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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

《容规》和GB150规程标准归类总汇

(可作培训资料)

内容提要:

第一章范围

第二章基本概念

第三章基本知识

第四章材料

第五章设计

第六章无损检测

第七章焊接

第八章制造

第九章热处理

第一十章试验

第一十一章安全附件

第一十二章有色金属

第一十三章低温压力容器

第一章范围

一、《容规》范围

(一)适用范围

1、最高工作压力(pw)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大于等于0.025m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二)《容规》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容器

1、与移动压缩机一体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的分气缸;

2、容积小于0.025m3的高压容器;

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

4、螺旋板换热器;

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

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三)适用于所属压力容器的附件

1、安全阀;

2、爆破片装置;

3、紧急切断装置;

4、安全联锁装置;

5、压力表;

6、液面计;

7、测温仪表。

(四)适用于除压力容器本体外还有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五)《容规》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5、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等0.1MPa的压力容器);

6、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不包括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

7、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

二、GB150-98范围

(一)适用范围

1、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35MPa的压力容器;

2、适用于设计温度范围按钢材允许的使用温度确定。

(二)不适用于范围

1、直接用火焰加热的容器;

2、核能装置中的容器;

3、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如泵、压缩机、涡轮机、液压缸等)中自成整体或作为部件的压力容器室;

4、经常搬运的容器;

5、设计压力低于0.1MPa的容器;

6、内直径(对非圆形截面,指宽度、高度或对角线,如矩形为对角线,椭圆为长轴)小于150㎜的容器;

7、要求作疲劳分析的容器;

8、已有其他行业标准的容器。

诸如制冷、制糖、造纸、饮料等行业中的某些专用容器和搪玻璃容器。

(三)对不能用GB150标准来确定结构尺寸的受压元件,允许用以下方法设计,但需经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定、认可。

1、包括有限元法在内的应力分析;

2、验证性实验分析(如实验应力分析、验证性液压试验);

3、用可比的已投入使用的结构进行对比经验设计。

第二章基本概念

一、压力、温度和厚度

1、压力

■压力:

除注明者外,压力均指表压力。

■工作压力:

指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容器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

■设计压力:

指设定的容器顶部的最高压力,与相应的设计温度一起作为设计载荷条件,其值不低于工作压力。

■计算压力:

指在相应设计温度下,用以确定元件厚度的压力,其中包括液柱静压力。

当元件所承受的液柱静压力小于5%设计压力时,可忽略不计。

■试验压力:

指在压力试验时,容器顶部的压力。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

指在设计温度下,容器顶部所允许承受的最大表压力,该压力是根据容器壳体的有效厚度计算所得,且取最小值。

2、温度

■设计温度:

指容器在正常工作台情况下,设定的元件的金属温度(沿元件金属截面的温度平均值)设计温度与设计压力一起作为载荷条件。

■试验温度:

指压力试验时,壳体的金属温度。

3、厚度(厚度关系见下图)

 

■计算厚度(δ):

指按公式计算得到的厚度。

需要时,尚应计入其他载荷所需厚度。

■设计厚度(δd):

指计算厚度与腐蚀裕量之和。

■名义厚度(δn):

指设计厚度加上钢板厚度负偏差后向上圆整至钢材标准规格的厚度。

即标注在图样上的厚度。

■有效厚度(δe):

指名义厚度减去腐蚀裕量和钢材厚度负偏差。

■钢材厚度(δs):

钢材的投料厚度。

■最小保证厚度(δmin):

为了保证设计的安全等性能所必须保证的最小厚度。

加工成形后,实测的最小厚度不得小于最小保证厚度。

一般规定:

最小保证厚度不得小于名义厚度减去钢板厚度负偏差;最小保证厚度也可在图样上注明;对于分析设计,最小保证厚度可以是设计厚度。

二、特种设备用语含义

1、锅炉:

是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

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3、压力管道:

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的管道。

4、电梯: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5、起重机械:

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6、客运索道: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7、大型游乐设施:

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注:

特种设备还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三、法规名词术语

1、法律――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的法律。

2、行政法规――按照《宪法》和《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尚未制定法律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3、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4、部门规章――按照《立法法》规定,由国务院各部、委、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本文所述部门规章泛指以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形式颁布的、行政管理性内容较突出的文件。

