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住宅小区公共配电工程设计技术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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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住宅小区公共配电工程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温州市住宅小区公共配电工程设计技术规定

(试行)

 

温州电力局生产处

2009年2月

目次

前言

1总则∙∙∙∙∙∙∙∙∙∙∙∙∙∙∙∙∙∙∙∙∙∙∙∙∙∙∙∙∙∙∙∙∙∙∙∙∙∙∙∙∙∙∙∙∙∙∙∙∙∙∙∙∙∙∙∙∙∙∙∙∙∙∙∙∙∙∙∙∙∙∙∙∙∙∙∙∙∙∙∙∙∙∙∙∙∙∙∙∙∙∙∙∙∙∙∙∙∙∙∙∙∙∙∙∙1

2引用标准∙∙∙∙∙∙∙∙∙∙∙∙∙∙∙∙∙∙∙∙∙∙∙∙∙∙∙∙∙∙∙∙∙∙∙∙∙∙∙∙∙∙∙∙∙∙∙∙∙∙∙∙∙∙∙∙∙∙∙∙∙∙∙∙∙∙∙∙∙∙∙∙∙∙∙∙∙∙∙∙∙∙∙∙∙∙∙∙∙∙∙∙∙∙∙∙∙1

3术语和定义∙∙∙∙∙∙∙∙∙∙∙∙∙∙∙∙∙∙∙∙∙∙∙∙∙∙∙∙∙∙∙∙∙∙∙∙∙∙∙∙∙∙∙∙∙∙∙∙∙∙∙∙∙∙∙∙∙∙∙∙∙∙∙∙∙∙∙∙∙∙∙∙∙∙∙∙∙∙∙∙∙∙∙∙∙∙∙∙∙∙∙∙∙3

4供配电方式及负荷容量∙∙∙∙∙∙∙∙∙∙∙∙∙∙∙∙∙∙∙∙∙∙∙∙∙∙∙∙∙∙∙∙∙∙∙∙∙∙∙∙∙∙∙∙∙∙∙∙∙∙∙∙∙∙∙∙∙∙∙∙∙∙∙∙∙∙∙∙∙∙∙∙∙6

5线路管沟及所址要求∙∙∙∙∙∙∙∙∙∙∙∙∙∙∙∙∙∙∙∙∙∙∙∙∙∙∙∙∙∙∙∙∙∙∙∙∙∙∙∙∙∙∙∙∙∙∙∙∙∙∙∙∙∙∙∙∙∙∙∙∙∙∙∙∙∙∙∙∙∙∙∙∙∙∙∙∙7

6配电装置要求∙∙∙∙∙∙∙∙∙∙∙∙∙∙∙∙∙∙∙∙∙∙∙∙∙∙∙∙∙∙∙∙∙∙∙∙∙∙∙∙∙∙∙∙∙∙∙∙∙∙∙∙∙∙∙∙∙∙∙∙∙∙∙∙∙∙∙∙∙∙∙∙∙∙∙∙∙∙∙∙∙∙∙∙∙∙∙∙∙8

附录A∙∙∙∙∙∙∙∙∙∙∙∙∙∙∙∙∙∙∙∙∙∙∙∙∙∙∙∙∙∙∙∙∙∙∙∙∙∙∙∙∙∙∙∙∙∙∙∙∙∙∙∙∙∙∙∙∙∙∙∙∙∙∙∙∙∙∙∙∙∙∙∙∙∙∙∙∙∙∙∙∙∙∙∙∙∙∙∙∙∙∙∙∙∙∙∙∙∙∙∙∙∙∙∙14

 

前言

为了适应温州市区10kV及以下住宅小区公共配电工程管理工作的需要,使10kV及以下住宅小区公共配电工程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特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明确10kV及以下住宅小区公共配电工程设计技术要求,并对其土建、电气等设计内容做了规定。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

温州电力局生产处

本标准的解释单位:

温州电力局生产处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

王化林洲游郑朴马劲东谢鹏林姬旭东高秀珍金佳李万军周棣王强宏叶方彬

本标准的主要审核人:

丁文俊赵深

本标准的审定人:

刘伟军

本标准的批准人:

周华

 

1总则

1.1为规范温州市区10kV及以下住宅小区公共配电工程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温州市区10kV及以下住宅小区公共配电工程的新建和扩建配电设计,各县局可参照执行。

1.3温州市区10kV及以下住宅小区公共配电工程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1.4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5住宅小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络。

