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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装工程监理细则

消防安装工程监理细则

一、总则

1.工程概况及消防监理工作内容:

(1)防火部分:

包括防火墙,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等的设置

及安装。

(2)灭火部分:

包括水幕,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器等的设置及

安装。

(3)防火排烟部分:

包括自然排烟,机械排烟,机械防烟的设置及

安装。

(4)火灾自动报警和控制系统的设置及安装。

2.监理职责:

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

性条文标准的规定和

建设单位要求,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进行督促,检查,控制及验

收。

二、监理依据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4.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GB50116-1998)

5.给排水,暖通,弱电等专业有关消防部分的施工图。

三、准备阶段监理控制要点

1.熟悉设计图纸,全面了解设计内容,参加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提

1

出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尽量避免和减少因设计图纸问题造成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的影响。

3.参与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须弄清的问题:

(1)建设单位对本工程的要求。

(2)设计主导思想。

(3)设计方对监理和承建方提出问题的答复是否满足要求。

(4)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由承建方整理,形成纪要,由建设,设计,

监理,承建四方共同签认,作为施工依据。

4.审查承建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使之有针对性、合理性、

可靠性、审查中的

注意点:

(1)专业进度计划应符合总进度要求,专业间交叉施工要妥善安排。

(2)施工方法,技术组织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进

度是否全面,具体,合

理。

(3)施工中的材料,设备机具配置的需要量和供应计划与工程进度

是否协调。

(4)施工人员配置,各种劳动需要是否满足该项目的要求。

(5)承建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5.检查承建单位特殊工种工人上岗证。

如从事管道焊接施工的焊接,

必须具备有效的操作

资格证书和相关类别管道焊接的考核合格证书。

2

6.审查承建单位的工程进度计划,要求与合同及工程总进度计划相一

致。

7.检查监理工作中所使用的检测仪器,仪表,工具的完好性和准确性。

检查测量工具的检

定时间是否在有效期内,须送检的要及时送检。

8.为了避免工艺、土建、水、电、暖各专业因设计配合不够,会签不

细,审图不严造成的

打架,碰撞问题,在施工前,各专业相互应对图纸进行认真复核,发

现问题协商解决,把问题处理在施工安装之前。

9.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进场时,应与建设,承建方进行认真检

验。

检验产品合格证,

质保书和技术说明。

按有关规定,对产品进行抽检,没有产品合格证

和抽检不合格的材料,成

品,半成品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中使用,验收应经监理人员认可,并应

形成相应的质量记录。

四、施工中监理工作

6.在工程施工时,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国家标准图集,国家施工验

收规范与标准,国家

和地区的技术操作规程对本专业的施工安装进行验收。

检查所安装设

备与材料的型号、规格、

数量、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标高是否正确,安装工艺是否合理,

安装质量是否达到要求。

3

10.参加工程及中间验收必须在承建方自检合格后进行,监理人员切勿

成为或替代承建方的

工程质检员。

凡经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安装工程,均应要求承建方返工,

整改,直至合格。

11.当在工程施工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监理专题

报告”,转由设计方解决。

若在施工紧急时,得不到设计方案答复,

为不影响工期,需监理人员处理,一定要征得设计方或建设单位同意

后才能进行。

一般问题监理人员出“监理通知”自行解决。

12.对工程安装中须承建方应遵守的有关标准、规范及重要的质量要

求,应书面向承建方提

出。

13.在工程施工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要求承建方整改,问

题严重的,应要求暂

停施工,并及时通知建设单位。

承建方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向

主管部门报告。

14.施工现场多工种交叉作业时,要求承建方对各工种要沟通配合,事

先安排好施工顺序,

做到流水作业,忙而不乱,以免造成窝工或返工,且应保护好已完工

成品,若有损坏,要求责任方进行修复或赔偿。

15.在土建施工时,要求土建专业监理人员,协助本专业的施工人员与

土建专业施工人员一

道,按设计图纸施工好所需的设备基础,预埋件、预留孔及设备运输

4

通道。

16.对于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检查施工质量是否符合

要求,发现问题待整

改合格后,才能签字验收,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五、施工阶段监理控制要求及工作内容

根据我监理公司在监理工作中,体会到各工程的承建方施工水平参差

不齐,有的单位施工

经验缺乏,施工资料一无所有,盲目地进行无序施工。

给监理工作带

来很多不便,为了保证施工质量,本监理实施细则除提出监理控制要

点外,并增了常用的施工方法及要求。

因消防工程对防止和减少火灾

危害,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起着重要作用。

若所提供的方法及

要求与现行的规程,规范和有关标准及设计图纸有不符之处,或未提

及的部分应以现行的规程,规范和有关标准及设计图纸为准。

(一)消防水系统的设置及安装

7.检查进场管材,管件的质量,规格及产品出厂合格证是否符合要求。

8.主要材料有镀锌钢管,无缝钢管,重点检查管道规格尺寸及管道壁

厚。

(自动喷水消防系

统应采用镀锌钢管或镀锌无缝钢管)

