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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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江苏省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能源结构的重要抓手,也是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切实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的重要举措。

根据国务院《“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确保完成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控制煤炭消费、实现持续削减作为控制能源消费、调整能源结构的“重中之重”,纳入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局。

设区市人民政府要主动承担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主体责任,以更大的决心、更高的标准、更实的举措,大力推进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确保“263”减煤目标落实到位。

省各有关部门要系统推进煤炭消费减量工作,建立和完善耗煤项目准入和淘汰体系,及时掌握煤炭消费动态,指导和督促地方切实落实减煤举措。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省煤炭消费量减少3200万吨,电力行业煤炭消费占煤炭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65%以上。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整治燃煤锅炉。

2017年底前,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2019年底前,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实现超低排放,其余燃煤锅炉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

除公用热电联产外禁止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建立全省统一编号的燃煤锅炉清单,逐一明确整治方案,限期实施关停淘汰、清洁能源替代或超低排放改造,逐级落实责任主体。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等参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需要参与的其他部门,由牵头部门确定,下同)

(二)淘汰落后产能。

按照去产能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钢铁、水泥、电力等重点行业去产能工作力度。

鼓励企业提前淘汰相对落后的低端、低效耗煤产能。

支持优势企业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

鼓励企业加快生产技术装备更新换代,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等参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压缩过剩产能。

严禁建设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全面清理产能过剩行业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停止建设。

制定实施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提高节能环保标准倒逼过剩产能退出机制,制定财税、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

退出一批纺织、印染、电镀、机械等传统行业低端低效产能。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等参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实施热电联产。

设区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和县(县级市)要依照规范,科学编制、修订并按程序报批区域热电联产规划,强化规划引导,实现增量发展与存量整合有效衔接。

按照逐步削减燃煤、扩大利用天然气、积极利用“三余”资源的原则,重点发展非煤公用热电联产。

全省禁燃区不再新建、扩建燃煤热电联产机组。

按照以大代小、减排提效的原则,重点对现有热电企业密集地区开展整合替代,逐步减少热电企业和热源数量。

鼓励现有大型发电机组实施供热改造,到2019年底,基本完成大机组15公里供热半径范围内的燃煤小热电和分散锅炉关停整合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物价局、省质监局等参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深化节煤改造。

把节煤、减煤作为节能工作的重要内容,组织推动钢铁、建材、石化、化工、纺织等重点用煤行业及其他重点用煤单位持续开展以减煤为重点的节能工作和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工作。

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组织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和焦化、煤化工、工业窑炉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改造工程。

全面实施《江苏省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实施方案(2016-2017年)》,加快推进煤电节能改造,提升煤炭高效利用水平。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等参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提高准入门槛。

严格执行《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苏政办发〔2015〕118号),进一步健全重点耗煤行业准入条件,严格非电行业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定期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录并实施动态管理。

沿江地区除公用燃煤背压机组外不再新建燃煤发电、供热项目。

对未通过节能审查、环评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严格落实节能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煤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用煤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

非电行业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和燃煤锅炉。

原有自备燃煤电站鼓励改为公用电站或改造为公用热电联产。

对耗煤企业开展能效评估和节能专项监察。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金融办等参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严格替代标准。

严控煤炭消费增量,对所有行业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替代或等量替代。

将煤炭减量替代或等量替代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内容,不符合替代标准的,不予出具节能审查报告。

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非电行业,钢铁、水泥行业实行2倍减量替代;其他非电行业实行1.5倍减量替代(其中,上一年度全省各市空气质量排序较差的前4个市实行2倍减量替代);鼓励各设区市提高减量替代倍数。

电力行业,在实行等量替代的基础上,区别不同地区、不同项目,逐步实行减量替代。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参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八)发展清洁能源。

组织实施《江苏省“十三五”能源发展规划》,将调整能源结构、发展清洁能源作为全省能源发展的主攻方向,制定实施促进清洁能源发展利用政策。

扩大天然气利用,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大力开发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安全高效发展核电。

按照国家规划布局,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利用区外来电。

省市县政府采取政策扶持措施,加速发展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替代燃煤消费。

科学安排发电计划,禁止逆向替代。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参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九)加强散煤治理。

严格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大于等于16%、硫分大于等于1%的散煤。

制定更加严格的民用煤炭产品质量地方标准,对硫分、灰分、挥发分等指标进行更严格的限制,不符合标准的煤炭产品不允许销售。

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至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鼓励扩大到与居民集中居住地距离较近的其他产业集中区(园区)。