1.6住宅小区公共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1.7凡本标准未尽事宜,按有关标准、规范相关细则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定中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有标准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定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0052-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3-94《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4-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5-93《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50060-92《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50180-19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含条文说明)》2003修订

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

GB12326-2000《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

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GB50217-200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T14549-93《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GB/T17825.8-1999《CAD文件管理标准化审查》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版)

DL/T599-2005《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

DL/T5352-2006《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DL/T5221-2005《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

DL/T5137-2001《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DL/T5202-2004《电能量计量系统设计技术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典型设计电能计量装置分册》2007版

浙江省电力公司《装表与接电工作标准(试行)》2008版

DL/T5220-2005《1O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698-1999《低压电力用户集中抄表系统技术条件》

DL/T621-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DL/T620-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SDGJ60-88《电力系统设计内容深度规定》

Q/ZDJ04-1999《浙江省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原则》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典型设计10kV配电工程分册》2006版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典型设计电缆敷设分册》2006版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典型设计10kV和380/220V配电线路分册》2006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6版

3术语和定义

3.1住宅小区

本标准中住宅小区也称“居住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包括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

3.2公共服务设施

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

3.3高层住宅

指建筑高度越过24m的建筑,高层住宅建筑为十层以上(含十层)的住宅建筑。

3.4中压电网

本规定指额定电压为10kV的电网。

3.5低压电网

指额定电压为380V/220V的电网。

3.6小区公用开闭所

指10kV进出线电缆都设开关,有开闭和分配电能作用的中压配电设备(母线上不含配变)及其配套建筑物(构筑物)。

3.7小区公用配电室

本标准中主要指10kV中压交流电源经电力变压器降压后对380V/220V低压用电设备供电的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构筑物),个别小区公用配电室也兼有局部分配10kV电能功能。

3.8低压电缆分支箱

指用于低压电缆简单分支的箱体。

3.9电能表计量箱

指内设电能计量表计、进出线开关等设备的箱体,简称表箱。

3.10住宅小区公共配电工程

指由10kV开闭所、10kV/0.4kV的小区公用配电室、10kV电缆线路、380V/220V电缆线路、380V/220V封闭母线、桥架、电力电缆沟、低压电缆分支箱、电能表计量箱等组成的配电工程。

4供配电方式及负荷容量

4.1根据新建住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荷性质不同,Ⅰ类建筑(建筑分类参见GB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应采用双电源供电,Ⅱ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应采用双回路供电,并在消防设备末端加置双电源自动投切装置,其它及电梯及生活给水泵应采用双回路供电,并配置一定容量的自备电源。

4.2除上述以外的用电设备及居民用电可采用单电源供电,住宅楼内部应推行“TN-S”和“TN—C—S”系统供电方式。

4.3住宅用电容量确定原则:

4.3.1居民住宅用电负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80W计算,有特殊要求超过上述标准的可视具体条件而定,但原则上不得低于下表规定。

住宅类型

建筑面积(m2/户)

用电负荷(kW/户)

电源性质

备注

普通多层、高层住宅

80以下

6

单相

按60~80W/m2配电

80-150

8

单相

150-200(含150)

10或12

单相或三相四线

200及以上

起点12kW超过按实际确定

三相四线

别墅(含连体

200及以下

20

三相四线

按80W/m2配电

200以上

起点20kW超过按实际确定

三相四线

注:

以上配置为最小控制值,住宅设计中对电气容量有特殊要求时,按实际计算确定。

4.3.2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或营业店面(店连屋)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

设备容量不明确时,可按100~150W/m2计算。

4.3.3小区公用变应按不小于80VA/m2配置变压器。

 每台小区公用配变供电范围宜控制在8000m2左右,最大应控制在10000m2内,低压供电半径宜小于150m,小区公用配变应尽可能深入负荷中心,满足环境、环保、消防等要求。

小区公用配变单台最大容量,近期一般宜控制在不大于800kVA,远期控制在不大于1000kVA。

4.4供配电设计中,为公建供电的低压线路不应与为住宅供电的低压线路共用一路。

4.5属小区物业管理的公用设施(含消防设施、电梯、楼道灯、地下室照明、应急照明、通风设施等),需以供电部门联系单的供电范围为单位计算容量,装表计量。

4.6小区公用配电室、环网柜每路馈线所带配变不宜超过4台,且容量不宜超过2000kVA。

一个小区公用配电室,配变数量不应超过2台。

4.7住宅小区一般由10kV电源供电,电源可取自附近的110kV、35kV变电所的若干10kV供电回路或附近的住宅小区的开闭所,一回10kV供电线路负荷容量控制在7500kVA内,具体配电方案依据供电部门的联系单。

