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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办法1

安徽省合肥市许小河综合治理工程

 

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许小河综合治理工程

项目管理办公室、监理部

二〇一四年一月

安徽省合肥市许小河综合治理工程建设

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合肥市许小河综合治理工程合同管理,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规范建设行为和建设程序,确保合同管理的严肃性和程序性,结合合肥市许小河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许小河综合治理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称为本项目)所有建设工程。

第三条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水环境处派驻的业主代表负责本项目的现场管理工作,并负责本项目合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项目的合同管理包括设计合同管理、监理服务合同管理、施工合同管理、廉政合同管理、安全合同管理、检测合同管理等其他有关合同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合同管理是指合同各方的履约管理。

第二章设计合同管理

第六条设计单位必须按设计合同文件的要求,派驻设计代表做好后续服务工作。

第七条设计代表或设计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施工现场需要的变更设计图纸或设计工作联系单。

第三章监理服务合同管理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人员和设备进场并开展各项工作。

不得随意调换监理人员或检测设备。

第九条监理单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

按照施工合同文件,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施工监理业务。

第十条承担本项目施工监理业务的人员,应具备相应任职资质,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监理人员的构成及要求严格按监理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监理人员更换

(一)监理人员未按投标文件载明的主要人员进场,必须由投标人提出书面更换人员申请,陈述更换理由、更换人员的资质,报业主审批后方可从事监理工作。

(二)进场的监理人员未通过有关部门考试的,业主有权令限期更换人员。

(三)若业主认为监理人员违规操作,或在计量、材料检验、试验检测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及其他违规行为,业主有权责令限期更换人员。

第十三条奖惩

按监理合同或监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施工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履约管理

(一)承包人接到中标通知书三日内,项目部组成人员必须按投标承诺全部到位。

(二)项目经理实行请假制度。

项目经理离开工地二天内(含二天)应向项目办主任请假,超出二天的必须向局有关处室领导请假,请假批准后方可离开工地,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到工地。

(三)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文件中载明的主要人员或候选人员组织进场,未经业主同意,严禁随意更换。

确需更换的,须向业主提出书面申请,陈述更换理由。

更换人员条件必须高于或等同于被换人员的条件,按程序逐级上报业主审批。

(四)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或业主认为承包人主要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不能认真履行合同,有权提出限期更换人员,更换人员的条件必须高于或等同于合同要求的条件。

(五)业主应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施工工作面,并协助承包人协调在施工期间中与地方的有关关系。

(六)业主应按招标文件的承诺,按时足额支付承包人验收合格的工程计量款或其他预付款。

(七)违约处罚

业主将针对承包人如下违约行为进行处罚,并在中期支付证书中扣缴承包人的违约金:

1、承包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三日内,投标书附表中所列的人员必须全部进场。

对没有按时进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按5000元/人·天扣缴承包人违约金,其他人员按2000元/人·天扣缴违约金。

如果在签订合同后的56天内承包人进场的主要人员不符合投标文件的承诺,业主有权终止施工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2、在工程实施期间

(1)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常驻工程施工现场,并且每个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26天,每天不少于12小时。

承包人项目经理离开现场的,须经工程师同意,并书面指定临时代表,代为行使项目经理的权力;该临时代表的一切行为,发包人均认为是项目经理的行为。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未经允许不到场或驻场时间达不到约定标准,按5000元/人次处罚。

(2)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须严格履行请假制度,如擅自离岗,将按5000元/每人·次·天处违约金,项目经理每月累计8人次,处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技术负责人每月累计8人次的,处合同总价1.5%的违约金,直至解除合同。

发包人如发现上述人员不能履行职责,可要求对涉及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

(3)承包人所报的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总工)及各专业负责工程师必须在整个施工工期内到位,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否则发包人解除施工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由承包人赔偿可能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确需更换时,须报经业主同意,更换后人员不得低于中标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

同时对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的处以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更换其它专业人员处以8万元的违约金。

新任人员考察期为1个月,合格后由业主批准。

(4)承包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以及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关键节点的进度计划,向承包人报劳动力和施工机械使用计划,每标段需配备3套机械顶管设备,使用计划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审定后,必须严格执行,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将进行严格考核,经考核,有效劳动力人数和机械数量达不到计划要求的,视承包人违约,违约金按如下标准计算:

劳动力按200元/人·天,施工机械按1000-5000元/台·天。

累计出现10次(含10次)以上者,影响工程进度且不能如期完成节点工期或总工期的,发包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5)任何机械设备的退场必须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以及业主,经同意后方可退场。

