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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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暂行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暂行)》的通知

(黔国土资发[2005]137号) 

从实施耕地占补平衡规定以来,我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积极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省、地两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按国家、省有关规定验收新增耕地,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从2000年开始,我省年年都实现了耕地的占补平衡目标,为全省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用地保障。

但由于没有专门的工程建设标准,使得补充耕地的工程建设无章可循,不但影响了补充耕地的质量,也给编制项目预算和验收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为了改变这一状况,我厅组织编制了《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厅报告。

2005年11月20日

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暂行)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二OO五年十一月

 

 

1. 总则

1.0.1 为加强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项目管理,统一工程等级标准,提高工程项目质量,确保工程安全运行,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省级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地、州、市立项的项目参照使用。

1.0.3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耕地质量等级按其耕地类型、耕地地力和灌溉水资源供需状况划分为水田A等地、水田B等地、水田C等地、旱地A等地、旱地B等地、旱地C等地和可调整为耕地的园地(D等)七种耕地质量等级。

2. 耕地开发整理条件及基本技术指标

2.1 耕地的定义和分类

2.1.1 水田的定义

1. 水田系指在淹水耕作管理下,以种植水稻为主的土壤,包括灌溉水田和望天田两种类型。

耕地开发整理的水田指灌溉水田。

2. 灌溉水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

2.1.2 旱地的定义

旱地是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维持作物生长或有灌溉设施,而因水量长期缺乏不能正常灌溉的耕地。

旱地一般种植旱作物。

2.2 耕地的开发整理条件

2.2.1 水田开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具备水稻生长发育的光温条件,项目地点的日均温稳定≥10℃的最低年积温在1600℃以上;

2. 有水源保证和具有一定的水利设施,可供淹灌种植水稻等水生作物;

3. 田土块平整、规格成形,并满足水田灌排水的要求;

4. 适宜水稻等水生作物根系伸展的有效土层厚度应≥300mm(不包含可耕作层);可耕作层的表土度应≥150mm;

5.满足供应和调节水稻等水生作物生长发育的土壤理化性状和土壤肥力的最低要求。

2.2.2旱地开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适宜农林作物(含果树)根系伸展及容积水肥的土层厚度应≥300mm(不包括可耕作层),作为耕作层的表土层厚度应≥200mm;

2.具备有较疏松的表土层和适宜农作物生长的土壤理化性状及土壤肥力;

3.具备有较良好的生态环境条件。

2.3 耕地开发整理基本技术指标

2.3.1 水田等级类型

根据因地制宜、地域差异原则,并根据水田等级标准技术指标选取的主导型、生长性、简易性和易测性的原则,将水田划分为三个等级,各等级标准技术指标见表2. 3. 1。

2.3.2 旱地等级类型

根据旱地开发的后备资源,土地类型和自然环境条件,开发整理水平和耕地质量的地域性差异,将旱地划分为四个等级,各等级标准技术指标表2. 3. 1。

 

3. 耕地平整工程和耕地土壤质量要求

3.1一般规定

3.1.1田土块设计要确定田土块方向、长度、宽度、高程和田土块高差。

田土块设计应有利于作物的生长发育,有利于田间机械作业,有利于水土保持,满足项目区防洪排涝、田间灌溉排水要求和防风要求,便于经营管理。

3.1.2 耕地土壤的质量,主要取决于土壤结构、土壤质地、土壤理化性质等。

由于耕作土壤的形成需经漫长的演变过程,故对新增耕地的前期耕作土壤,只要求达到作物的较低要求。

3.2 耕作田土块设计

3.2.1 耕作田土块是指由田间灌排渠系、交通道路、林带等固定工程设施和一定面积、一定质量等级的耕作土地有机组合而成,是农业的基本生产平台,是农业用地布局和结构优化的基本单位。