9.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消防水池供给。

利用天然水源应确保枯水

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

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10.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

(1)室外消防给水网应布置环状,但在建设初期或室外消防用水量

不超过15升/秒时,

可布置成枝状。

(2)环状管网的输水干管及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均不应小于两

条,当其中一条发生

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仍能通过消防用水总量。

(3)环状管网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数量不宜超

过5个。

(4)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

17.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分开独立设置。

内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

成环状。

室内消防给水环状管网的进水管和区域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

系统的引入管不应小于两根,当其中一根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

或引入管应能保证消防用水量和水压的要求。

(2)室内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

实水柱同时达到被保护

范围内的任何部位。

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通过的流量经计算确

定,但不应小于100mm。

(3)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开设置,如有困

难,可合用消防水泵,

但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警阀前(沿水流方向)必须分开设置。

6

(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

阀门的布置应

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

停用的管道不超过一根。

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两根。

18.管道和部件安装前,必须清楚内部污物和杂物,安装中断或完毕的

敞口处应临时封闭。

19.焊接钢管的管径小于或等于32mm,采用螺纹连接,管径大于

32mm采用焊接或法兰连

接,镀锌钢管采用螺纹连接,当管径大于100mm时,可采用卡箍式

法兰或焊接,但应对焊缝及热影区的表面进行防腐处理。

20.管道支,吊,托架的安装位置应正确,埋设应平整牢固,与管道接

触应牢靠。

2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的连接,充水系统,可采用螺纹连接或

焊接;充气或气水交替系统,应采用焊接。

(2)每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有警报阀,控制阀(应设启闭指示

装置),水力警铃,系统检验装置和压力表;宜设水流指示器,压力

开关等辅助电动装置。

(3)采用闭式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有延迟器等防止误报警

的装置。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每根配水支管或配水管的直径不应小于

25mm。

每侧,每根配水支管设置的喷头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a.轻及中危险级的建,构筑物均不应多于8个(含同一配水支管在吊

7

顶上下布置喷头时,

包括上下侧的喷头数)。

b.严重危险级的建、构筑物不应多于6个。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内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2MPa.

(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泄水装置。

(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道应有坡度。

充水系统应不小于0.002;

充气系统和分支管应不小于0.004。

(8)安装自动喷水灭火装置,吊架与喷头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

距末端喷头的距离不大于750mm。

吊架应设在相邻喷头间的管道上,

当相邻喷头间距大于3.6m,可设一个,小于1.8m,允许隔段设置。

(9)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信号阀前,应设阀门,在其后面不

应安装其它用水设备。

22.水幕系统的设置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需要进行水幕保护或防火隔断的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

(2)水幕系统可采用自动或手动装置。

(3)水幕喷头应均匀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水幕作为保护使用时,喷头成单排布置,并喷向保护对象;

b.舞台口和面积大于3m的洞口部位,喷头宜双排布置;

c.每组水幕系统的安装喷头数不宜超过72个;

d.在同一配水支管上应布置相同口径的水幕喷头。

23.消防系统水压试验

对各种材质的消防管道系统的试验压力均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

8

得小于0.6MPa。

水压试验时先升至试验压力,观察10min,压力降

不超过0.05MPa,设备、管道、附件和接口未发生漏裂,然后将压力

降至工作压力,进行外观检查,不漏为合格。

(二)消防设备及附件的设置及安装

24.检查进场消防设备及附件厂家生产许可证、检查消防设备及附件出

厂合格证。

消防产品型号、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5.主要设备及附件有消防水泵、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喷头、水流指

示器等。

26.消防水泵

消防水泵应设备用泵、备用水泵的工作能力不应小于主要消防水泵;

(1)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小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

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水量;

(2)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吸水管应设阀门。

供水管上应

装阀门、止回阀、压力表和DN65的检验放水阀;

(3)水泵就位前应对设备基础进行验收,核对放置位置、尺寸、地

脚螺栓孔强度是否符合要求,合格后才可安装;

(4)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5min内开始工作,并在火场断电时

能正常运转。

27.水泵接合器

(1)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系统应设水泵接合器;

(2)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地点,距室外消火栓或

消防水池的距离宜为15-40m;

