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标准贵金属精矿贸易仲裁处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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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贵金属精矿贸易仲裁处理规范

 

团体标准《贵金属精矿贸易仲裁处理规范》

编制说明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2018.08

 

团体标准《贵金属精矿贸易仲裁处理规范》

编制说明

1、任务来源及计划要求

根据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关于下达2017年协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中色协科字[2017]8号)文件安排,由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银精矿贸易仲裁处理规范》(计划编号:

2016-002-T/CNIA)和《金精矿贸易仲裁处理规范》(计划编号:

2016-003-T/CNIA)两项团体标准,项目完成年限为2018年。

因金精矿和银精矿同属于贵金属精矿,金和银元素在精矿中含量的均以g/t为计量单位,在贸易仲裁过程中的要求及条款基本一致,特申请将这两项分标准合并成为一项标准。

2015年12月在广东省中山市召开的任务落实会上确定:

该标准着重需要解决的是在贸易中所发生的化验结果差异进行仲裁。

因此申请将标准名称确定为《贵金属精矿贸易仲裁处理规范》(另附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

2015年12月16日至19日,在广东省中山市召开的项目落实会上经过讨论,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招金金银精炼有限公司、紫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江西铜业集团、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阳谷祥光铜业有限公司、紫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大冶有色集团、四川省天泽贵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中钞长城贵金属有限公司、东营方圆铜业公司、北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国家贵重金属产品质检中心、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中国有色桂林矿产地质研究院、湖南有色金属研究院、郴州质检局、郴州海关、中检广西分公司、鲅鱼圈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连云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南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防城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Intertek实验室、SGS实验室等参加该标准的制定。

2、标准编写原则和编制形式

2.1本标准是根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进行编写;

2.2以广泛征求各冶炼厂和相关单位的意见为基本参照依据;

2.3本标准编写遵循“先进性、实用性、统一性和规范性”的原则,使标准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标准编写的目的和意义

本标准针对贵金属精矿(包括金精矿和银精矿)国内贸易时常出现无理要求仲裁、重复要求仲裁、仲裁结果扯皮以及国际贸易由于国际检验商(公证行、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疑似存在的不公正行为,导致国内大多数冶炼企业仲裁败诉率高的情况,拟从仲裁提出、仲裁接受、仲裁机构、仲裁样品、仲裁结果判定、仲裁费用支付、仲裁协议等方面制定行为规范。

希望本标准可以作为国内国际贵金属精矿商务谈判的依据,也希望通过本标准的执行,能够逐步改变国际仲裁败诉率居高不下的现象,达到贸易公平公正的目的。

4、主要工作过程

该标准由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牵头,在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协调和指导下,其起草工作完成的过程及内容如下:

4.12015年12月16日至2015年12月19日在广东省中山市召开任务落实会(以下简称:

中山会议),对该标准立项的主要内容进行充分讨论,并确立了该标准制定的起草单位、基本架构及技术路线。

4.22016年5月23日至2016年5月25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了第二次(以下简称:

杭州会议)讨论会,对该标准的名称、适用范围、主要内容及调研方案等进行了讨论确定。

4.3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在前两次会议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了标准初审稿,并调研小组,分别赴相关冶炼企业就标准初稿的主要内容进行第一轮现场调研,并收集各单位意见和建议。

调研冶炼企业有:

铜陵有色公司、大冶有色公司、江西铜业公司、云南铜业公司、金川集团股份公司、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公司、阳谷祥光铜业有限公司、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十家冶炼企业。

4.42017年6月至2017年7月,在第一次调研的基础上,对标准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安排对3家国内主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第二轮现场调研,征求意见和建议。

调研南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防城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4.5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安排对银冶炼企业进行第三轮现场调研,征求意见和建议。

调研的企业分别为:

河南金利金铅集团有限公司、济源市万洋冶炼(集团)有限公司。

4.62018年6月26日-28日,全国有色金属标准技术委员会组织各委员、会员及起草单位在乌鲁木齐召开了标准讨论会。

会议上对标准部分条款进行了更正。

4.72018年8月14-18日,安排对金冶炼企业进行第四轮现场调研,征求意见和建议。

调研的企业分别为:

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莱州)和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原冶炼厂)。

