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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秀勇总结笔记全

 

一、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事实

 

1.分类图(P17段波)

 

2.以下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关系(不产生合同关系但是不消除侵权之债的成立)

 

(2)法外空间:

一般自然现象和平常活动;

 

引起恋爱、友情、宗教等关系的客观状况

 

(3)婚约(彩礼的支付是民事法律事实)

 

(4)合同界域以外的商定(貌似合同,但性质不合用合同法)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因素

 

1.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余组织、国家

 

2.内容:

以权益义务为中心内容

 

3.客体:

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益

 

债权法律关系——给付(作为或许不作为)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创建性智力成就和工商业标志人身权法律关系——人品利益或许身份利益

 

二、民事权益归纳

 

(一)民事权益的分类归纳

 

1.依照权益作用分类:

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央求权

 

2.权益标的属性:

财富权、人身权、综合性权益(社员权、继承权、着作权)

(二)形成权

 

1.看法:

权益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益发生、更改、消灭的权益

 

2.种类

 

(1)债法上的形成权:

(可撤掉合同中的)撤掉权

 

(效劳待定合同中好心相对人的)撤掉权(效劳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

 

(法定或许商定的)合同排除权

 

(试用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认同权

 

(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

 

债务免去权

 

(间接代理中的)第三人选择权

 

法定抵消权

 

(2)物权法上的形成权:

共有物切割央求权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典物回赎权

 

(3)继承法上的形成权:

遗言撤掉权

 

继承权扔掉

 

受遗赠权扔掉

 

遗产切割央求权

 

(4)婚姻法上的形成权:

(可撤掉婚姻中)受威迫人撤掉权收养关系排除权

 

离婚央求权

 

PS:

债权人撤掉权和效劳待定合同中相对人催告权不是形成权

 

3.执行

 

(1)执行方式:

可以明示也可以是默示

大多数形成权不需要诉讼执行,

但是形成诉权一定诉讼执行:

(可

撤掉合同中的)撤

销权、(可撤掉婚姻中)撤掉权、

形势更改中的合同更改和排除权

(2)形成权的执行原则上不得设置条件或许限期,

但是假如条件成就与否依照相

对人意思而定或许所附限期明确就可以

 

(3)形成权合用除斥时期,但其实不停对,如:

离婚央求权、收养关系排除权、共有物切割央求权就不合用除斥时期;一些不是形成权的权益也合用除斥时期,如:

占有回复央求权、债权人撤掉权、保证时期

 

4.特色

 

(1)无对应的义务

 

(2)拥有隶属性,不行与依赖的基础法律关系分别而发生转移

 

(3)执行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4)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

 

(三)抗辩权

 

1.特色:

认可他方央求权的存在,功能在于阻拦央求权执行

 

法院不得主动合用

 

抗辩权法定(抗辩权不等同于抗辩事由)

 

除不安抗辩以外,抗辩权执行以央求权执行为前提

 

(四)央求权

 

1.种类:

P23表示图

 

2.特色:

权益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

 

原则上没有排他性

 

央求权改动不以公示为奏效要件

 

由于必定的基础权益而产生(基础权益不必定要遇到伤害)

 

PS:

支配央求权≠支配权遇到伤害后产生的伤害赔偿央求权

 

支配央求权:

不以加害人拥有过错为条件

 

不要求权益人遭到损失,只需遭到伤害

 

不合用诉讼时效

 

三、民事权益的自力营救

 

(一)自助

 

1.构成要件

 

(1)一定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央求权

 

PS:

包含债权央求权、物权央求权

 

诉讼时效经过的央求权或依性质不得强迫执行的央求权不可以自助(如:

 

供给劳务央求权)

 

(2)形势紧迫,来不及追求公力救援,并且不自助会以致央求权难以实现或许无从实现

 

(3)不超出必需限度,不然构成侵权

 

(4)事后要及时追求公力营救,不然构成侵权

 

(二)紧迫避险

 

1.构成要件

 

(1)正在发生的迫切危险

 

(2)主观上有避险目的

 

