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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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规范化,保障资金安全高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各级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是指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的各类资金。

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和农民群众筹资投劳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

(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

(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七条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拟定全省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负责和指导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分配和项目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和指导农业综合开发对外交流、合作、调研、宣传、培训和统计、预决算工作。

市级农发机构负责指导本辖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对本辖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第八条农业综合开发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优化开发布局。

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能够永续利用的区域实行重点开发;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限,但有一定恢复潜力、能够达到生态平衡和环境再生的区域实行保护性开发,以生态综合治理和保护为主,适度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生态比较脆弱的区域实行限制开发,以生态环境恢复为主。

第九条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

扶持对象以农民为受益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第十条农业综合开发县(以下简称开发县)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定期评估、奖优罚劣的管理方式。

土地治理项目应安排在开发县。

省农发办负责全省开发县的新增、取消、暂停、恢复、适时退出及因行政区划变更确认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主要是指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报账、会计核算、财务档案管理等。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投入资金应当列入同级政府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分配主要采取综合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工作绩效因素和其他因素,其中以基础因素为主。

基础因素包括农用地面积、粮食作物总产量、农作物总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农业人口数等基础数据;工作绩效因素包括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综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考评情况;其他因素包括创新试点、政策性要求等。

省农发办和市级农发机构可以根据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任务重点,按照“先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适当调整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和权重。

第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可采取补助、贴息等方式,积极创新机制,吸引撬动社会资金增加投入。

第十五条各级根据各类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要求和规定,足额落实财政投入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

鼓励土地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民以筹资投劳的形式进行投入。

第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入以土地治理项目为重点。

省农发办根据国家农发办的规定以及全省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要求,确定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的投入比例。

第十七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二)土地平整、土壤改良;

(三)田间道路建设;

(四)防护林营造;

(五)草场改良;

(六)优良品种、先进技术推广;

(七)种植、养殖基地建设;

(八)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设备购置和厂房建设;

(九)农产品储运保鲜、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建设;

(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项目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购置及施工支出;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工程预决算审计等支出;

(三)工程监理费;

(四)科技推广费;

(五)项目管理费;

(六)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费;

(七)贷款贴息;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本办法第十八条中规定的项目管理费由县级农发机构按单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分别计提,财政投资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提取;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提取。

在上述规定比例内,应遵循收支平衡原则,按需计提,避免出现不必要的资金结余。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各类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地考察、评审、检查验收、宣传培训、工程招标、信息化建设、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项目管理方面的支出。

省级、设区的市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经费由本级政府预算安排,不得另外提取。

第二十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资金,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治理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报账。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及时、足额地予以报账。

产业化发展项目,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项目完成至少过半后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办理报账,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足额予以报账。

实行“先建后补”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筹集建设所需全部资金并组织实施,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将财政补助资金一次性支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十三条县级财政部门应及时编报年度财务决算,并根据财务决算情况进行清算,清算后的结余资金按照规定收回同级财政。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主要包括前期准备、申报审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和运行管护等。

第二十五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前期准备工作应当做到常态化、规范化。

第二十六条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

第二十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向县级农发机构提出申请。

经县级农发机构审核和实地考察合格,存入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建设条件、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及来源、效益预测等。

第二十九条省农发办根据国家农发办确定的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政策和重点,适时公布项目申报指南。

市县农发机构根据项目申报指南,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定拟立项扶持项目。

第三十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提交项目申报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根据项目类型的要求编制,其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建设背景和必要性,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现状与建设条件,产品方案、建设规模与工艺技术方案,建设布局与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与运营管理,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环境影响分析,综合效益评价以及必要的附件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报书)应达到项目实施方案有关要求。

第三十一条拟立项扶持的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土地治理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水源有保证,灌排骨干工程建设条件基本具备;地块相对集中连片,治理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或生态环境;当地政府和农民群众积极性高。

(二)产业化发展项目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市场潜力大、示范带动作用强、预期效益好;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

第三十二条市级农发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本地区拟立项扶持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项目评审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农业综合开发政策为依据,对申报项目建设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材料规范性等进行评估和审查,为项目确立提供决策依据。

省农发办负责核查市级评审工作完成情况及工作质量。

第三十三条在项目评审可行的基础上,由市级农发机构根据资金额度,择优确定拟扶持项目和资金数额。

项目原则上一年一定。

市级农发机构应当将拟扶持的项目及资金数额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

重大创新试点项目,在市级农发机构评审合格的基础上,由省农发办采取竞争立项方式择优确定。

第三十四条拟扶持的土地治理项目确定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配套设施设计,工程预算,项目建设组织与管理,项目区现状图、规划布局图和工程设计图等。

土地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由市级农发机构负责组织审定。

产业化发展项目可不再单独编制实施方案。

第三十五条市县农发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申报资料的审定或备案情况,逐级编制、汇总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报省农发办。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说明书。

包括开发范围、区域布局与开发重点、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构成、开发任务与项目安排、主要措施及投资构成、项目效益目标、运行管护措施及市级农发机构项目评审情况等。

(二)项目实施计划表。

按照国家和省农发办统一制发的格式编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由省农发办负责批复,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由市级农发办负责批复,报省农发办备案。

加强项目中期计划编制工作,建立健全年度项目计划定期编制工作机制,实现项目建设与资金支出同步运行。

第三十六条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按照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加强检查监督、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第三十七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

土地治理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产业化发展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实施,并实行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第三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组织实施项目,按期建成并达到项目建设标准。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三十九条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

确需进行调整的,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300万元(含招标结余资金)以上的由省农发办负责批复;财政资金在300万元以下的由市级农发机构负责批复。

产业化发展项目计划调整由市级农发机构负责批复。

前款所称项目计划调整是指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和建设期限发生变化。

终止项目由省农发办负责审批后,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市级农发机构负责调整批复的项目计划须报省农发办备案。

第四十条土地治理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逐项检查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完成情况,及时编报竣工项目工程决算,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竣工项目工程决算由县级农发机构委托中介机构审查合格后,由县级农发机构审批(农发办单设的,由农发办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审批)。

第四十一条土地治理项目由市级农发机构组织验收。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规章制度情况,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由县级农发机构组织验收。

验收时,县级农发机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确认项目建设任务和工程质量完成情况。

市级农发机构负责对县级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省农发办负责核查各市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验收工作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

第四十二条土地治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有关资产交付管理的规定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并根据资产交付情况明确管护主体。

土地治理项目管护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管护内容和管护要求,保证项目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四十三条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按规定时限逐级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省农发办汇总后报送国家农发办,同时抄送专员办。

第四十四条对财政资金投入较少的项目和贴息项目,可以简化有关项目申报、实施方案、项目调整、项目验收、资金报账等方面的程序和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各级农发机构应按照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政策、申请条件、提交申请材料目录、评审标准、程序和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各级农发机构应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第四十七条各级农发机构应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

可以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定期对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十八条各级农发机构应定期对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省农发办重点对各地项目评审、计划和制度执行、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进行随机监督检查;市县农发机构要对资金和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管理进行随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同时,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预算执行监管结果应作为分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重要参考。

第五十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各级农发机构应及时终止项目。

第五十一条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农业综合开发县,省农发办暂停或取消其开发县资格。

第五十二条各级农发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各市农发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农发办备案。

第五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重大创新试点和地方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12日。

原《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鲁财农发综〔2013〕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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