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推动重点企业高质量发展倍增计划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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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推动重点企业高质量发展倍增计划实施意见

江门市推动重点企业高质量发展倍增计划实施意见

(初稿)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相关部署,着力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提升江门产业综合竞争力,现决定实施重点企业规模倍增计划(以下简称“倍增计划”),特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要求

按照“扶优扶强”原则,在全市范围内遴选约100家企业作为重点培育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扶持,从2019年底起力争用3年时间,推动重点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倍增。

重点企业的倍增目标,原则以企业2018年度的数据为基础,在约定年限内(不超过3年)实现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至少翻一倍,支撑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对应的利润和财政贡献等数据相应增长。

二、企业遴选

(一)遴选原则。

重点企业须具有良好的经营能力、运营团队和增长基础,并且制订3年内可行的倍增方案。

重点企业可以通过技术创新、发展总部经济、兼并重组、产业链整合、资本运营方式等实现倍增。

(二)遴选企业数量。

全市从2019年起共遴选出100家左右重点企业。

每年遴选企业数量以当年遴选通知为准。

(三)企业申报条件。

1.企业在江门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不能为黄牌或红牌;企业若为我市重点用能单位的,其年度考核不能为“未完成等级”。

3.遴选目标为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承诺在规定时间实现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翻一倍,支撑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对应的利润和财政贡献等数据相应增长的。

(四)企业申报及遴选程序。

1.发布申报通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倍增计划”的申报通知,公布企业遴选工作机制及指标,组织发动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

2.企业申报。

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以自愿为原则,向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

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形式审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由税务、统计等部门核对企业提交的相关数据。

4.现场核查。

通过形式评审的企业,由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时,需现场核对、确认申报材料原件,并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出具现场核查意见。

5.形成遴选结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形式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选出重点企业。

6.征求部门意见及社会公示。

7.通报纳入“倍增计划”重点企业名单。

三、扶持措施

(一)倍增企业财政支持。

以2018年数据为基数,在企业承诺期限内(不超过3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倍增的(以江门市统计系统企业联网直报数据为准,不包括通过合并江门市内企业统计报表实现的情况),给予奖励。

奖励资金须有50%以上用于企业研发、技术改造或增资扩产,其余可用于对企业高管人员的奖励。

奖励标准如下: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倍增的同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2.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倍增的同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未达到10亿元的,给予60万元奖励;

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倍增的同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未达到5亿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如果主营业务收入同时达到1-2点标准,再给予叠加奖励。

奖励资金由市本级与企业属地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共同承担。

企业项目同时符合本意见政策及市政府其他政策的,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和不重复资助原则执行。

(二)建立线上线下服务平台。

1.建立线上需求问题池。

倍增企业在“政企通”平台提交落实政策清单需求和问题诉求将进入问题池,系统将企业问题类别交派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其中,属市(区)职能部门业务范畴的,交由市(区)统一处理;属市一级职能部门业务范畴的,交由市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相关部门应在限期内对企业反映的问题进行办理,受制于客观因素和现行法律法规无法办理的应向企业做好解释说明。

2.建立线下需求解决方式。

线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区)、镇(街)三级领导按照企业规模,实施“一对一”挂点服务,其中,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的重点企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管负责人挂点;主营业务收入1亿—5亿元的企业由各市(区)领导挂点;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下企业由各镇街领导挂点。

每半年深入一线协调解决重点企业生产经营难题。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定期跟进“政企通”平台中问题办结和预警情况,对于倍增企业政策清单以外的需求或系统两次发还重办的问题,以“一企一策”方式纳入市政府重大项目协调会议事范畴,由市领导协调研究;对于倍增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共性问题,将不定期报请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三)倍增企业人才政策支持。

1.支持建设科研载体平台。

支持倍增企业新建设博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50万元、30万元建站补贴。

对倍增企业新建立并符合条件的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高水平科研平台,最高给予5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

2.支持引进人才。

对倍增企业新引进符合条件的博士和出站博士后,最高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生活补贴,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购房补贴。

支持倍增企业引进全日制硕士和本科毕业生,其中符合条件的硕士享受住房和生活补贴各1000元/月,本科享受住房和生活补贴各500元/月,最长期限2年。

倍增企业从市外、国外引进急需紧缺的高级技师、技师,服务满一年的,按每引进一名分别给予企业1万元和5千元补贴。

3.支持留住人才。

倍增企业引进的国际先进、国内先进、省内先进、市内先进创新科研团队,经组织专家评审后,分别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专项资助。

支持倍增企业申报江门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最高给予300万元创业项目资助和200万元创新项目专项工作经费资助。

鼓励倍增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等级,晋升正高级、副高级职称,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补贴。

