明细表(格式文本见附件4);

(五)企业从事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检验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名单、技术职务(称)、技术等级、所学专业和所从事的专业等资料(格式文本见附件5);

(六)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和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等资料,已取得ISO9000系列认证证书的应提供证书复印件;

(七)企业标准、设计图纸和工艺文件明细表;

(八)遵照的国家技术标准全文或有关条款内容;

(九)详细技术说明(属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可注明后略去);

(十)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技术审查的,须提供相应的鉴定证书和审查意见;

(十一)近3年无产品质量事故的说明(加盖本单位印章)或用户提供的使用报告。

(十二)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道岔产品的生产技术属受让的知识产权,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提供技术转让等有关材料。

第九条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企业的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受理后将申请资料转铁道部运输局进行审查。

不予受理的,向企业说明理由。

第十条铁道部运输局审查企业的申请材料后,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企业到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经铁道部认可的专业检验机构进行一次性产品质量检验。

第十一条生产企业收到铁道部运输局关于产品检验的书面通知后,应与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经铁道部认可的专业检验机构签订检验合同。

第十二条检验合同生效后,由专业检验机构组织检验组,检验组应为2人以上,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检验机构按《道岔产品检验办法》(见附件2)的要求,进行道岔产品认定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检验和认定产品质量检验。

特种规格型号的产品的抽样基数不符合要求时,由检验机构提出抽样方案,提交铁道部运输局核准。

第十四条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完毕后应将经主管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公章的检测、检验报告转送铁道部运输局。

第十五条铁道部审查铁路道岔产品的生产企业认定时,对未经铁道部技术鉴定或评审的,应聘请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评审前通知企业做好相应准备。

第十六条经审查合格的,铁道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铁道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及时送达申请企业。

第十七条铁道部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铁道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

产品检测、检验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之内。

第十八条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对所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铁道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铁路道岔产品生产企业认定证书。

铁路道岔产品生产企业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

第二十条认定证书采用统一格式,证书编号为:

REAC####—×××××。

(一)REAC─认定证书标记,其中R代表铁路(Railway)、E代表设备(Equipment)、A代表认定(Authentication)、C代表证书(Certificate);

(二)####─产品编号,按产品类别编排的四位阿拉伯数字,不再实行认定证书管理产品的编号不再重复使用;

(三)×××××─认定证书序号,按发证先后顺序编排的五位阿拉伯数字,已撤销或注销的证书序号不再重复使用。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

1.认定范围及执行标准

2.道岔产品检验办法(另发单行本)

3.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经铁道部认可的专业检验机构

4.专业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及计量器具规格、名称、数量明细表

5.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人员一览表

 

附件1:

认定范围及执行标准

产品编号

产品名称

适用范围

执行标准

直向容许通过速度(km/h)

规格型号

1001

整组道岔

固定型辙叉道岔

V≤120

一级辙叉

50、60、75kg/m;9、12、18号

TB/T412

TB/T447

TB/T3109

TB/T3110

运基线路[2005]230号

二级辙叉

43、50、60、75kg/m;9、12、18号

合金钢辙叉

50、60、75kg/m;9、12、18号

120<V≤160

一级辙叉

50、60、75kg/m;9、12、18号

TB/T412

TB/T447

TB/T3109

TB/T3110

运基线路[2005]230号

合金钢辙叉

50、60、75kg/m;9、12、18号

可动心轨辙叉道岔

V≤160

组合式辙叉

50、60、75kg/m;9、12、18号

TB/T412

TB/T3109

TB/T3110

160<V≤200

组合式辙叉

60、75kg/m;12、18、30、38号

TB/T412

TB/T3109

TB/T3110

运基线路[2005]230号

1002

道岔尖轨

V≤120

普通

断面

43、50、60、75kg/m;9、12号

TB/T412

TB/T1779

特种断面

50、60、75kg/m;9、12、18号

TB/T412

TB/T1779

TB/T3109

120<V≤160

50、60、75kg/m;9、12、18号

160<V≤200

60、75kg/m;12、18、30、38号

TB/T412

TB/T1779

TB/T3109

运基线路[2005]230号

1003

道岔基本轨

V≤120

TB/T412

TB/T1779

运基线路[2005]230号

120<V≤160

160<V≤200

认定范围及执行标准

产品编号

产品名称

适用范围

执行标准

直向容许通过速度(km/h)