5、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及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经政府办公会议决定并由政府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令”。

6、安全技术规范――本文所指安全技术规范是规定强制执行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管理规定和检验检测方法,以及许可、考核条件、程序的一系列具有行政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安全监察规程”、“许可、考核规则”、和“技术检验规则”。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首次以法规形式在锅炉压力容器领域提出了“安全技术规范”的概念,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

7、安全性能――是指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安全技术项目和指标,即特种设备基本安全要求的总和。

8、引用标准――本文所述引用标准系指安全技术规范所引用的标准。

标准一旦被安全技术规范所引用,具有与安全技术规范同等的法律效力和强制属性,并成为法律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

9、安全监察――本文所称安全监察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政府行政机关为实现安全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等活动的总和。

第三章基本知识

一、压力容器的分类

介质性质

非易燃

无毒/轻毒性

易燃

中度毒性

高度毒性

极度毒性

PV值(MPa.m3)

 

≥0.5

≥10

 

≥0.2

低压

(MPa)

0.1≤p<1.6

 

换热容器

 

 

 

 

 

分离容器

一类

容器

 

 

 

储存容器

 

 

 

 

 

反应容器

 

 

 

 

 

管壳式余热锅炉

 

 

 

 

 

搪玻璃压力容器

 

 

 

 

 

中压

(MPa)

1.6≤p<10

 

换热容器

二类

容器

 

 

 

分离容器

 

 

 

 

 

储存容器

 

 

 

 

 

反应容器

 

 

 

 

 

管壳式余热锅炉

 

 

 

 

 

搪玻璃压力容器

 

 

 

 

 

高压

(MPa)

10≤p<100

 

换热容器

 

 

 

 

 

分离容器

三类

容器

 

 

 

储存容器

 

 

 

 

 

反应容器

 

 

 

 

 

管壳式余热锅炉

 

 

 

 

 

使用强度级别较高的

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

 

 

 

 

 

球形储罐

(容积大于等于50m3)

 

 

 

 

 

低温液体储存容器

(容积大于5m3)

 

 

 

 

 

二、压力容器压力等级【按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p)划分】

等级

代号

压力范围

低压

L

0.1MPa≤p<1.6MPa

中压

M

1.6MPa≤p<10MPa

高压

H

10MPa≤p<100MPa

超高压

U

p≥100MPa

三、压力容器分类(按压力容器在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作用原理划分)

分类

代号

作用原理

典型设备

反应压力容器

R

用于完成介质的物理、化学反应

反应器、反应釜、分解锅、硫化罐、分解塔、聚合釜、高压釜、超高压釜、合成塔、变换炉、蒸煮锅、蒸球、蒸压釜、煤气发生炉

换热压力容器

E

用于完成介质的热量交换

管壳式余热锅炉、热交换器、冷却器、冷凝器、蒸发器、加热器、消毒锅、染色器、烘缸、蒸炒锅、预热器、溶剂预热器、蒸锅、蒸脱机、电热蒸汽发生器、煤气发生炉水夹套

分离压力容器

S

用于完成介质的流体压力平衡缓冲和气体净化分离

分离器、过滤器、集油器、缓冲器、洗涤器、吸收塔、铜洗塔、干燥塔、汽提塔、分汽缸、除氧器

储存压力容器

C

(球罐:

B)

用于储存、盛装气体、液体、液化气体等介质

各种型式的储罐

四、锅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

制造锅炉范围

A

不限

B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表压,下同)

C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8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及等于1t/h的蒸汽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的热水锅炉

D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1MPa的蒸汽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小于及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

五、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

制造压力容器范围

代表产品

A

A1:

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

A2:

第三类低、中压容器;

A3:

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

A4:

非金属压力容器;

A5:

医用氧舱

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无缝、锻造、管制等结构形式

B

B1:

无缝气瓶;

B2:

焊接气瓶;

B3:

特种气瓶

B2注明含(限)溶解乙炔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

B3注明机动车用、缠绕、非重复充装、真空绝热低温气瓶等

C

C1:

铁路罐车;

C2:

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

C3:

罐式集装箱

D

D1:

第一类压力容器;

