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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门站和储配站

城市燃气门站和储配站

6.5门站和储配站

6.5.1本节适用于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中,接受气源来气并进行净化、加臭、储存、控制供气压力、气量分配、计量和气质检测的门站和储配站的工程设计。

6.5.2门站和储配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站址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2站址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供电、给水排水和通信等条件;

3门站和储配站应少占农田、节约用地并注意与城镇景观等协调;

4门站站址应结合长输管线位置确定;

5根据输配系统具体情况,储配站与门站可合建;

6储配站内的储气罐与站外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站内露天燃气工艺装置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甲类生产厂房与厂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的要求。

6.5.3储配站内的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6.5.3的规定。

表6.5.3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

1低压湿式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确定;

2低压干式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本表增加25%;比空气小或等于时,可按本表确定;

3固定容积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执行。

总容积按其几何容积(m3)和设计压力(绝对压力,102kPa)的乘积计算;

4低压湿式或干式储气罐的水封室、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间距按工艺要求确定;

5露天燃气工艺装置与储气罐的间距按工艺要求确定。

6.5.4储气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湿式储气罐之间、干式储气罐之间、湿式储气罐与干式储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2固定容积储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

3固定容积储气罐与低压湿式或干式储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4数个固定容积储气罐的总容积大于200000m3时,应分组布置。

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

卧式储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且不应小于20.Om;

5储气罐与液化石油气罐之间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6.5.5门站和储配站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总平面应分区布置,即分为生产区(包括储罐区、调压计量区、加压区等)和辅助区。

2站内的各建构筑物之间以及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站内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二级”的规定。

3站内露天工艺装置区边缘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小于20m,距办公、生活建筑不应小于18m,距围墙不应小于10m。

与站内生产建筑的间距按工艺要求确定。

4储配站生产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5m。

6.5.6当燃气无臭味或臭味不足时,门站或储配站内应设置加臭装置。

加臭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2.3条的有关规定。

6.5.7门站和储配站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功能应满足输配系统输气调度和调峰的要求;

2站内应根据输配系统调度要求分组设置计量和调压装置,装置前应设过滤器;门站进站总管上宜设置分离器;

3调压装置应根据燃气流量、压力降等工艺条件确定设置加热装置;

4站内计量调压装置和加压设备应根据工作环境要求露天或在厂房内布置,在寒冷或风沙地区宜采用全封闭式厂房;

5进出站管线应设置切断阀门和绝缘法兰;

6储配站内进罐管线上宜设置控制进罐压力和流量的调节装置;

7当长输管道采用清管工艺时,其清管器的接收装置宜设置在门站内;

8站内管道上应根据系统要求设置安全保护及放散装置;

9站内设备、仪表、管道等安装的水平间距和标高均应便于观察、操作和维修。

6.5.8站内宜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并宜作为输配系统的数据采集监控系统的远端站。

6.5.9站内燃气计量和气质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站内设置的计量仪表应符合表6.5.9的规定;

2宜设置测定燃气组分、发热量、密度、湿度和各项有害杂质含量的仪表。

表6.5.9站内设置的计量仪表

注:

表中“+”表示应设置。

6.5.10燃气储存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储配站所建储罐容积应根据输配系统所需储气总容量、管网系统的调度平衡和气体混配要求确定;

2储配站的储气方式及储罐形式应根据燃气进站压力、供气规模、输配管网压力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确定储罐单体或单组容积时,应考虑储罐检修期间供气系统的调度平衡;

4储罐区宜设有排水设施。

6.5.11低压储气罐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低压储气罐宜分别设置燃气进、出气管,各管应设置关闭性能良好的切断装置,并宜设置水封阀,水封阀的有效高度应取设计工作压力(以Pa表示)乘0.1加500mm。

燃气进、出气管的设计应能适应气罐地基沉降引起的变形;

2低压储气罐应设储气量指示器。

储气量指示器应具有显示储量及可调节的高低限位声、光报警装置;

3储气罐高度超越当地有关的规定时应设高度障碍标志;

4湿式储气罐的水封高度应经过计算后确定;

5寒冷地区湿式储气罐的水封应设有防冻措施;

6干式储气罐密封系统,必须能够可靠地连续运行;

7干式储气罐应设置紧急放散装置;