(3)必需性

 

(4)相当行

 

2、法律成效

 

避险不妥或许超出限度会构成侵权

 

避险合适时,伤害由惹起险情发生的人肩负赔偿责任,惹起险情发生者能否有过

 

错在所不问;没有惹起险情者,由得益人合适赔偿

 

第二章: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益能力

 

(一)一般状况下死亡序次推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可以确立死亡先后时间的:

 

1.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2.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一样,推定尊长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二)保险法中的死亡序次推定——《保险法》

42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

 

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推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没有指定得益人,或许得益人指定不明没法确立的;

 

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余得益人的;

 

得益人依法丧失得益权或许放弃得益权,没有其余得益人的。

 

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可以确立死亡先后序次的,推定受

 

益人死亡在先。

 

二、监护

 

(一)法定监护

 

1.未成年人(包含未成年精神病人)监护人序次民法公则16:

 

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已经死亡或许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以下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当监护人:

 

(一)祖父亲母亲、外祖父亲母亲;

 

(二)兄、姐;

 

(三)关系亲近的其余家属、朋友愿意肩负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

 

母的所在单位或许未成年人住处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赞同的。

 

对担当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许未成年人住处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家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

 

或许未成年人住处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许民政部门担当监护人。

 

PS:

父亲母亲离婚不影响监护关系,父亲母亲均为法定监护人。

不与儿女生活一方肩负子

 

女侵权的增补赔偿责任

 

2.成年精神病人监护人序次民法公则16: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以下人员担当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亲母亲;

 

(三)成年儿女;

 

(四)其余近家属;

 

(五)关系亲近的其余家属、朋友愿意肩负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许住处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赞同的。

 

对担当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许住处地的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在近家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许住处地的居民

 

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许民政部门担当监护人。

 

(二)指定监护

 

1.指定部门不包含民政部门

 

2.只好在近家属之中指定。

“赞同”监护可以是“亲朋”

 

3.指定以后才可以起诉

 

4.效劳:

 

民通建议18: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更改。

私自更改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

 

人和更改后的监护人肩负监护责任。

 

(三)拜托监护

 

民通建议22: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许所有拜托给别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

 

权行为需要肩负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肩负,但还有商定的除外;被拜托人

 

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PS:

学校不负有监护的责任

 

三、宣布死亡P37,P38

 

第三章:

人品权

 

一、名誉权——入侵名誉权的构成

 

1.行为人故意或许过错的实行了欺侮、诽谤的行为

 

2.欺侮、诽谤指向特定人(一人或数人)。

须注意:

欺侮、诽谤一类人,一般不构成名誉权入侵。

除非这一类人极少,仅有特定的数人。

 

3.欺侮、诽谤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第三人有保密义务除外)

 

4.受害人的社会议论因伤害人的行为而降低

 

二、精神伤害赔偿

 

(一)合用范围

 

1.一般人品权

 

2.七种详尽人品权: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

 

 

3.三种身份权:

荣誉权、亲权、配偶权

 

4.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人品利益

 

(对死者利益保护要求加害方式为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

(二)消除情况

 

以下情况,不可以主张精神伤害赔偿:

 

1.法人、其余组织的人品权遇到伤害的。

 

2.因侵权致人精神伤害,但未造成严重结果

 

3.加害给付中,受害人提起违约之诉而非提起侵权之诉的,不可以主张精神伤害赔

 

 

4.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精神伤害赔偿,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央求精神伤害赔偿

 

(三)注意问题

 

1.侵权致人死亡或许伤害死者利益,有权主张精神伤害赔偿的近家属拥有序次上

 

的限制:

 

(1)第一序次为配偶、父亲母亲、儿女(可以作为共同原告)

 

(2)第二序次为其余近家属。

仅在没有第一序次的近家属时,第二序次的近家属才有权主张精神伤害赔偿。

 

2.假如不是主张精神伤害赔偿,则所有的近家属都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3.精神伤害赔偿拥有专属性,原则上不得让与或继承。