若承包人擅自撤离现场,将按该仪器设备的撤离时间扣缴1000~5000元/天违约金。

(6)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无故缺席业主、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的重要会议(如工地例会),将扣缴2万元/次的违约金。

(7)在各种报表及检查试验记录中弄虚作假,或诱导监理工程师作假,将扣缴5万元/的违约金,累计达两次者,视为严重违约,业主可终止合同,并将没收履约保证金。

(8)未履行监理报验程序,擅自隐蔽或进行下道工序的,返工并按10000元/次处罚;违反施工操作或无特殊情况而未能按时执行监理指令,或妨碍、干扰监理工程师正常工作,或不能达到监理工程师在质量或工序管理中的相关要求,将扣缴5000-10000元/次的违约金。

(9)施工人员缺20%以上,在监理工程师发出三次书面警告的十四天后仍在继续,则业主将终止合同,并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

(10)承包人在工程交工验收前,应加强对剩余工程或缺陷工程的管理,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未得到业主同意前不得提前离任;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有专人负责,否则,将扣缴承包人30万元以内违约金。

(11)业主在终止承包人合同后必须雇佣其他新的承包人完成该工程,因此而增加的一切费用均由原承包人承担。

(12)严禁工程转包和采取挂靠方式(即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担工程)进行现场施工管理,严禁非法分包,一经查实,将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终止合同,并将承包人清除出场;同时发包人将联合相关行政和职能部门对承包人给予公开曝光,记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不良行为记录,承包人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参与合肥市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第十五条承包人进场材料合同管理

(一)承包人材料进场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基本情况及材料试验报告供监理工程师或第三方检测单位检验,经监理工程师许可后方可进场,并报业主核备。

(二)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业主有权采用准入制进行管理。

(三)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未经见证取样送检合格的材料严禁用于工程上。

进场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必须及时清除出场。

材料供应人不能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及时撤场的,将委托他人处理,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六条承包人工程质量管理

(一)承包人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质量监控手段,完善自检体系,确保合同质量目标实现,并接受业主、巡检单位及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

(二)奖罚

按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承包人工程进度合同管理

(一)承包人进场后,应根据工程实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工期,并按业主批准的计划实施。

(二)工期滞后者,将按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三)奖惩

按工程进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承包人资金管理

(一)承包单位的项目财务管理应符合相关制度规范要求,与项目部的往来以及项目部与劳务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等财务往来应管理规范,资金流向明确合理,发包人有权利对本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与核实,承包人须积极配合。

(二)承包人应严格落实月、季工程用款计划,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建设资金外流。

(三)承包人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建设资金另做它用的,业主将停止支付,并通过履约担保银行追回流失资金,同时处以10万元违约金,情节严重者,业主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工程分包管理

(一)工程分包须提前两个月将分包计划和分包人资质申请报告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审批。

主体结构和关键性工作不准分包,否则,不予支付工程款。

(二)承包人经业主批准或在合同中另有约定,可将部分专业项目工程分包给具有专业资质的分包人,并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

承包人应对分包工程负责。

(三)分包合同应于合同正式签订后的七天内,向有关单位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签订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也应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四)分包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各自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相关制度。

分包的发包人应加强对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的管理,严格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加强对各种联系单、签证单管理,加强对分包人项目人员管理。

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应建立合同台帐登记,加强合同档案管理,自觉履行合同的义务加强对安全、质量、进度管理,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交付工程,办理结算。

(五)承包人分包工程的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分包人的资格情况及证明

分包人必须具有业主认可的专业资质、近五年内具有2个以上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且工程质量均达到优良工程。

2、分包工程项目及内容

分包工程项目及内容必须真实,严禁劳务分包代替工程分包。

工程分包弄虚作假,业主有权要求限期终止分包项目,并对承包人处以10万元/次项违约金。

3、分包工程数量及金额

分包工程数量及金额要严格控制在合同总价的30%以内,严禁以分包工程的名义转卖工程以获取利益。

4、分包项目所使用的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必须执行国家、省及合肥市许小河综合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

5、分包工程的工期必须满足总体工期以及月度、季度、年度工期的要求。

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有权直接到分包工程去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应由承包人负全责。

(六)劳务分包管理

承包人劳务分包必须与用人单位或个人签订用工协议,报监理工程师备案。

第二十条有关工程计量支付事宜,按照《安徽省合肥市许小河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工程保险

