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施工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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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理塘县公路段(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甘孜州通村公路通畅工程(项目名称)理塘县奔戈乡阿超村支线道路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已接受四川省远熙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理塘县奔戈乡阿超村支线道路建设项目施工的投标。
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理塘县奔戈乡阿超村支线道路建设项目由K0+000至K0+875607,长约0.875607km,公路等级为四级,设计时速为20,C30水泥砼路面,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工程委托函;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4)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规范;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伍拾壹万玖仟捌佰零玖元(¥519809元)。
5.承包人项目经理:
。
承包人项目总工:
。
6.工程质量符合公路工程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12)合格标准。
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90日历天。
10.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四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甘孜州通村公路通畅工程(项目名称)支线道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理塘县公路段(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理塘县奔戈乡阿超村支线道路建设项目施工一标段的施工单位四川省远熙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甘孜州通村公路通畅工程(项目名称)理塘县奔戈乡阿超村支线道路建设项目)施工一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脾,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札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l、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甘孜州通村公路通畅工程(项目名称)理塘县奔戈乡阿超村支线道路建设项目)施工一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二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
(盖单位章)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
(全称) (盖单位章)承包人监督单位:
(全称) (盖单位章)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甘孜州通村公路通畅工程(项目名称)道路建设项目施工一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理塘县公路段(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四川省远熙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
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
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
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
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
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四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合同
为减少工程施工对环境的影响,尽可能地恢复原环境自然植被,本项目业主理塘县公路段(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四川省远熙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并以此为依据编制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实施细则》。
2、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和“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开展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做到生产与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同时计划、实施、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
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组织对乙方的施工现场和施工营地进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的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各种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的问题。
5、凡发现乙方在施工现场和施工营地有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行为,甲方应责令乙方及时整改,若情节严重,甲方应及时上报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机构。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2、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管生产必须管环保”及“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环境和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增强全员环保意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的环保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
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同时计划、实施、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制。
从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系统必须作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制作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
项目经理是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第一责任人。
现场设置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机构,应配备专职环保监督员,专职负责本合同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宣传、检查工作,有权发布指令,防止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事件发生。
三、违约责任
如因乙方不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或违反《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进行整改,并视其情节对乙方通报批评、处以违约金或终止合同:
1.情节轻微者,甲方可对乙方予以通报批评,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1—10万元的违约金。
2.累计三次因环保问题被甲方通报批评,或情节严重者,甲方可以终止乙方在该合同段的工程承包合同。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民工管理合同
为体现“人性化”管理原则,稳定施工队伍,切实加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民工管理,促进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本项目业主理塘县公路段(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四川省远熙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民工管理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要求,加强对民工管理的督察工作。
2.监督乙方应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协议。
按照工程需要,由劳务公司安排民工进场务工。
乙方应确保劳务公司派遣民工均与劳务公司签订符合劳动法规和劳动部门的相关规定。
乙方自行组织民工队伍进场务工的,必须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临时用工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事。
,并将合同副本报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备案。
3.监督乙方应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协议。
4.按照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要求,及时拨付给乙方工程计量支付资金。
