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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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下列词句或用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一般应具有如下含义。

  1.1.1项目业主建造工程和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对象,具体情况在专用条件中指明。

  1.1.2工程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工程(包括向业主提供的物资和设备),其概况在专用条件中说明。

  1.1.3服务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亦称监理服务。

  1.1.4业主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1.1.5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提供监理服务并具有监理资质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亦指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派驻到项目所在履行监理服务的机构。

  1.1.6一方业主或监理单位。

  双方业主和监理单位。

  第三方一般是指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或个人。

但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也可以是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它当事人。

  1.1.7监理合同一般应包括: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中标函或委托函: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的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附件A(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附件B(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附件C(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O77_9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以及双方签认的其它文件或附件。

  1.1.8项目建议书被业主认可并接受的监理单位的施工监理投标文件或监理规划。

  1.1.9日即历法日。

  1.1.10月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的前一日截止的时间段。

  1.2解释

  1.2.l监理合同中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方便,不应作为监理合同本身的内容予以理解,也不应用于对监理合同进行解释。

  l.2.l为了文字简练,监理合同中有些词句成用语可能会有多种含义,阅读时应视上下文的实际需要而定义。

  113如果监理合同中所包括的文件之间出现矛盾,应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或双方最后确认的文件为准。

  2监理单位的义务

  2.1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合同规定的形式、范围与内容履行与项目有关的监理服务,其具体内容在监理合同附件A中规定。

  2.2正常的和附加的服务

  2.2.1正常的服务是指监理合同附件A中规定的监理服务。

  2.2.2附加的服务是指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在监理合同附件A规定的正常服务之外增加的监理服务。

  2.3职责

  2.3.1监理单位应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根据适合的专业技术规定和国际惯例公认的行业工作准则,谨慎而勤奋地履行监理服务。

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应在监理合同附件A中详细规定并加以说明。

  2.3.2如果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业主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必须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监理合同。

此时监理单位应:

  2.3.2.1根据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履行监理服务;

  2.3.2.2根据职责范围,在业主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

  2.3.2.3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可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业主的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

  2.4监理人员

  2.4.1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必须能够适应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工作,其主要监理人员的资质应在项目建议书中详细描述并得到业主的认可。

  2.4.2为了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中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业主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

  2.4.3监理单位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时。

应事先得到业主的同意。

  2.4.4业主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能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

  2.4.5即使是业主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业主的认可。

  2.4.6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

  2.5业主财产

  所有由业主提供给监理单位使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均属于业主财产,监理单位在使用时应予以爱护。

当监理服务完成或中止时,监理单位应将上述设施、设备尚未使用的物品的清单提交业主。

如果在专用条件中规定由监理单位负责移交上述设施、设备和物品,此项工作可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或并入监理单位的服务费用报价中。

  26保密

  在监理合同有效期间或监理合同专用条件规定的期限内,未经业主的书面同意,监理单位不得泄露业主与本项目、本工程、本监理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

  3业主的义务

  3.1监理工作条件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提供履行服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其具体内容在监理合同附件B中明确。

  3.2资料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B的规定,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与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

  3.3决定

  业主应在监理合同附件B规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答复的重大问题做出书面决定。

  3.4代表

  业主应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监理单位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

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7日通知监理单位。

  3.5授权通知

  业主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单位及业主授予监理单位的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3.6设施和物品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B的规定,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与监理单位后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设施、设备、物品及其相应服务。

如果要求监理单位自备全部或部分上述设施、设备和重要物品,必须在监理合同附件B中规定,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或并放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用报价中。

  3.7辅助工作人员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B的要求,向监理单位免费派遣与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辅助工作人员。

上述人员应服从监理单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并对自身的行为负责。

如果要求监理单位自聘全部或部分上述人员,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或并入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用报价中。

  4责任和保障

  4.1监理单位的赔偿责庄

  监理单位违反监理台同的规定并造成业主经济损失的,应向业主赔偿,赔偿办法在专用条件中规定。

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

如果监理单位与业主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监理单位的上述责任赔偿,均应按照本合同条件第4.4条的规定办理。

  4.2业主的赔偿责任

  业主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并造成监理单位经济损失的,应向监理单位赔偿,赔偿办法在专用条件中规定。

  4.3赔偿责任的期限

  业主或监理单位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都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日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

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7日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日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日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

否则,无论是业主还是监理单位均有权对上述索赔不予受理。

  4.4赔偿的限额

  鉴于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了任何一方向另一方依据本合同条件第4.1条和第4.2条支付赔偿的最高限额,双方在此一致同意放弃超过该限额的剩余赔偿要求。

但本合同条件其它条款规定的补偿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

  4.5保障

  4.5.1在监理单位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的提下,业主应保障监理单位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

  4.S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由监理单位按照业主认可的形式向业生递交履约担保书或履约保证金。

如果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监理合同时,业主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金。

  4.6保险

  4.6.1监理单位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

如果监理单位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

  4.6.2业主可在专用条件中规定,要求监理单位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业主可接受的条件对监理单位的责任、第三方的责任以及业生为监理服务提供的财产等进行保险。