对倍增企业新引进一级、二级、三级高层次人才,可分别享受最高6000元/月、4500元/月、3500元/月,最长期限3年。

4.人才服务。

为倍增企业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人才管家”服务,可按规定享受市民待遇、居留许可、换领驾照、优先办理落户、参加社会保险、安排子女入学、协助配偶就业、医疗保健服务、人才驿站休闲活动等9大服务,建立跟踪服务机制。

5.建立常态化企业联系和服务机制。

安排首席服务专员按照“专人配对、任务包干、定期反馈”的模式与倍增企业对口联系,全面了解企业用工需求,通过组织专场招聘、开展校企合作、劳务协作、人力资源机构招聘等方式,为重点企业提供精细化就业服务。

6.加快倍增企业人才政策落实。

组织倍增企业开展人才政策专题宣传,指导倍增企业建立博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引导企业大力引进各类人才,并按照“优先对接,优先服务,优先兑现”的方式,加快落实各项人才政策。

(四)倍增企业用地政策支持。

1.鼓励企业“零地倍增”,重点企业确有新增用地需求且确保项目建设投产的,按以下原则保证用地需求:

(一)鼓励企业增资扩产,投资规模不低于8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50万元/亩的(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区范围内的,投资规模可降至不低于6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用地规模300亩及以下的部分,其80%由省统筹安排指标;用地规模300亩以上的部门,其60%由省统筹安排指标;省统筹安排指标之外的用地,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用予以安排;

(二)底

(一)条款之外的企业用地,由各市(区)统筹该辖区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解决该重点企业发展需求。

鼓励各市(区)政府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盘活存量土地等方式解决企业用地。

“倍增计划”实施期内,3年内倍增的企业,新增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现有用地规模的30%;5年内倍增的企业,新增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现有用地规模的15%。

2.支持采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向重点企业灵活供应产业用地。

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建设、税收等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

租赁期届满前3个月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可以协议租赁方式续期使用。

重点企业合法使用且项目已建成投产的集体建设用地,经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依法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并补办供地手续至倍增企业。

3.涉及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符合省、市现行“三旧”政策规定的,可按现状地类完善建设用地手续后实施改造。

对市区现有工业类项目鼓励实施升级改造:

容积率1.5至3.5,建筑密度控制区间为35%至50%,绿地率控制区间10%至20%,停车位配置标准为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0.5个停车位,项目改造后用途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容积率可适当提高至4.0;工业(仓储)用地性质的项目,办公、生活等配套设施用地(仅用于该项目内企业的配套和服务)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配套设施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0%;

4.对重点企业全面实行“绿色通道”,市、区两级合力,落实部门间并联审批,支持重点企业实行不动产登记马上办。

重点企业增资扩产,提高产能,优先鼓励原地更新改造,以整合周边土地、厂房为主。

允许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分割登记和转让。

允许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

可分割转让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属新出让用地的,产业类用房可分割转让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

5.原属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可申请扩建增容。

鼓励试点企业实施“工改工”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放宽建筑限高、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等指标的限制。

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五)融资支持。

1.鼓励重点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

推动重点企业赴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协助解决重点企业在上市改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按照我市上市奖励办法,给予成功上市挂牌的重点企业奖励。

2.优先支持申请“政银保”融资项目。

(六)礼遇待遇。

1.应邀参加以江门市人民政府名义主办或者承办的重大庆典活动。

2.应邀出席江门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专题调研、决策咨询、投资推介等活动。

3.进出本市有关客运口岸时,凭倍增计划卡,由查验单位提供通关便利。

4.在江门市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凭倍增计划卡可优先挂号、优先就诊。

5.在规定时间内成功实现倍增计划的企业,其法人代表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属地教育部门予以优先安排入读公办学校。

6.在我市各级行政办事窗口可享受绿色通道,快速便捷办理相关业务;

7.凭倍增计划卡可约见各部门领导。

四、动态调整

(一)“倍增计划”实施过程中,将根据企业倍增成效情况,结合新投产项目情况进行微调。

(二)建立年度评价机制。

每年年初对重点企业上年运营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对于当年未能实现对应规模或效益增长的企业,启动预警和替换机制。

保持营收或税收倍增趋势的,继续享受重点企业待遇;出现增长较慢但经第三方评估仍具备最终年度倍增可行性的,可继续保留一年重点企业待遇,下一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淘汰替换;发现重点企业存在明显失信行为或经第三方评估已不具备倍增可行性的,由遴选委员会评估并将淘汰替补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将其淘汰。

对于提前实现倍增目标并仍然有倍增意愿的企业,可继续纳入“倍增计划”并重新享受相应年限的扶持政策。

(三)建立重点企业成长监测体系和数据库。

重点企业应每半年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企业基础数据、财务信息、生产经营状况等。

五、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月日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止。

 

20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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