8干式储气罐应配有检修通道。

稀油密封干式储气罐外部应设置检修电梯。

6.5.12高压储气罐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储气罐宜分别设置燃气进、出气管,不需要起混气作用的高压储气罐,其进、出气管也可合为一条;燃气进、出气管的设计宜进行柔性计算;

2高压储气罐应分别设置安全阀、放散管和排污管;

3高压储气罐应设置压力检测装置;

4高压储气罐宜减少接管开孔数量;

5高压储气罐宜设置检修排空装置;

6当高压储气罐罐区设置检修用集中放散装置时,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5.12-1的规定;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5.12-2的规定;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出距其25m内的建构筑物2m以上,且不得小于10m;

7集中放散装置宜设置在站内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表6.5.12-1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表6.5.12-2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6.5.13站内工艺管道应采用钢管。

燃气管道设计压力大于0.4MPa时,其管材性能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GB/T9711、《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的规定;设计压力不大于0.4MPa时,其管材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的规定。

阀门等管道附件的压力级别不应小于管道设计压力。

6.5.14燃气加压设备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1储配站燃气加压设备应结合输配系统总体设计采用的工艺流程、设计负荷、排气压力及调度要求确定;

2加压设备应根据吸排气压力、排气量选择机型。

所选用的设备应便于操作维护、安全可靠,并符合节能、高效、低振和低噪声的要求;

3加压设备的排气能力应按厂方提供的实测值为依据。

站内加压设备的形式应一致,加压设备的规格应满足运行调度要求,并不宜多于两种。

储配站内装机总台数不宜过多。

每1~5台压缩机宜另设1台备用。

6.5.15压缩机室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压缩机宜按独立机组配置进、出气管及阀门、旁通、冷却器、安全放散、供油和供水等各项辅助设施;

2压缩机的进、出气管道宜采用地下直埋或管沟敷设,并宜采取减振降噪措施;

3管道设计应设有能满足投产置换,正常生产维修和安全保护所必需的附属设备;

4压缩机及其附属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压缩机宜采取单排布置;

2)压缩机之间及压缩机与墙壁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5m;

3)重要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2m;

4)机组的联轴器及皮带传动装置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高出地面2m以上的检修部位应设置移动或可拆卸式的维修平台或扶梯;

6)维修平台及地坑周围应设防护栏杆;

5压缩机室宜根据设备情况设置检修用起吊设备;

6当压缩机采用燃气为动力时,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和《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有关规定;

7压缩机组前必须设有紧急停车按钮。

6.5.16压缩机的控制室宜设在主厂房一侧的中部或主厂房的一端。

控制室与压缩机室之间应设有能观察各台设备运转的隔声耐火玻璃窗。

6.5.17储配站控制室内的二次检测仪表及操作调节装置宜按表6.5.17规定设置。

表6.5.17储配站控制室内二次检测仪表及调节装置

注:

表中“+”表示应设置。

6.5.18压缩机室、调压计量室等具有爆炸危险的生产用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甲类生产厂房”设计的规定。

6.5.19门站和储配站内的消防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储配站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考虑。

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6.5.19的规定。

表6.5.19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

注: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以组为单位,总容积按其几何容积(m3)和设计压力(绝对压力,102kPa)的乘积计算。

2当设置消防水池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火灾延续时间3h计算确定。

当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向消防水池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水量。

3储配站内消防给水管网应采用环形管网,其给水干管不应少于2条。

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

4站内室外消火栓宜选用地上式消火栓。

5门站的工艺装置区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6门站和储配站内建筑物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储配站内储罐区应配置干粉灭火器,配置数量按储罐台数每台设置2个;每组相对独立的调压计量等工艺装置区应配置干粉灭火器,数量不少于2个。

注:

1干粉灭火器指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2根据场所危险程度可设置部分35kg手推式干粉灭火器。

6.5.20门站和储配站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二级负荷”的规定。

6.5.21门站和储配站电气防爆设计符合下列要求:

1站内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

2其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宜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3站内爆炸危险厂房和装置区内应装设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6.5.22储气罐和压缩机室、调压计量室等具有爆炸危险的生产用房应有防雷接地设施,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规定。

6.5.23门站和储配站的静电接地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J28的规定。

6.5.24门站和储配站边界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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