规格型号

1004

道岔辙叉

高锰钢辙叉

V≤120

一级

50、60、75kg/m;9、12、18号

TB/T447

二级

43、50、60、75kg/m;9、12、18号

120<V≤160

一级

50、60、75kg/m;9、12、18号

TB/T447

合金钢

辙叉

V≤120

50、60、75kg/m;9、12、18号

运基线路[2005]230号

120<V≤160

50、60、75kg/m;9、12、18号

运基线路[2005]230号

钢轨组合式可动心轨辙叉

V≤160

60、75kg/m;9、12、18号

TB/T412

TB/T3109

160<V≤200

60、75kg/m;12、18、30、38号

TB/T412

TB/T3109

运基线路[2005]230号

1005

道岔护轨

槽型钢护轨

TB/T412

TB/T1779

TB/T3110

运基线路[2005]230号

普通钢轨护轨

1006

道岔混凝土枕

各种型号

TB/T3080

注:

企业在申请认定时应根据本细则第四条要求并按上表选择申请认定。

例如:

企业申请直向容许通过速度120<V≤160km/h的60kg/m钢轨一级高锰钢12号道岔认定,若通过认定便可生产直向容许通过速度V≤160km/h的43、50、60kg/m钢轨一级高锰钢12号及以下所有型号道岔。

编号:

ZJZ304(GW)-002-2005

 

附件2

 

道岔产品检验办法

 

2005-9-24发布2005-9-24实施

铁道部批准

目录

附件2:

道岔产品检验办法1

1.适用范围1

2.道岔产品认定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检验1

3.认定产品质量检验1

3.1检验依据(见表2-10)1

3.2产品抽样1

3.3检验条件2

3.4使用现场的检测仪器仪表及设备2

3.5检验程序2

3.6数据处理2

3.7整组道岔3

3.8道岔尖轨4

3.9道岔基本轨5

3.10道岔(高锰钢)辙叉7

3.11道岔(合金钢)辙叉9

3.12道岔(可动心轨)辙叉10

3.13道岔护轨13

3.14道岔混凝土枕14

表1-1道岔(整组道岔)产品生产企业必备设备和计量器具15

表1-2道岔(尖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设备和计量器具15

表1-3道岔(基本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设备和计量器具16

表1-4道岔(高锰钢辙叉)产品生产企业必备设备和计量器具17

表1-5道岔(合金钢辙叉)产品生产企业必备设备和计量器具18

表1-6道岔(可动心轨辙叉)产品生产企业必备设备和计量器具19

表1-7道岔(护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设备和计量器具20

表1-8道岔(混凝土枕)产品生产企业必备设备和计量器具20

表2-1道岔(整组道岔)产品生产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要求21

表2-2道岔(尖轨)产品生产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要求22

表2-3道岔(基本轨)产品生产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要求22

表2-4道岔(高锰钢辙叉)产品生产专业技术人员要求23

表2-5道岔(合金钢辙叉)产品生产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要求23

表2-6道岔(可动心轨辙叉)产品生产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要求24

表2-7道岔(护轨)产品生产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要求24

表2-8道岔(混凝土枕)产品生产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要求25

表2-9道岔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要求26

表2-10检验依据28

表2-11特种规格型号铁路道岔产品抽样方案申请表31

附表3-3整组道岔厂内铺设检验基本项点表32

附表3-3-1整组道岔厂内铺设检验基本项点表(适用于时速200公里铁路道岔)34

附表3-4整组道岔厂内铺设检验内容、检验方法、执行标准及检验类别36

附表3-4-1整组道岔厂内铺设检验内容、检验方法、执行标准及检验类别(适用于时速200公里铁路道岔)39

附表3-6道岔(AT)尖轨检验项目与判定原则42

附表3-7道岔(普通)尖轨检验项目与判定原则44

附表3-8道岔(AT)尖轨类产品检验内容、检验方法、执行标准条款及检验类别45

附表3-9道岔(普通)尖轨类产品检验内容、检验方法、执行标准条款及检验类别47

附表3-11道岔基本轨检验项目与判定原则49

附表3-12道岔基本轨产品检验内容、检验方法、执行标准条款及检验类别50

附表3-14道岔(高锰钢)辙叉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52

附表3-15道岔(高锰钢)辙叉产品检验内容、检验方法、执行标准条款及检验类别53

附表3-18道岔(合金钢)辙叉检验基本项点56

附表3-19道岔(合金钢)辙叉检验内容、检验方法、执行标准及检验类别58

附表3-21道岔(可动心轨)辙叉长心轨抽样方案及判定表60

附表3-22道岔(可动心轨)辙叉短心轨抽样方案及判定表62

附表3-23道岔(可动心轨)辙叉叉跟尖轨类抽样方案及判定63

附表3-24道岔(可动心轨)辙叉翼轨抽样方案及判定表64

附表3-25可动心轨辙叉长心轨类产品检验内容、检验方法、执行标准条款66

附表3-26可动心轨辙叉短心轨类产品检验内容、检验方法、执行标准条款69

附表3-27可动心轨辙叉叉跟尖轨类产品检验内容、检验方法、执行标准条款70

附表3-28可动心轨辙叉翼轨类产品检验内容、检验方法、执行标准条款71

附表3-29道岔(可动心轨)辙叉组装检验产品检验内容、检验方法、执行标准条款及检验类别74

附表3-31道岔护轨检验项目与判定原则75

附表3-32道岔护轨产品检验内容、检验方法、执行标准条款及检验类别76

附表3-34道岔混凝土枕外观质量与外形尺寸检验78

附图:

