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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笔记完整篇

刑法学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1、刑法的基本内容:

犯罪、刑事责任、刑罚。

(多项选择)

2、刑法的分类(或刑法的形式):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

狭义刑法即中国的刑法典。

(1979年刑法典(已失效)∕1997年刑法典)

注意:

刑法修正案是狭义刑法。

广义刑法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切形式的法律规范,包括:

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名词解释、多选)

单行刑法是指针对某种或某几种犯罪和刑罚单独制定的专项刑事法律。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规定》属于单行刑法。

(2001年真题单选)

附属刑法是指非刑事法律中的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规定。

如《森林法》中关于刑事法律条款的规定。

注意:

(单选题)1997年3月刑法修订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一个单行刑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规定》)和六个修正案。

3、刑法的本质属性:

阶级性。

4、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

①刑法在保护的利益与调整的对象上其范围比其他法律部门广泛。

②刑法的任务以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

③刑法的强制力程度较其他法律的强制力程度严厉的多。

二、刑法的目的: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000年真题多选)我国刑罚的目的是(BD)

A、报应犯罪B、特殊预防C、惩罚犯罪D、一般预防

解析:

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

三、刑法的体系:

指的是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多选题)

我国法典采取的是大陆法系的法典模式。

(单选)

[多选题]:

关于刑法的体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D)

A、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B、刑法的体系由广义和狭义之分

C、狭义的刑法体系只讲的是刑法典的体系

D、广义的刑法体系是由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附属刑法三种形式的刑事法律。

四、刑法的解释

1、以解释的效力为标准划分为

①立法解释。

效力最高。

我国立法解释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单选)

②司法解释。

我国司法解释的权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1年真题单选)

多选题:

有权对刑法作出有权解释的机关包括(ABC)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B、最高人民法院C、最高人民检察院D、国务院

③学理解释。

指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术理论角度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注意:

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虽然都是有权解释,但是立法解释的效力等同于刑事立法,其效力高于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不能与刑法相冲突,也不能与立法解释相冲突,如果发生冲突,司法解释就失去了效力。

[多选题]:

刑法的有效解释包括(AB)

A、立法解释B、司法解释C、学理解释D、论理解释

2、以解释的方法为标准划分为

①文理解释。

指对刑法条文的文字字义的解释,包括对条文中的字词、概念、术语的文字字义的解释。

单选题:

《刑法》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该法条的内容,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作(A)

A、文理解释B、论理解释C、学理解释D、司法解释

②论理解释。

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重点)

刑法的三大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000年真题多选)

一、罪刑法定原则(重要)

宗旨:

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人的权利,防止国家公共机关滥用刑罚权,从而侵犯到个人的权利。

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源自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说”和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多选)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

罪刑法定化、罪刑实定化、罪刑明确化(多选)

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文明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由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出的具体原则(选择题)--永远的重点

1、刑法应当是成文法,排斥习惯法。

2、禁止类推(包括禁止司法类推和类推解释)3、禁止重法有溯及力。

注意:

新法有重法和轻法,所以说“禁止新法有溯及力”这一句是错误的。

4、禁止绝对的不定期刑。

[2006年真题单选]:

下列做法中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是(C)

A、重法效力溯及既往B、法律规定不确定的刑罚C、适用行为后的轻法D、适用类推解释

解析: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不溯及既往,但对犯罪人有利的除外,故A是该原则禁止的,而选项C是该原则允许的。

选项B、D也与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明确化”向违背。

[2007年真题多选]:

下列选项中,符合罪行法定原则的有(ABCD)

A、犯罪与刑罚必须由立法明确规定B、禁止重法效力溯及既往

C、禁止采用习惯法D、禁止对犯罪人判处不定期刑

[单选题]:

甲某在打电话时无意中发现电话机旁县检察院的举报箱中露出一封信,随手取出。

发现该信举报该县某局长乙某有受贿4万多元的犯罪事实。

甲某与乙某熟识,便将举报信交给乙某。

乙某当即酬谢甲某8000元现金。

事后,乙某与行贿者串通,销毁了有关罪证。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A、甲某构成敲诈勒索罪B、甲某构成包庇罪C、甲某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D、甲某不构成犯罪

解析:

根据罪行法定原则,甲某的行为不构成任何一种犯罪。

[简答题]:

罪行法定原则的含义及表现?