禁燃区内禁止使用散煤等高污染燃料,已经存在的加快淘汰替代,逐步实现无煤化。

大力推广非煤清洁能源替代民用散煤,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差别电价等政策,逐步推行天然气、电力及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替代散煤,形成多途径、多渠道减少民用燃煤使用的格局。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省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审议各市削减煤炭消费总量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和年度自查报告,重点督促空气质量较差地区加强煤炭减量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

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国土厅、住建厅、财政厅、质监局、统计局等部门领导为成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二)强化推进落实。

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对照本地区煤炭消费总量削减任务,建立协调落实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和年度目标任务,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并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各部门、各重点单位。

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煤炭消费削减任务落实到位。

2017年2月底前,设区市人民政府将实施方案上报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年3月底前,上报本年度煤炭消费总量削减年度计划和上年度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煤炭减量工作任务。

(三)实施综合考评。

协调小组办公室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各地煤炭消费总量考核工作,相关考核结果报省委、省政府,通报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并向社会公布。

对未完成削减任务的地区暂缓审批其各类新建、扩建、改建耗煤项目。

对上一年度未完成的减量目标,继续纳入下一年度进行目标考核。

(四)完善配套政策。

制定范围更广、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和压缩过剩产能政策,实施发电机组绿色调度、环保电价、财税支持、差别化排污收费等政策,鼓励燃煤机组实施达到燃气轮机排放水平改造。

强化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专项奖励资金政策,落实高效锅炉优惠政策,加快推进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改造。

按照煤炭等量替代政策和已经签署的协议或同意函件,转出煤炭削减量“期货”的地区,要积极履行协议,兑现承诺。

允许削减任务超额完成的设区市向其他市转让煤炭削减量。

考核过程中,调出市人民政府出函明确同意转让的削减量,不再计入调出市的煤炭削减考核量,相应计入调入市的考核量。

(五)健全统计制度。

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依托现有统计体系,进一步完善省、市、县(市、区)煤炭消费统计和预警平台,加大分散燃煤的统计和监测力度。

结合各设区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原煤消费快报数据,实施季度预警。

四、任务分解表

综合考虑各地区煤炭消费基数、产业结构布局和经济发展阶段等差异,按照区别对待、共同承担原则,确定设区市2020年煤炭消费量削减总目标及年度目标。

各设区市要按照削减总量不低于削减任务的要求,细化强化减煤措施,全面推进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

 

削减煤炭消费量目标任务分解表

地区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削减任务

削减任务

削减任务

削减任务

全省

1000

1800

2600

3200

南京

128

231

334

411

无锡

109

197

284

350

徐州

161

290

418

516

常州

40

72

104

128

苏州

238

428

617

760

南通

69

124

180

221

连云港

24

43

63

77

淮安

17

31

45

55

盐城

15

27

39

48

扬州

32

57

83

102

镇江

94

170

244

300

泰州

71

127

184

226

宿迁

2

3

5

6

备注:

1.削减任务为各年末累计削减量。

2.计算单位为万吨。

削减煤炭消费量重点工作分工表

重点任务

牵头部门

工作内容

主要落实部门

完成时间

一、整治燃煤锅炉

省环境保护厅

1、关停替代10蒸吨/小时及以下锅炉

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底前

2、关停替代35蒸吨/小时及以下锅炉

省环境保护厅

2019年底前

3、实施65蒸吨/小时及以下锅炉环保改造

省环境保护厅

2019年底前

4、建立全省统一编号的燃煤锅炉清单

省质监局

2017年底前

5、禁止建设除公用热电联产外的燃煤供热锅炉

省环境保护厅

持续开展

二、淘汰落后产能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6、制定更为严格的淘汰落后产能标准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7年底前

7、制定非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持续开展

8、制定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

省发展改革委

持续开展

三、压缩过剩产能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9、全面清理产能过剩行业违规项目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持续开展

10、制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持续开展

11、建立以提高节能环保标准倒逼过剩产能退出机制

省环保厅

2017年底前

12、制定财税等扶持政策

省财政厅

2017年底前

四、实施热电联产

省发展改革委

13、科学编制或修订区域热电联产规划

省发展改革委

2017年底前

14、重点发展非煤公用热电联产

省发展改革委

持续开展

15、鼓励大型机组实施供热改造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9年底前

五、深化节煤改造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16、开展非电行业重点用煤企业节煤改造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持续开展

