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3073461 上传时间:2022-11-17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9.0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docx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docx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使用行为,保证检验数据的公正、真实和准确,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建设工程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和建筑构配件的统称。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所管辖工程的材料进场检验进行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均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要求进行检验,其方式包括常规见证检验和监督见证检验。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常规见证检验是指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的建设工程材料在现场取样,由建设(监理)单位监护下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的检验。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监督见证检验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在监督工作中,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行为进行监督,并由相应的监督检测单位进行的检验。

第七条建设工程材料检验业务应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验。

 

第八条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别建设工程材料的常规见证检验,原则上只能委托一家检测单位检验,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变更,须将变更申请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检测单位应确实保证建设工程材料送检样品收样过程的可控性,且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收取送检样品。

第十条 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的取样方法、取样数量、取样频次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标准要求,减少取样数量和取样频次。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材料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监理单位负责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的封存和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并记录。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材料检验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验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各方共同处理。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材料的检测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出具检验报告,对其真实性负责,不得更改数据或者在检验中弄虚作假,不得违反规定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章进场质量管理和检验要求

第十四条在我市建设工程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其产品必须有相应的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以及由省及省会市或有CAL认证的地级市以上的法定检验单位出具的、一年内的相应产品品种的质量检验报告(个别行业特性其产品质量是超过一年才进行检验的,从其行业要求)。

上述检验报告和证书应为原件;采用复印件的,必须加盖生产或取得生产企业授权(委托)的代理企业的印章。

有生产许可、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提供相应的证书。

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及获证单位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查询。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其生产企业应提供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的原材料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实行进场检验的产品凡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需依据企业标准进行检验的,该企业标准必须在企业所在地的地级市以上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章常规见证检验

第十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中取得《见证员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由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派。

市建委负责组织见证人员的培训、统一考核及发证工作。

第十八条常规见证检验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在实施建设工程材料检验工作前,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检验方案(包括附件一、附件三的内容),检验方案包括见证人员授权书,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名称和见证人亲笔签名字样及见证员证件号,每个单位工程见证人不得少于2人。

二、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的材料试验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时,必须由持有《见证员证书》的见证人员在旁见证。

见证人有责任对试样制作及送检全过程进行监护,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保证试样送检的真实性,包括在试样或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等,见证人员应当如实填写见证记录(附件二),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见证人员和取样送样人员应当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三、见证单位及见证人员授权书(副本)应在材料送检前提交给该工程的相关检测单位留存作为材料送检时核对见证资料的依据(包括见证人及其亲笔签名字样,送样的封装办法等)。

四、常规见证检验的材料、试块、试件等送检时,应当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当设置见证人员、送检人员签名栏及见证情况判定栏,并由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确定。

五、检测单位在接受试样时应当根据存档资料,核对见证人员的《见证员证书》、见证记录等并作出是否常规见证检验的判定,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为常规见证检验进行检验。

委托单应当与委托检验的其它原始资料一并由检测单位存档。

六、在常规见证检验的检验报告中,检测单位应在报告中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加盖“常规见证检验”专用章,不得有“仅对来样负责”的说明。

未注明见证人和无“常规见证检验”章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七、检测单位应当建立不合格检验报告台帐,出现不合格检验项目应当24小时内通知该工程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对实行常规见证检验的检验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委托监督检测单位对其进行检验:

(一)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检的;

(二)见证取样送检次数达不到要求的;

(三)有其它异常情况的。

第四章监督见证检验

第二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材料实施监督见证检验。

必须实施监督见证检验的建设工程材料主要包括:

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钢结构焊缝、水泥、砖和砌块、防水材料、混凝土试块、给排水塑料管材(管件)、电线(电缆)、断路器、漏电保护器等。

其它建设工程材料视工程特点随机抽检。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测单位是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可的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其承担具体监督见证检验工作。

第二十二条监督见证检验次数不少于单位工程同类材料进场检验次数的10%且不少于一次。

监督见证检验结果反映建设工程材料和结构质量不符合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时,应加大监督见证检验的频次。

第二十三条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别建设工程材料的常规取样检验与监督见证检验工作原则上由不同的检测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监督见证检验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监督员在工程监督工作的过程中,对进场的有关材料随机实行监督抽样。

监督员监督施工人员在现场进行取样和试件制作,填写监督抽检通知书(附件四),并在监督抽检通知书上签字认可。

见证人员对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过程进行见证,并在其监护下送至监督检测单位进行检验。

二、监督检测单位在接受监督抽检试样时,应核对监督抽检通知书是否与试样相符,确认试样的监督标识、封志无误后才能进行检验。

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中加盖“监督见证检验”章,并提供一份检验报告给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查。

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测单位应建立不合格监督抽检报告台帐,并与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同步联网,实现数据自动传输,并应当在出现不合格检验项目24小时内通书面知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第五章其它

第二十六条市建委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定期对建设工程的材料进场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各建设责任主体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在建设领域内予以通报批评,属于不良行为的予以记录并在市建委诚信信息系统上公示;属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将按相关罚则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有关国家、行业及地方的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原发布的《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1999]387号)、《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抽检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1999]388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建材产品进场质量管理的通知》(穗建材[2001]200号)、《关于开展建材产品进场质量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穗建材[2001]270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材[2002]286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一、见证检验见证人授权书

二、见证记录

三、检验类别及检测单位登记表

四、监督见证检验通知书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

 

 

附件一

见证检验见证人授权书

现授权、、

同志负责工程的建设工程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姓名

单位名称

见证员

证件编号

联系电话

本人签名

建设单位驻场代表(签字):

建设单位(盖章):

日期:

年月日

附件:

见证员证件(复印件加盖工作单位章)

 

附件二

见证记录

工程名称:

取样部位:

样品名称:

取样数量:

取样地点:

取样日期:

见证记录:

 

取样人签字:

见证人签字:

证件编号:

填写本记录日期:

年月日

 

附件三

检验类别及检测单位登记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检验类别

受委托进行见证检验的检测单位名称

混凝土原材料

金属材料

砌体结构材料

混凝土预制件

门窗幕墙

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

防水材料

嵌缝密封材料

管网材料

电气材料

委托及见证单位盖项目部章: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

日期:

年月日

附件四

监督见证检验通知书

年月日我站对

工程建设工程材料进行监督抽样,现通知贵单位核对试样,并进行监督见证检验。

监督见证检验项目

试样编号

试样数量

抽样日期

 

监督员(签字):

见证人(签字):

施工单位取样人(签字):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日期:

年月日

 

主题词:

城乡建设材料检验规定通告

──────────────────────────────────────────────────

广州市建委办公室2009年8月17日印发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