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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19〕23号

关于印发《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导师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

《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导师工作管理规定(修订)》已经2019年2月28日第9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导师工作管理规定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江苏省学位办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苏教研〔2018〕7号)和《江苏省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规范“十不准”(试行)》(苏教研〔2018〕8号),加强我校研究生导师队伍的建设,明确研究生导师的职责与权力,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所有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三条思想政治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三)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

(四)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第四条师德师风

(一)热爱高等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

(二)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三)科学选才,规范招生,正确行使导师权力,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

(四)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

(五)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

第五条学术水平

(一)博士生导师应是本学科、专业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正在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并取得了重要的科研成果(包括学术专著、论文及科学技术成果奖等);有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完整经验且培养质量较好;能承担博士研究生的教学任务。

(二)硕士生导师应是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有较好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正在从事较高水平科研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内取得一定的科学研究成果;一般应有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或讲授研究生课程、本科生主要课程的经历。

第六条业务素质

(一)应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秉承先进教育理念,关注学科前沿,关注社会需求,推动知识文化传承发展。

(二)熟悉国家教育政策,熟悉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

(三)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和指导能力,着力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四)确保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坚持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将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到人才培养具体实践中。

(五)身心健康,能够承担指导研究生的正常工作。

第三章选聘

第七条选聘原则

按照“标准明确、程序严格、公平公正、保证质量”的原则选聘导师。

将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业务素质精湛作为导师选聘的基本要求。

注重学术标准,明确科研项目和成果的要求;注重教书育人成效,重视教育教学和指导工作质量的评价。

凡存在师德问题的,一票否决。

第八条实施分类遴选。

(一)博士生导师每两年遴选一次,按照《南京邮电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办法》执行。

(二)硕士生导师每年遴选一次,按照《南京邮电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办法》执行。

(三)各学科可根据学科的需要,有针对性的聘请部分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者作为兼职导师,按《南京邮电大学校外兼职研究生导师遴选及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实施评聘分离。

实施导师遴选和招生分离,执行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制度,实施动态管理,择优上岗。

第四章基本权利

第十条招生参与权。

研究生导师可依据培养单位招生工作的规定,根据科研需求及研究经费情况,提出本人年度招生申请。

研究生导师可根据学校或学院工作安排,参与招生工作,发挥其在研究生选拔录取中的重要作用。

在明确师生互选标准和要求的基础上,研究生导师有权选择指导的研究生。

第十一条培养自主权。

研究生导师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和相关管理规定,结合研究生个人实际,与其共同制订个性化的培养计划,作为履行指导职责、督促学业进程、调整学习年限等主要依据。

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有权向学校或学院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育人推荐权。

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申请硕博连读、联合培养、科研项目、学术交流、成果奖励以及其他综合素质评价鉴定等具有推荐权,有权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三助”岗位申请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管理建议权。

研究生导师有权对学校或学院的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提出建议,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举措、相关规章制度等提出意见。

第五章岗位职责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遵守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研究生创新研究和学位论文以及培养研究生的科学精神和学术道德,全面关心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的成长。

具体要求为:

第十四条严格遵守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规范,杜绝以下行为(“十不准”):

(一)不准讲授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发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负面和消极言论。

(二)不准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纵容所指导的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

(三)不准在招生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组织或参与任何有可能影响到研究生招生公平公正的辅导或培训活动。

(四)不准挂名为他人招生、以他人名义招生,或者非客观原因不履行实际指导责任。

(五)不准疏于指导、放任管理,长时间不指导研究生的学术活动、不回复研究生的学业询问和论文审阅诉求。

(六)不准签署虚假意见,违规委托他人填写各环节的鉴定意见或评审意见。

(七)不准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助研津贴,违规故意迟发、克扣研究生助研津贴。

(八)不准侵犯研究生学术权益,在有关学术成果中强行安排无关人员署名,或不按实际贡献排序署名。

(九)不准违反培养单位有关规定,让研究生承担科研活动、学术交流、社会实践、学位论文评审或者答辩等相关费用。

(十)不准安排研究生承担属于私人领域和家庭生活的事务,或强行安排研究生在与自己有利益关联的单位从事与学业无关的劳动。

第十五条重视研究生的德育工作。

(一)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

积极引导研究生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培养研究生健全的人格品质;帮助研究生理解党的方针、政策,关心研究生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的发展,教育研究生正确处理政治活动与业务理论和科学研究的关系。

