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实务技巧讲座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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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实务技巧讲座提纲

民事诉讼实务技巧讲座提纲

1、民事诉讼是实体法与程序法共同作用的场

2、成功诉讼律师必备条件:

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

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敏捷的逻辑思维能力

有效的人际沟通能力

3、法规查找网站:

www.chinacourt.org法律文库

第一讲民事诉讼之前奏

一、会见当事人

1、地点:

就近原则。

律所、饭店、宾馆大堂

2、内容:

了解缘由,当事人的诉求

注意事项:

鼓励当事人如实讲述案件真相

有助于全面分析案情,了解优势、劣势;

有助于确定诉讼策略;1、以什么名义起诉;2、作原告还是作被告。

3、查看当事人已经拥有的证据原件。

切记不要仅根据当事人的描述起草起诉状。

二、谈收费问题,办理相关手续

1、委托代理费:

所里有收费标准可以按所里规定办,自己具有较大的自主权。

切忌私自收费。

2、风险代理:

收费比例:

最高30%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6)

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注意:

不适用的领域: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3、交通费(包干、实报实销)、外地的住所费。

4、签订委托合同,一式两份:

一定给当事人开发票。

5、授权委托书:

最好给与特别授权,律师负责填写,由当事人签字。

当事人为单位的,最好让该单位委托具体办理人为代理人。

6、到律师事务所取律师出庭函。

切记:

先交钱,后办事。

所里交办的案子也要问清楚费用是否已到位。

7、委托代理费的提取:

扣除5.55%的营业税及附加,扣除律所提成,扣除所得税,剩下的就是自己的。

三、可以同对方当事人沟通,尽量进行调解

提高工作效率;即使调解不成,也有助于了解对方的观点,核实己方当事人所述是否属实。

四、决定当原告还是当被告

原则上是权利决定当事人身份

有时证据决定当事人身份;

五、准确了解当事人的意图

原告律师:

1、“包赢”的表态要慎重;因为导致官司输赢的因素很多

证据、举证时限、诉讼时效、出庭途中出现车祸不能按时到庭,法院按撤诉处理等。

2、风险要事先告知;

被告律师:

1、问清楚被告的目的;告知被告最坏的结局。

2、尽可能降低赔偿额;拖延诉讼时间;为被告谋取最大的利益

六、审查是否需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诉前禁令(专利侵权案件)

七、审查是否属于法院主管范围,能否提起民事诉讼。

1、受理:

民事纠纷。

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关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争议

《村民组织法》第五条(第三款)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问: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依职权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不受理:

单位内部争议、学术争议、行政争议

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权属争议。

《土地管理法》第16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诉讼)

注意:

其他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比如土地权属已经明确的侵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等纠纷则应以侵权之诉提起民事诉讼。

②矿区范围争议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九条

 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③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森林法》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④房地产案件

《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三、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贸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3、可以直接起诉的劳动争议

①《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3、劳动仲裁一裁终局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八、选择好诉讼角度

1、确保能够立案;2、便于证明。

第二讲管辖确定之技巧

一、法院的组织结构

二、管辖确定之三步走:

先确定管辖法院的种类,然后确定级别管辖,最后确定地域管辖

(一)确定管辖法院的种类

1、铁路运输法院

《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

受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

(1)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3)由铁路处理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件;

(4)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案件;

(5)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6)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7)国家铁路与地方铁路、专用铁路、专用线在修建、管理和运输方面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

(8)铁路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9)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

(10)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

(11)铁路行车、调车作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原告选择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的侵权纠纷案件;

(12)上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问题:

铁路列车致人人身损害必须由铁路法院管辖吗?