D2:

第二类低、中压容器

六、介质毒性程度的分级和易燃介质的划分如下:

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质的划分参照HG2066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核爆炸危险程度分类》的规定。

无规定时,按下述原则确定毒性程度:

毒性程度

分级

最高容许浓度

备注

极度危害

Ⅰ级

<0.1mg/m3

氯、水银、氰化氢、光气(碳酰氯)、氰

高度危害

Ⅱ级

0.1~<1.0mg/m3

环氧乙烷、甲酸、甲醛、三硝基甲苯(TNT)

中度危害

Ⅲ级

1.0~<10mg/m3

甲醇、氨、苯、硫化氢、二硫化碳、乙炔

轻度危害

Ⅳ级

≥10mg/m3

 

第四章材料

一、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板,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逐张进行超声检测:

1、盛装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压力容器;Ⅱ级

2、盛装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硫化氢含量大于100mm/L的压力容器;Ⅱ级

3、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10MPa的压力容器;Ⅲ级

4、GB150第4章和附录C、GB151、GB12337及其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规定应逐张进行超声检测钢板。

5、移动式压力容器。

Ⅱ级

GB150之规定:

1、厚度大于30㎜的20R和16MnR;Ⅲ级

2、厚度大于25㎜的15MnVR、15MnNbR、18MnMoNbR、13MnNiMoNbR和Cr-Mo钢板;Ⅲ级

3、厚度大于20㎜的16MnDR、15MnNiDR和09MnNiDR;Ⅲ级

4、多层包扎压力容器的内筒钢板;Ⅱ级

5、调质状态供货的钢板;Ⅱ级

6、低温压力容器壳体厚度大于20㎜的钢板(GB150附录C)。

Ⅲ级

二、下列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应在正火状态下使用:

1、用于壳体厚度大于30㎜的20R和16MnR;

2、用于其他受压元件(法兰、管板、平盖等)的厚度大于50的20R和16MnR;

3、厚度大于16㎜的15MnVR。

三、下列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应逐张进行拉伸和夏比(V型缺口)冲击(常温或低温)试验:

1、调质状态供货的钢板;

2、多层包扎压力容器的内筒钢板;

3、用于壳体厚度大于60㎜的钢板。

四、用于壳体的下列钢板,当使用温度和钢板厚度符合下述情况时,应每批取一张钢板或按GB150中4.2.6规定应逐张钢板进行夏比(V型缺口)低温冲击试验。

试验温度为钢板的使用温度(即相应受压元件的最低设计温度)或按图样的规定,试样取样为横向。

1、温度低于0℃时:

厚度大于25㎜的20R,厚度大于38㎜的16MnR、15MnVR,任意厚度的18MnMoNbR、13MnNiMoNbR和Cr-Mo钢板;

2、用温度低于-10℃时:

厚度大于12㎜的20R,厚度大于20㎜的16MnR、15MnVR。

注:

低温冲击功的指标根据钢板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按GB150附录C确定。

六、用于制造第一、第二类压力容器的钢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复验:

1、设计图样要求复验的;

2、用户要求复验的;

3、制造单位不能确定材料真实性或对材料的性能和化学成分的怀疑的;

4、钢材质量证明书注明复印件无效或不等效的。

七、用于第三类压力容器的钢板必须复验,复验内容至少包括:

1、逐张检查钢板表面质量和材料标志;

2、按炉复验钢板的化学成分;

3、按批复验钢板的力学性能、冷弯性能;

4、当钢厂未提供钢板超声检验保证书时。

八、GB150对材料的规定:

1、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应由平炉、电炉或氧气转炉冶炼。

2、选择压力容器用钢应考虑容器的使用条件(如设计温度、设计压力、介质特性和操作特点等)、材料的焊接性能、容器的制造工艺以及经济合理性。

3、材的使用温度上限为GB150各许用应力表(表4-1、表4-3、表4-5及表4-7)中各钢号所对应的上限温度。

碳素钢和碳锰钢在高于425℃温度下长期使用时,应考虑钢中碳化物相的石墨化倾向。

奥氏体钢的使用温度高于525℃时,钢中含碳量应不小于0.04%。

4、钢材的使用温度下限,除奥氏体钢及另有规定者外,均为高于-20℃。

钢材的使用温度低于或等于-20℃时,应附录C的规定进行夏比(V型缺口)低温冲击试验。

奥氏体钢的使用温度高于或等于-196℃时,可免做冲击试验。

5、00Cr18Ni5Mo3Si2钢板的伸长率(δ5)应不小于23%。

八、不锈钢复合板应符合以下规定:

(GB150-98:

4.2.12)

1、复合界面的结合剪切强度应不小于200MPa;

2、复合界面的结合率指标及超声检测范围,应在图样或相应技术文件中注明;

3、基层为GB150中所列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或锻件。

复材为GB150中所列的高合金钢钢板;

4、复合钢板应在热处理后供货,基层的状态应符合GB150的有关规定;

5、复合钢板的使用范围应同时符合基材和复材使用范围的规定;

6、复合钢板的技术要求除符合上述有关规定外,尚应按GB8165或GB4733的相应规定。

第五章设计

一、开孔及补强

1、检查孔的最少数量与最小尺寸(《容规》第45条)

内径Di(㎜)

检查孔

最少数量

检查孔的最少尺寸(㎜)

备注

人孔

手孔

300<Di≤500

手孔2个

φ75或

长圆孔

75×50

500<Di≤1000

人孔1个,或手孔2个(当容器无法开人孔时)

φ400或长圆孔400×250

380×280

φ100或

长圆孔

100×80

Di>1000

人孔1个,或手孔2个(当容器无法开人孔时)

同上

φ150或

长圆孔

150×100

球罐人孔最小500㎜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可不开设检查孔:

(《容规》第46条)

■筒体内径小于等于300㎜的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上设有可以拆卸的封头、盖板等或其他能够开关的盖子,其封头、盖板或盖子的尺寸不小于所规定检查孔的尺寸;

■无腐蚀或轻微腐蚀,无需做内部检查和清理的压力容器;

■制冷装置用压力容器;

■换热器。

3、不属于第46条所规定条件的压力容器,因特殊情况下不能开设检查孔时,则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容规》第47条):

■对每条纵、环焊缝做100%无损检测(射线或超声);

■应在设计图样上注明计算厚度,且在压力容器在用期间或检验时重点进行测厚检查;

■相应缩短检验周期。

4、开孔范围(GB150-98中8.2)

开孔处形状

开孔最大直径

圆筒

Di≤1500㎜

d≤Di/2,d≤520㎜

Di>1000㎜

d≤Di/3,d≤1000㎜

凸形封头或球壳

d≤Di/2

锥壳(或锥形封头)

d≤Di/3

5、不另行补强的最大开孔直径(GB150-98中8.3):

■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

■两相邻开孔中心的间距(对曲面间距以弧长计算)应不小于两孔直径之和的两倍;

■接管公称外径小于等于89㎜;

■接管最小壁厚满足下表。

接管公称外径

25

32

38

45

48

57

65

76

89

最小壁厚

3.5

4.0

5.0

6.0

注:

1、钢板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σb>540MPa时,接管与壳体的连接宜采用全焊透的结构型式;

2、接管的腐蚀裕量为1㎜。

6、(以后增加)

(以后增加)

第六章无损检测

一、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采用全焊透型式:

1、介质为易燃或毒性为极度危害和高度危害的压力容器;

2、做气压试验的压力容器;

3、第三类压力容器;

4、低温压力容器;

5、按疲劳准则设计的压力容器;

6、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器;

7、移动式压力容器。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压力容器的对接接头,必须进行全部射线或超声检测:

1、GB150及GB151等标准中规定进行全部射线中超声检测的压力容器;

2、第三类压力容器;

3、第二类压力容器中易燃介质的反应压力容器和储存压力容器;

4、设计压力大于5.0MPa的压力容器;

5、设计压力大于等于0.6MPa的管壳式余热锅炉;

6、设计选用焊接接头系数为1.0的压力容器(无缝管制筒体除外);

7、疲劳分析设计的压力容器;

8、采用电渣焊的压力容器;

9、使用后无法进行内外部检验或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

10、符合下列之一的铝、铜、镍、钛及其合金制压力容器:

⑴介质为易燃或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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