(二)及时了解研究生的思想动态,支持研究生积极参加党团组织活动,培养研究生的家国情怀和社会责任感。

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关心他们的生活,帮助他们解决思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了解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熟悉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团结同志;教育研究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学校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引导研究生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

(四)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积极引导研究生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杜绝抄袭剽窃、试验造假、篡改数据、论文买卖、代写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

对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承担审核责任,根据实际贡献实事求是地进行成果署名。

严格要求研究生遵守学术规范,对研究生学风不正、学术失范的问题,应严肃对待,认真处理。

(五)注重研究生人文关怀。

导师要定期与研究生谈心谈话,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和身心健康,努力帮助研究生解决实际困难,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指导研究生制定切实可行的职业发展规划,并提供力所能及的就业创业帮助。

第十六条认真做好研究生培养工作。

(一)参与制订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制定和实施研究生培养计划。

(二)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因材施教的原则,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督促研究生按计划完成学业和按时毕业。

(三)积极承担并认真完成研究生教学工作,安排和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及科学研究等环节,要严格把好质量关。

(四)注重培养研究生学术和实践创新能力。

引导研究生在学术前沿开展创新研究,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引导研究生在学术前沿开展创新研究。

要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专业实践活动、社会实践服务,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研究生的创新创业能力。

(五)全面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

指导研究生制订出切实可行的论文工作计划,做好论文选题、开题报告和中期考核。

负责修改、审定学位论文,把握学位标准;做出学术评价,给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论文答辩以及相关材料工作。

(六)按照学校研究生培养要求,对研究生在学期间投稿或公开交流的学术论文和学术报告(资料)等内容进行保密、学术规范等审查。

对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承担审核责任。

(七)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和研究生院的要求,及时、认真地填写有关报表,签署导师意见。

(八)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积极评价和推荐优秀研究生论文和科研成果;对因思想政治、品行道德、组织纪律、学业成绩、科研能力等方面存在问题而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导师有责任及时向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提出调整培养建议和意见。

(九)定期与研究生沟通交流,强化学术指导,必须投入足够的时间与精力来指导研究生,对研究生的指导每月应不少于4次,指导形式一般通过现场研讨会、汇报会等形式进行。

(十)保障研究生培养条件。

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支持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

按照学校相关要求,按时发放研究生助研津贴。

导师出差、出国(境)等期间,应安排好研究生的培养工作,确保培养过程和培养质量不受影响。

(十一)尊重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1.专利申请、论文发表等科研成果的归属与署名,应根据实际贡献实事求是地进行成果署名。

2.专利申请费、论文发表版面费等费用由导师负责支付。

第十七条积极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

(一)按照学校以及学院的安排,参与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工作,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

(二)积极招收研究生,并认真完成学院下达或安排的招生任务。

(三)在研究生入学时,进行入学教育,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八条积极投身科学研究及学科建设工作。

(一)积极承担学校及学院安排的教学、科研以及学科建设工作。

(二)努力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为学校发展做出贡献。

(三)主动投身基础研究以及科学攻关,保持科学研究的前沿性和先进性。

第十九条加强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

研究生导师要主动学习研究生教育方针政策和相关理论知识,善于将本学科最新研究成果融入教学内容和指导工作中,善于运用信息化手段,大力加强课程建设,积极推进教学改革,不断探索研究生教育规律。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实行导师履职培训制度。

研究生院和学院定期对导师进行培训,每年开展1-2次导师集中培训或者专题研讨,发挥优秀研究生导师的“传、帮、带”作用,提高导师指导水平。

实行新增导师“先培训、后上岗”,对新增导师,研究生院、学院组织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开展研究生招生培养工作。