答:

①罪行法定原则是指犯罪和刑罚都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处罚”

②其内容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是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

其二是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

其三是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用清晰的文字表述确切的意思,不得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

③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依照法律定罪处

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辨析题]:

请对“罪刑法定则法无溯及既往的效力”进行辨析。

辨析:

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从理论上说罪行法定就要求法不能溯及既往,因为如果新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由效力,则违背了罪行法定原则。

但不能说罪行法定原则就禁止法效力溯及既往,因为轻法溯及既往与罪行法定原则在目的上具有相通性,因此二者具有可容性。

但是重法效力溯及既往与罪行法定原则相违背。

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1、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是宪法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3、这个平等原则应当是体现在刑事司法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定罪平等、量刑平等和行刑平等。

(单选)

4、适用上的平等是司法上的平等,不是立法上的平等。

因为法律有鲜明的阶级性。

5、适用这个原则时,并不意味着必要的差别不存在,问题在于导致差别的原因是否合理、合法。

(存在刑罚个别化问题:

未成年人从宽处罚、累犯从重处罚)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重要,多选)

1、要求在刑罚的制定环节,应当制定出合理的刑罚体系。

2、从量刑环节来看,刑罚应当与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3、从刑罚的执行环节,应当合理的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4、罪刑相适应是指罪行与客观的行为、主观责任相适应。

[司考多选题]:

下列关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说法正确的是(BCD)

A、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要求刑法不溯及既往

B、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要求刑事立法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

C、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要求刑罚与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和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D、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要求在行刑中合理的运用减刑和假释等制度

[单选题]:

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罪规定了比过失致人死亡罪更重的法定刑,这体现了哪种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单选题]:

以下古语中,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思想的是(A)

A、杀人者死B、刑无等级C、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D、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解析:

B、C体现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D体现了法的不平等适用。

[多选题]:

下列哪种情形体现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ABCD)

A、对累犯从重处罚B、对自首、立功的犯罪分子从宽处罚

C、对中止犯处罚宽大于未遂犯、预备犯D、对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简答题]:

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的基本含义及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体现。

答:

①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罪行大小与刑事责任的大小、刑罚轻重应当向相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

②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的适用是:

一是贯彻量刑原则,解决好定罪、刑事责任与量刑的对应问题。

在定罪准确的前提下,贯彻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总则有关规定和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判处刑罚。

二是解决好量刑的精确化问题。

立法中对许多罪的法定刑规定的可供选择的刑罚种类较多,刑罚幅度较宽,这就要求法官认真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根据个案中罪行的轻重准确确立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大小,继而精确地判处刑罚。

三是正确适用有关刑罚制度。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有关刑罚的制度:

有考虑从轻、从重、减轻、免除刑罚的法定情节制度,有累犯从重处罚制度,有自首和立功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制度,有数罪并罚制度,有缓刑制度,还有减刑制度、假释制度等。

第三节刑法的效力范围(重点)

刑法的效力范围分为:

刑法的空间效力和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它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其具体原则如下:

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

是最古老、最基本的原则。

又称领土原则。

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

又称国籍原则)

3、保护原则(以保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为标准。

又称安全原则)

[单选题]:

我国公民某乙在B国旅游时,遭外国公民某甲的抢劫,乙反炕,被甲刺成重伤,身上400美元被甲劫走,对甲适用我国刑法的依据是(C)

A、刑法的属地管辖B、刑法的属人管辖C、刑法的保护管辖D、刑法的普遍管辖

解析:

甲不是我国公民,不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所犯罪行为侵害的也不是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而是侵害了我国公民的利益。

[单选题]:

2004年,我国留学生李某在英国留学期间,与一英国人霍德华发生冲突,后来李某在一酒吧喝酒,恰逢霍德华与其朋友也在喝酒。

霍德华一伙趁酒兴

将李某打成重伤后逃走,2005年霍德华来到中国旅游,下面说法正确的是(D)

A、根据属地管辖原则,我国司法机关有管辖权B、沃过司法机关无管辖权,因为应由犯罪地司法机关管辖

C、根据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司法机关有管辖权D、根据保护管辖原则,我国司法机关有管辖权

解析:

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据此,英国人霍德华对我国公民李某在我国境外实施了犯罪(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34条,该犯罪在我国应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英国也有对故意伤害罪的惩处规定,所以符合刑法第8条规定,我国司法机关有管辖权。

此管辖权不是属地管辖权,因犯罪发生在境外,也不是普遍管辖权,因普遍管辖权主要是针对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国际罪行,如贩毒、恐怖活动等。

(重点)4、普遍管辖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

)适用该原则要注意一下问题:

⑴该原则适用对象是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

海盗(在公海上的抢劫)、劫持民用航空器、毒品犯罪、恐怖犯罪。

案例:

是个印度尼西亚的人在马来西亚的海域抢劫了一艘泰国的油轮,然后把油轮开到广东,给其喷漆,喷漆以后销赃,此行为属于海盗罪。

⑵管辖过应是有关条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

管辖国的国内刑法也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且罪犯在管辖过多领域内出现

⑶该原则的处理方法是:

应立即加以逮捕,要么引渡要么起诉。

[多选题]:

张某系美国公民,因为多次组织从哥伦比亚向美国贩卖毒品,被美国有关当局通缉。

张某于2000年5月到中国旅游。

美国方面通过国际刑警组织通报中国警方,请求中国警方将张某逮捕。

经查张某从未向中国贩卖过毒品,我国依法可以对张某采取下列措施(ACD)

A、对张某实行逮捕B、立即驱逐出境

C、由我国司法机关审判D、应美国请求实行引渡

⑷该原则对其他原则具有一定的补充作用,具有属地性、非属人性、非公立性。

(这里的“具有一定的补充作用”是指前面的几个原则不可适用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普遍管辖原则。

首先适用属地原则,如果属地原则不能适用,再适用属人原则,若属人原则还不能适用,则考虑保护原则。

若保护原则不能适用,则最后考虑普遍管辖原则)

[2006年真题单选题]:

如果犯罪案件不是发生在中国领域内,且该案件犯罪人不是中国公民,被害人也不是中国国家或是中国国民,但中国仍能对此案行使刑事管辖权,是基于(B)

A、属地管辖原则B、普遍管辖原则C、保护管辖原则D、属人管辖原则

[多选题]:

下列哪些应当适用普遍管辖原则(AC)

A、外国人乘坐外国民航飞机进入中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B、中国人乘坐外国人的船舶,当船舶行驶在公海上实施的犯罪

C、外国人乘坐中国的民航飞机进入法国领空后实施犯罪

我国对空间效力采用综合原则,以属地原则为主,兼而适用其他原则。

[单选]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1、《刑法》第6条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这一规定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⑴对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理解。

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案例:

外国驻中国大使馆的问题,外国驻中国大使馆,如果有人进去实施犯罪,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应别人请求,因为大使馆、领事馆都有外交豁免权,根据维也纳公约受保护,不能擅自闯入。

[多选题]:

某外商甲在我国领域内犯重婚罪,对甲应如何处置(A)

A、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C、适用该外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D、直接驱逐出境

解析:

适用属地原则。

第11条规定: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本题中所说的外国商人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②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③我国刑法不在香港、澳门地区适用。

(重点)⑵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领域,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不包括外层空间)。

根据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此点2007年真题单选题考过)(不包括火车),视为领土的延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范畴。

这里的船舶、航空器不论是民用的或者是军用的,也不论是航行或停泊在公海或外国领域内。

[单选题]:

我国的一辆国际列车行驶到甲国境内时,甲国公民A和乙国公民B发生争吵,A将B打成重伤。

则A的犯罪行为(B)

A、不能适用我国刑法B、可能使用我国刑法

C、应当适应我国刑法D、只能适用甲国或乙国刑法

解析:

《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其中不包括国际列车,如果是在国际列车上犯罪,按照双边协议协商解决。

因此,国际列车上发生的案件也可能适用我国刑法。

案例:

伊朗人甲劫持了一架美国航空飞机在我国新疆迫降,这应该适用属地原则,而不是普遍管辖原则。

(进入中国领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2004年真题单选题]:

当我国客轮停靠在美国纽约港时,德国人甲在客轮上窃取了我国公民乙价值4000元人民币的财物。

对本案确立我国刑法效力的依据是(D)

A、属人管辖B、保护管辖C、普遍管辖D、属地管辖

解析:

B不对。

按照《刑法》8条的规定,适用所谓保护原则,只有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实施犯罪,按照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时候才可以。

但是,盗窃对象为4000元人民币财物的时候,没有达到司法解释中所说的“数额巨大”的程度,法定最低刑达不到3年以上有期徒刑。

C不对。

按照《刑法》第9条的规定,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的,只限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盗窃罪显然不在这种犯罪之列。

[2005年真题多选题]: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下列情形适用属地管辖原则?

(ABCD)

A、外国人甲在中国境外打猎,因疏忽大意击中中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斯某,致其重伤

B、外国人乙乘坐外国航空器,当该航空器进入中国领空时在该航空器上实施犯罪

C、中国人丙乘坐中国民用航空器,当该航空器进入外国领空时在该航空器上实施犯罪

D、中国人丁在中国境内打猎,因过于自信的过失在成中国境外外国公民布某重伤

解析:

对属地管辖的把握,首先注意把握“地”的含义。

属地管辖的“地”包括中国领域,即领土、领水、领空;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也视为中国领域(《刑法》第6条第2款)。

其次,对于属地管辖意义上的“犯罪地”既包括犯罪行为地,也包括犯罪结果地(《刑法》第6条第3款)。

(重要!

