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青岛西海岸新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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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青岛西海岸新区.docx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青岛西海岸新区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岛市黄岛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区域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本区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区应急委决定的其他事项,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1.5风险评估

黄岛区下辖26个镇(街道),1221个村(居),总人口171万,陆域面积2126平方千米,海域面积约5000平方千米,区内海岸线282千米。

黄岛区地处北温带季风区域内,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气候,空气湿润,雨量充沛,温度适中,四季分明,有明显的海洋气候特点,具有春寒、夏凉、秋爽、冬暖的气候特征。

年平均气温12.5℃;夏季平均气温23℃;平均降雨量746.2mm;年无霜期平均为200天;风速平均5.4M/S,年平均瞬时风力大于8级天数为71天。

按照黄岛区的气候特点、地质特点和地理位置,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有台风、洪涝、风雹、低温冷冻、干旱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绿潮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

从黄岛区自然灾害发生的历史灾害趋势情况看,台风、季节性干旱、森林火灾影响较为突出。

城乡低洼地段在连续降雨或强降雨期间,局部发生内涝,农作物大面积被淹、倒伏现象时有发生。

每年6月前后,沿海区域浒苔灾害发生频率增大。

1.6分级标准

自然灾害按其灾害危害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一般级别自然灾害(Ⅳ级)、较大级别自然灾害(Ⅲ级)、重大级别自然灾害(Ⅱ级)、特大级别自然灾害(Ⅰ级)四个等级。

1.6.1一般级别自然灾害(Ⅳ级)

本区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级别自然灾害:

①因灾死亡人口3人(含)以上,5人(含)以下;

②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6000人以下;

③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60户以上,200间或100户以下;

④因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5%以上,10%以下;

⑤其它需要区政府实施救助的一般自然灾害。

1.6.2较大级别自然灾害(Ⅲ级)

本区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级别自然灾害:

①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含)以下;

②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6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③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或100户以上,500间或300户以下;

④因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10%以上,15%以下;

⑤其它需要区政府实施救助的较大自然灾害。

1.6.3重大级别自然灾害(Ⅱ级)

本区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级别自然灾害:

①因灾死亡10人以上,20人(含)以下;

②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③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300户以上,1000间或500户以下;

④因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15%以上,20%以下;

⑤其它需要区政府实施救助的重大自然灾害。

1.6.4特大级别自然灾害(Ⅰ级)

本区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大级别自然灾害:

①因灾死亡人口20人以上;

②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

③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500户以上;

④因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20%以上;

⑤其它需要区政府实施救助的特大自然灾害。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区减灾委员会及职责

黄岛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和综合协调机构。

区减灾委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民政局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研究解决自然灾害救助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

(2)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召开区减灾委全体会议,部署和监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实施;

(3)指挥协调各功能区管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的应对工作;

(4)分析、研究自然灾害趋势,确定自然灾害等级;

(5)决定启动和结束本预案响应,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收集、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6)负责本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7)根据自然灾害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视情负责组建灾害救助现场指挥部,制定现场救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8)承担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成员由各大功能区管委、区委宣传部、区台办、区民族宗教局、区人武部、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城建局、区国土房管局、区交通局、区农发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海渔局、区商务局、区财贸办、区粮食局、区卫计局、区安监局、开发区公安分局、黄岛公安分局、区红十字会、区地震局、区气象局、区水文局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本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工作。

2.2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委办公室)为区减灾委的办事机构,设在区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落实区减灾委决定;

(2)组织协调区减灾委主要成员单位按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职责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负责自然灾害预案的编制、修订及演练工作,组织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

(4)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灾情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灾情,依法依规进行灾情报告;

(5)会同区新闻宣传和舆情管理部门负责灾情的信息发布、舆情分析工作;

(6)成立自然灾害救助专家组,为区减灾委办公室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自然灾害现场救助处置工作;

(7)负责督促、检查、指导本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8)负责与市减灾委办公室的联系和沟通,协调受灾功能区管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3区减灾委主要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委宣传部:

负责根据专项指挥部的部署以及确定的发布方案和口径,按照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区台办:

协助做好灾害危害涉及台湾同胞的安抚救助工作。

区民族宗教局:

协助做好灾害危害涉及少数民族同胞、宗教场所及人员的安抚救助工作。

区人武部:

协调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区发改局:

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负责对灾区的生活必需品和其他重要商品进行价格监测,并向区政府报送价格监测信息,必要时提请上级授权,对部分生活必需品和其他重要商品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对灾区市场价格进行监督检查,联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囤积居奇、串通涨价和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区工信局:

协调本区内有生产能力企业生产相关救灾物资,协调联通、移动、电信等区内企业做好灾区应急通讯保障,协调供电部门做好居民基本生活用电保障等工作。

区教体局:

配合属地政府收集、汇总功能区管委、镇(街道)学校校舍损毁情况,收集、汇总局属学校校舍损毁情况;配合灾区政府转移被困师生,组建临时校舍,恢复正常教学秩序;配合属地政府灾后校舍恢复重建,指导局属学校校舍恢复重建。

区科技局:

协调适用于灾区救助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区民政局:

汇总、核实、评估、报告和发布灾情;指导灾区实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负责救灾物资的筹集、分配和管理;视情组织救灾捐赠;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损毁房屋的恢复重建;储备救灾物资;指导基层制定、修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指导、督促灾区相关救灾措施的落实;双拥办协调驻区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区财政局:

会同区民政局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区民政局申请上级救灾应急资金并及时拨付。

区城建局:

充分发挥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和疏散体系的作用,参与城市防灾和灾害紧急救援;根据区政府授权发布灾害警报信号;协助提供紧急疏散和避难场所、物资储备库的同时,参与涉及人防工程灾害事件的处置。

区国土房管局:

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制定灾后重建用地规划和优惠政策;按照区减灾委划定的范围组织鉴定单位对灾后建筑物进行鉴定。

区交通局:

运送抢险救援人员、需要转移的伤病员和救灾物资;提供灾民转移、疏散所需交通工具。

区农发局:

对农作物灾害开展预测预报;负责农作物灾害的灾情统计与评估;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

区水利局:

组织、协调防汛抢险;参与旱灾、洪涝灾害的灾情评估;负责中型水库、贡口海坝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区林业局:

参与林业等相关灾害评估;指导开展相关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的处置。

区海渔局:

及时接收和发布海洋灾害信息,参与海洋灾害处置、救助等工作;指导海上养殖业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区商务局:

协助做好灾害危害涉及港澳及外国人员的安抚工作。

区财贸办:

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机制;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和消费品的储备和供应;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并进行预警和信息引导。

区粮食局:

认定粮食应急企业和网点,完善应急加工、供应、储运网络,并实行动态管理;组织应急粮食调运、加工和销售供应。

区卫计局:

根据灾区情况,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及时监测灾区饮用水源等卫生状况;对传染病疫情实施紧急处置。

区安监局:

参与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次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开发区公安分局、黄岛公安分局:

参与灾区紧急救援;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区红十字会:

依法依规开展红十字募捐活动,处理募捐款物。

区地震局:

将地震信息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应地震应急响应,并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

区气象局:

预测天气形势,发布天气预报;发布气象预警信息,对干旱、台风、洪涝等灾害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对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气象灾害进行预测、预报和监测。

区水文局:

负责雨情、水情、旱情监测和信息发布;负责事发地域的水文监测和预报信息工作。

各大功能区管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在区减灾委统一指挥下,具体实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救灾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发放工作;开展灾区灾害损失、应急救助需求、紧急转移与安置需求、因灾毁损房屋的恢复重建需求统计;储备救灾物资;制定基层救灾应急预案并参与演练。

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区减灾委可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临时增加有关单位成为成员单位。

2.4专家组及职责

区减灾委设立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包括民政、气象、地震、国土房管、城建、水利、农业、林业、水文等成员单位专家以及驻区高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部门同行的专家等。

其职责为对全区减灾救灾重大决定、重要规划和自然灾害灾情评估、灾害救助、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3.监测预警

3.1监测预测

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区气象局、农发局、水利局、水文局、地震局、国土房管局、海渔局、林业局等部门加强自然灾害监测、预测,及时汇总、研判趋势实现信息互联共享。

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对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

3.2预警级别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预警级别,按照自然灾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一般自然灾害)、三级(较大自然灾害)、二级(重大自然灾害)和一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一级为最高级别。

蓝色(四级):

预计可能或将要发生一般(四级)自然灾害,灾害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三级):

预计可能或将要发生较大(三级)自然灾害,灾害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二级):

预计可能或将要发生重大(二级)自然灾害,灾害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一级):

预计可能或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一级)自然灾害,灾害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区气象、水利、水文、地震、国土房管、海渔、林业等部门发布的监测预警,组织专家进行研判,根据事态发展研判预警级别,并随时关注事态变化,随时进行预警更新。