17、全面实施煤电节能改造

省发展改革委

2017年底前

六、提高准入门槛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18、健全重点耗煤行业准入条件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7年底前

19、严格落实节能审查制度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持续开展

20、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和燃煤锅炉

省发展改革委

持续开展

21、开展耗煤企业能效评估和节能专项监察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持续开展

七、严格替代标准

省发展改革委

22、电力行业实行等量替代

省发展改革委

持续开展

23、非电行业实行1.5倍或2倍减量替代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发展改革委

持续开展

24、公布年度城市空气质量排名

省环境保护厅

持续开展

八、发展清洁能源

省发展改革委

25、组织实施省“十三五”能源发展规划

省发展改革委

持续开展

26、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

省发展改革委

持续开展

27、稳步扩大天然气利用

省发展改革委

持续开展

28、稳妥有序利用区外来电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持续开展

九、加强散煤治理

省环境保护厅

29、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底前

30、推行天然气、电力及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替代散煤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发展改革委

持续开展

十、强化推进落实

协调小组

31、审议各设区市削减煤炭消费总量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

省发展改革委

持续开展

32、督促空气质量较差地区加强控煤工作

省环境保护厅

持续开展

33、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

省发展改革委

持续开展

十一、实施综合考评

协调小组

34、开展各设区市煤炭消费总量考核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

持续开展

35、完成各设区市考核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省发展改革委

持续开展

十二、完善配套政策

协调小组

36、实施绿色调度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持续开展

37、建立和完善专项奖励资金政策

省财政厅

持续开展

38、落实煤炭削减量转让机制

省发展改革委

持续开展

十三、健全统计制度

协调小组

39、完善省、市、县(市、区)煤炭消费统计和预警平台

省统计局

省发展改革委

2017年3月底前

40、实施季度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预警

省统计局

省发展改革委

持续开展

备注:

主要落实部门一般只列一个,少数列两个。

主要落实部门可视工作内容研究确定参与部门。

削减煤炭消费量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考核内容及分值

考核指标及分值

考核依据

评分标准及关键点

自评结果

考核结果

年度目标

(50分)

1.年度煤炭削减目标完成情况(50分)

省统计局

数据

以省统计局核定的各设区市规上工业煤炭消费量为依据

基数为2016年各设区市规上工业煤炭消费量

完成削减任务的得50分,未完成的得0分

实施方案

及年度计划

(18分)

2.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专项实施方案制定情况

(9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查看文件编号及发文单位,未发文得0分

已发文的,对削减目标明确到分年度的得3分,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的得3分,分解落实到重点耗煤行业、企业的得3分

3.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专项行动年度计划制定情况(9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查看文件,未分年度发文的得0分

已分年度发文的,年度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的得3分,分解落实到重点耗煤行业、企业的得3分,落实责任主体的得3分

配套政策

(8分)

4.专项资金配套情况(4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出台相关专项资金配套的,得4分

5.淘汰落后产能和压缩过剩产能配套财税扶持政策情况(4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出台相关淘汰落后产能和压缩过剩产能配套财税扶持政策的,得4分

工作举措

(24分)

6.燃煤锅炉整治情况(4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按省要求建立锅炉清单的得1分

除公用热电联产外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得0分,未新建并按省要求整治燃煤锅炉的得3分

7.落后产能淘汰情况(1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按省相关要求完成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得1分,未完成的得0分

8.过剩产能压缩情况(2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按省相关要求完成年度压缩过剩产能任务的,得2分,未完成的得0分

9.热电联产落实情况(4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按规范出台区域热电联产规划的,得1分

按规划推进公用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的,得1分

大型煤电机组改造供热的,得2分

10.耗煤项目节煤改造情况(4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按省要求实施煤电节能改造的,得2分

开展耗煤企业能效评估和节能专项监察的,得2分

11.准入条件落实情况(2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严格按照省要求落实准入条件的,得2分;存在一例不符合要求的,得0分

12.替代标准落实情况(4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按省要求落实新建耗煤项目替代标准的,得4分;存在一例不符合要求的,得0分

13.清洁能源发展情况(1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出台扶持政策的,得1分

14.民用散煤治理情况(2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得1分

推行天然气、电力等替代散煤的,得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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