5线路管沟及所址要求

5.1电缆线路路径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应与各种管线和其它市政设施统一安排。

5.2市区电缆管线主要以电缆排管和电缆沟相结合,电缆管沟设计宜按电网远景规划并预留适当裕度一次建成。

10kV电力电缆应在地面排管或电缆沟敷设,若局部受限可由桥架过渡,但应充分考虑其运行和检修维护方便。

中压管沟与低压管沟应相互独立,并与相关市政管沟保证安全距离(依据GB50217-200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5.3小区公用开闭所、配电室位置的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5.3.1应按GB50053-94《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中第二章所址选择规定执行,具有排水、防渗水、防潮、隔热、隔声和通风设施及独立的消防、检修通道,同时考虑温州地理及气候等因素,不应设在地下室。

5.3.2根据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不应与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紧贴布置,如受客观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应根据GB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中5.2保温、隔热和5.3隔声的要求,在建筑设计中采取必要的措施。

5.3.3小区公用开闭所、配电室模式,应为独立建筑物,设置在一至二层,不宜采用箱式变。

5.3.4小区公用开闭所、配电室净高应达到3.3m(不包括电缆层)以上(如无封闭母线或桥架等设施净高可适当降低,但必须满足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屋内不应有各种有碍运输、检修的柱、梁。

6配电装置的要求

6.110kV开关柜

6.1.1开闭所及配电室内开关一般选用负荷开关,必要时可选用断路器。

变压器柜一般选用负荷开关,用熔断器保护。

根据绝缘介质,10kV负荷开关可选用充气负荷开关柜(可分为二种:

单元式(分体式)和共箱式(全绝缘))或空气绝缘负荷开关柜。

6.1.2设备短路电流水平宜按20kA/2s选择。

6.1.3电缆及电缆头应满足热稳定要求(电缆截面宜在95mm2、120mm2、240mm2、300mm2选择)。

6.1.4开关柜防护等级宜在IP3X及以上。

开关柜应具备“五防”闭锁功能。

6.1.5开关柜根据环境条件可配置温湿度控制器,开关柜进出线应配置短路及接地故障指示器和电动、手动操动机构。

进入环网回路和开闭所的全部进出线10kV负荷开关需配置电动机构。

6.1.6所有开关柜体都应安装带电显示器,要求带二次对相孔。

供电给变压器和终端变的10kV负荷开关需配置接地开关

6.1.7充气式负荷开关柜宜配置压力指示表和过气压或欠气压保护。

6.1.8进出线开关柜应安装氧化锌避雷器和电流互感器及测量仪表。

6.1.9开闭所应设母线电压互感器单元,干线环网进出线柜宜设进出线电压互感器,并预留二次UPS设备位置和三遥(遥信、遥测、遥控)端口。

6.1.10开关柜内附件、材料应达到阻燃、耐火要求。

6.1.11开关柜外形尺寸,设计时宜采用同类产品标准最大外形尺寸,便于今后配件安装和维护检修。

6.2配电变压器

6.2.1变压器应选用节能环保型(低损耗、低噪声)产品,接线组别宜采用Dyn11。

6.2.2独立户内式配电室可采用油浸式变压器,大楼建筑物非独立式配电房内变压器应采用干式变压器。

6.2.3变压器分接范围采用10.5±2×2.5%/0.4kV。

6.3低压配电设备

6.3.1低压开关柜宜选用固定式成套柜和抽屉式低压成套柜,要求防护等级在IP3X以上。

开关柜外形尺寸,设计时宜采用同类产品标准最大外形尺寸,便于今后配件、馈线电缆的安装和维护检修。

6.3.2具备两台配电变压器及以上配电房应装设0.4kV母分开关(并满足闭锁防误要求)。

6.3.3低压开关柜的进线开关应选用空气断路器,要求有瞬时脱扣、短延时脱扣、长延时脱扣三段保护,应采用分励脱扣器,一般不设置失压脱扣。

6.3.4低压开关柜进出线和联络开关应选用有可执行遥信、遥测、遥控功能,需带通讯接口。

300A及其以上的低压出线回路选用框架开关,400A及以上开关需配电动操作机构。

6.3.5低压进线柜内应配置能记录电气运行数据和控制无功投切功能的配变综合测控仪,兼具计量功能,并配置相应的GPRS传输模块。

6.3.6电压无功补偿装置应采用自动补偿方式,具有三相、单相混合补偿方式。

补偿容量按单台变压器容量30%~40%配置,保证用电高峰时功率因数达到0.95以上。

6.3.6低压电力电容器宜采用自愈式电容器,要求免维护、无污染、环保。

6.3.7Ⅰ、Ⅱ类建筑每单元的居民照明干线应采用低压封闭母线供电。

Ⅰ类建筑每单元的居民照明干线应采用二回低压封闭母线奇偶层供电互为备用。

6.3.8低压馈线桥架敷设时,必须保证其运行检修通道,电缆根据环境采用防水护套、阻燃型。

6.3.9配电室或开闭所应根据空间大小安装必要数量的通风设备,风机等设备内外应加装保护罩,其网格≤20×20mm。

风机应直接通向户外,宜安装在距地0.3m(用于排大密度气体)和距地3m或梁下0.3m(一进一出,用于通风散热)。

6.3.10强电竖井应加置照明设备并留有检修人员足够的维护空间。

6.3.11低压分支箱宜采用纤维增强型不饱和聚酯树脂材料(SMC),SMC产品材质应满足GB/T8627-2007和GA132-1996的要求,并可以提供建筑材料防火和烟气毒性方面的检验报告。

低压相关设备、材料应达到阻燃、耐火要求。

6.4防雷、接地及过电压保护

6.4.1防雷设计应满足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版的要求。

6.4.2电气装置过电压保护应满足DL/T6200-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要求。

6.4.310kV避雷器的接地,如独立设置,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Ω.如与变压器低压零线共同接地,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Ω,为保证主接地良好,采用二点接地,低压电网每路出线的中间及末端应加置重复接地,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Ω,接户铁板、电表箱等应接地,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Ω。

电气保护接地若与智能化部分接地共用接地体,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Ω。

6.5电能计量

6.5.1新建住宅用电应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方式,并采用“集中装表、分户控制”原则安装,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通用设计电能计量装置分册》设计要求。

6.5.1.1低压居民客户(高层)可根据每层客户数,分楼层区间集中装设计量箱。

6.5.1.2低压居民客户(小高层)在底层电表间集中装设计量箱。

6.5.1.3低压居民客户(公寓)在各单元的楼道底层装置计量箱。

6.5.1.4零星居民客户应装设户外计量箱。

6.5.2电能计量表计的配置应当符合国家及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电能表。

6.5.3当每套住宅用电容量在10kW及以下时,应采用单相供电到户计量方式;每套住宅用电容量超过10kW时,可采用三相供电到户计量方式。

6.5.4新建住宅区域内不同电价分类的用电负荷,应分别装设计量表计。

对执行同一电价的公用设施用电,应相对集中设置公用计量表计。

6.5.5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应采用远程自动抄表方式。

6.5.6计量表箱分为集中表箱和单户表箱,其材质宜采用纤维增强型不饱和聚酯树脂材料(SMC),SMC产品材质应满足GB/T8627-2007和GA132-1996的要求,并可以提供建筑材料防火和烟气毒性方面的检验报告。

6.5.7集中表箱应装有供电部门统一规定的、由高能稀土永磁材料制成的封闭式锁具,应具有防窃电、防锈蚀、防异物塞入、防钻、防万能钥匙开启、防技术性开启等性能,具备使用寿命在六年以上,达到国标GA/T73-94标准。

6.5.8单户住宅(含别墅)用电,应采用单户表箱。

表箱宜安装在户外,便于抄表和维护,应具有防雨和防阳光直射计量表计等防护措施。

6.6配电自动化部分

6.6.1在配网自动化规划区域内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的高压配电网,应预埋配网自动化通讯管孔及布置相应的通讯、控制线路,预留配网自动化设备装设位置。

6.6.2有条件的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应实现配网自动化功能,基本功能要求应满足部颁《配电自动化及管理系统功能规范》、《配电网自动化系统远方终端技术规范》(DL/T721-2000)要求。

6.6.3远程自动化抄表系统应包括带485通讯接口的电能表、数据采集终端(采集器、集中器等)、主站管理系统。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用词说明

A.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A.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表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

A.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A.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

采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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