9

(3)水泵接合器宜采用地上式,当采用地下式水泵接合器时,应有

明显标志。

28.消火栓

(1)室外消火栓:

a.应沿道路设置,道路宽度超过50m时,宜设在道路两边,并宜靠

近十字路口;

b.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

消火栓的

间距不应超过120m;

c.地上式消火栓应有DN150或DN100和两个DN65的栓口;

d.地下式消火栓应有DN100和DN65的栓口各一个,须装于消火栓

井内,其井盖应与给水表井和排水检查井一致,应有明显区别。

重型

与轻型井盖不得混用;

e.地下消火栓的顶部出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得大于400mm。

超过应加短管;

f.管道穿过井壁处应严密,不漏水。

(2)室内消火栓

a.应设在消防电梯前室及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

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

达到(水枪充实水柱当建筑高度小于100m时不应小于10m;大于

100m时不得小于13m)。

b.对高层民用与工业建筑,高架库房,甲、乙类厂房室内消火栓的间

距不应大于30m,其它单层、多层建筑及裙房不应大于50m;同一

10

建筑物内应采用同一型号规格的消火栓其栓口应为DN65,每根水带

长度不应超过25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19mm;

c.箱式消火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栓口应朝外,并不应安装在门轴侧;

(b)栓口中心距地面为1.1m;

(c)阀中心距箱侧面为140mm,距箱后内表面为100mm;

(d)消火栓箱体安装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3mm。

d.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毕在系统水压试验合格后,应取顶层(或水

箱间内)所设试验和检查用消火栓及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

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e.高级旅馆,重要办公楼,一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避

难层等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其它高层建筑,均应设消防卷盘。

29.报警阀

(1)报警阀宜设在明显地点,且便于操作,距地面高度宜为1.2m,

报警阀的地面应有排水措施。

(2)采用闭式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每个报警阀控制喷头数不

宜超过下列规定:

a.湿式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为800个;

b.有排气装置的干式喷水灭火系统为500个;无排气装置的干式喷水

灭火系统为250个。

30.水力警铃

(1)水力警铃应设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与报警阀的连接管道应

11

采用镀锌钢管,长度不大于6m时,管径为15mm;大于6m时为

20mm,但最大长度不应大于20m。

(2)水力警铃的启动压力不应小于0.05MPa。

31.喷头

(1)喷头应布置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火灾热气流并有利于均匀

布水的位置。

当喷头附近有障碍物时,应增设能补偿喷水强度的喷头。

装设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喷头应布置在顶板下。

(2)在不同的环境温度场所内设置喷头时,喷头公称动作温度宜比

环境最高温度高30℃。

(3)在有腐蚀性气体的环境场所内设置喷头时,,应进行防腐处理,

并应采取不能影响喷头感温元件功能的措施。

(4)标准型喷头布置间距:

a.严重危险级的生产建筑物为2.8m;

b.严重危险级的储存建筑物为2.3m;

c.中危险级的建、构筑物为3.6m(含边墙型喷头);

d.轻危险级的建、构筑物为4.6m(含边墙型喷头)。

以上各危险级的建、构筑物内喷头与墙及柱面的最大间距均为喷头间

距的一半。

(5)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喷头间距应按走道地面

不留漏喷空白点确定;货架内喷头的间距不应小于2m,并不应大于

3m。

(6)喷头溅水盘与吊顶,楼板,屋面板的距离不宜小于75mm,并

12

不宜大于150mm,当楼板及屋面为非燃烧体时,其间距不宜大于

300mm。

(7)喷头布置在有坡度的屋面板、吊顶下时,喷头应垂直于斜面,

其间距按水平投影计算。

当屋面板坡度大于1:

3并且在距屋脊

750mm范围内无喷头时,应在屋脊处增设一排喷头。

(8)喷头溅水盘布置在梁侧附近时,喷头与梁边的距离应不影响喷

洒面积的要求确定。

(9)在门窗洞口处设置喷头时,喷头距洞口上表面的距离不应大于

150mm;距墙面的距离不宜小于75mm。

并不宜大于150mm。

(10)在吊顶、屋面板、楼板下安装边墙型喷头时,其两侧1m范围

内和墙面垂直方向2m范围内。

(11)边墙型喷头距吊顶、楼板、屋面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

并不应大于150mm;距墙边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并不应大于

100mm。

(12)边墙喷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宽度不大于3.6m的房间,可沿房间长向布置一排喷头;

b.宽度介于3.6m与7.2m的房间,除两侧各布置一排边墙型喷头,宽

度大于7.2m的房间,除两侧各布置一排边墙型喷头,还应按上述规

定在房间中间布置标准喷头。

32.水流指示器

(1)除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同层场所

外,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

13

(2)仓库内顶板下喷头与货架内喷头应分别设置水流指示器。

(3)当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控制阀时,应采用信号阀。

33.试水阀及试水装置

(1)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

它防火分区,楼层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

阀。

(2)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

试水接

头出口的流量系数,应等同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的最小流量系数。

头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

(3)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管径不应小于25mm。

(三)灭火器的设置要求

11.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12.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13.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

