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的思考题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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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的思考题答案

进出口贸易实务

思考题

3、何谓“以毛作净”?

A:

“以毛作净”指按毛重作为计算价格和交付货物的计量基础。

毛重=商品重量+皮重(包装重量)适用于单位价值不高的商品。

第四章

1、什么叫“贸易术语”?

为什么在国际贸易中要使用贸易术语?

A:

贸易术语(tradeterms),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priceterms),用于说明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和结果过程中应尽的义务;是一个简短的概念。

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在规定价格时使用了贸易术语,既可节省交易挫伤的时间和费用,又可简化交易磋商和买卖合同的内容有利于交易的达成和贸易的发展。

2、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哪几种?

分别解释哪些术语?

A:

分三种: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对CIF买卖合同的性质作了说明,并具体规定在CIF合同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解释Ex、F.O.B、F.A.S.、C.&F.、C.I.F.、ExDock。

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分了两组:

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7种)和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4种)。

5、简述FOB、CFR和CIF三中术语的易用,并再下表各栏中分别填入“买方”或“卖方”字样。

A:

贸易术语

风险

责任

费用

谁承担货装上船后的风险

谁办理租船订舱

谁办理保险

谁支付到目的港运费

谁支付保险费

F.O.B.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C.F.R.

买方

卖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CIF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房

6、如按CIF术语出口,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买方闻讯提出拒付货款。

试问:

我方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A:

CIF是指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当货物在制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卖方必须支持将货物运至制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费用和运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时间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至买方。

卖方还必须为货物在运输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海上保险。

卖方对货物的责任在越过船舷至时已经交付给买方了,货物在海上的事故责任归买方所有,而买方的货物灭失可以由卖方代为向保险公司追偿,但不能因此而拒付货款。

8、试简述FOB、CFR、CIF与FCA、CPT、CIP的主要区别。

A:

FOB、CFR、CIF适用于水上运输的术语;而FCA、CPT、CIP则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第五章

1、在进出口贸易中,有哪几种作价方法?

不同作价方法的基本含义如何?

在实践中有何利弊?

A:

1)固定作价:

在磋商交易中,把价格确定下来,时候不论发生什么情况均按确定的价格,结算应付货款。

利:

节省事后交易磋商时间,适合价格稳定的商品贸易;弊:

如果国际市场价格变动幅度大,那么买卖双方中必有一方受到损失。

2)暂不固定价格:

对因国际市场价格变动频繁,幅度较大,或交货期较远,买卖双方对市场趋势难以预测,可约定香港商品的其他条件,价格暂不固定,而约定将来如何确定价格。

利:

贸易双方受未来商品的价格变动影响小,可灵活处理;弊:

磋商的时间变长,人力成本较高。

3)暂定价格:

为避免价格风险,买卖双方在洽谈某些市价变化较大的商品的远期交易时,先在合同规定一个暂定价格,待日后交货期前的一定时间,再由双方按照当时市价商定最后价格。

利:

对未来价格变动有谈判的余地。

弊:

若缺乏明确的定价依据将给双方商定最后价格因各执己见而无法履行合同,带来纠纷。

4)滑动价格:

先在合同中规定一个基础价格,交货时或交货前一定时间,按工资、原材料价格变动的指数作相应调整。

以确定最后价格。

利:

给予价格弹性,避免承担过大的价格风险,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弊:

计算复杂,可预测性低。

4、在进出口贸易中,如何选择使用贸易术语?

在采用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运输的出口业务中,我出口企业应选择使用何种贸易术语?

为什么?

A:

贸易术语的选用应结合如下要求考虑:

增收节支外汇运保费;适合所使用的运输方式;按实际需要,灵活掌握;安全收汇,安全收货。

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运输的出口业务中,应采用FCA、CPT、CIP。

如果扔采用FOB、CPT、CIF术语,一个增加我方的风险责任,从货交承运人延伸到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二是推迟了运输单据的出单时间,从而延缓了我方交单收汇的时间,影响我资金周转和造成利息损失。

第七章

1、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基本义务是什么?

A:

交付货物是卖方的基本义务。

2、为什么说在FOB、CFR、CIF、FCA、CPT、CIP合同中,“交货”与“装运”可理解为是一致的?

A:

因为卖方在装运港或装运地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装到船上或者交付给承运人以运交买方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

因此在采用上述六种术语订立合同的情况下,“交货”和“装运”在一定意义上是一致的。

3、规定装运时间的方法有哪几种?

我出口企业在与外商约定装运时间时,一般应考虑哪些问题?

A:

规定装运时间的方法:

规定某月装运、规定跨月装运、规定在某月月底或某日前装运、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有时使用规定在某一特定日期装运、具备某一条件(如接到确认样品通知书等)后确定装运期以及使用近期装运术语。

注意问题:

国际货运情况错综复杂,较难做到保证货物装运在选定的某一天完成,故实际业务中避免使用“在某一日期装运”;对于“近期装运”由于界定模糊,也要减少使用。

对于既规定装运时间又规定到达时间的做法,往往会引起对合同性质产生疑问,除非必要,我方有把握,一般不能接受。

4、何谓分批装运和转运?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对买卖双方各有什么利弊?

