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之概念比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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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之概念比较
行政法概念辨析
一、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其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法主体:
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
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包括国家公务员、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区别: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
行政主体可能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但它仅仅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
(严格的说,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才具有真正的行政主体地位)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其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机关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最大区别在于:
前者是学理概念,后者是法律概念;行政机关一经成立即成为当然的行政主体而行政主体除包含行政机关外,还包括得到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的其他组织。
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的联系和区别类似于民法中的法人和公司的关系。
此外,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在参与民事活动中也有可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
在这种情况下,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平等关系,并不享有任何法律上的特权。
三、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
派出机关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区域内设立派出机关(派出机关是人民政府派出的国家行政机关,而派出机构是政府职能部门派出的从事某种专门职能的机构)。
派出机构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亦称分支机构或驻地机构
派出机关
派出机构
设立机关不同
某级政府
政府的工作部门、某级政府
种类多少不一
不同级别的3类
种类众多:
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等
法律地位不同
行政主体地位
一般无行政主体地位;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可成为行政主体。
四、授权组织与受委托组织
行政授权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规章除外)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
行政委托组织指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系统外的社会组织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办理某种行政事务。
行政机关
被授权的组织
受委托组织
权力来源
宪法组织法
法律、法规
行政机关的行政委托
是否行政主体
是
是
不是
行为后果
自己
自己
委托行政机关
行政委托不同于法律、法规授权。
法律、法规授权,被授权组织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并由自己对行使被授权行为负责,从而自己就是行政主体;而对于行政委托来说,受委托组织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并由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的行为负责,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委托行政机关。
五、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
行政监督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和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情况进行的监督。
区别:
1、监督对象不同。
前者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后者监督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
2、监督主体不同。
前者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后者监督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3、监督内容不同。
前者监督的内容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的行为;后者监督的内容是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和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情况。
4、监督方式不同。
前者主要采取权力机关审查、调查、质询、司法审查、行政监察、审计舆论监督等方式;后者主要采取检查、检验、登记、统计、查验、鉴定等方式。
联系:
1、两种监督的总目标相同。
其监督的出发点都是为了维护和保障行政法治,维护和保障人权,维护和保障行政管理秩序,以在行政领域实现民主、公正和提高效率的总目标。
2、两种监督的主体有部分交叉。
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包括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如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实际上还包括一般行政机关。
而这些行政机关同时也是行政监督的主体。
特别是审计监督,它同时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以及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前者为行政法制监督,后者为行政监督。
3、两种监督有时相互结合。
六、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针对不特定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针对特定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调整范围
调整特定的人或事
调整不特定的多数人或事
反复适用
仅对本次事项处理有效,不能反复适用
在同样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
影响作用
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并不直接导致相对人权利、义务变化。
效力的时间性
只针对行政相对人过去的行为有拘束力
针对将来的行为也有拘束力
七、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行政征收:
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以强制的方式无偿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用:
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征用相对方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用与行政征收的区别:
1、从标的上看,行政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产,而行政征用的标的除了财产以外还可能包括劳务。
2、从法律后果来看,行政征收的结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3、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行政征收是无偿的,而行政征用一般是有偿的。
八、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行政许可的听证①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②由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③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处罚的听证①只适用于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②仅能由当事人提出③无关于听证效力的相关规定
九、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关系
行政确认: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者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联系:
1确认与许可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是确认在前,许可在后。
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后果。
2确认与许可有时是一个行为的两个方面。
区别:
1对象不同。
行政许可是使相对方获得进行某种行为的权利,主要是指作为性的行为。
行政确认是指确认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事实等。
2法律效果不同。
行政许可可是允许被许可人今后可以进行某种对一般人禁止的行为,其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没有前溯性。
行政确认是对既有的身份、能力、权利、事实的确定和认可,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
十、述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联系和区别: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行为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补救措施。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采取补救措施,而且在危险责任领域,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
但是,两者仍然存在许多区别,表现在:
1.原因不同。
两者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但是,行政赔偿所针对的损害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行政补偿针对的是合法行为。
2.范围不同。
行政赔偿的范围小于行政补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受国家赔偿法的限制,国家并非对所有的行政侵权行为都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补偿的原因行为除了合法性这一限制之外,没有其他的限制。
3.程度不同行政赔偿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补救程度不如行政补偿充分。
国家赔偿法针对的损害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而行政补偿没有这种限制行政赔偿着眼于赔偿的最高数额,而行政补偿着眼于损害的特定性,没有数额的限制。
4.程序不同。
行政补偿可能是在损害发生之前由行政机关与公民协商解决,也可能是在损害发生之后由行政机关与协商解决。
行政赔偿只能发生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由行政机关与公民协商解决。
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都可以适用调解,但是,公民因与行政机关对行政补偿不能达成协议而起诉的,适用一般的行政诉讼程序;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行政赔偿不能达成协议而起诉的,适用行政侵权赔偿诉讼程序。
5.性质不同。
行政赔偿性质上属于行政法律责任,而行政补偿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6.依据不同。
行政补偿的法律依据是有关的单行的部门法律法规,而行政赔偿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
十一、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但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①实施行为的主体不同,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以及享有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而行政强制的主体只能是正式执法人员。
②行政处罚是行政相对人在违反法律规定前提下,行政机关为其设定的新的义务,具有制裁性;而行政强制是行政相对人拒绝履行行政决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为前提,行政机关强制行政相对人履行其原来的义务,而没有新的义务产生。
③行政处罚中的处罚目的在于惩戒,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而行政强制中的执行罚的目的在于强迫义务人履行原先义务,如果行政相对人受到执行罚后仍然不履行义务的,可以再次实施执行罚。
十二、简述代执行和执行罚的特点?