3.2.2 耕作田土块方向,耕作田土块方向的布置应保证耕作田土块长边方向受光照时间最长,受光热量最大;宜选用南北向。

在丘陵、山区,耕作田土块应平行等高线布置;在需要设防风林的地方,防风林应与当地主害风向垂直或与主害风向垂直线交角小于45°方向布置。

3.2.3 耕作田土块长度L,长边应沿等高线布设,形状呈长条形或带形。

自然条件允许情况下,田土块长度一般以田土块长度与宽度比不小于4:

1为宜,但一等地不得少于20m,二等地不得少于10m,三等和可调整为耕地的园地不得少于5m。

3.2.4 相邻田土块高差及田土坎的设计,对于丘陵山区,田土块设计要求有利于水土保持和表层耕植土的利用,相邻田土块的高差应小于2.5m。

田土坎在地质条件稳固性较好的区域一般采用土质,地质不稳固地区或田土坎较高的,尽量采用石质或土石混合,田土埂坎外侧设一定的坡度,坡度一般为70°~76°,田土埂宽以20~40cm为宜。

3.2.5 耕作田土块宽度B,耕作田土块宽度应考虑田土块面积、耕作制度、灌溉排水和防止风害等要求,同时应考虑地形、地貌的限制。

结合土地等级,各等地的地形坡度划分以及田土块宽设计如下:

1)一等,地形坡度小于5°的,田土块宽不得小于5米,田块平均宽度以20m左右为宜;

2)二等,地形坡度在5°~8°的,田土块宽不得小于5米,田块平均宽度以10m左右为宜;

3)三等,地形坡度在8°~15°的,田土块宽不得小于3米,田块平均宽度以8m左右为宜;

4)四等,地形坡度在15°~20°,土壤条件较好的,可以开发成可调整为耕地的园地,地块宽不得小于3米,田块平均宽度6m左右为宜。

3.2.6 田土块平整度,是指田土块的水平程度,用田土块的平均坡度和局部凸凹高差表示。

水田要求田块平均坡度小于2°,凸凹高差小于30mm;旱地平均坡度要求一、二等应限在3°以内,三等应限在5°以内,凸凹高差小于50mm;可调整为耕地的园地坡度应限在7°以下,凸凹高差小于80mm。

3.2.7 田土块设计高程E,耕作田土块设计高程应满足农作物排渍的要求,即田土块高程≥E0+d(E0的为所在地块最高地下水位,d为设计排渍深度)。

水田设计排渍深度可取d=0.6m;旱地设计排渍深度可取d=0.8m。

3.3 耕地土壤质量要求

3.3.1 土层厚度:

沟谷河川土层厚度指潜育层(常年地下水位)以上的土壤层厚度;山地丘陵区的土层厚度指半风化基岩层以上的土壤层厚度。

其厚度一般要求达到不限制作物生长的900mm以上,适宜开发的土层厚度要求至少在300mm以上。

3.3.2 可耕作层厚度:

指便于耕作利用,具有较好的保水、保肥能力,适宜农作物生长的土层,其厚度要求至少在150mm以上。

3.3.3 耕层土壤剖面结构:

指土壤不同质地层次的排列组合型式,以均壤型、上壤下粘型为好。

3.3.4 耕层土壤质地:

土壤质地以物理性粘粒(粒径小于0.01mm)的含量进行分级,水田以砂粘适中的中壤土~轻粘土为好(物理性粘粒含量为30%~70%);旱地以轻壤地~重壤土为好(物理性粘粒为20%~60%)。

3.3.5 耕层土壤有机质含量:

耕层土壤中有机物质占土壤总量的比值。

结合农地分等标准,整理项目中各等土地的有机质含量要求:

一等大于4.0%,二等2.0~4.0%,三等0.6~2.0%,开发项目中各有机质含量要求:

一等大于3.0%,二等1.0~3.0%,三等0.6~1.0%,四等(视耕园地)要求不小于0.6%。

3.3.6  土壤的pH值,结合开发中土地的等,按pH值对作物生长的影响程度,将pH值划分为4个等:

一等6.0~7.9;二等5.5~6.0,7.9~8.5;三、四等5~5.5,8.5~9.0。

4. 农田水利工程  

4.1 防洪工程

4.1.1 防洪标准  

按照《防洪标准》GB 50201—94执行。

由于我省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规模一般小于1万亩,防护区防洪标准按规定为10~20年一遇洪水标准。

4.1.2堤防工程等级标准

堤防工程设计应按照《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98执行。

由于我省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规模一般小于1万亩,防护区堤防洪水标准按10~20年一遇洪水标准,相应堤防工程的级别一般为第5级(5级10~20年一遇)。

堤防工程上的闸、涵、泵站等建筑物及其它构筑物设计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

4.2 排水排涝工程

4.2.1 排涝标准

1. 设计排涝模数应根据当地或临近地区的实测资料分析确定。

无实测资料时,可根据排水区的自然经济条件、生产发展水平,选用《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99所列举的排涝模数计算公式计算。

2. 治涝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4. 2. 1-1确定。

治涝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表4.2.1—1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1

2

3

4

5

洪水重现期(年)

100~50

50~30

30~20

20~10

10

4.2.2排水沟设计

排水沟设计应考虑作物对排渍深度、耐渍深度、耐渍时间的要求,还应考虑对地下水位的控制。

按照《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程》GB 50288—99执行。

1. 明沟排水系统的设置应与灌溉渠系相对应,可依干沟、支沟、斗沟、农沟顺序设置固定沟道。

根据排水区的形状和面积大小以及负担的任务,沟道的级数也可适当增减。

2.明沟排水系统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沟宜布置在低洼地带,并尽量利用天然河沟。

2)1~3级排水沟线路宜避免高填、深挖和通过淤泥、流沙及其它地质条件不良地段。

3)排水线路宜短而直。

1~3级排水沟布设弯道段时,拐弯半径大于水面宽度的5倍。

4)排水沟出口宜采用自排方式。

受承泄区或下一级排水沟水位顶托时,应设涵闸相机抢排或设泵站提排。

5)旱轮作地区,水田与旱田之间宜布置截渗排水沟。

3. 排水沟纵、横断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保证设计排水能力。

排水沟设计水位宜低于地面(或堤顶)不少于0.2m。

干、支、斗沟应按分段流量设计断面。

2)排水沟分段处以及重要建筑物上、下游水面应平顺衔接。

下一级沟道的设计水位宜低于上一级沟道0.1~0.2m。

3)正常运行时不应发生冲刷、淤积和边坡坍塌等情况。

4)占地少,工程量小。

5)施工、管理方便。

4. 排水沟沟底比降应根据沿线地形、地址条件,上、下级沟道的水位衔接条件,不冲、不淤等要求确定,并宜与沟道沿线地面坡度接近。

4.2.3排涝泵站设计

1. 泵站设计应符合《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97要求。

2. 站址应根据流域治理或城镇建设的总体规划、综合利用、便于管理等要求选择排水区地势低洼、能汇集排水区内涝水的地点。

3. 泵站布置应根据站址地地址条件,机电设备选型,进、出流道(或管路),电源进线方向,对外交通以及有利于泵房施工、机组安装与检修和工程管理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 泵站的供电系统设计应根据防洪等级,泵站所在地区电力系统现状及发展规划为依据,经技术经济比较论证,合理确定供电点,供电系统接线方案、供电容量、供电电压、供电回路数及无功补偿方式等。

4.3 灌溉工程

4.3.1 灌溉标准

1. 参照《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程》GB 50288—99执行。

2.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按其灌溉水资源供需状况和灌溉面积确定灌溉设计保证率,具体要求见表4.3.1-1。

灌溉保证率要求表

表4.3.1—1

单位:

耕地工程等级

保证率

水田一等

≥90

水田二等

80~90

水田三等

70~80

旱地一等

50~70

旱地二等

40~50

旱地三等、视耕园地

30~40

4.3.2灌溉制度

农作物灌溉制度是指播种前及全生育期内的灌水次数、灌水时间、灌水定额和灌溉定额,是确定灌溉用水量的依据。

具体按《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执行。

4.3.3灌溉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1. 根据建筑物级别,按表4. 3. 3-1确定。

灌溉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高

表4. 3. 3—1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1

2

3

4

5

洪水重现期(年)

100~50

50~30

30~20

20~10

10

4.3.4 灌溉水源工程

1. 阐明地区主要河流水系的流域概况,水资源区划。

确定灌溉水源位置,分析论证灌溉水源不同水平年的可供水量,进行水资源平衡。

阐明当地实施取水许可证制度的情况,以及水行政部门对项目区供水的承诺。

2. 灌溉水质要求

1)以地面水、地下水或处理后的城市污水与工业废水作为灌溉水源时,其水质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的规定。

2)灌区内外农田、城镇及工矿企业排入灌排沟渠的地面水和污水水质必须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规定;回灌地下水的水质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

4.3.5 灌溉技术

田间灌溉技术主要有:

大田漫灌、喷灌、微灌。

应根据水资源供需情况、技术经济比较选择灌溉方式。

应尽量采用节水灌溉措施,喷灌、微灌设计应符合《喷灌工程技术规范》GBJ85—85和《微灌工程技术规范》SL103—95的规定。

4.3.6水资源平衡分析

根据天然降水产生的天然来水和灌溉需水工程推算补水过程。

最终求得最大月需补水量和年总补水量。

4.3.7灌溉输配水工程

1. 渠系水利用系数,输水渠系应全部衬砌或采用管道输水。

衬砌渠系水利用率要达到0.75以上,管道输水系统水利用率要达到0.95以上。

2. 灌溉渠道系统,灌溉渠道应依干渠、支渠、斗渠、农渠顺序设置固定渠道。

灌溉面积小的灌区可减少渠道级数,但灌溉渠道系统不宜越级设置渠道。

3. 灌溉提水泵站工程

1)泵站设计应符合《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97。

2)站址选择应有利于控制灌溉范围,使输水系统布置经济,且淡水水源充沛、水质适宜灌溉要求的地点。

3)泵房布置应根据站址地质条件,机电设备选型,进、出水流道(或管路),电源进线方向,对外交通以及有利于泵房施工、机组安装与检修和工程管理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泵站的供电系统设计应以泵站所在地区电力系统现状及发展规划为依据,经技术经济比较论证,合理确定供电点,供电系统接线方案、供电容量、供电电压、供电回路数及无功补偿方式等。

5)大型泵站供电负荷为一级负荷,中型泵站为二级负荷。

5. 交通道路工程

5.1 交通道路功能分类

5.1.1 交通道路按功能分为交通支道、田间路、生产路三种类型。

5.1.2 交通支道:

指项目区与村,与国家公路或县乡(镇)公路连接的道路。

供主要物资运输,农业机械行走之用。

5.1.3田间路:

耕作区与交通干支道、乡村道路或其它公路连接的道路。

5.1.4生产路:

为人工田间作业使用。

5.2 交通道路等级标准

5.2.1 道路通达度:

道路能通达的田土块占总田土块数量的比值。

5.2.2 各种道路、桥涵等级划分、设计应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01—97、《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L024—85、《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J021—89和《公路软土地基路堤设计规》JTJ017—96。

5.2.3交通支道为单车道,路面宽度3m以上,中、低级路面;田间道路宽2m以上,中、低级路面;生产路宽不得小于0.5m,低级路面。

交通支道和田间道需合理设置错车点和末端调头点。

5.3 路基设计

5.3.1 路基应根据其使用要求和当地自然条件(包括地质、水文和材料等情况)并结合施工方案进行设计,既应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又要经济合理。