以下两种状况下,精神伤害赔偿央求权可以转让或许继承:

 

(1)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恩赐金钱赔偿;

(2)赔偿权益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第四章:

法人

 

一、法人对企业出资义务不合用诉讼时效

 

二、法人的分类

 

(一)学理分类(P55自画图)

 

1.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差别

 

(1)成立行为:

成立社团法人的行为属于生前共同行为;而成立财团法人的行为属于单方法

 

律行为,有的属于生前行为,有的属于死因行为

 

(2)成立人地位:

能否成为成员

 

(3)成立基础:

人的会集;财富会集

 

(4)意思机关的有无

 

(5)法人目的:

社团法人可以营利;财团法人必然是公益法人

 

(二)民法公则对应学理

 

1.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必定是私法人、社团法人、营利法人

 

2.机关法人:

公法人

 

3.事业单位法人:

一部分是公法人但是绝大多数属于私法人、社团法人、公益法人(不营利)

 

4.社会集体法人:

一部分是公法人但是绝大多数属于财团法人或许不营利的社团

 

法人(不营利)

 

三、法人的成立(P57自画图——各种法人成即刻间)

 

四、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1.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余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别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肩负民事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别人伤害的,由用人单位肩负侵权责

 

 

(如:

雇主的指令,但是也包含超出受权,但是外面表现为推行职务或许与之有内在联系)

 

3.法人或许其余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五、法人机关(法人成即刻产生)

 

1.特色

 

(1)无独立人品

 

(2)不必法人的受权行为即可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作出或许接受意

 

思表示

 

2.种类

 

执行机关任何法人都有,财团法人无心思机关,督查机关只有企业必设

 

督查机关督查对象为:

执行机关、代表机关。

意思机关不是督查对象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一、意思表示(P63自画图)

 

(一)意思表示因素

 

缄默视为意思表示:

容忍代理;容忍转租;限行合同追认;无权代理追认;继承,

 

遗赠

 

(二)意思表示种类(P67自画图)

 

(三)意思表示种类的奏效

 

依照有无相对人、相对人能否特定、以何种方式作出奏效时间不一样

 

意思表示作出后,表意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意思表示不所以而失掉效劳

 

意思表示有无错误(能否构成重要误会),以意思表示作出之时为判断的时点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行为、两方行为、多方行为

 

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

遗言、捐助、扔掉所有权

 

2.财富行为、身份行为

 

遗言是财富行为

 

3.负担行为、处罚行为

 

处罚行为包含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债务免去、债权转让)处罚行为加上公示的成效是直接惹起权益改动,不需要推行行为,所以,处罚行为虽为法律行为,

 

却根本不会产生债权与债务。

负担行为的成效是产生债权、债务

 

4.无因行为、有因行为

 

单据行为在直接当事人之间,不合用单据行为无因性

 

5.诺成行为、实践行为诺成行为:

物权合同

 

实践行为:

如定金合同、借用合同、保存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三、法律行为成立与奏效——法律行为一般奏效要件(3个)

 

四、意思表示不真切的法律行为

 

(一)真意保存

 

原则有效

 

不一致为相对人所明知者,无效(注意:

此点对结婚不合用)但该无效不得抗衡善

 

意第三人

 

(二)戏谑行为

 

一律无效,但在被误会时有马上澄清义务

 

(三)虚伪表示(两方虚假行为——两方故意相互为非真意的表示)

 

无效,但是不得抗衡好心第三人

 

(四)隐蔽行为

 

虚伪行为无效

 

被隐蔽行为不因被隐蔽的事实而无效,其能否有效,应合用关于该行为的规定

 

(五)重要误会

 

1.构成要件

 

(1)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目等的错误认

 

 

且错误认识在作出行为时发生

 

(2)由于误会,以致表意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心里真意不一致

 

(3)表意人因误会遭到较大损失

 

2.注意问题

 

(1)解说先行于错误

 

先解说意思表示的客观意义,再判断经由解说的意思表示之客观含义与其心里真

 

意之间能否发生重要误会

 