代执行:
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相对人履行法律直接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立的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
执行罚:
亦称强制金:
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
(一)代执行的特点:
1、代执行的对象是行政行为所确立的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如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代出义务工等。
2、有法律根据或者有合法的行政行为存在,而法定义务人不履行其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代执行的实施前提。
3、代执行的主体必须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所指定的第三人可以成为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
(二)执行罚的特点:
1、执行罚一般只适用于不作为义务和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
2、执行罚的数额从义务主体应履行义务之日起,按日数计算,并可反复适用;
3、执行罚的数额必须由法律、法规明文作出规定,执行机关只能依法实施,无裁量余地。
十三、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行政机关或者有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1.目的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是使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
2.前提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强制措施是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
3.实施主体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有行政机关。
4.结果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是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结束;行政强制措施在情况调查清楚后,经认定不需要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该解除强制、恢复原状,经认定需要继续实施强制措施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决定
十四、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撤回
(1)前提不同,撤销是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相对人违法取得行政许可;撤回是相对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合法
(2)客观情况不同,撤回行政许可适用于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已颁发的行政许可的情形;撤销行政许可适用于行政机关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形(3)法律后果不同,撤回行政许可的,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予以补偿;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得撤销行政许可,撤销行政许可的,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相对人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不予赔偿。
十五、行政指导与行政合同
行政指导:
行政主体在其管辖的领域内实施的旨在引导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目的的行为。
行政指导,通常采用说服、教育、示范、劝告、建议、协商、政策指导、公布信息、提供经费或技术帮助等非强制手段来实施。
行政合同:
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经过与相对人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相同点:
都是行政民主化的产物,是行政机关通过获得相对方协助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
区别:
1、行政指导是单方面的行为,行政相对方可以服从行政指导,也可以不服从行政指导,不因此而影响行政指导的成立;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行政相对方不愿意签订行政合同,行政合同一般便不能成立。
2、行政指导一般不直接产生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的权力与义务关系;而行政合同是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签订的关于确立、变更或消灭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3、行政指导对于行政相对方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不论行政相对方是否服从行政指导,均不受约束和处罚,而行政合同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有违反,应付违约责任。
十六、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设定、变更或者消灭特定或不特定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作用,
1、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的区别:
(1)二者产生法律效果的原因不同。
行政事实行为发生法律效果,是因为客观的物质状态的形成或改变,或法律直接规定;而行政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通常是基于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和观念表明而发生的。
(2)法律调整的重点不同。
对于行政事实行为,法律调整的重点在于行为自身或结果,在其违法时可能发生行政主体或行政公务人员的责任问题;而对于行政法律行为,法律调整的重点在于意思表示与行为后果。
(3)对外界的影响方式不同。
行政法律行为是一种意效行为,产生设权效果,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实施行动之前,往往只表现为法律上的可能性;而行政事实行为则直接表现为主体的动作,并以该种行动对外界产生直接作用,引起一定的物理或生理变化。
2、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的联系:
(1)有的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法律行为的辅助性行为,主要是一种资料性或技术性行为。
(2)有的行政事实行为构成行政法律行为的前置或后置程序
(3)有的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法律行为的衍生行为
十七、行政给付与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
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给予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
行政主体对于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Ø行政奖励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行政奖励实施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是行政奖励的目的在于表彰先进,激励和推动后进,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是行政奖励的对象是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
四是行政奖励的内容既包括物质奖励,也包括精神奖励。
五是行政奖励是一种法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奖励的内容、方式、程序及条件等,必须由相应的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Ø行政给付的特点:
1、行政给付是赋予财产性权益的行政行为。
2、行政给付是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财产性权益的行政行为。
3、行政给付是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
4、行政给付是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