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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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行政执法主体: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表一:

行政处罚一览表

一、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序号

处罚行为(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依据

执法机构

1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自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环境监察分局

2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8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同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3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4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第二十七条

5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自2003年6月4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2、《医疗废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二款 

6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7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8

拒绝、阻扰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中弄虚作假的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9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10

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一项

11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给予警告,或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国家环保总局颁布,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三项

12

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颁布,自1994年12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六条

13

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申报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自2003年10月15日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14

拒绝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二、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违法行为

序号

处罚行为(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及幅度

依据

执法机构

1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环境监察分局

2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申报登记手续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3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4

逾期未申报登记或谎报的

给予警告和处以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罚款;在拒报或谎报期间,追缴1至2倍的排污费。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1988年3月20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5

拒绝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或拒领《排放许可证》的

给予警告,或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含50000元),并加倍收缴排污费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6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7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2、《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

8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9

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申报事项的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10

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予以警告或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11

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12

产生尾矿的企业未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的

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

13

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14

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放射性废物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三、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许可证规定的行为

序号

处罚行为(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及幅度

依据

执法机构

1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2、《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四条

环境监察分局

2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未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颁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3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但未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一)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二)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4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但未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同上

同上

5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时,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未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6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未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的

同上

同上

7

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8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或者未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的;或者未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未永久保存的;终止经营活动的时未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9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或未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10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

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1

违反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没有取得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或者不按照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处理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处理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处理许可证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12

未取得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13

(1)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2)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3)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4)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5)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14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三条

15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四条

16

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

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或撤销批准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五条

17

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

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18

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并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19

不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由颁发排污许可证的行政机关吊销其排污许可证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20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被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的

责令其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

21

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颁布,自2004年12月10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22

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23

持证单位提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时弄虚作假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24

伪造、变造、转让资质证书的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四、违反污染防治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

序号

处罚行为(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及幅度

依据(印发机关、时间、条款项内容)

执法机构

1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环境监察分局

2

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排污单位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3

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4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5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6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7

擅自拆除、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

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八条

8

未经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和原批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增加污染物排放的数量、浓度或者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9

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不正常运转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停止运转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的

责令改正,并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 

五、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行为

序号

处罚行为(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及幅度

依据

执法机构

1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三)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有其中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环境监察分局

2

(一)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有其中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

3

(一)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有其中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

4

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5

(1)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

(2)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3)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4)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6

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

7

(1)在岸滩采用不正当的稀释、渗透方式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

(2)向海域排放含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3)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毒液的;(4)向岸滩弃置失效或者禁用的药物和药具的;(5)向海域排放含油废水、含病原体废水、含热废水、含低放射性物质废水、含有害重金属废水和其他工业废水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或者将处理后的残渣弃置入海的;(6)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岸滩堆放、弃置和处理废弃物或者在废弃物堆放场、处理场内,擅自堆放、处理未经批准的其他种类的废弃物或者露天堆放含剧毒、放射性、易溶解和易挥发性物质的废弃物的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8

(1)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2)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渣和污水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自2001年5月8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9

(1)向农业环境排放不符合标准的工业废水、废气、烟尘、粉尘和生活污水或者向农用水体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以及排放油类、剧毒废液和传染病病原体的废水、在农用水体中浸泡、清洗装储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容器和车辆的;

(2)堆放或填埋固体废弃物不按要求采取防止渗漏、扩散、流失和自燃等措施的

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10

在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内,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染物、废弃物的

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11

在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内,在饮用地表水源保护区内向水域排放和倾倒残油、废油、油性混合物、垃圾、粪便、工业废渣及其他废弃物的,或者在饮用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堆置和填埋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责令其消除污染后果外,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12

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

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13

露天焚烧或者使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焚烧处理固体废物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自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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