积极选派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到相关行业或企业兼职、挂职,提高导师实践指导能力。

第二十一条推行研究生导师年报制度,导师应于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南京邮电大学导师年报表》,报表结果将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以建立一定的激励机制。

第二十二条出差、出国(境)的导师,应妥善安排好离校期间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确保培养过程和培养质量不受影响。

离校三个月以内的,应向学院备案;离校在三个月以上半年以内的,应报研究生院备案;离校半年以上的,必须通过所在学院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同时指定代行职责的导师或提出更换研究生导师申请,落实后方可离校;未向研究生院备案或提出申请的,当年及下一年度停止招生。

第七章考核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院对导师实行聘期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师德师风和指导质量,注重将研究生导师承担研究生课程建设、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等工作成效纳入其中。

把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绩效分配、评优评先和招生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研究生导师的考核一般结合校人事处的教师岗位聘期考核进行。

根据情况需要,研究生院可组织专家对导师履行岗位职责的单项、多项工作或综合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实行年度审核制,动态管理,择优上岗。

根据研究生招生规模和学科建设需要,综合考虑师德表现、学术水平、指导能力、培养质量以及科研项目、经费、成果等,合理确定导师的招生数量。

对近三年无项目、无经费、无成果的研究生导师暂停招生。

培养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研究生导师至少三年不得招生。

第二十五条出现违反“十不准”或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认定为岗位责任事故。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师德师风建设要求;严重违反校纪、校规。

(二)因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导致研究生思想和行为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

(三)因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造成研究生培养质量等出现重大问题,包括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学术论文内容和学位论文内容抄袭、剽窃、弄虚作假,学术论文一稿多投以及其它违反科研道德、学术规范的行为。

(四)连续两届因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不当或中途改换题目,致使研究生不能按期毕业。

(五)连续两届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未通过,且经核查确系指导不到位的。

(六)国家、省(部)和学校对其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结果为不合格。

(七)在研究生入学考试、研究生课程考试等命题工作中出现严重错误,或泄露命题内容。

(八)无正当理由拒绝研究生院和学院安排的研究生课程教学、考试监考、研究生课程建设、学科建设等岗位职责者。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导师考核结果的处理

(一)对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培养研究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研究生导师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对被认定为导师岗位责任事故的,将根据责任事故情节和后果的严重性,分别采取约谈、限招、停招、学校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情况特别严重的,将移交学校相关部门或国家司法部门处理,以切实保障研究生导师队伍风清气正。

(三)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暂停招生

1.连续三年没有招收研究生者。

2.出国逾期或脱离工作岗位一年及以上者。

3.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工作者。

4.因违反相关规定不宜再指导研究生者。

(四)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

1.思想政治、品行道德方面出现严重问题,不宜继续担任研究生导师者。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

3.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者。

4.违反“十不准”,情节严重者。

(五)对于暂停招生的导师,在重新恢复招生前,需提出书面申请并陈述理由,由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对被取消导师资格者,如重新招生,需再次申请遴选取得导师资格。

第八章调整

第二十七条导师调离学校(工作调动、辞职等)后自动失去我校导师资格,如调离我校后有意向继续在我校担任兼职导师的,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其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报请研究生院以及主管校长批准,可在原专业以兼职导师身份指导研究生。

第二十八条导师调离学校后,如担任学校兼职导师,则其名下所有研究生都需配备一位校内导师。

如不担任兼职导师,则其名下所有研究生都需更换导师。

由学院与研究生本人协商,报研究生院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二十九条导师长期借调外单位工作或工作岗位有重大变动、出国一年以上(一年以内者须指定其它导师代理履行导师职责,报研究生院批准)、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研究生导师的,经研究生与导师双方同意,学院和研究生院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三十条在特殊情况下,研究生无法继续学业,可经导师或研究生申请,学院进行充分调查、协调后提出相关意见并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导师工作管理规定(修订)》(校发〔2016〕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南京邮电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3月4日印发

[印发日期]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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