此知识点在2002年的真题多选中也考察过)

[单选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其管辖法院为(A)

A、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将落地的人民法院

B、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将落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C、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将落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D、航空器所属航空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解析:

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将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

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分院

↓↓

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检察院

(重要)⑶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认定。

《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

”(多选)

行为↗实行行为:

杀人、防火

↘非实行行为:

帮助行为、教唆行为

结果:

在未遂的场合下,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的、可能发生的都是属于犯罪结果的;共同犯罪行为有一部分或全部发生在国内都视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行为结果择一说。

例:

北京开往莫斯科的国际列车,犯罪分子在北京安放了定时炸弹,开往莫斯科炸了,这种情况下应视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又比如:

中国同越南接壤,越南有个人朝着我国广西的一个边民开枪,行为发生在越南,结果发生在中国。

2.我国刑法在领域外的使用。

《刑法》第10条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责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双重审判,一事再理,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包括中国人在中国,中国人在外国,外国人在中国,外国人在外国。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适用

在我国领域外的适用。

《刑法》第7条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2)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注意:

(1)第一档: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二档:

十年以上、无期、死

是指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决定用哪一档,如果情节严重用第二档,如果情节轻微用第一档、

(2)不是“应当”,是“可以”。

“可以”是指一般情况下不追究,但也不排除追究的可能性。

(3)“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是2000年法硕真题填空题。

[法硕单选题]中国公民甲在韩国盗窃了美国公民乙价值2000元人民币的财物,对本案(B)

A、韩国依据属地原则适用韩国的刑审判

B、中国可以按照属人原则适用中国的刑法

C、应当适用中国的刑法追究乙的责任。

注意:

对于中国与外国签订有移管被判刑人的双边条约,根据条约的规定,彼此承认对方国家的行事判决。

2、对外国人的适用

《刑法》第8条规定:

“外国人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注意:

条件1.对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条件2.按本法规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条件3.按照犯罪地的法律受处罚

(四)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三、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三)刑法溯及力(又称刑法的溯及效力)

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对于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立的行为能否适用的问题。

关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国行事立法或刑法理论有不同的规定或主张,归纳一下四种:

1、从旧原则(从罪行法定原则派生出来的)

2、从新原则

3、从旧兼从轻原则

4、从新兼从轻原则

★我国刑法典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2000、2002真题单选)。

适用该原则应注意一下情况.

1、该原则适用的案件仅限于未决案。

(未决案指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案件。

注:

中国的刑事案件一般都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法院判决以后,它规定被告人有10天的上诉期,你要是10天以内提起上诉,这案件就到了二审了,那二审法院再审理,二审法院再做出判决之前,这个案件就属于判决尚未确定的案件。

2、对未决案,如果新旧刑法法定刑的规定完全相同,适用旧法。

(这里的“旧法”是指行为时的法律)

●甲97年8月实施了故意杀人罪,04年7月被捕归案,是适用旧法还是适用新法?

新刑法是97年的10月1号生效的,04年被捕归案,由于97年法和79年刑法关于杀人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故适用旧法。

3、犯罪行为从新刑法生效以前发生,并一直持续到(行为不间断)新刑法生效以后,适用新法。

即使新法处罚重也适用新法。

4、犯罪行为从新刑法生效以前发生,并连续到(行为间断)新刑法生效以后,新旧刑法都认为犯罪的,适用新法。

即使新法处罚重也适用新法。

●97年5月到98年的5月,一个人贩卖毒品10次,97年10月1号以前他贩卖3次。

97年10月1号以后到98年5月,他贩卖了7次,其10次行为是间断的,但他的行为跨了新法和旧法,适用新法。

★溯及力涉及到司法解释的问题

(一)对于97年9月30号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现行刑法无溯及力:

1.涉及到《刑法》88条时效延长的规定,审理案件时,新刑法生效的,适用旧法。

现行新刑法88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捕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旧刑法规定:

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逃避侦查审判的,这种情况下,时效延长。

→立案不见得就采取强制措施,故新法严些,旧法只有在财物强制措施时逃避侦查审判就时效延长,而新法在立案以后就时效延长了。

立案侦查比采取强制措施要早得多。

2.涉及《刑法》63条酌情减轻处罚的规定。

法律上有一个减轻处罚的规定,减轻处罚的规定讲的是在法定刑的幅度下判处,但我们63条是什么意思呢?

它是指它不是备法定的减轻处罚,但是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那这种情况旧法规定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减轻处罚;新法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减轻处罚。

这时应适用旧法,减轻处罚。

→新法严

3.关于累犯的司法解释:

(1)旧法规定只能累犯不可以假释,而新法第81条规定两种人不可以假释:

一种是累犯,一种是关于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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