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

  5监理会同的生效、终止‘变更’脊柱与中止

  5.l监理合同的生效

  监理合同生效的时间,以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5.2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

如果非监理单位的原因,致使监理服务时间需要延长,双方应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5.3监理合同的终止

  监理合同终止和失效的时间,按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方式确定。

监理合同失效后,双方均不再受本监理合同的约束。

  5.4监理合同的变更

  5.4.1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监理合同进行变更。

  5.4.2业主可书面要求,改变本合同条第给2.1条和监理合同附件A拟定的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但必须在双方一致的基础上,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变更。

上述变更导致增加或减少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其有关的监理费用和服务时间亦应做相应的调整。

  5.4.3因业主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地单位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应及时将该情况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书面通知业主,如有必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

上述情况导致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监理单位完成相应服务的时间亦应予以延长。

  5.4.4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物价变动等因素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变化,其调整办法在专用条件中规定。

  5.4.5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变动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增加或服务时间的延长,业主应据实向监理事垃给予补偿。

  5.5监理合同的暂停与中止

  5.5.1出现根据本监理合同的规定不应由监理单位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监理单位不能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时,监理单位应立即书面通知业主。

并且:

  5.5.1.1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监理服务时,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

  5.5.1.2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单位在书面通知业主28日之后,有权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及时向监理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金。

  5.5.1.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监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双方应对由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延误各负其责。

  5.6.2业主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监理服务或中止本监理会同时,必须在56日之前发出书面通知。

监理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该部分监理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

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及时向监理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金。

  5.5.3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业主可书面要求监理单位予以解释。

若监理单位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业主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

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没收监理单位的全部或部分履国约担保金。

  5.5.4业主拖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并已超过专用条件规定期限的28日,或根据本合同条件和5.5.I.I条或第5.5.2条的规定,暂停监理服务已超过6个月,监理单位可书面更求业主予以解释。

若业主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监理单位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

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及时向监理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金。

  5.3.5监理合同的中止,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监理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

  5.6转让和分包

  5.6.1没有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责任和权力予以转让。

  5.6.2没有业主的同意,监理单位不得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

监理单位因监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

  6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6.1监理服务费用

  监理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和内容应在监理合同附件C中规定。

  6.1.1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C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支付正常服务的费用。

  6.1.2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C规定的费率和价格或基于此费率和价格,向监理单位支付附加服务的费用。

如果该费率和价格明显不适用,双方可根据本合同条件第5.4.1条和第5.4.2条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并商定新的费率和价格。

  6.2支付

  监理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应在监理合同附件C中规定。

  6.2.1业主在专用条件规定的期限内,未向监理单位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则应按照专用条件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给监理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

  该补偿不影响本合同条件第5.5.5条规定的监理单位的权力。

  6.2.2业主对监理单位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应在7日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单位其它应得款项的支付。

本合同条件第6.2.1条的规定适用于最终支付给监理单位的一切曾经有过争议的款项。

  6.3货币

  业主支付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的费用,其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等事宜,在专用条件中规定。

  7其它

  7.1合同双方的关系

  合同双方互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双方应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本监理合同。

业主和监理单垃均应按照监理合同公正地行使权力和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

  7.2语言和法律

  本监理合同使用的语言或主导语言及合同所遵循的法律,在专用条件中规定。

  7.3奖励

  业主欲就工程质量优良、工期提前、投资节约或监理单位提出的具有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对监理单位予以奖励,则应在专用条件中写明奖励的办法。

  7.4利益矛盾

  未经业主书面同意,监理单位不得获取本监理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参与与本监理合同规定的业主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7.5版权

  7.5.1对监理单位拥有版权并已用于本监理服务中的所有文件,业主有权在合同项目中使用或复制,但未经监理单位的同意,业主不得将上述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它项目工程或服务之中。

  7.5.2如果在专用条件中没有另外规定,则监理单位有权出版与本项目或本工程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

但未经业主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业主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济情报7.6通知

  本监理合同涉及的通知均为方面形式,并在送达协议中注明的地址时生效。

无论发送方采用何种方式递送通知,收受方都应用书面回执确认。

  8争端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监理合同过程中发生争端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或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若经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根据专用条件的规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办公用品及耗材采购合同

甲方(购方):

 乙方(供方):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职务: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友好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采购办公用品及耗材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甲方向乙方购买办公用品及耗材:

        。

2.产品描述(产地、型号、规格):

        。

3.乙方向甲方免费提供上述产品的送货及售后退换等服务。

第二条 合同价款

1.单价及总价:

        。

2.供货价格

(1)在同等产品中,乙方愿按最低优惠价格提供产品给贵单位。

(2)按照标书中所提出的“达到一定采购量”后享受的优惠价格执行。

3.价格调整

每一个季度结束前  个工作日内,乙方可对采购清单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一次价格更新,个别产品如价格调整浮动至  %时,即可进行更新(包括误报的错误价格),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