5.3.2 路基宽度为行车道与路肩宽度之和。

各种类型道路路基宽度要求见表5. 4. 2-1。

5.3.3 各级公路的最小转弯半径应符合表5. 4. 2-1的要求。

路基宽度表

表5.4.2—1

道路类型

交通支道

田间道路

生产路

车道宽度(m)

≥3.0

≥2.0

≥0.5

路基宽度(m)

≥4.0

≥3.0

最小转弯半径(m)

15.0

10.0

5.3.4 路基高度要使路肩边缘高出路基两侧地面积水高度,同时要考虑地下水、毛细水的作用,不致影响路基的强度和稳定性。

沿河及受水淹没的路基设计标高应高出4年一遇频率洪水的洪水位加壅水高、波浪爬高和0.5m的安全加高。

路基填方的压实度≥90%。

路肩可采用浆砌、干砌石块,砼砂浆抹面压顶。

5.4 路面设计

5.4.1 路面设计的基求

1.路面应根据公路等级、使用任务、功能、当地材料及自然条件,结合路基进行综合设计。

2. 路面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足够的强度,其表面应满足平整、抗滑和排水的要求。

路面等级应符合表5. 5. 2-1的要求。

5.4.2路面结构组成及其要求

路面结构一般由面层、基层、底基层与垫层组成,考虑到农业配套机耕路等级低,交通量少,工程资金有限,宜简化结构组成,路面以等外级为主。

路面只设两层,即面层、基层(包含底基层)。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有必要修建等级路的,应按照交通部颁布《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J014—97)执行。

路面结构表

表5. 5. 2—1

路面等级

中级路面

低级路面

面层类型

1.碎、砾石

1.粒料加固土

2.半整齐石块

2.其它当地材料加固或改善土

3.其他粒料

基层(包含底基层)

填隙碎石

路基

夯填土

夯填土

5.6 桥涵设计

5.6.1 公路桥涵应考虑农田排灌的需要。

靠近村镇、城市、铁路及水利设施的桥梁,应考虑综合利用。

5.6.2 农业交通桥梁一般为小桥,永久性桥梁的设计洪水频率按10~20年一遇。

5.6.3 桥梁与路基同宽,桥下净空应根据计算水位(即设计水位加壅水和浪高)确定,在不通航河流上,桥下净空不应小于表5. 6. 3-1。

非通航河流桥下净空

表5.6.3—1

桥梁的部位

高出计算水位(m)

桥底

0.5

支撑垫石顶面

0.25

拱脚

0.25

注:

无铰拱的拱脚可被设计洪水淹没,但不宜超过拱圈高度的2/3,且拱顶底面至计算水位的净高不得小于1.0m。

5.6.4 无压力式涵洞内顶点至最高流水面的净高应符合表5.6.5-1。

无压力式涵洞内顶点至最高流水面的净高

表5.6.4—1

涵洞进口净高(或内径)h(m)

涵圆管

涵拱

涵箱

H≤3

H≥h/4

H≥h/4

H≥h/6

H>3

H≥0.75m

H≥0.75m

H≥0.5m

5.7 道路沿线设施

5.7.1 在漫水桥上,应设置标杆。

5.7.2  在视距不良的急弯和交叉处,宜配合其它保证行车安全的措施,设置警告标志。

5.7.3 在各级公路上,由于积雪、积砂、波浪、坠石、弃物等而妨碍交通安全的地点,均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适当的防护设施。