4.82018年8月21-23日在银川进行预审会。

4.92018年8月至9月进行标准征求意见。

4.9预计2018年9月下旬进行标准审定会。

5  标准主要内容

5.1  关于标准名称的确定

5.1.1  该标准原定分为2个部分,分别为:

第1部分金精矿和第2部分银精矿。

中山会议上,经充分讨论,一致认为:

由于两种精矿国内和国际贸易方式基本相似,所产生的异议仲裁方式也基本相同,组合成一个标准比较适合,只需在标准的范围中明确包括几种精矿即可。

5.1.2  中山会议确定:

原定的《贵金属精矿贸易仲裁处理规范》名称定位不够准确,由于该标准着重需要解决的是在贸易中所发生的有价元素和有害元素的化验误差异议仲裁,目前,贸易仲裁中问题就是在鉴定上时有不公正的问题,因此,标准名称中增加“鉴定”二字,标准内容的主体都是围绕“鉴定”,确定标准名称为《贵金属精矿贸易仲裁鉴定处理规范》。

而2018年8月9-11日在安徽铜陵召开标准审查会议,认为该标准最终落脚点在“仲裁处理”上,不涉及“鉴定”,因此将标准题目最终确定为《贵金属精矿贸易仲裁处理规范》。

5.2  关于标准主要结构确定

    通过三次会议及四次调研,各企业一致认为:

为达到规范国内、国际贸易仲裁操作,尤其是消除国际贸易中的不公正现象,必须从仲裁提出、仲裁接受、仲裁机构、仲裁样品、仲裁费用、仲裁结果判定、仲裁协议等全流程内容进行规定,且国际和国内贸易分别叙述,不能造成混淆、歧义和矛盾。

5.3  关于范围界定

虽然有色金属精矿贸易中水分的测定十分重要,也发生过一些异议,但是由于其不可追溯性,无法仲裁,因此,不纳入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明确适用于“贵金属精矿已实际履行贸易所发生的计价元素和杂质元素的检测结果异议仲裁处理”。

5.4  关于“仲裁提出”条款中主要内容考虑

5.4.1  明确国内提出仲裁方应在相应的标准规定的样品保存期内(3个月)提出,且检测偏差应该超出相应检测标准规定的再现性限值。

主要是防止国内部分贸易商提出无理仲裁需求及扯皮现象。

5.4.2  明确国内仲裁申请提出方必须出具具备一定资质(省级或以上)检测机构的分析报告单,主要是因为在实际贸易中,有很多贸易商及规模较小的民营矿山企业无正规检测部门,检验数据无可信性,目的是杜绝无谓仲裁。

5.4.3  国际仲裁贸易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研中各企业也基本按照该模式进行。

其中,部分企业提出:

贸易商使用的交换数据应是具备一定资质的实验室(最好是标准附录中规定的实验室)提供的原始数据报告单。

出于原因:

一是,对国外实验室无法规定其资质;二是,无法证明贸易商自己没有实验室,因此,该建议暂不考虑。

5.4.4  调研中部分企业提出:

国际贸易中,若双方比对结果始终出现系统误差,且在误差范围内,可否提出仲裁问题。

考虑到,国际贸易中,在误差范围内采取双方平均值结算的方式,若仲裁可能会造成败诉率更高,损失更大,因此,本标准中不予考虑。

5.4.5  因目前很多精矿本身的复杂性,在提出仲裁时,可对复杂精矿注明其杂质特性,避免因杂质干扰造成结果的偏差。

5.5  关于“仲裁机构”条款中主要内容考虑

5.5.1  国内贸易仲裁机构资质考虑

确定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CNAS)或省级实验室资质认定(CMA)的机构即可。

附录中推荐的几家仲裁机构主要为目前国内权威性较强的实验室,亦为大多数冶炼企业经常选择的仲裁机构(可以考虑适当增加)。

5.5.2  国际贸易仲裁机构选择

目前国际贸易仲裁主要为AHK、ALS、ALEX、SGS、LSI、Inspectorate6家,国内无一家国际贸易仲裁机构,通过调研,各个企业均要求增加国内实验室作为国际贸易仲裁机构(此为本标准核心内容之一)。