道岔混凝土枕全长直线度测量方法80

附表3-35道岔混凝土枕力学性能检验81

附表3-36道岔混凝土枕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判定82

 

附件2:

道岔产品检验办法

1.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道岔产品认定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检验和认定产品质量检验。

2.道岔产品认定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检验

2.1在企业进行现场质量保证能力检验时,与认定产品有关的生产线必须是正在运行的,否则立即结束现场质量保证能力检验。

2.2道岔产品认定企业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必须符合表1-1~表1-8的要求,且相关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的精度满足生产要求,相关仪表、量具在检定有效期内。

2.3道岔产品认定企业的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是适龄的在职人员,并符合表2-1~表2-8的要求(对专业技术工程师、检验人员考核:

查验其相关专业资质证书和检验员证书)。

2.4企业对认定产品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体系符合ISO9001标准的要求。

若企业未通过ISO9001体系认证,或已通过ISO9001体系认证,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不符合要求时,则按ISO9001标准内容进行检验。

2.5道岔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必须符合表2-9的要求。

3.认定产品质量检验

3.1检验依据(见表2-10)

3.2产品抽样

3.2.1抽样原则:

a.应抽取生产企业检验合格的近期产品,企业应提供必要的抽样条件;按规定的样本数,从企业逐批检查合格的某个批或若干批中抽取样本进行检查,抽取样本的方法应满足所得到的样本能代表本周期的制造水平。

b.检验机构核对检验项目时,遇特种规格型号认定产品的抽样基数不符合要求时,要求企业按(表2-11)格式提出书面说明,由检验机构负责拟定抽样方案和判定原则以书面形式提交审查部门核准签认。

3.2.2抽样要求

a.抽样工作由检验组负责,需至少2名人员参加。

b.应核查所抽道岔产品的生产企业标志或出厂合格证明书。

c.抽取的样品,应立即作好标记或封存,所有标记必须清晰可靠。

d.所查道岔各部件产品不允许更换、调整和再加工。

e.抽样完毕后立即填写“产品抽样登记表”一式四份。

各方按规定格式签字并加盖公章。

f.所抽样品一般应由抽样人员负责带至检验地点。

对不便携带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至指定的检验地点。

3.3检验条件

检验环境条件按所执行标准规定的试验条件执行。

3.4使用现场的检测仪器仪表及设备

使用现场的检测仪器仪表及设备前,应检查其是否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是否具有计量检定证书,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满足规定方可使用,同时填写现场检测用仪器设备登记表。

3.5检验程序

3.5.1检验开始前,检验单位必须作好下列准备工作:

a.检验负责人对样品标记、状态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并对样品进行标识;

b.检验负责人对检验场所的环境条件进行检查、确认并作好记录;

c.检验负责人对仪器设备状态、性能、联结方式、计量检定证书进行检查、调试、确认并作好记录;

d.检验负责人对试样的安装/安放状态进行检查;确认以上无误后方能进行正式检验。

3.5.2检验操作程序

3.5.2.1检验工作应由经过培训有资格的人员进行。

3.5.2.2检验操作严格按本细则所依据的标准及检验方法进行。

3.5.3检验结束后的处理

3.5.3.1检验结束后应对被检试件状况、仪器设备状态进行认真检查,并作好记录。

3.5.3.2检验后的样品经企业确认后退还企业。

3.6数据处理

3.6.1原始记录中数值有效位的选择

该有效位的选择一般按检测仪器设备的最小分度来读数。

需要做进一步运算的数值,应在按最小分度值读数后再估读一位。

读数时,小数末尾零不能随意取舍。

3.6.2计算过程中有效位的选择

加减:

以小数部分位数最少的一数为准,其余各数均修约成比该数多一位,然后计算;

乘除:

以有效位数最少的一数为准,其余各数均修约成比该数多一位,然后计算;乘方或开方:

计算结果保留原有有效位数,若还参加计算,则多保留一位;

常数:

如л、e可根据需要确定有效位数。

3.6.3最终检验结果的确定:

由测定值或其计算值确定的最终结果,按修约规则修约到与标准上所列数值的有效位相一致为止。

3.6.4数值修约规则:

遵循口诀:

“四舍六入五考虑,五后非零则进一,五后皆零视奇偶,五前为偶应舍去,五前为奇则进一”。

3.7整组道岔

3.7.1抽样方案:

分别从四种道岔关键部件(附件1中产品编号为:

1002~1005)中随机各抽取(抽样基数符合相应关键部件抽样要求)一件并作标记,所抽取的关键部件不允许更换、调整和再加工(电务孔除外),在规定的48小时内完成一组整组道岔的组装。

如在规定的48小时内完不成一组整组道岔的组装,则判为不合格。

产品质量检验的样本按GB/T2829-2002《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表》中判别水平Ⅱ的一次抽样方案抽取(见表3-1)。

表3-1

判别水平DL

不合格质量水平RQL

样本数n

判定数组

合格判定数Ac

不合格判定数Re

80

1

0

1

3.7.2抽样地点: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和试铺场地。

3.7.3检验用仪器仪表及设备要求见表3-2。

表3-2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型号

单位

规格(量程/准确度/分度值)

编号

备注

1

钢卷尺

2

钢板尺

3

游标卡尺

4

塞尺

5

宽座直角尺

6

轨距尺

7

扭力扳手

8

支距尺

9

检验专用量具

注:

检验用仪器设备应符合TB/T412-2004/运基线路〔2005〕230号。

3.7.4检验内容及检验方法

检验内容、检验方法、执行标准条款及检验类别划分见附表3-4。

注:

执行标准未注明者皆为TB/T412-2004/运基线路〔2005〕230号。

3.7.5检验结果的判定(见附表3-3)

a.单项判定

A类项点判定:

合格率为100%时,判定A类项点合格;

B类项点判定:

合格率为90%时,判定B类项点合格;

C类项点判定:

合格率为80%时,判定C类项点合格。

b.综合判定:

当同时满足3.7.5a.条中A类项点、B类项点和C类项点合格判定时,判定该次道岔(整组道岔)产品质量检验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3.8道岔尖轨

3.8.1抽样方案:

抽样基数不少于10件。

产品质量检验的样本按GB/T2829-2002《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中判别水平Ⅱ的一次抽样方案抽取(见附表3-6、3-7)。

a.表面质量外形尺寸、疲劳样本

从企业逐批检查合格的成品中按附表3-6、3-7中规定的样本数随机抽取,并尽量从本周期各个不同时间里分散抽取样本(疲劳样本从表面质量外形尺寸检验合格的样本中随机抽取)。

b.表面硬度试验

按附表3-6、3-7中规定样本抽取尖轨实物。

c.淬火层形状、深度、脱碳层深度、断面硬度及硬度分布和显微组织试样

试样取自同轨型、同材质、同工艺的淬火试件作为检验轨,样本数量按附表3-6、3-7中所列样本数抽取。

3.8.2抽样地点: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或生产线终端抽样。

3.8.3检验用仪器仪表及设备要求见表3-5。

表3-5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型号

单位

规格(量程/准确度/分度值)

编号

备注

1

金相显微镜

2

洛氏硬度计

3

便携式布氏硬度计

4

专用测试平台

5

一米直尺

6

钢卷尺

7

塞尺

8

宽座直角尺

9

游标卡尺

10

深度尺

11

落锤试验机

12

疲劳试验机

注:

检验用仪器设备应符合TB/T412-2004/运基线路〔2005〕230号。

3.8.4检验内容及检验方法

检验内容、检验方法、执行标准条款及检验类别划分见附表3-8、3-9。

注:

执行标准未注明者皆为TB/T412-2004/运基线路〔2005〕230号。

3.8.5检验结果的判定(见附表3-6、3-7)

a.表面质量及外形尺寸检验

A类项点的判定方案为[5;0,1]

B类项点的判定方案为[5;1,2]及[5;2,3]

当同时满足A类项点、B类项点的判定方案时,判该次表面质量及外形尺寸检验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b.淬火层形状、深度

B类项点的判定方案为[3;1,2]

当满足B类项点的判定方案时,判该次淬火层形状、深度检验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c.淬火层硬度

A类项点的判定方案为[3;0,1],[5;0,1]

当满足A类项点的判定方案时,判该次淬火层硬度检验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d.淬火层显微组织

A类项点的判定方案为[3;0,1]

当满足A类项点判定方案时,判该次淬火层显微组织检验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e.AT尖轨跟端过渡段疲劳试验、脱碳层深度、跟端淬火层形状

A类项点的判定方案为[3;0,1],B类项点的判定方案为[3;1,2]

当满足A类项点、B类项点判定方案时,判该次检验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g.综合判定

道岔(AT尖轨):

当同时满足上述3.8.5a.~e.条中A类项点、B类项点的判定方案时,判该次道岔(AT尖轨)产品质量检验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道岔(普通尖轨):

当同时满足上述3.8.5a.~d.条中A类项点、B类项点的判定方案时,判该次道岔(普通尖轨)产品质量检验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3.9道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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