3.3预警发布

区减灾委办公室按照《青岛市黄岛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青黄应办发〔2014〕1号)有关规定,及时启动救助预警响应。

(1)预警发布主体。

蓝色、黄色预警由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区减灾委负责发布。

(2)预警发布内容。

包括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防范要求和发布机关等。

(3)预警发布形式。

通过金宏网、电话、短信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通告。

3.4预警响应

3.4.1蓝色预警

(1)及时向区减灾委、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区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做好启动救助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3.4.2黄色预警

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通知有关街道、部门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3.4.3橙色预警及红色预警

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3.5预警变更、解除

区减灾委办公室密切关注灾害进展情况,根据灾害态势的发展,按“谁发布,谁调整解除”的原则适时调整或建议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经确认不可能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各联动部门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信息报告

4.1灾情报告主体

受灾功能区管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民政局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各相关业务部门根据业务分工收集汇总灾害,并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4.2灾情报告内容

(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包括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灾害种类、背景、范围、程度,灾害后果(灾害损失情况),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2)灾害后果包括以下指标:

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灾村庄、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

(3)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

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户数、间数。

(4)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

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数量,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安排口粮救济款额;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伤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4.3灾情报告程序、时限

(1)自然灾害发生后,相关部门、受灾功能区管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迅速组织调查核实,及时向区政府、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灾情,报告灾情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隐瞒和虚报。

(2)灾情初报。

受灾功能区管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凡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人员死亡的应立即电话报告区政府总值班室,同时上报区民政局,并在30分钟内上报书面材料,书面报告的时间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1小时。

其它突发性自然灾害,受灾功能区管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灾害发生20分钟内向区减灾委办公室及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灾情。

区减灾委办公室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对灾情进行初步汇总、核实,报区减灾委,经区减灾委主任同意,并与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协调一致后报市减灾委办公室。

对于本区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3人(含)以下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报区政府总值班室、市民政局;对于本区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3人以上10人(含)以下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报区政府总值班室、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对于本区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报区政府总值班室、市民政局、省民政厅、民政部。

(3)灾情续报。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属地功能区管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均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24小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区减灾委办公室每天向区减灾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情况。

对于干旱灾害,属地功能区管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灾情核报。

受灾功能区管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区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区汇总数据向区减灾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4.4灾情核定

4.4.1区减灾委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及时安排或组织对灾情进行全面调查,核定实际损失,确认灾害等级。

4.4.2部门会商核定。

区减灾委办公室应协调区农发局、区水利局、区地震局、区气象局、区统计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4.4.3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方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最终灾情。

4.4.4区、镇(街道)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和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4个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

Ⅳ级响应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组织、指挥、协调;Ⅲ级响应由区减灾委主任(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组织、指挥、协调;Ⅱ级响应、Ⅰ级响应统一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共同组织、指挥、协调。

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按照相关类别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

5.1Ⅳ级应急响应

5.1.1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

5.1.2响应措施

(1)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②向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灾情,报告应急响应启动;

③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灾情;

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区减灾委办公室领导带队的现场协调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受灾功能区管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调拨救灾款物。

如有需要,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4)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与受灾功能区管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保持联系,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村(居)联系,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5)区卫计局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Ⅲ级应急响应

5.2.1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委主任(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5.2.2响应措施

在进一步强化Ⅳ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1)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情会商、灾害损失评估,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2)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3)区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4)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上级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并入上级指挥体系,受其指挥。

5.3Ⅱ级应急响应

5.3.1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应急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应急委主任(区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5.3.2响应措施

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处置。

在进一步强化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1)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2)区减灾委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3)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组织开展灾情会商、灾害损失评估,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办公室。

(4)视情组织救灾捐赠。

组织开展跨区或全区性救灾捐助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5)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6)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7)上级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并入上级指挥体系,受其指挥。

5.4Ⅰ级应急响应

5.4.1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确认灾害等级达到响应条件后,向区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应急委主任(区长)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

5.4.2响应措施

由区政府统一组织自然灾害抗灾救灾工作,由区应急委主要领导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在进一步强化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1)灾情发生12小时内,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灾民,视察灾情,同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抗灾救灾工作。

必要时,可在灾区实施紧急状态。

(2)由区减灾委主任主持灾情会商、灾害损失评估,分析灾区形势,对灾区抗灾救灾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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