度应小于1.5m,底面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m。

14..灭火器不应设在潮湿或强腐蚀性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

护措施。

15.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各种灭火器使用温度

范围:

(1)清水,酸碱,化学泡沫灭火器为4~55℃;

(2)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为-10~55℃,贮压力式为-20~55℃;

(3)卤代烷灭火器为-20~55℃;

14

(4)二氧化碳灭火器为-10~55℃。

(四)防烟和排烟系统的设置安装

34.自然排烟

(1)自然排烟利用外窗,阳台,凹廊或专用排烟口,竖井等将烟气

排走或稀释烟气的浓度。

(2)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

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

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3)采用自然排烟时,外窗或排烟口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下列规定:

a.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的窗的面积不

小于2m2。

合用前室不小于3m2;

b.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

2m2;

c.长度不超过5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

2%;

d.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房间面积的2%;

e.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

该中庭地面积的5%;

f.不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或消防电梯前室进风口面积不小于

1m2,进风道断面积不小于2m2,排烟口不小于4m2,排烟竖井

断面不小于6m2。

不靠外墙的合用前室,进风口不小于1.5m2,进

风道断面不小于3m2,排烟口不小于6m2,排烟竖井不小于

15

9m2;

g.多层房间共用一个排烟竖井进行自然排烟时,每层防烟分区面积应

小于500m2,每层排烟口面积为该防烟分区面积的2%,竖井烟气

排出口面积为最大防烟分区面积的2%。

(4)防烟楼梯间前室,利用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两个以上不同朝

向的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通风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5)排烟口设于房间净高的1/2以上,宜设在距吊顶板下800mm

以内,进风口应设于房间净高的1/2以下。

(6)内走道和房间的排烟口,至该防烟分区最远点应在30m以内。

(7)排烟口进风口应由非燃烧材料制成,宜设置手动或自动开启装

置,手动开关应设在距地坪0.8~1.5m处。

35.机械排烟

(1)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

设置机械排烟:

a.无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

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

b.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无窗房间或设固

定窗的房间;

c.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

d.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2,且经常有

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

除外);

16

(2)面积超过2000m2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机械排

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排气通风系统合用。

(3)洁净厂房疏散走道应设置机械防排烟设施,洁净室机械防排烟

系统宜与通风,净化空调系统合用,但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

(4)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其排烟风机的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500的梁

划分;

b.排风量按划分的防烟分区大小计算。

每个防烟分区的面积不应超过

500m2,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c.负担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大于6.0m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

间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60m3/h计算(单台风机最小排烟

量不应小于7200m3/h);

d.负担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排烟分区面积每平

方米不小于120m3/h

计算;

e.中庭体积小于17000m3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6次/h换气次数

计算;中庭体积大于17000m3时,其排烟量按体积的4次/h换气次

数计算,但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102000m3;

f.地下汽车库每个防烟分区面积不宜超过2000m2,排烟风机的排烟

量应按其体积的6次/h换气次数计算。

g.竖向布置的走道排烟系统,其排烟量,按最大走道防烟分区面积每

平方米不小于120m3/h计算;

17

(5)设置排烟系统时防烟分区面积的划分:

a.走道的机械排烟系统宜竖向布置;房间的机械排烟系统宜按防烟分

区设置;

b.走道按规定需要设排烟设施,而房间(包括地下室)不设,且走道

与房间相通的门为防火门时,可只按走道面积划分防烟分区;如果走

道与房间相通的门为非防火门时,防烟分区面积的划分,应包括房间

的面积;

c.房间(包括地下室)按规定需要设排烟设施,而走道不设时,且房

间与走道相通的门为防火门时,可只按房间面积划分防烟分区;如房

间与走道的门不是防火门时,则防烟分区面积的划分,应包括走道的

面积;

d.走道和房间(包括地下室)按规定均设排烟设施,可根据具体情况

分设或合设排烟设施,按分设或合设排烟设施的情况划分防烟分区;

e.当建筑面积较大时,可划分几个防烟分区,分成多个排烟系统,并

将竖风道分散布置在相应防烟分区内,以便尽量缩短水平风道,这样

排烟效果好且经济。

(6)排烟口及烟气排出口设置:

a.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距顶棚800mm以内的高度处的墙上,对于

顶棚高度超过3m的建筑物,排烟口可设在距地面2.1m以上的墙面

上。

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

小于1.5m。

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内最远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18

b.同一防烟分区内设置数个排烟口(每个排烟系统,排烟口数量不得

超过30个)时,要求做到所有排烟口能同时开启,排烟量则等于各

个排烟口排烟量总和;

c.排烟口平时关闭,当火灾时仅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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