2、海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

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海事执行案件

注意各个海事法院管辖的地域范围

3、军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

判断标准:

(1)双方都是军人,以当事人的身份作为判定标准;

(2)自愿原则

4、人民法院

(二)确定级别管辖

第一、民诉法的规定,作用不大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已被修改);标的额大,案情复杂,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条:

“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1)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3)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4)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5)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第3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

(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海事海商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

(2)专利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3)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注意:

部分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5)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6)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7)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仲裁法》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该规定的后半段增加一个新管辖法院)

  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8)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注意:

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不受理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真正有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各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2008年4月1日生效)

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广东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区、县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上级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五、集中管辖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七、高级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及中级法院级别管辖标准的上限自4月1日起执行,中级法院级别管辖标准的下限和基层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待奥运会结束后(10月1日)执行。

    

本通知施行后,本院之前所作的关于本市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第三、计算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

一、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第四、注意司法解释的最新变化及衔接

《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五、集中管辖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4、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8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的经济纠纷案件;

第五、争取有利级别管辖的实务技巧:

规避级别管辖的常用手段:

原告先提一个比较小的金额,然后在诉讼中变更请求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

 二、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讼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

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三)确定地域管辖

(一)确定步骤:

先专属管辖,后协议管辖,最后才是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第一,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不动产纠纷主要指不动产物权纠纷:

不动产所有权确定、分割、征用、侵权等。

2、不动产债权纠纷实行地域管辖

(1)《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房屋租赁不执行专属管辖。

凡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赁、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法院管辖。

(2)《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24条不动产的建设合同发生纠纷,按合同纠纷处理。

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问题1:

因继承不动产发生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还是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管辖?

问题2:

专属管辖是否存在级别管辖问题?

第二,协议管辖

民诉法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诉意见24、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关于当事人在合同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问题的复函》

当事人选择上述列举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的,协议无效。

选择上述列举以外人民法院管辖的,也无效。

在前述所列五个地方选择一个后,并不表明在实际中就只有一个法院,有可能选择一个地方后,仍会有多个法院有管辖权。

如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若双方同时起诉,则双方都是原告,双方所在地方法院都有管辖权。

《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函》

如果当事人选择所列举5个地方中的两个,那怕这两个地方在实际中就是同一个地方,法院也会认为是无效协议。

案例:

出卖人A公司在甲市,买受人B公司在乙市,双方在甲市签订买卖合同,约定B公司到甲市提取货物,如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合同履行中,B公司迟延履行达2个月之久,于是双方发生纠纷。

A公司根据协议约定向甲市人民法院起诉。

B公司提出管辖异议。

在合同中避免以下约定:

1、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想使约定的法院对自己最有利,不要使用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等字眼,而直接规定具体法院名称。

2、发生纠纷可各自向所在地法院起诉。

(二)选择地域管辖的标准:

1、距离的远近(影响诉讼成本)

2、法官水平的高低

3、对法官的熟悉程度

(三)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

1、自然人:

经常居住地优先于户籍所在地

民诉意见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民通意见9.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2、特殊地域管辖是指在被告住所地法院之外增加新的管辖法院。

(四)确定地域管辖的实务技巧

1、合理确定案由:

侵权与违约竞合时,当事人要综合考虑举证责任、通过诉讼的获利情况、诉讼管辖、诉讼时效等各方面的问题。

在诉讼管辖方面,应当通过案由的确定,寻找最有利的连接点。

2、准确识别合同性质

如碰到法律关系变化的案件。

在起诉时也应该合理确定案由,从而找到合适的管辖地。

容易混淆的几类合同:

合同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3、人为制造连接点争取有利的管辖法院

(1)增加被告

(2)解释合同履行地

(3)把第三人虚列为被告

(4)转换当事人身份。

不做原告做被告

(5)强行担保

(6)协议管辖

(7)单方修改合同

(8)牵连管辖

(9)转换诉讼事由。

(五)有关管辖的几个特殊问题

1、法人的住所地

法人的主要营业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如何确定?

查工商登记。

以该登记中的地址作为住所地。

2、购销合同管辖的确定

对合同履行地的理解:

履行合同义务的地方

单务合同:

如有多种义务,以何地为履行地。

加工承揽为例,包括加工、提供材料、安装调试等义务。

双务合同:

如购销合同,乙方交付货物,乙方支付货款。

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依据

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最高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销合同的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怎样理解

书面约定优先。

(含变更后的约定)

以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特征义务)的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

民诉意见20、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1、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2、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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