A:

分批装运(分期装运):

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期或若干批装运。

转运:

指在从信用证规定的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运地至最后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从一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运输工具(不论是否为不同运输方式)的行为。

一般来说,允许转运对卖方比较主动,但要增加费用支出。

而货物在转运时可能增加损耗或三十,而且易使运程延迟。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关于分批装运的规定方法,主要有哪几种?

对这些规定方法,按照一般法律规则和国际惯例,应如何理解?

如未作规定,又应如何理解?

A:

(1)只原则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对于分批的具体时间,批次和数量均不作规定。

对卖方比较主动,他可以根据货源和运输条件,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灵活掌握。

(2)在规定分批装运条款时,具体订明每批装运的时间和数量。

这种做法往往是根据买方对货物的使用或转售的需要确定的,对卖方的限制较严。

按惯例,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表面上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或不同的装货港、接受监管地或发运地,也不视作分批装运;货物经邮运或专递运输,如邮局收据或邮寄证明或专递收据或发运单的表面上系由信用证规定的发运地并于同一日期盖戳、签署或以其他方式证实,则该邮寄或专递装运将不作分批装运论。

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分批支款或分批装运均被允许。

”按此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除非信用证明示不准分批装运,卖方即有权分批装运。

6、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对转运是如何规定的?

如未作规定,在实践中应如何掌握?

A:

转运:

从信用证规定的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运地至最后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从一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运输工具(不论是否为不同运输方式)的行为。

一般来说,允许转运对卖方比较主动,但要增加费用支出。

而货物转运时有可能增加损耗或散失,而且易使运程延迟。

如果进口人想要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运,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可以要求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清楚地写明不包括上述有关转运的条款。

在实际业务中,尤其是在出口合同中,以明确规定允许转运条款为宜。

7、是不是每笔交易都必须在合同中规定装运地和目的地?

A;是的,由于合同中的交货地点条款通常包括装运港或装运地和目的港或目的地。

装运港或装运地和目的港或目的地不仅关系的卖方于何地履行交货义务和货物的风险合适由卖方转移至买方,还关系的到运输的安排,运费,保险费以致成本核算和确定售价等问题。

因此都必须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作出具体规定。

8、在国际贸易中规定装运港和装运地的目的港和目的地有哪些方法?

在出口业务中确定装运港或装运地和目的港或目的地各应注意哪些问题?

A:

装运港和装运地:

1)只规定一个装运港或装运地;2)规定两个或多个港口或地方名称:

货物分散;3)笼统规定:

卖方可选择交货点。

目的港和目的地:

1)只规定一个目的港或目的地;2)规定两个以上的目的港或目的地;3)笼统规定

出口业务中确定装运港或装运地和目的港或目的地应注意的问题:

为了便于履行交货义务,节省开支,原则上应选择靠近产地、交通便捷、费用低廉、储存仓库等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方。

使用FOB、CIF或CFR贸易术语进行交易时,应选择海轮能够直接进入载运货物港口作为装运港。

采用多式运输的情况下,一般应以便于多式运输经营人收获的地方作为装运地点。

若交易数量较大或货物来源分散,集中在一个地点有些困难,则可争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点装运。

在出口业务中,我方决定可否接受国外客户提出的目的港和目的地时,通常要考虑:

贯彻我国有关政策,不得以我国政府不允许进行贸易来往的国家和地区的港口后地方作为目的港或目的地;对目的港或目的地的规定,应力求明确具体,不要使用笼统说法;凡以非集装箱的一般海上散货运输方式交运的交易,货物运往目的港无法直达班轮或航次较少的,合同中应规定允许转运的条款;目的港必须是船舶可以安全停泊的港口,力求避免把正在进行战争或有政治动乱的地方作为目的港或目的地;对内陆国家的出口贸易,应选择距离该国家目的地最近的,我方能安排传播的港口为目的港;规定的目的港和目的地,如有重名,应明列国别与所处方位;正确使用“选择港”,一般不要超过三个。

9、何谓“选择港”?

在出口业务中使用“选择港”条款应当如何掌握?

A:

允许收货人在预先提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卸货港中,在货轮驶抵第一个备选港口前,按船公司

单载明的收货人的提货或收获凭条交付货物,只要该凭条能证明其为运单上指明的收货人即可。

而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它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也是货物的提取凭证。

15、国际航空运输的方式有哪几种?

试简述其基本做法。

A:

1)班机运输:

固定航线定期航行的航班,从固定始发站、运往各途经站,最后到到达站。

2)包机运输:

整架包机指航空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调剂和费率将整架飞机租给租机人,从一个或几个航空站装运货物至指定的目的站;部分包机:

几家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或发货人联合包租整架飞机,或者由包机公司把整架飞机的仓位分租给几家航空货运代理公司。

3)集中托运方式:

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把若干批单独发运的货物组成一批向航空公司办理托运,填写一份总运单将货物发运到同一目的站,由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在目的站的代理人负责收获、报关,并将货物分别拨交给各收货人。

4)航空急件传送方式:

由一个专门经营此项业务的机构与航空公司密切合作,设专人用最快的速度在货主、机场、收件人之间传送急件。

第九章

1、试简述保险的基本原则。

A:

1)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2)最大诚信原则: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恪守信用,互不欺骗隐瞒。

一是重要事实的申报;二是保证。

3)补偿原则(损害赔偿原则):

当表现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但保险人的赔偿金不得超过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或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

保险人的赔偿不应使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

4)近因原则:

保险人只对城堡奉献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对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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