根据合同要求,承包人应按满足合同条件的保险条件在保险公司投保其负责的所有保险项目。

如果承包人未投保或未使任何合同规定的保险生效或未按规定的时间向业主提供保险单,业主可取得此种保险,且使其有效,并支付为此目的的可能需要的保险金,并随时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

第二十二条由于市政项目建设具有不可代替性,较强的计划性,建设标准的强制性等,合同的当事人不能以支付违约金来代替合同的履行,对工程项目不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承包人不能以支付违约金了事,必须对工程进行返工或修理,使其达到有关标准。

第五章廉政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按廉政合同要求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并组织落实。

各参建单位要设举报信箱、公开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四条各参建单位应接受上级监督部门定期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安全生产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城乡住房建设部规定和省厅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并按《安徽省合肥市许小河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许小河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办公室进行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安徽省合肥市许小河综合治理工程建设

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合肥市许小河综合治理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工程投资,促进工程质量与工程进度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许小河综合治理工程所有建设工程施工与监理的计量支付工作管理。

第二章计量支付工作程序

第三条合肥市许小河综合治理工程计量支付工作每月办理一次。

施工计量支付报表承包人每月18日上报监理机构审核,监理计量支付报表监理单位每月23日上报。

第四条计量支付工作的主要依据有:

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及说明、设计图纸、工程变更令及相关文件。

第五条计量支付程序

一、施工计量支付工作的程序为:

承包人将经监理验收合格的工程计量支付资料报送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审核后连同当月施工资金申请表及资金需求计划申报表一道报送重点局审核、签认,由重点局审查、签认后报送巢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审批、支付。

二、监理计量支付工作的程序为:

监理机构将计量支付资料连同当月施工资金申请表及资金需求计划申报表一道报送重点局审核、签认,由重点局审查、签认后报送巢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审批、支付。

三、计量支付时间要求:

承包人每月18日将计量支付资料报送监理机构,监理机构收到合格的计量支付资料5天内审核完成后,报送重点局,重点局收到合格的计量支付资料2天内审核完成后,报送巢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审核、批复及支付。

第三章计量支付工作相关规定

第六条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一、施工单位:

按业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共同审查签证的工程月进度统计报表中完成的工作量,在确定工程量后30天内,按报表中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价款,每月支付一次。

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到工程合同价款的80%时,停止拨付。

工程备案移交完成并经审计结束后三个月内再付至工程审计价款的95%,余款5%作为工程保修金,待工程质保期满后支付完毕(无息)。

二、监理单位:

按月支付施工完成产值对应监理费的70%;工程完工付至监理费的80%,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决算审计后付至审计价的95%,余下5%质保期满一次性付清(无息)。

第七条开工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

一、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后,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价扣除预留金的20%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并报业主审批。

业主应在该支付证书收到后14天内核批,并支付开工预付款的40%的价款;在投标文件载明的主要设备进场后,再支付预付款60%。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工程师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业主有权立即通过向银行发出通知收回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方式,将该款收回。

二、开工预付款的扣回:

开工预付款在第一次承包人申请支付工程款时起,连续四个月等额扣回。

第八条 保修期费用的支付

一、工程保修期内,如果发现任何工程缺陷,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应查明原因和责任,以责任确定费用的支付。

二、如果责任属承包人,则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进行修补,若承包人没有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业主有权安排修补缺陷,监理工程师应审核费用并报业主,业主可在支付承包人的质量保留金中扣除该项费用。

三、如果责任不属承包人,监理工程师按合同要求应与业主、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费用。

第九条 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业主可根据查实情况或县级以上劳动主管部门的裁决通知从任何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留拖延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价款,并直接支付给应得该价款的农民工或劳务分包人。

承包人必须按合肥市相关规定合法用工,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如发生农民工讨薪现象,视为承包人违约,按20万元/次处以违约金。

发包人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二年内不得参与市重点局类似工程投标活动。

第十条处罚费用的扣除

处罚金额低于(含)10000元的,承包人必须于两日内上缴现金,高于10000元的,直接将处罚费用从当期的支付证书中扣除。

第十一条索赔费用支付

一、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任何条款或其他文件索取追加付款时,应在索赔事件首次发生的21天内将要求索赔的意向书提交监理工程师,抄报业主。

二、在发生索赔意向书后的21天内或监理工程师及业主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承包人应送交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一份说明拟索赔数额和索赔依据等情况的报告,承包人应向业主提供所有报告的复印件。

三、如果承包人未按规定的程序要求索赔,则承包人最多只能得到根据当时记录核定的款额。

四、索赔支付:

如果承包人所提供的细节足以使业主、监理工程师确定出应付的金额时,可将索赔金额纳入中期支付证书中,如果承包人所提供的细节不足以确定出应付的金额时,则承包人可得到已满足业主、监理工程师要求的那部分细节所证实的有关部分的索赔金额。

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将会把所作的任何决定通知承包人。

第十二条计量支付报表格式

合肥市许小河综合治理工程实行统一的计量支付报表,计量支付报表格式附后。

第十三条计量支付资料的要求

一、计量支付资料五份,要求为原签。

二、中间计量表附件包括:

1、中期支付证书;

2、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3、清单支付汇总表;

4、措施项目清单;

5、规费和税金清单计价表;

6、月度资金申请表及资金需求计划申报表;

7、根据实际情况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承包人、监理机构需做计量台帐。

四、计量支付报表中编号必须正确,签字必须由业主认可的负责人原签,严禁代签,盖章必须清晰。

第十四条责任

在计量支付审核过程中,因审核把关不严产生错误的,谁审核的由审核人(单位)负责。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许小河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办公室进行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安徽省合肥市许小河综合治理工程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合肥市许小河综合治理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承包人施工行为和建设程序,把好施工质量控制关,确保工程质量目标的顺利实现,结合合肥市许小河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许小河综合治理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称为本项目)所有建设工程。

第三条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派驻的业主代表负责本项目的现场管理工作,并负责本项目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及制度

第四条承包人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质量监控手段,完善自检体系,确保合同质量目标实现,并接受业主、巡检单位及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

第五条承包人在项目建设过程须加强施工技术规范及设计图纸的学习,由施工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牵头,在各工序施工前,必须组织召开技术交底会,全面落实施工技术交底工作。

第六条每月承包人必须组织不少于两次的质量工作内部会议,分析、总结施工过程存在的问题成因,落实改进措施,避免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第七条承包人应建立质量控制奖罚制度,以调动现场施工技术及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

第三章质量控制相关规定

第八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监理单位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其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三检”制度。

未自检直接报监理验收的按5000元/次处罚;已经自检,但因质量意识淡薄,监理验收时发现较多问题的视具体情况对当事人按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罚款2000元、第三次调离岗位或清除出场处理;施工单位擅自隐蔽或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返工并按10000元/次处罚。

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和合同内容。

如果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的行为违反施工技术规范或不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除了采取措施纠正其错误行为外,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未经见证取样送检合格的材料严禁用于工程上。

进场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必须及时清除出场。

材料供应人不能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及时撤场的,将委托他人处理,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质量管理,每日施工作业期间,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跟踪检查,各施工作业点必须安排至少1名技术人员对施工现场实行监督、管理,缺岗的,按500元/次处罚。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口头或书面提出的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每发一份质量监理通知单罚款200元,同一质量问题第一次通知逾期仍不整改完毕,将对承包人处以每份监理通知10000元的罚款。

招标人在日常的项目巡查中,如发现承包人存在偷工减料,施工过程不按规范施工等,将给予人民币10000~500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实体质量存在缺陷的,不得擅自处理和隐蔽,违反程序的,按50000元/次处罚。

第十五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按规定做好旁站工作,擅自离岗或缺勤的按200元/次处罚;项目经理必须确保通讯畅通,否则按500元/次处罚。

第十六条因质量管理所涉及的处罚款,从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不再返还施工单位。

第四章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第十七条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第十八条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第十九条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许小河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办公室进行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安徽省合肥市许小河综合治理工程建设

工程开工与进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合肥市许小河综合治理工程建设项目开工与进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使施工进度计划付诸实施,以保证本项目按期完成交付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许小河综合治理工程建设项目所有工程的开工与进度管理。

第二章开工管理

第三条施工单位进场通知的发出

建设单位(或现场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建设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以建设单位的书面通知为准),向承包单位下达书面进场通知,通知应明确要求开工准备工作完成的最迟时限及准备工作应达到的标准。

承包单位应在接到书面进场通知后,立即进行开工准备工作,开工准备工作时间一般不得超过7日,特殊情况的,报业主或监理机构批准,批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未及时下达书面进场通知的,中标单位也应当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或监理机构的各类信息传递,书面方式为唯一认可的形式。

第四条项目开工申请的递交

承包单位应在进场通知约定要求的开工准备工作完成时间的前一天,以书面方式向业主或现场监理机构上报施工组织设计(含劳动力及施工机械进场计划)、总进度计划、开工当月的月进度计划、周工作计划及开工申请报告。

施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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