(调研反映,国内实验室在与国外实验室每年进行的比对测试中,检测结果的吻合程度很高,但仲裁则败诉率仍然较高,大致为70%。

出现这样的结果,国际仲裁机构疑似存在不公正性,甚至可能部分贸易商与仲裁机构存在利害关系。

)具体考虑见下表:

序号

关键条款事项

提出意见和观点

利弊/问题

1

国际贸易仲裁增加国内仲裁机构

统一意见:

将北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原北京矿冶研究院)纳入可供推荐国际贸易仲裁机构;

利:

外方接受可能性相对加大;

弊:

与国际6家仲裁机构相比,比例太小;

其他意见一:

多选择国内仲裁机构(最好6家,与国际对等);

利:

败诉率可显著降低;

弊:

外方接受可能性更低;

其他意见二:

增加国内仲裁机构的途径:

1、利用中资在国外合作的矿山的影响力,逐步将国内实验室纳入国际仲裁机构。

2、建议国内实验室自身加强与国际贸易商的交流。

存在的问题:

可能会受到国际贸易商、仲裁机构的抵制;

2

推荐国际贸易仲裁机构资质

问题一:

据了解国际6家仲裁机构没有统一国际认证;

问题二:

国内除北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通过LME资质(另有防城港商检公司),其他检测机构没有国际认证和资质;;

问题三:

国内检测机构通过CNAS较多(包括部分冶炼企业实验室),作为推荐资质是否可行;

焦点问题:

很难统一规定准入门槛

考虑到以上意见及标准的制定完成后的实施难度、外商的可接受程度等,本标准暂建议:

1、以中方实验室历年来与国外实验室进行的检测分析比对数据为支撑,先将北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原北京矿冶研究总院实验室)推进国际贸易仲裁机构。

北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已经取得伦敦金属交易所(LME)指定的检验检测机构(LSA)。

将北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纳入到国际仲裁机构一旦成功,将实现中方实验室在国际贸易仲裁机构中从无到有的目标。

后期通过北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公正仲裁数据让外方逐渐接受和认可中方的实验室,然后逐步增加中方实验室。

2、由于很难对国外仲裁机构设置准入门槛,因此本标准中暂未考虑国际贸易仲裁机构资质问题,推荐目前常用的且在国际上具有权威性的6家仲裁机构。

5.5.3 关于贸易双方对仲裁机构的选择规定

调研中,很多单位提出由于国际仲裁机构存在不公正性,能否采用同时将样品送至2家仲裁机构仲裁等多种方式,具体考虑见下表:

序号

关键条款事项

提出意见和观点

利弊/问题

1

同时选择两家仲裁机构(三家由于结果应用过于复杂,已没有可能性)

方式一:

贸易双方各选择一家仲裁机构,两份仲裁样品分别双向仲裁;

利:

可能会对仲裁机构产生随意不公正行为心理障碍,增大了降低败诉率的可能性;

弊:

增加仲裁费用,仲裁数据应用复杂,商谈困难;

方式二:

仲裁样品对半贸易双方各选择一家仲裁机构,分别仲裁;

利:

增大降低败诉率的可能性;

弊:

关键是外方接受问题;

方式三:

贸易双方通过某种方式共同指定一家分析,分析结果作为结算结果。

利:

可能降低了仲裁概率,节约仲裁费用;

弊:

如果国内实验室不能介入,结算结果风险较大。

通过上表中利弊分析,如果方式一和方式二能够写进标准中,对改变国际仲裁机构存在不公正现象较为有利。

而实际国际贸易仲裁中,曾采取过将仲裁样品编号后分奇偶数分别送两家仲裁机构仲裁的方式,主要还是通过双方协商或合同约定后进行的。

因此,本标准规定仍然按照目前通常采用贸易双方各选相等数量仲裁机构交替仲裁、贸易双方提出之外的第三家仲裁机构或共同认可的其他选择方式。

调研中,很多企业提出为制约国际仲裁机构的不公正现象,希望标准中规定“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不定期对推荐的国际贸易仲裁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推荐的仲裁机构。

”条款,每年对全行业进行仲裁数据分析,对存在明显问题的机构实行淘汰制,具体考虑见下表:

序号

关键条款事项

提出意见和观点

利弊/问题

1

将各冶炼企业仲裁结果累计分析,对不公正机构实行制约

困难一:

选择什么组织对全国仲裁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困难二:

统计分析结果能否作为与外商商务谈判选择仲裁机构时的否决依据;

困难三:

出现同行业一致性某一家仲裁机构不公正,在本标准修订时,踢出可推荐名单,外商是否认可。

焦点问题:

标准制定时如何与相关方沟通

鉴于存在以上问题,前期调研将近几年全国主要冶炼企业(2016-2017年)的仲裁胜率数据、北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及部分冶炼企业与国际仲裁机构样品比对分析情况进行了收集统计。

从统计结果看,存在明显的异常情况:

在进行比对分析时,国内检测机构均未见需舍去的异常值,其中北矿院检测水平均处在中上等水平;但在仲裁时,国内各冶炼厂的仲裁胜诉率铜、金、银、铅分别只有:

36.14%、28.11%、34.34%、27.89%。

(统计数据表格见附件 )

本标准建议由行业协会牵头,不定期对推荐国际贸易仲裁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推荐仲裁机构。

5.6  关于检测报告出具的规定

除必要的规定外,杭州会议上一致认为:

为保证仲裁结果的准确性、及时性,仲裁单位在收到仲裁样品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出仲裁结果。

本标准规定为自收到样品之日起,30日内出具报告。

为了确保仲裁报告的有效性和便于追溯,各单位一致认为,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报告单应注明仲裁机构名称、检测方法、检测时间,同时检测人员应在报告单上签名。

5.7  关于仲裁样品细度的规定

本条款的核心问题为:

为提高检测的准确率,各冶炼厂一致认为仲裁样品的加工细度应满足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如金精矿加工细度规定为-200目,外方认为样品过细会氧化从而影响检测结果。

目前,尚未有实验数据来证明-200目比-150目有明显氧化现象。

目前国际贸易中各商检机构对单纯含有金和银(不含计价重金属)的贵金属精矿样品加工细度为-200目的认可度相对较高,因此,本标准建议:

国内贸易加工细度规定为-200目,商检部门应该执行中国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国际贸易按照双方贸易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5.8 关于仲裁检测方法的考虑

国际仲裁机构没有使用统一的国际标准,国内标准也不会接受,即便统一标准,也无法监控是否按统一标准执行,因此本标准中未予考虑。

5.9 关于检测结果的误差范围考虑

目前仲裁结果判定,国内贸易以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再现性限值为依据,而国际贸易则以双方约定的误差范围为依据(贵金属精矿误差范围小于国内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如国际贸易按照国内标准规定,同样存在一些问题。

具体见下表:

序号

关键条款事项

提出意见和观点

利弊/问题

1

国际贸易允许误差偏小

意见一:

按照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给定误差

利:

仲裁数量少

弊:

误差范围内平均值,损失也相对较大

意见二:

仍然维持目前与外方商谈误差

利:

误差缩小,平均值靠近需方,损失小

弊:

仲裁数量更多,败诉量更多

综合考虑目前的国际贸易实际状况以及外方的接受可能性,本标准不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以商务合同约定事项为主。

5.10  关于对仲裁结果持异议如何处理

序号

关键条款事项

提出意见和观点

标准规定

1

仲裁结果如果出现与仲裁双方结果都偏差较大,单方面是否可提出再仲裁

意见一:

如“贸易双方各选择一家仲裁机构,两份仲裁样品分别双向仲裁”得到外方认可,此条款没必要

意见二:

启用备用仲裁样,重新选择仲裁机构,仲裁结果与第一次结果如何商谈

意见三:

如果仲裁结果中大部分在双方结果范围内,只有少部分超出双方结果范围,重新仲裁时,是仲裁超差部分,还是全部仲裁。

1、可委托再次使用首次仲裁余样进行复检或启用备存仲裁样;

2、重新签订协议仲裁。

综合考虑目前的国际贸易实际状况以及外方的接受可能性,本标准不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6  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与现行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没有冲突。

7  标准实施建议

7.1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外方认可难度较大,建议标委会提前与行业协会及CSPT组织沟通和商讨,以最大程度提高标准的实用性。

7.2  将本标准翻译成英文版,与外方进行充分沟通。

7.3  建议本标准作为推荐性标准发布实施。

 

附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

说明:

①发送《征求意见稿》的单位数:

②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的单位数:

③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并由建议或意见的单位数:

④没有回函的单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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