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商法4号自由裁量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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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商法4号自由裁量权
川商法〔2009〕4号
四川省商务厅
关于公布《四川省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四川省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实施标准》的公告
各市(州)商务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川府函〔2008〕217号)的规定和要求,省厅对照现有商务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商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四川省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四川省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实施标准》,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地要自觉规范、准确把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合理执法、文明执法。
特此通知。
附件1.四川省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2.四川省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实施标准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1:
四川省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为指导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保障公平、公正实施商务行政处罚,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结合商务行政执法职责,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商务行政机关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幅度以及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商务行政机关中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商务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应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商务行政机关中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商务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
商务行政机关给予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等相当,不得以违法行为以外的其他因素作为处罚依据。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商务行政机关给予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平等对待每一个被处罚的当事人。
对于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类似的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基本相同。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中,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商务行政机关可以选择适用;应当并处或罚款处罚数额无幅度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可选择或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可选择种类和幅度范围内按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一般分为轻、中、重三个级次适用。
(一)轻:
行为的性质、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
处罚标准:
处罚种类可选择时,应选择最轻的处罚种类;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罚款数额为最高限额30%以下。
(二)中:
行为的性质、情节较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
处罚标准:
处罚种类可选择时,应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罚款数额为最高限额30%以上70%以下。
(三)重:
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大。
处罚标准:
处罚种类不同时,应选择并处或最重的处罚种类;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罚款数额为最高限额70%以上。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处罚的。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处罚:
(一)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二)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三)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八)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其他故意违法的,或者依法应当给予从重处罚的。
第十二条商务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被处罚人存在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不得以其他理由作出加重处罚的决定。
从轻处罚时,处罚种类不同,应选择最轻的处罚种类,罚款不得高于最高罚款限额的30%。
减轻处罚时,可在法律规定的最轻的处罚方式上调减一个级次,罚款可低于最低限额。
第十三条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或法定严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一个或多个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其主要情节作出具体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 商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当事人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 商务法制机构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对本机关和下级商务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执法过错的,可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生效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行政过错行为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商务行政机关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决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或者对具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情形决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对于社会影响面大、公众关注度高的行政处罚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采取公开审案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四川省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实施标准》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市、县级商务行政机关可参照该标准制定本单位行政处罚实施标准。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章中行政处罚内容调整、变化的,各级商务行政机关应及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实施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各级商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四川省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四川省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参照实施标准
目录
一、拍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实施标准
二、典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实施标准
三、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实施标准
四、商业特许经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实施标准
五、洗染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实施标准
六、再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实施标准
七、生猪屠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实施标准
八、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实施标准
九、食品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实施标准
十、对外劳务合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实施标准
十一、对外承包工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实施标准
十二、酒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实施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一、拍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实施标准
1
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
《拍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拍卖企业违反第三十条第
(一)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受让方尚未从事拍卖活动等较轻情节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受让方从事拍卖活动2次以下,或涉案金额较大等较重情节的。
责令改正,处1-2万元罚款。
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受让方从事拍卖活动3次以上,或涉案金额巨大等严重情节的。
责令改正,处2-3万元罚款。
2
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拍卖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并处以非法所得额1倍以上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雇佣2人以下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仅1次等较轻情节的。
警告,并处非法所得额1倍以上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雇佣2人以上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的,或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2次以上等较重情节的。
处非法所得额1倍以上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3000-7000元罚款。
雇佣2人以上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多次拍卖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处非法所得额1倍以上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7000-1万元罚款。
3
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
《拍卖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延期拍卖或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且造成不良影响不大等较轻情节的。
警告,责令改正,或延期拍卖。
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2-5次,或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等较重情节的。
警告,责令改正,延期拍卖,或处5000元以下罚款。
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5次以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等严重情节的。
责令改正,延期拍卖,或处5000-1万元罚款。
二、典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实施标准
4