(2)误载不害真意——不是重要误会

 

若当事人就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致,不过用错了词,不属于重要误会,依照其一致的意思表示确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效劳

 

(3)计算错误一般不是重要误会(隐蔽——狭义动机错误;公开——误载不害真意)

 

(4)保证人对债务人信誉状况的错误认识,不是重要误会

 

(5)表意人利用使者为意思表示的,若使者因过错传达错误,可构成重要误会;反之,若使者故意传达错误,`该意思表示不可以奏效

 

(6)当事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时,在以下两种情况,消除表意人的撤掉权:

有益于表意人的错误表示;对方愿意接受心里所欲

 

五、意思表示不自由

 

(一)欺骗

 

构成要件;法律成效;第三人欺骗的办理;撤掉权归属与执行方式

 

(二)威迫

 

构成要件;法律成效;第三人威迫的办理

 

(三)趁人之危

 

构成要件要求严重伤害对方利益

 

(四)显失公正

 

构成要件要求显失公正的事实发生在“合同订立之时”;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

 

势或许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草率

 

第六章:

合同的效劳

 

一、可更改可撤掉的合同

 

(一)种类

 

因重要误会订立的合同

 

订立合同时显失公正的合同

 

因欺骗订立的合同(未伤害国家利益)

 

因威迫订立的合同(未伤害国家利益)

 

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二)撤掉权享有者

 

(三)撤掉权的执行方式和时限(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撤掉事由之日起计算)

 

二、效劳待定的合同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以独自订立的合同

 

1.追认奏效的时间点

 

(1)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追认之相对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许合同相对人)时,追认奏效

 

(2)法定代理人仅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追认,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以后,合同相对人向法定代理人催告的,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追认失掉效劳,此时,法定代理人只好向合同相对人重新作出追认,

 

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合同相对人时奏效

 

2.好心相对人的撤掉权

 

(1)好心相对人的撤掉权可以通知执行,到达奏效

 

(2)一定在追认奏效以前执行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冒充完整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好心”相对人订立的合同有

 

 

(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内容基本同上)

 

(三)无权处罚订立的合同

 

1.无权代理与无权处罚差别——以谁的名义订立合同;好心获得以无权处罚为前

 

 

2.合同效劳

 

(1)一般情况

 

权益人追认的,合同自始有效。

 

权益人获得处罚权的,合同自始有效。

 

权益人未追认并且处罚人亦未获得处罚权的,合同确立无效

 

(2)两种特别情况

 

第一,因无权处罚订立买卖合同,无权处罚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劳,若无其余效劳瑕疵,该买卖合同

 

有效(还可准用于互易、出资、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其余有偿合同)

 

第二,私自出租别人之物订立的租借合同有效,但是,房屋租借合同的非法转租

 

合同无效

 

三、无效合同

 

(一)种类

 

1.因欺骗、威迫订立且伤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伤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存亡条款、只身一人条款、生育条款、处罚生命)

 

3.歹意串连,伤害国家、集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4.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的合同

 

5.违反罪律、行政法例的强迫性规定的合同

 

注意:

违反的一定是法律或许行政法例。

违反地方性法例、行政规章的,不算。

 

违反的一定是强迫性规定中的效劳规范。

假如是撤消规范,不算(见段波

 

讲义)

 

效劳性规定:

既否认行为自己的效劳(公法打击),也否认行为的结果(私法打击)

 

撤消性规定:

只否认行为自己的效劳(公法打击),不否认行为的结果(私法保护)

 

(二)免责条款的无效

 

免去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的

 

免去因故意或许重要过错给对方造成财富伤害的责任的(三)越权合同效劳

 

1.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效劳——有效或许效劳待定(依照对方能否知情)

 

2.法人超出经营范围合同——原则有效,但是违违严禁、限制、特许经营的规定章无效

 

第七章:

代理

 

一、看法分类

 

(一)共同代理——代理权由数人共同执行的代理。

独自代理与共同代理区分的

 

标准其实不是代理人人数的多寡,而是享有代理权的人数的多寡。

在共同代理的情

 