甲方有权在乙方缴纳的民工工资担保中和每期计量支付时直接扣除,用于支付乙方拖欠的民工工资,若乙方在下一期计量支付前及时支付了民工工资,甲方将在随后的下一期期中支付时返还乙方上一期被扣留的保证金。
5.在项目建设期间,甲方确定专人并在监理部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共同加强对乙方民工管理的日常检查。
定期组织对乙方农民工劳动合同、农民工日常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发现各项因农民工问题引起的不稳定因素和合理处理相关事件。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严格贯彻执行《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要求。
2.乙方应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协议。
按照工程需要,由劳务公司安排民工进场务工。
乙方应确保劳务公司派遣民工均与劳务公司签订符合劳动法规和劳动部门的相关规定。
乙方自行组织民工队伍进场务工的,必须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临时用工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备案。
3.民工进场后,乙方和劳务公司应及时向民工颁发含有民工姓名、性别、年龄、照片、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工种、进出场时间等信息并加盖乙方项目部和劳务公司公章的民工身份证明。
乙方必须确定专人进行民工管理,建立民工管理档案,并就民工流动、工资结算及发放等相关情况,每月25日,报监理工程师备案。
4.每期计量支付时甲方有权在乙方缴纳的民工工资担保中和每期计量支付时直接扣除,用于支付乙方拖欠的民工工资,若乙方在下一期计量支付前及时支付了其民工工资,甲方将不在乙方缴纳的民工工资担保中扣除民工工资;每期计量支付后的下一期计量支付时返还该乙方上一期计量支付被扣留的支付金额。
)
5.乙方劳务分包所聘用的劳务人员和乙方自行聘用的劳务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在无法保证民工正常务工(不含民工故意罢工)时,为确保民工生活所需,乙方应保证无条件为每位民工提供每日不低于20元的最低生活费用。
乙方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民工工资。
6.民工到项目后,在务工前,乙方必须就项目基本情况、安全管理、民工管理、质量控制、地方风俗、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等内容,组织每位民工参加不少于2天的岗前教育和培训;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要求为民工安排食宿并提供各种必须的生活设施,并应采取合理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安全措施,以保护民工的健康和安全。
对生病的民工,乙方要妥善给予治疗,并不得安排其带病务工。
乙方必须负责民工的人身安全,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适宜的劳动保护。
7.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三、违约责任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民工工资不能及时足额兑现或出现各类甲方认为影响到相关单位形象或社会稳定的民工纠纷、聚众上访,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进行整改,并视其情节对乙方批评、由乙方承担违约金或终止合同:
1、情节轻微者,甲方可对乙方予以通报批评,并向乙方课以1—10万元违约金;
2、当乙方拖延处理或拒不处理各类民工纠纷时,甲方将直接在其履约担保或其它款项内按照监理工程师认同的额度予以支付,同时,甲方将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22.1条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乙方与劳务公司或民工的合同纠纷,按照其约定处理。
甲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据仲裁或判决结果,协助劳动仲裁部门或司法机关执行。
4、情节严重者,甲方可以终止乙方在该合同段的工程承包合同。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四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实施细则
为减少施工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参与建设有关各方的生产、生活必须符合本细则的以下规定。
第一节建立环保和水保管理体系
一、甲方成立领导小组,由甲方法人代表任组长,分管领导和工程部主任为成员,下设办公室,设在工程处,指导、检查全线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各自建立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为组长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小组,负责相应合同段和驻地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
各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环保监督人员,负责宣传、检查各自合同段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并有权发布指令,防止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事件发生。
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对职工(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进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保基础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尽可能地使环保意识深入到每一个员工(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心中,保证各项工作逐一落实。
第二节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
一、自然及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1、保护沿线植被,减少植被破坏,保护水资源和自然景观,避免因施工引起水质污染等环境问题。
2、保护施工区内野生动物,严禁猎杀、捕捉或恐吓野生动物,保护沿线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和迁移通道。
3、开工前详细规划施工便道、取弃土场和施工营地等的临时用地,用地计划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后,承包人方可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
严禁随意开辟施工便道、取弃土场,严禁随意设临建工程。
4、严格划定施工范围和人员、车辆行走路线,对场地和人员活动范围进行界定,不得随意超出规定范围,并设置标语牌、界碑牌等标志,防止对施工生产、生活范围之外区域的植被造成破坏。
5、生活垃圾、生产垃圾应集中收集,定时清除运走。
6、完工后对场地和砼搅拌场、路面冷热拌和场等进行清理,拆除临时建(构)筑物,掘除硬化地面,将弃碴、废物运走,同时对清理后的场地进行植被恢复。
7、尽量利用既有便道和原有公路进行路基填料的运输,减少土地的占用。
如有新修便道,完工后对新修便道进行达标整理保留备作公路养护维修便道或掘除原填料,恢复植被、恢复原貌。
尽量租用当地已有的房屋或拼装活动板房作施工生产、生活用房。
二、水资源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1、生活营地的生活污水,砼搅拌站、路面冷热拌和场、预制场等产生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农田、草原、河流和渠道,须经沉淀或处理达标后方能排放。
2、沥青、油料、化学物品等不得堆放在民用水井及河流、湖泊附近,并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冲刷进入水体。
3、对生产机械经常进行检修,防止机械和施工用油的跑、冒、滴、漏对水质产生污染。
施工或机械产生的废油、废水,采用隔油池或采用其他方法处理合格后才能排放。
三、大气环境、噪音及粉尘的防治
1、在设备选型时选择低污染设备,并安装空气污染控制系统,减少对空气的污染。
2、在运输水泥、石灰、粉煤灰等粉状材料和沥青混合料时,进行严密的遮盖。
3、利用水车,对施工现场和临时便道进行撒水湿润,防止尘土飞扬,减少空气中的固体颗粒。
4、对汽油等易挥发品的存放要密闭,并尽量缩短开启时间。
5、路面冷热拌和场生产时,严格控制粉尘的污染,注意回收和覆盖。
6、生产和施工现场、路面冷热拌和场、砼搅拌站和预制场地等应加强对噪音的防治,尽量减少夜间作业,减少对居民噪音的干扰。
四、固体废弃物
1、施工营地和施工现场的生活垃圾,应集中堆放,定时清运。
2、施工中的废弃物,经当地环保部门同意后,运到指定的场地进行处理。
3、报废材料或施工中返工的挖除材料应立即运出施工现场,各种包装袋及时清理处理,以免造成白色污染。
4、加强材料运输车辆的管理,严禁超载、高速行驶,从而保证不会沿线撒漏,若洒漏须迅速清除。
五、保护文物及宗教设施
1、尊重当地的民风民俗,保护宗教设施及场地不受影响和破坏。
2、保护国家文物,对施工中挖出的古董文物,按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国家有关法律定进行保护和上交。
六、重要设施的保护
1、保护施工场地附近的通讯设施。
2、保护当地的军用设施设备。
3、保护施工现场附近的输电线路及设施。
保护附近的输水管道及设施。
4、对施工场地附近的光缆进行严密的管理,不致因施工机械造成破坏和人为破坏。
加强对光缆的监护,确保施工期间万无一失。
七、驻地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1、驻地环境由各合同段(包括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的环保小组具体负责管理和维护建设。
生活及办公区四周设置防污排水沟,排水沟直接与污水处理池连接,避免生活区域内的水流直接排放到地面和河流、湖泊,造成环境污染。
2、注意生活垃圾的处理,垃圾集中堆放,定期送到当地指定的地方进行处理。
3、生活废水排入污水池,进行处理后才能排放。
污水池应注意污水不渗漏,以免造成对地下水的污染,并应进行加盖,有除臭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