1.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2、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3、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
(一)、
(二)、(三)项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从事借款、贷款、拆借资金或涉及金额不大等较轻情节的。
责令改正,并处5000-1万元罚款。
2次违法从事借款、贷款、拆借资金或涉及金额较大等较重情节的。
责令改正,并处1-2万元罚款。
多次从事借款、贷款、拆借资金或涉及金额巨大等严重情节的。
责令改正,并处2-3万元罚款。
5
1、初始营业至首次提交会计报告期间贷款余额超过注册资本;
2、初次提交会计报告后从商业银行贷款超过上年度所有者权益;
3、典当行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
4、典当行分支机构从商业银行贷款。
5、对同一自然人或法人的典当余额超过注册资本的25%;
6、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超过注册资本50%;
7、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超过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超过100万元。
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超过注册资本的10%。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
(一)、
(二)、(五)项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金额、比例不大等较轻情节的。
责令改正,并处5000-1万元罚款。
涉及金额、比例较大等较重情节的。
责令改正,并处1-2万元罚款。
涉及金额、比例巨大等严重情节的。
责令改正,并处2-3万元罚款。
6
1、典当当金利率未按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执行;
2.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2、房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27‰;
3、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24‰。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典当当金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但不超过2个百分点的;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42‰但低于50‰的;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27‰,但低于30‰的;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24‰但低于27‰的。
责令改正,并处5000-1万元罚款。
典当当金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2个百分点以上3个百分点以下的;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50‰以上60‰以下的;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30‰以上35‰以下的;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27‰以上30‰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1-2万元罚款。
典当当金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3个百分点以上的;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60‰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35‰以上的;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30‰以上的。
责令改正,并处2-3万元罚款。
三、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实施标准
7
零售商、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的行为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有初次违反公平交易规定,没有违法所得,且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大等较轻情节的。
责令改正,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后仍违反公平交易规定或造成一定程度不良后果等较重情节的。
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3000-7000元罚款。
可向社会公告。
多次违反零售商或者供应商公平交易规定,拒不改正或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等严重情节的。
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2-3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7000-1万元罚款。
可向社会公告。
四、商业特许经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实施标准
8
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直”条件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特许人有2个直营店,但经营时间未超过1年;或只有1个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直营店。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公告,处10-20万元罚款。
特许人只有1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未超过1年的。
没收违法所得,公告,处20-30万元罚款。
特许人无直营店的。
没收违法所得,公告,处30-50万元罚款。
9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初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且未给被特许人造成经济损失等较轻情节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20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后继续非法经营较长时间后才停止,或给被特许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等较重情节的。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30万元罚款。
两次以上责令停止拒不停止或给被特许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严重情节的。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50万元罚款。
10
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后超期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特许人未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责令限期备案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备案的。
处1-5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备案仍不备案等较重情节的。
处5-7万元罚款,并公告。
3次以上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仍未备案等严重情节的。
处7-10万元罚款,并公告。
11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时未按要求说明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特许人以书面形式但未向被特许人充分说明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等较轻情节的。
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特许人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的等较重情节的。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特许人提供信息不真实,未以书面形式且未向被特许人说明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等严重情节的。
责令改正,处3-5万元罚款,并公告。
12
特许人未按时报送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情况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特许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特许人初次未在第一季度前报告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情况报告,或超过时间不长等较轻情节的。
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特许人两次或超过3个月未报告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情况等较重情节的。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
特许人多次未在第一季度前报告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情况,或拒不改正等严重情节的。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并公告。
13
特许人违反信息提供规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特许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被特许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特许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少于30日,或重大变更后未及时通知被特许人,且未给被特许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等较轻情节的。
责令改正,处1-3万元罚款。
特许人提供的信息不准确、完整或重大变更未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给被特许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等较重情节的。
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下罚款。
特许人有意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拒绝向被特许人提供应当提供的信息或重大变更未通知被特许人,给被特许人造成重大损失等严重情节的。
责令改正,处5-10万元罚款,并公告。
五、洗染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实施标准
14
洗染业经营者未依法办理备案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洗染业经营者没有依法办理备案,经责令改正及时备案等较轻情节的。
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洗染业经营者没有依法办理备案,经2次以上责令改正后才备案等较重情节的。
可处违法所得1-2倍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3000-7000元罚款。
洗染业经营者没有依法办理备案,经多次责令改正拒不备案等严重情节的。
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2-3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7000-1万元罚款;并可公告。
六、再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实施标准
15
再生资源经营者未依法办理备案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没有依法办理备案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经两次以上责令限期改正才备案等较重情节的。
处500-1000元罚款。
经多次责令限期改正仍拒不备案等严重情节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2000元罚款,并可公告。
七、生猪屠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实施标准
16
1、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
2、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
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未经定点或者冒用或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屠宰数量在5头以下等较轻情节的。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未经定点或者冒用或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屠宰数量在5-10头等较重情节的。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4倍的罚款。
未经定点或者冒用或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屠宰数量在10头以上或多次违法等严重情节的。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4-5倍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20万元罚款,对个人并处罚款5000-10000元。
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
取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