预期通知的将计为下一个季度(个别产品除外)。

4.执行更新价格

甲方在接到乙方价格调整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给予最终确认(以书面确认单为准)。

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接到确认单,将视为已确认。

更新价格确认后即日起执行新的价格。

5.本合同货款单价已包括货物移交至甲方所需的一切税费。

第三条 支付方式

本合同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

1.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甲乙双方共同对产品进行验收,每个季度(或月)结束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需提供发票及甲方订单,经甲方将产品订单与产品验收单对照核实后,确认发生费用与乙方提供的发票相符,甲方按实际发生的一个季度(或月)货款一次性付清。

2.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货款总额的  %)人民币  元(¥  );乙方负责将设备运到甲方指定地点,设备验收合格后,甲方在  天内向乙方支付货款总额的  %,即人民币  元(¥  );余款(货款总额的  %)人民币  元(¥  )作为质保金,待设备质保期满后  天内支付。

第四条 包装及运输

1.乙方应为商品提供适宜商品运输的包装方式,产品采用密封性形式,包装上应注明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粗暴搬运,对于因包装不良所发生的损失及采用不充分或不妥善的防护措施而造成的任何锈损,乙方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2.乙方负责无偿将商品运送至甲方订单所指定的地点。

运输过程中,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商品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对商品进行检验并办理相关商品移交手续。

商品移交后,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4.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交货地点及时间

1.交货地点:

        。

2.交货时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年内;一般送货时间为  个工作日或以订单上甲方要求时间为准,如遇采购方有急用商品订单,则当日或以最短时间将对方所订货物送到指定地点。

第六条 检验

1.货到后,甲方按订单内容收货,产品的规格、型号均以订单要求为准,对于使用单位要求更换规格、型号的情况,乙方必须通过      的同意后方可更换,对于清单外的产品,按照招标书的要求,以“达到一定采购量”的价格出售给甲方。

2.甲方收到产品的同时填写一般产品采购验收单,确认产品符合要求后,甲方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同时验收单复印一份给乙方。

  季度(或月)末结款时以验收单上产品数量、价格为准。

3.对于更换的产品,需在验收单上注明,对于增加的产品或价格有变动的产品,需另外填写验收单。

4.对于应急采购产品,按甲方对产品的要求,乙方保证在  小时内送到甲方指定地点。

第七条 质量保证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所有产品均为投标书中所规定之原厂产品,质量符合标书中规定的标准。

如果产品质量与投标书的标准不符,乙方应负责更换;如更换后仍不能达到招标书规定标准,甲方有权退货。

第八条 售后及其他服务

1.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质量问题或者不能达到使用要求,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  小时内进行退换,对于退换货的情况,双方需做好验收记录,以备结算时对账。

2.乙方应提供有效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如有变更,乙方应及时、主动通知甲方。

每批订单均应指定专人负责跟单送货,送货人应佩戴乙方公司标志,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如有特殊情况需另行安排人员跟单送货,应做好送货情况交接表,以避免因更换送货人员而耽误退换或补货等。

第九条 环保和安全要求

1.乙方承诺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乙方所提供商品和服务不能对甲方的正常使用人员的人身健康造成危害,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产品瑕疵

1.在交货之前,乙方应就产品的品质、规格、性能、数量及重量做出准确和全面的检验,保证其产品不存在任何瑕疵。

2.如甲方发现乙方所售产品存在任何瑕疵,有权要求乙方换货。

换货必须全新并符合招标书规定的品质、规格和性能。

若换货仍不能达到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要求退货,并由乙方负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本着信守合同、友好协商的原则,处理本合同有关事宜。

2.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如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每延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一季度总货款  ‰的违约金,但总计不超过总价的  %。

4.如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将产品运到甲方指定地点或未按约定时间送到全部产品(经甲方允许可以延期送的产品除外),每延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一季度总货款  ‰的违约金,但总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

5.如乙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与招标书规定不符,甲方有权退货,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由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

1.除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外,未经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合同内容。

2.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只有在双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后才生效,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本合同任何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应及时向违约方发出书面纠正通知,违约方应于收到书面纠正通知之日起  日内纠正违约行为,否则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4.本合同任何一方破产、解散,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由于严重的水灾、火灾、地震、政府政策调整等和其他公认的不可抗力或双方认可的不可抗力而导致本合同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则合同延期执行,该方可就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部分不承担未履行本合同的责任,但应在  小时内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随后的  天内通过挂号信邮寄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的证明给另一方。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一切努力减轻和克服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后继续履行合同职责。

3.在不可抗力的影响下,受阻方可暂时停止执行合同的受阻部分。

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超过  个月以上时,双方可以就解除合同及其他未尽事宜进行协商处理。

4.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通知

本合同中任何通知必须为书面形式。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和适用法律

1.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因执行本合同所产生之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向      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2.仲裁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争议处理期间,除正在审理的部分以外,双方应继续执行合同的其余部分。

4.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补充,加盖甲乙双方公司印章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加盖公司印章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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