6. 防护林工程

6.1 防护林类型

6.1.1 农田防护林具有改善局部气候、培肥改土、保护环境的功能。

防护林设计时除考虑它的防风减灾功效外,还应考虑到它还可以从其它方面影响并提高农作物的单产。

林地可占总耕地面积的3~5%。

6.1.2 林带对风速的影响取决于林带结构,林带的结构分紧密结构、疏透结构和通风结构。

6.1.3疏透结构的透风系数宜选0.3~0.5。

林带宽度采用3~5行的窄林带。

6.1.4紧密结构的透风系数在0.3以下。

林带宽度采用6~9行的宽林带。

6.2 山地丘陵区防护林

6.2.1 林带的设计应因害设防,因地制宜,务使沟坡﹑川地和梯田等都受到林网的保护。

在较大的风口处,可根据需要适当地营造多行的宽带林。

而一般山地丘陵农区以窄林带为主。

主林带一般沿等高线布置,副林带原则上与主林带垂直,并尽可能依山脊设置。

6.2.2 树种选用抗旱﹑抗寒﹑耐贫瘠力强和生长迅速的树种。

6.2.3 山区丘陵防护林的功能以防风、护带、护坡为主,林带结构采用疏透结构。

林带宽度宜3~5行,株行距一般为2.5×1.5m。

6.3 护岸护坡林

6.3.1 沿需要护坡的渠道﹑排水沟﹑防洪堤迎水面﹑背坡面种植,应结合防风林布置,节约土地。

7. 环境影响与水土保持

7.0.1 阐述工程影响地区环境状况,主要环境问题,以及工程建设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7.0.2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编制环境保护设计,说明工程对环境生产不利影响的对策和保护措施方案,提出具体措施设计。

7.0.3 环境保护所需投资应单独计算,并纳入工程总概算中。

7.0.4说明环境保护设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必要的建议,如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实施的要求,对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议等。

7.0.5 附图根据工程设计需要增减。

8. 设计基本资料

8.1综合

8.1.1 设计基本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直接影响设计成果的优劣。

工程业主和工程设计部门应认真搜集和整理对工程有影响的基本资料,必要时安排工程测绘,勘察和试验。

8.2  项目批复意见

8.2.1工程的各个阶段规划设计报告应附主管部门立项批复的意见,如涉及到修改调整的阶段性工程需附主管部门对前一个阶段规划设计报告的审查批复意见和准予调整修改的批复。

8.3  现状土壤类型、理化性质资料

8.3.1要搜集项目区土壤类型资料,理化性质资料,污染物含量测试资料,必要时进行取样分析试验。

8.4  项目区气象资料

8.4.1设计主风向历年最大风速及风向玫瑰图,历年气温,降雨量,蒸发量等资料。

8.5  项目区水文资料

8.5.1 资料搜集与复核

1. 根据设计洪水计算的需求,应搜集和整理流域及其周边的暴雨洪水资料以及自然地理概况、岩溶发育特征、流域和河道特征、流域的暴雨和洪水特征等分析报告、流域内水利和水土保持措施等统计资料。

2. 对计算设计洪水所依据的暴雨洪水资料和流域特征资料应重点复核,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和比测试验。

资料复核中发现对技术成果影响较大或系统性的问题,应予改正,并写出说明备查。

3. 水位、流量资料应重点复核以下内容:

1)水位资料应了解水准基面的变动情况和换算关系,并重点复核观测精度较差、水尺位置和水尺零点高程变动较多和大洪水时期的资料。

2)流量资料应重点复核大洪水年份的浮标系数、水面流速系数、计算流量时借用断面的合理性,以及水位流量关系曲线的可靠性。

4. 洪水系列应具有一致性。

当流域内修建蓄水、引水等工程,或发生决口、溃坝等情况,明显影响各年洪水的一致性时,应将资料还原到同一基础,对还原资料应进行合理性检查。

8.5.2 历史洪水和暴雨的调查与考证

1. 计算设计洪水时,对搜集的历史洪水,暴雨调查资料及其汇编成果,应进行复核,必要时应补充调查和考证。

2. 历史洪水调查应着重调查洪水发生时间、洪水位、洪水过程、主流方向、断面冲淤变化及影响河糙率的因素,并了决解雨情、灾区、洪水来源、有无漫流、分流、壅水、死水,以及流域自然条件变化等情况。

3. 历史洪水在调查考证期中的排位分析,合理估计重现期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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