况下,代理权由数人共共享有,共同执行,代理人中的一人或许数人未经其余代

 

理人赞同,私自实行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非经自己或许其余数个代理人的

 

追认,不发生有权代理的成效。

所以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由实行该行为的代

 

理人肩负民事责任

 

(二)直接代理特色

 

1.三方结构:

 

内部有受权(独立于基础关系)外面代理人作出或许接受意思表示法律成效归属

 

2.代理人在实行代理行为时,独立进行意思表示,并且显名

 

(三)间接代理的特色(依照第三方能否知道代理关系的存在分为:

显名、隐名)

 

1.显名间接代理

 

原则上,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之合同的法律成效直接归属于拜托人;若有切实凭证证明,受托人与第三人商定该合同只拘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则该合同的当事人为受托人和第三人。

受托人接受第三人的推行后,再基于拜托合同将受领的权益和义务移转给拜托人

 

2.隐名间接代理

 

原则上,只好拘束受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拜托人执行介人权或第三人执行选择权,

 

并且选定拜托人作为合同相对人,法律成效直接归属于拜托

 

(四)代理与使者、代表的差别:

P95/P96

 

二、代理权的产生与消灭

 

(一)法定代理

 

1.产生:

法律规定

 

2.消灭:

被代理人或许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获得或许恢复行为能力

 

指定单位撤消指定代理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二)拜托代理

 

1.产生:

基于受权行为(受权行为拥有单方性、独立性、无因性)

 

2.消灭:

代理时期届满或许代理事务达成

 

作为被代理人或许代理人的法人停止被代理人撤消拜托或许代理人辞去拜托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权滥用

 

1.自己代理效劳待定,经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

但是有例外:

第一,使被代理人纯赢利益的自己代理有效;第二,仅限于对被代理人推行债务的自己代理

 

2.两方代理经两方被代理人的两重追认后奏效。

 

三、复代理

 

1.三种条件下的复代理

 

2.注意点:

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有义务接受两重指示;代理权范围受

 

复任者之代理权范围的限制

 

3.复代理责任肩负(P100)

 

四、狭义的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的单方行为无效五、表见代理

 

(一)构成要件

 

1.代理人为代理行为时,没有代理权

 

2.权益外观

 

3.相对人主观上是好心且无过错

 

4.须自己的行为与权益外观的形成拥有牵涉性(自己有过错)第八章:

诉讼时效

 

一、合用范围

 

1.合用于债权央求权和继承央求权

 

2.不合用诉讼时效的央求权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央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刊行的企业债券本息央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央求权(推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和瑕疵出

 

资的增补义务)

 

(4)学理上:

占有保护央求权、相邻权以及四种支配权央求权二、诉讼时效的性质——法定,不行以消除合用或许延伸缩短

 

三、诉讼时效经过的法律成效

 

1.债权人不可以申请强迫执行,但是仍旧可以起诉。

债务人不提出抗辩的话,可以

 

胜诉。

债务人抗辩,“裁决驳回诉讼央求”

 

2.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肩负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追偿的话,不予支持。

主债务人赞同给付的除外。

 

3.债务人获取抗辩权,但是执行方式注意两点:

 

(1)只好在一审程序主张,基于新的凭证,债务人材可在二审程序主张诉讼时效

 

抗辩权

 

(2)法院不可以释明,或许主动适应

 

4.债务人可以扔掉时效利益

 

(1)明示——明确表示赞同推行(重新起算诉讼时效)

 

债务人不过“认可债务”,而不是“赞同推行义务”,不构成明示扔掉时效利益

 

(2)默示——自动推行,不提出抗辩(推行后不行以懊悔)四、诉讼时效时期的种类与计算(P113-P115)

 

五、诉讼时效中断——最长诉讼时效时期不发生中断

 

(一)中断的法律效劳——中断的事由除掉之日起,重新起算本来长度的诉讼时效时期

 

1.权益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益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劳及于节余债权,但权益人明确表示放弃节余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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