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伙 协 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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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
第一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协议。
第二章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
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章合伙企业名称、合伙人确定及合伙企业期限:
类型:
股权投资基金1期
名称:
北京鑫海华盛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
呼斯哈勒图
有限合伙人:
北京鑫达众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姓名:
联系电话:
证件号码:
传真:
联系地址:
邮编:
出资金额:
缴款时间:
第四章全体合伙人共出资
预期五仟万元人民币(以实际金额为准)。
第五章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六章经营场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楼4楼A座306室。
第七章合伙目的
共同参与项目投资,分享项目投资收益。
第八章合伙企业投资范围
投资于————————的企业股权。
第九章预期利润与分配
第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预计:
1、
100万≥
6%
300万≥
7%
2、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至六个月可以退伙并给予相应的收益回报。
第二条有限合伙企业到达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并依据本协议规定按其入伙金额进行利润分配。
第三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投资规模或经营规模。
第四条普通合伙人委托————————-有限公司提供第三方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范围包括本协议第三章的出资及第九章的预期收益。
第三方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期间为本协议约定的期限。
如果发生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造成有限合伙人出资损失时,第三方担保公司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第十章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第一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推举产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按期交付出资;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
第二条企业事务执行人必须由普通合伙人担任,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第三条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企业日常经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署相关企业文件。
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按照合伙企业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执行事务导致违约发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对其他合伙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第四条普通合伙人呼斯哈勒图为本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北京鑫达众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协助普通合伙人进行日常管理。
其他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管理公司,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并依照约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五条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管理公司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费用从合伙企业管理费用中支付。
第六条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按照该协议执行事务的,经其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除名或者更换。
第七条在合伙企业进行合伙人召集期间,由发起合伙人北京鑫达众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合伙人召集工作。
合伙企业将建立银行专用账户接收合伙人的合伙出资。
第十一章入伙与退伙
第一条新合伙人入伙时,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以界定新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之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条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人约定的退伙事由;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出;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三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2、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的;
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
第四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从继承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人的财产份额:
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2、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的相关资格,而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3、本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普通合伙人不得退伙,除非该合伙企业解散。
合伙企业规定自本协议签订资金到达合伙企业账户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开始计算,满六个月为合伙企业规定的中途退伙时间。
有限合伙人要求退伙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其退伙所得收益按本协议第九章第一条执行,同时退还其入伙资本金。
第六条有限合伙人退伙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符合本章第二条和第三条的,可以退伙。
1、在本协议规定企业存续期间,入伙满六个月按本章第五条规定的时间退伙。
2、有限合伙人按协议规定办理退伙手续并签订相关退伙协议后,合伙企业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该退伙人按议本章第五条规定的全部资金所得送达该退伙人。
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章合伙人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有限合伙人权利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获取经审计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4、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5、在企业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出诉讼。
6、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为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起诉。
7、法律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二条普通合伙人义务
1、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依法宣布破产后,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投资规模。
第三条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换程序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对此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对此前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的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只剩普通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只剩有限合伙人,应当解散。
第四条合伙企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设立分支机构,修改合伙协议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协议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章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第一条本合伙企业发生了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致使合伙企业无法存续、合伙协议终止,合伙人的合伙关系消失。
第二条企业解散、经营活动终止,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只可从事一些与清算活动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并通知、公告债权人和债务人。
第四条清算人的主要职责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理债权债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活动。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对企业清算后的利润,按本协议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分配,并在5个工作日内划入合伙人的指定账户。
第十四章违约责任
第一条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各方应当自觉遵守。
违反约定的,将承担出资金额5%的违约金。
第二条合伙人对合伙经营发生争议时,全体合伙人应当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
本协议一式三份,签约人各执一份。
自签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鑫海华盛资产管理中心《合伙协议》签署页)
普通合伙人签章:
年月日
有限合伙人签章:
年月日
有限合伙人签章:
附件一
身份证
附件二
有限合伙人登记表姓名
性别
男□女□
籍贯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电话
(办公)(宅电)(传真)
手机
E-mail(电子邮箱)
家庭地址
邮编
入伙方式:
有限合伙
付款方式:
现金□支票□银行汇款□存折□借记卡□其他□
大写(人民币):
____亿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万元整小写:
¥__
紧急联系人(姓名):
移动电话(手机):
联系地址:
固定电话(座机):
银行账号
开户名:
开户银行:
账户类型:
账号或卡号:
家庭主要成员
与本人关系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备注:
登记表作为有限合伙人信息记录的有效凭证,须真实有效。
约三方对本信息绝对保密。
如有变更,请及时联系更改。
登记表需要有限合伙人身份证明作为附件。
有限合伙人签名确认:
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